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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五年一月(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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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制的研究 材料:列寧四月提綱 「不是國會制的共和國——由工人代表蘇維埃回到國會制的共和國是向後退一步——而是由下而上在全國範圍內的工人代表、雇農代表、農民代表蘇維埃的共和國」。 「列寧主張以蘇維埃共和國代替國會制的共和,認為蘇維埃共和國是從資本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時期中最適當的社會政治組織形式」。黨史「六大」決議:「我們應該牢記下面列寧所說的蘇維埃的定義,蘇維埃乃新的國家機關,他給我們以(一)工農的武裝力量,這力量不象舊式軍隊一樣是脫離民眾而是和群眾密切團結的,從軍事講這力量比以前的軍隊強大得多,就革命意義上講,這力量是任何東西所不能代替的。(二)這個機關是和群眾及大多數人民密切無間的相聯的。(三)這個機關為民意而選出因民意而撤換,沒有官僚主義的空架子,所以比從前的國家不知要民主幾倍。(四)他在各項職業間,實現密切的聯繫,所以沒有官僚主義,而能促進種種深入群眾的改良。(五)他是先鋒隊是被壓迫工農階級中最覺悟最努力最先進的部分之組織形式,因而被壓迫階級的全體廣大群眾直到而今還是僻處於政治生活及歷史之外的,他們先鋒隊經過這個機關可以促進他們的教育訓練,並領導他們。(六)他兼有議會主義及直接民權之長,人民選舉代表同時有立法及行政之權,和資產階級的議會政策相較,這種進步在民權主義的發展上實有全世界的歷史意義。」 工農兵代表會議的蘇維埃,比之一般資產階級的議會,民主內容自相去天淵。但議會制也可以進步的,第一次歐戰後某些新國的議會,已比前不同(是一院制,國會權很大……等),即如邊區的參議會,實際已不是普通所謂民意機關,而是一方面真正普選深入到了從來就「僻處於政治生活及歷史之外」的群眾間(定義五),又「與各項職業間實行密切的聯繫(職業選舉〔定義四〕)」,另方面,它有選舉罷免政府及決定一切重要問題的權力,議了就要行。人民的武裝已建立,實際也等於工農武裝。不同的,邊區的議會不全是「被壓迫工農階級中最覺悟最努力最先進的部分之組織形式。」這是沒法子的。 蘇維埃與現在議會不同點,只剩下1.蘇維埃代表同時有立法行政之權。2.蘇維埃代表大會為最高行政機關,代表大會閉幕後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政權機關兩條了。然而斯大林新憲法已改變說:「由許多機關立法的情形,我們應當剷除了。」最高蘇維埃閉幕後,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已不是最高政權機關了。只是沒有象其他民主國有與政府並存的國會常駐會或委員會的形式。 意見:可以看出,隨著時間的進展,不僅國會制能有與以前一般國會制的實質上不同,就是蘇維埃制也有和前不同的變化。決定進步與否的東西是實質,不是形式。「只有蘇維埃才能救中國」(內戰時的話)「將來還是要搞蘇維埃的」(改制時的話)都值得重新考慮。因此,似乎也不能說。 縣與邊區兩級議會與政府並列,與一般民主國家制度相同。為拋棄了蘇維埃的質,而必須回到蘇維埃的立法行政一元,才是新民主主義。但也不應拘泥,以為改變蘇維埃,就要「與一般民主國制度相同」這也不對的。 我們應該向具體研究,得出新的方案,而不應從舊的蘇維埃式或國會式打圈圈,因為他們也正在變。 上午參加政府座談。昨晚恩惠同志談:邊府為預備替手起見,每廳三廳長。替手何必定要做副廳長?準備它在某廳做些負責工作就得。一則廳長多,關係未易搞好;二、年輕幹部提拔太快,易生驕氣,反有礙于他的進步。民廳瞭解幹部,只是看點反映的影響,真正瞭解要積累,要從多方面觀察,而且去瞭解的人需相當高明。 辦公廳不少同志不安心工作,值得注意。 三權分立問題(一月二十七日續前筆記) 材料:分立的理論 「孟德斯鳩闡明洛克的學說而創立三權分立的學說,認為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如不分立,個人的自由權利就沒有保障。一七八九年法國大革命『人權宣言』第十六條竟說:『沒有權利保障和權利分立的國家,可以看做沒有憲法的國家,』華盛頓革命時的馬狄生說『凡是不採用分權制的原則,就是專制政體』。立憲政體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種以收勢力牽制均衡之效,而預防專制政治出現,個人基本權利得有保障。」 反分立的理論:「但是,我們不能說在憲法上或不採取三權分立,人民的自由權利就沒有保障,甚至說沒有憲法。……極端左傾的蘇維埃政體或極端右傾的法西斯制度,莫不打破三權分立的原則,而將司法立法兩部的權力置於行政部控制之下。民主政治根本就不要產生有為的政府而要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彼此牽制互相均衡使得政府欲有所為而不可能。」(儲玉坤《中國憲法大綱》緒言) 事實:「司法是執行的部分,從屬行政權不應和立法行政並立。所以實際只是二權。」 資產階級民主國,都是采三權分立制,但分立內容並不一樣:有行政高於立法的,如英如日;有立法權力雖大,而行政仍能操縱立法的,如美。第一次世戰後成立的某些小共和國,立法權實際同于人民代表會議,有決定一切的權,但仍采立法行政分立形式。 蘇聯舊憲法(一九二三年) 第八條:蘇維埃大會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權力機關。當大會閉幕期間,則以聯邦蘇維埃及民族蘇維埃合組之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 第十七條: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頒佈一切法律法令決議及命令,統一蘇聯立法及行政工作,並決定蘇聯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及人民委員蘇維埃之工作範圍。 第二十九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當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為蘇聯立法執行及命令之最高權力機關。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一九三四年二次「全蘇」大會通過) 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之最高政權為全國工農兵蘇維埃代表大會,在大會閉會的時間,全國蘇維埃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政權機關,在中央執行委員會下,組織人民委員會處理日常政務,發佈一切法令和決議案。 蘇聯新憲法(一九三六年) 第三〇條:蘇聯最高之國家政權機關為蘇聯最高蘇維埃。 第三二條:蘇聯之立法權僅由蘇聯最高蘇維埃行使之。 斯大林審查憲法報告說: 不是由一個機關而是許多機關實行立法的情形,我們應當剷除了。這種情形是與法律固定性的原則相抵觸的。而且正是現時我們比任何時候都需要法律的固定性。蘇聯的立法權只應由一個機關即最高蘇維埃行使之。 滿清憲法大綱(光緒三十四年) 「君主立憲政體,君主有統治國家之大權,凡立法行政司法皆歸其總攬。」「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 墨索里尼的意大利 一九二二年十月,墨索里尼進軍羅馬,一九二三年強令議會通過新選舉法:人民投票僅有選舉政黨的權利。只要那政黨所得票能占總票數四分之一以上,在議會中就可占三分之二的議席。自然法西斯党勝利了。一九二五年十二月頒佈法律: 一、首相對國王負責。 二、首相的任命,由意王征得本人同意而後任命之。首相的免職,非到了「使他握權的經濟道德政治的力量的系統完全消滅的」時候,意王不得將首相罷免。 三、首相的職權(略) 四、首相不對議會負責,而議會的立法議案,非經首相同意,不得提出議會討論……。 法西斯大會有權圈定並指派下議院議員候選人的權力。 希特勒的德國 由於威瑪憲法有授權的規定,希特勒於一九三三年壓迫議會通過授權法案:「聯邦法律除了依照憲法所規定的程序而制定外,聯邦政府亦得制定之。」「政府制定之法律,若非以下議院與上議院為對象,亦無妨於憲法相抵觸,但不得侵及總統之權限。」「政府的法律由內閣制定之」,「立法事項有關係的條約不必徵求議會同意。」 陶爾夫斯的奧地利 「強壓議會通過新憲法,其精神在加強行政部的權力,把議會的立法權置於行政部的支配之下而成為附庸機關。」 畢蘇斯基的波蘭 畢蘇斯基修正波蘭一九二一年憲法給總統以「單獨解散兩院之權」「國會解散期內有頒佈與法律同等效力的命令之權」。 「給總統以否決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案之權」「增加總統的立法權力。」…… 十月三日《解放日報》介紹波蘭兩個憲法:一九二一年憲法以法國憲法作藍本,採取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制,且根據主權在民的精神……立法的權力特別大。這種限制總統權力,是那時歐洲國家一個普遍傾向。主要原因是怕軍事獨裁與國家主義流毒再發生於歐洲。一九三五年畢蘇斯基強迫通過的憲法,總統對上帝與歷史負責,國家唯一不可分的權力屬總統個人,這次波蘭國民會議與波蘭流亡政府的爭執是一九二一年憲法恢復與否的問題。 蔣介石的五五憲草 第三二條、國民大會之主權 1.選舉 2.罷免 3.創制法律 4.複決法律 5.修改憲法 第三一條、國民大會每三年由總統召集,會期一月,必要時得延長一月(國民大會組織法〈制定憲法的〉會期定為十日至二十日) 第四章:中央政府、總統下設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雖然立法院監察院委員由國民大會選的,但少數委員,總統容易操縱。何況國民大會無常駐機關,開會必需總統召集。若自行召集,要國民大會經五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得自行召集臨時國民大會。 三權分立——防止獨裁,三權合一,易於控制。廣大階級專政的國,分立也不見牽制多;合一反常常是野心家所企圖的。雖說蘇聯曾有過一度立法行政合一(當時資產階級理論家說它是獨裁制,但現在已改變了)。斯大林說: 「……認為這種草案是向右轉,就是『放棄無產階級專政』,就是『取消布爾塞維克統制』……我們用立法的方法來鞏固社會主義的勝利,以立法的方法來鞏固工業化集體化民主化,如果他們把這些事情叫作向右轉……你們這班可憐的批評家,簡直不知道哪邊是左哪邊是右?」 邊區由立法行政合一的蘇維埃制轉到現行的立法行政的分立制,是因為各革命階級合作,「比任何時候都需要有法律的固定性」,要用法律的固定性來鞏固我們党的領導。「法律的固定性」是廣大群眾所歡迎,是懷野心的階級所懼怕。 我們現在不僅需要法律的固定性,且分權制的互相制約,還很需要。統治階級內部衝突,賴議會制為調和不致走到獨裁或者內亂。資本主義國所以沒有內戰原因在此。封建制國,不斷內戰,就是沒有制約的機關。否認制約作用,應該是承認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已沒有內部矛盾。 如果說新民主主義是新的,有極民主的內容,不妨蹈襲頑舊的形式,也許是一種理論,說說可以,實行就得當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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