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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檢驗和登記地方武裝槍支辦法的規定


  實行檢驗和登記地方武裝槍支辦法的規定(1)

  (一九三三年六月十一日)

  中央區的英勇紅軍在屢次戰爭的偉大勝利中,約計繳獲了敵人的數萬槍支,大部分都分配給閩贛兩省的地方武裝。這樣巨量的槍支,由於武裝組織的不嚴密和地方軍事機關的忽視,從未加以詳細檢查,也無精確統計,而被失散的時有所聞,至於因保護不好而遭損壞的更不在少數。這種嚴重現象,不但對革命戰爭的開展有莫大損害,而且將英勇紅軍以血戰得來的槍支隨意遺失和損壞,更為不可寬恕的罪惡。當目前國內戰爭猛烈的開展中,正需集中槍支以加強革命戰爭的力量,茲遵照中央政府檢查私人槍支的命令,決定實行檢驗和登記地方武裝的槍支,其辦法如下:

  一、除方面軍和獨立軍、師、團的正式紅軍外,凡屬赤少隊和帶地方性的獨立團、警衛連、遊擊隊、特務班等部隊的武器,均在檢驗和登記之列。

  二、檢驗和登記由縣軍事部組織檢驗委員會執行,赤少隊分區檢驗,其他脫離生產之諸地方部隊按其獨立組織單位舉行(如團、遊擊隊、警衛連、班)。

  三、檢驗時以連為單位,集合全體須攜帶武器由檢驗員親自檢查,特別是槍支須考查是否損壞,槍的數目和種類(如七九、六五、俄造、義比士、手槍、五響、單響、九響等),槍上號碼、子彈多少、屬￿何種(如六五、七九、俄式、洋造、翻造等),刺刀有無以及其他武器(手榴彈、馬刀)——檢驗。

  四、檢驗後在槍托尾部蓋上「紅色」二字的火印,然後按花名冊登記並填寫登記表。

  五、所檢驗出損壞機件的槍支,須由區軍事部集中送縣軍事部轉送軍區或軍分區修理。

  六、登記表須謄寫二份,一份存區軍事部,一份送縣軍事部。縣軍事部根據檢驗情形和登記表作成統計,向軍區和本會做報告。

  七、檢驗和登記後,諸部隊的槍支須固定的責成隊員負責保護。如以後發生損壞和調動時,赤少隊由該隊指揮員向區、縣軍事部報告備案,脫離生產之諸地方部隊則向縣軍事部報告備案。如有遺失的由該部隊指揮員與所負保護責任之隊員共同負責。

  八、以後諸地方部隊和地方軍事機關須按月造表按級報告,在每次作戰結束後對於槍支增減、子彈耗費與繳獲均須造冊報告,如繳得之槍支須由區、縣軍事部檢驗加蓋火印和登記。

  九、檢驗委員會以十三人組織之,設主任一人,以四人為一檢驗小組,設組長一人,分別到各區、鄉檢驗。

  十、檢驗日期以六月二十日起至七月十五日完畢。以上各項須責令軍區、軍分區具體擬定計劃,分別指示各縣執行,並經常加以督促和指導。七月底,各軍區或軍分區將檢驗總結報告本會為要。

  此令

  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代主席 項英

  一九三三年六月十一日

  (1)本篇系項英簽發的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訓令。根據中央檔案館館藏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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