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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婦女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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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督教《聖經》裡頭也有這種意思。頭一個死罪的就是夏娃。這樣看起來,女人是容易趨於受誘惑或誘惑人的境地。如以在《寶積經》裡給女人的定義,說女人是眾苦之本,是障礙之本,是殺害之本,是系縛之本,是愛惡之本,是怨懟之本,是生育之本。女人為生育的根本,故能使眾生受苦,因而造成世界上種種不安的事情。自然,佛教是不贊成生育的,言話以後再替他辯護。如果男子親近了女人,照《寶積經》(九七)說,就有四種不好處。女子如果被男子所愛,那男子一定是倒黴了:第一因為他很容易親近惡道;第二就是造成了地獄之本,女人也要入地獄;第三是成就了作惡趣;第四是完滿了惡趣的業。 從心理方面看,女人對於宗教生活的妨礙,就是在她的欲望過多,不但她自己難以修行,她並且能夠妨害男子。《增一阿含》(二七)說女人有「五欲想」,所謂生豪貴家、嫁富貴家、使夫從語、多有兒息和在家獨得由己。還有屢見於佛經的,有女人「八欲」的說法。因為她有「八欲」,所以不如男子。什麼「八欲」呢?第一有色欲,她喜歡各種的顏色比男子更甚;第二是形貌之欲;第三是威儀之欲;第四是姿態之欲,她喜歡裝模作樣;第五她喜歡說話有言語欲;第六她有音聲欲,愛唱歌作樂;第七她有細滑欲,愛細滑的東西;第八是人相之欲,喜歡強壯和莊嚴的身相。看來女人對於世界的欲念欲望比男子多而容易。像英國的俗語說,「男子需要的很少,並且不難使他滿足,但女人——是可愛的——要她所見一切的東西。」(man wants but little here below,and is not hard to please.but woman—bless her little heart—wants everything she sees.)這也含有女子欲望比男子多的意思。 上頭所講都是關於女子心理和生理方面在佛教上的見解。別的宗教差不多也有相同的見解,不過沒有像佛教說得這樣透徹。佛教對於女子多持鄙薄的態度,但是它並非看輕女人。因為女人的生理與心理在宗教看來是與男子不一樣的。男子能夠守宗教的規律,如果與女人親近,他就有把一切的戒律都丟掉的危險。總而言之,在修行上,宗教家不得不呵斥女人。但佛教的呵斥是先斥女人,然後約束自己,這和耶穌所說「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了姦淫了」的態度完全不一樣。 在經濟方面,宗教對於婚姻和婦女解放問題有什麼見解和主持什麼態度呢?論到這一點我便要看宗教對於女人的本分的態度,也可以說這是宗教對女子經濟生活的態度。女子經濟獨立不過是近世紀的新運動,以古人的見解為神聖的宗教,當然沒想到要主張什麼,它不過照著流俗所要求的女人本分,加入一種神聖的規律而已。現在先拿印度婆羅門教來說說。波羅門教認為男女都應該過結婚的生活,在《曼奴法典》(印度古來的法典,到現在英國還採用這個法典來做根本的法律)裡頭說丈夫是妻的主人,等於我們中國所說丈夫是妻子的「所天」。妻子不能怠慢丈夫,就是丈夫把他的愛移給別人,她也不能夠不愛他。 在宗教的聖典裡,也這樣說,丈夫如果死了,妻子也不能再嫁,最好是跟他一塊死;如果她再嫁,她就不能夠死後同她前丈夫活在同一個天堂裡。所以女人再嫁,將來就不能見她以前的丈夫了。女人不能獨立。在印度的法律上,女子沒有承繼權,丈夫死了她就跟她最大的兒子過活,與中國「夫死從子」的意思一樣。但是我們不能怨《曼奴法典》所講的,因為它裡頭也有講敬重女人的事情。它說,「丈夫如果待他的妻子不好,教妻子不高興,那聖火一定會滅掉。聖火就是供神的火。假如妻子有時候不喜歡家庭,那末所有的東西都滅亡了」。所以丈夫妻子必要相愛才能成就宗教的本性。佛教的《成具光明定意經》也舉出賢女居家二十事: 持戒不毀;捐妒心;減環釧之好;除脂粉之飾;無姿態;衣服真純不奢;育養室內以慈;奴婢不加楚痛;攝護孤獨,衣食平等;孝事上,仁接下;下聲下意自責;謙卑知慚愧;清淨香潔施姑父母,供養三尊師友;親疏善惡,無差別相;一人在私室不念欲;精一心常在法;所欲報所尊,然後乃行;無專心誡身會如正法;不垣窺有邪念;坐起言語終不調戲,常應法律而無輕失。 波斯是這樣主張,男女婚姻都是應該的,男女都可以要求父母在成年的時候給他找一個妻子或是丈夫。在波斯教裡頭,女子嫁了丈夫以後在宗教上所要行的責任是什麼呢?她就要像念祈禱文一樣,每天早晨問她的丈夫九次說,你要我最好幹什麼事情呢?男子就說像讓她施捨做好事等等,她就照樣去做。所以每天早晨必得向丈夫說這樣相同的話九次,這是表示妻子尊重丈夫的意思。女人應當常時敬重丈夫。後來的《聖頌》(gatha)把女人的地位提得很高,女人甚至於有絕對的自由來選擇她們所愛的男子。 我們講婚姻的態度同宗教對於女子的態度,則不能不看看回教。在回教裡女人沒有地位,但是自從穆哈默德以來,把阿拉伯女人的地位已經提高了。因為女子在阿拉伯受許多宗教的束縛、社會的束縛,不能自由。在現在的回教國家,像土耳其、埃及,他們的上等女人大多數都能夠受教育。回教社會裡女人有絕對的自由可以選擇她愛的男子。 基督教對於女人的態度有許多地方好像是帶羅馬色彩的。羅馬的女人觀被整份地搬到基督教來用。羅馬的女人雖說是很自由,但是地位很低。就是現在的歐洲女子,都免不了受羅馬法律所影響。她們從一般的眼光看來地位很高,但實際上她們並不比東方女子的地位高到若干程度。在羅馬女人被她的丈夫看待像自己的女兒,由丈夫教訓她、管束她。但在基督教以前,羅馬人對於婚姻的見解卻好多了。當時的結婚的定義說:「結婚是男女的結合,是生活的完全團體,是在神聖和人間的法律裡的連合的共享。」(marriage is the union of man and woman, complete community of life, joint-participation in divine and human law.)所以在《新約聖經》裡耶穌也持這種態度。我們看《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二節所講的:「耶穌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叫她做了淫婦了。人若娶了這個被休的婦人也是犯了姦淫了。」所以他看男子同女子都是平等的。男子不應當無故休妻,不應當強迫女子做淫婦,強迫人的也是罪人。《馬太福音》第十九章第三節也是講:「有人問耶穌休妻是對不對?耶穌回答他說:那時起初造人是造一男一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同妻子連合,兩人成為一體。所以上帝連合的,人不可分開他。」在《馬可福音》裡也是這樣說。 所以在基督教裡面,我們從《新約》可以知道它有兩派,一派是耶穌,另一派是耶穌的使徒保羅。保羅是看不起女人的。他說女人在會堂上不能說話,這也許是因為當時的景況的緣故。但是耶穌就不同,他很鼓勵女人在社團裡活動。在基督教的初期,寡婦很占勢力,我們稍微研究教會史便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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