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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憲法研究會


  第十一章 從延安到北京

  成立憲法研究會

  一九四五年十一月,根據中央決定,在邊區政府成立了憲法研究會。在第一次全體會議上,齊燕銘、吳玉章、張曙時、徐特立、劉少白、黃齊生等發了言。會議推選謝覺哉、何思源、李木庵、李鼎銘、齊燕銘、張曙時、陳正人等七人為憲法起草人,並決定謝老為憲法研究會負責人。憲法研究會的任務是:一方面起草新民主主義憲法,一方面批判「五五憲草」①。

  黨的七大會議結束後,謝老帶著大會的精神,到憲法研究會開展工作。他根據憲法研究會的任務,首先組織批判「五五憲草」,以便統一認識。他在一次會議上,對於「五五憲草」的本質,進行了揭露和批判。指出,「五五憲草」的所謂「權能分家」,不是為要政府有能,而是為要人民無權,因為人民的權利,全被「依法律」三字打消了。他認為,「五五憲草」比法西斯的憲法欺騙性更大,它在「民主自由」的幌子下,實行獨裁專制。與此同時他還在報刊上發表評論文章,深入批判「五五憲草」的流毒。

  在批判「五五憲草」的同時,謝老組織憲法研究會成員,著手進行新民主主義憲法的起草工作。他認為,新民主主義憲法由起草到通過,將是一個鬥爭的過程。他設想了幾個有關新民主主義憲法的重要問題,提請憲法研究會討論。這些問題是:社會結構即國體問題、政權機構問題、人民權利問題、一院制與兩院制問題、地方自治問題、選舉制度問題。他對此詳細闡述了自己的看法,以及實行的意見。大家很贊成謝老的主張和見解,並依據這些原則起草了《憲法草案大綱》。謝老在他寫的《憲法草案大綱》的說明中指出:我們的國家制度是以全國絕大多數人民為基礎的統一戰線的民主聯盟的國家制度,他的政權機構應採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並由民主集中制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大政方針,選舉政府。這便是全國解放後,普遍實行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最早設想。這是謝老領導的憲法研究會對我國人民民主政權建設的重要貢獻。

  謝老將憲法起草的情況和有關憲法內容的原則問題,報告給黨中央。他在報告中說,這個憲法草案,是邊區憲法,也是全國憲法,是理想,也是現實。憲法草案中的人民權利和民主方法一章,別的憲法是沒有過的,這是新民主主義的新發明,是合乎我國社會情況的新發明。中央為此先後召開了會議,討論謝老的報告和憲法起草的有關問題。謝老參加了中央會議,對有爭執的問題作了說明。毛主席的意見是,憲法必須請邊區同志多研究,多提意見,成為邊區自己的東西,要冒出泉水才有用,潑的水是無用的。外來同志盡潑水之力是需要,但必待它自己冒出泉水。為了貫徹這些精神,習仲勳主持西北局會議,由謝老報告憲法草案有關的問題,進行了多次討論,並根據討論意見,由謝老主持,對憲法草案大綱進行了六次大的修改。謝老還在西北局高幹會上和西北黨校、延安大學等單位,講解憲法草案的基本內容和起草過程,廣泛徵求意見,力求完善周到。

  一九四六年六月,中央書記處批准,在邊區憲法研究會的基礎上,成立了中央法律問題研究委員會,由謝老擔任主任委員。委員有林伯渠、徐特立、陳伯達、李木庵、張曙時、劉景范、馬錫五、廖魯言、黃松齡、王明、黃覺民等。中央法律研究委員會成立後,除了繼續修改憲法草案外,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開展了新的立法活動。當時的任務是研究法律和草擬陝甘寧邊區憲法草案。六月十七日這天,謝老正在修飾他的長鬍子,忽然從窯洞門口進來兩個人,他急忙用毛巾擦了臉上的肥皂沫,細一看才看清不是生人,是徐老和王明。徐老笑哈哈地走到跟前,摸著謝老的鬍子說:「你雖是『寧鄉四髯』之一,還沒有我的鬍子長喲!我不是寧鄉人,卻是湖南人,咱們合稱為『湖南五髯』吧。」接著他們告訴謝老,今天不是來看你的,是有擔子給你擔。然後交給謝老一張中央決定的法律研究委員會的人員名單,並傳達中央的意見說,中央要你儘早召開成立會議,以利工作的開展。謝老感到責任的重大,隨即便約請林老和習仲勳等負責同志,詳細交談了有關問題。

  謝老在這個中國革命史上第一個法律研究會裡,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觀點。他堅定而鮮明地提出,中國要有自己的立法原則。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制定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是謝老歷來主張的立法原則。

  關於立法原則,早就存在著新舊法觀點的爭論。這場原則爭論,一直繼續到一九四八年,甚至新中國成立後。當時在法研會的會議上,有人認為,國民黨的《六法全書》,不僅不能批判,而且還要沿用,因為共產黨還沒有成套的法律,也不可能很快立出法來。因此必須沿用,也應該沿用。針對這種觀點,謝老嚴肅指出:國民黨的全部法律,是在繼承中國歷代封建王朝和北洋軍閥政府法律基礎上,搬用西方資產階級的法律體系而制訂的,是地主買辦官僚資產階級的意志的體現,是必須廢除的。他認為,我們的法律應為進步的新民主主義的法律,不是繼承舊的而是對舊的革命,不是對舊的修改,而是形式和內容的全部改造,不衝破舊的法律概念及其形式,不能有革命的法律出來,這就是「由法律革命到革命法律」。他強調說明,法源在人民,在人民新的秩序,新的要求。人民對於新的秩序、新的法律的要求,已經是現實,制法已成為必需和可能。依據這些原則,謝老對憲法、民法、刑法和訴訟法等,提出了一系列原則和主張。

  經過一場激烈的爭論,開始進行著緊張的立法工作。法研會決定分為兩個小組:一是憲法組;—是法制組。除憲法外,還要起草民法、刑法和土地法。謝老為了批判舊法觀點建立中國自己的立法原則,查閱了歷史上許多有關憲法、民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的豐富資料,為迎接新中國的成立,為新中國的新法典,費盡了心血,他還代中央法研會給毛主席起草一封信,信中說,我們發誓努力自己的立法工作以迎接你所指揮的偉大的中國解放的勝利。

  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邊區憲法草案終於完成了。謝老總結了幾點經驗。他說:「邊憲草修改在十次以上,最初稿已全部存在。大陸法系、英美法系、蘇聯法系,初頗景仰蘇憲,後又接近英美,最後決定我仍是寫邊區的,寫中國的邊區的憲法,不學英美也不學蘇聯。人類生活發展規律,我國和外國有許多相似。因此,研究外國憲法對我們有幫助,不吸收他們的經驗,限制自己在小的時空圈子裡,不能寫出合適的憲法。但我們是寫自己的憲法,要句句是自己的。國內某些憲法學者『入主出奴』,我們沒學過憲法的人,這過程倒走得很快。」他指出:「斯大林說憲法是寫已經有的,和綱領是寫希望有的不同,是從來憲法學者沒說過的真理。這和毛主席說國體是表示社會階級的支配,政體是支配階級保護自己之未為前人說過一樣,邊憲是根據邊區已實現的東西寫的;但多少也有點綱領性,即尚未做好及正待做的也寫了些。不過不是理想,而是已有了經驗基礎和人的能動的根據。不是要待將來的證明,而只是以法律確定促人去實踐:」他強調:「抄襲模仿不能免,參考參考,模仿模仿,但絕不頂事。凡是抄的,外國的,總不盡合於中國及邊區情形;中國的,以前所講憲草大部關起門寫的,不合實際,一經研究,非改不可。在他是好東西,在我不定是好東西。不要以來頭大,就輕於接受。」對於專家的意見,謝老說:「專家的意見要尊重,因為專家曉得我們所不曉得的東西。但不是聽了就得,而要去考究其來源及是否合乎實際。這裡非專家向專家學,把經驗提升到理論。專家應向實際經驗者學,把理論與實際結合,有助於實際,且可開展新的理論。」他還說:「集體起草最好。反過來,複過去,討論一次,有一次進步。可以集中意見,也可以訓練自己,是作也是學。」

  ① 抗日戰爭前夕的一九三六年,全國人民普遍要求民主、團結、抗日,於是國民黨政府被迫結束了所謂「訓政」時期,重彈「還政於民」的欺騙宣傳,便起了一個名為《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以掩蓋其反共反人民的實質,這個草案共有八章,一百四十八條。它抄襲了資產階級的民主詞句,以根本法形式確認了個人獨裁的政治制度,因為這個憲法草案發表於一九三六年五月五日,故稱為「五五憲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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