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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報告制度的訓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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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報告制度的訓令(1) (一九三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作戰決心的基礎,首先對於自己的力量和部隊的素質必須有正確詳密地估計,同時對於敵人的力量、素質、配備、企圖和其首長的個性亦必須詳確地瞭解,然後才能作適當的決心和處置。其次,戰爭的勝敗關係於時間甚重,欲求先制之利必須迅速地明瞭必要的情況,也就是巧遲不如拙速。要達到以上的目的,就必須有適時的經常的報告制度。過去對這一工作頗多忽視,有些很久時期沒有報告,有些報告送出很慢,以致失去了時間性;更有些報告作為普通信來寫,不按照規定的項目以致遺漏了必需的材料,常常只寫某地到敵多少——甚至連消息的來源時間和敵人的番號都沒有。這樣便不能使上級有更適當的判斷處置和更好的幫助。為了糾正以上的缺點,茲規定報告辦法,務即轉屬嚴格遵行為要: 一、定期報告: 1.時期:連、營每日報告,獨立營、團、師、區軍事部每星期報告,獨立團、獨立師、軍、縣軍事部每兩周報告,獨立軍、軍團、軍區、特別區每月報告,以上均按系統呈報上級。 2.內容: A.全部政治、軍事工作。 B.人員、武器統計。 C.工作成績與缺點。 D.經濟及給養情形(軍團、軍區、特別區)。 E.重要命令、訓令原文。 3.送出時間:連在每日十八時以前,營在二十時以前,週報在下星期一日(以前),兩週報在下星期三日以前,月報在下月五日以前。 隔離的軍區或遠離上級駐地的部隊得酌量變更,但總以儘量提前送出為要。 二、不定期報告: 1.敵情報告:獲得情報須隨時迅速報告,對於上級不得用彙報長時期的通報以致失去時間性,並須按照規定項目逐次記載以免遺漏。 2.戰鬥詳報:軍團、獨立軍、軍區、特別區,須於戰役結束後五日內送出。 3.其他重要事項隨時報告。 4.作戰重要命令原文隨時報告。 此令 代主席 項英 副主席 王稼祥 彭德懷 (1)本篇系項英與王稼祥、彭德懷聯名向全軍發出的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訓令。根據中央檔案館館藏件刊印。篇題為編者所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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