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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處置辦法


  文件處置辦法(1)(一九三一年)

  一、中央文件應當分下列四大類,均按時日編,切記注明年、月、日,愈詳愈好(下同)。

  Ⅰ、最高機關決議及指示(以及材料)。

  此類包含:(一)國際對中國問題議案、致中央或全黨信;(二)中國黨的全國大會、中央全會之議案以及記錄(材料如到會人數,所代表之區域,代表之分類表格等)。

  Ⅱ、對外的宣言、告民眾書等

  此類須努力收集,只印在報上的必須剪貼歸入,一次都不要遺失。

  Ⅲ、政治局記錄及常委重要問題記錄(政治及組織問題記錄)。

  附注:常委所決議的事務問題的記錄可全毀,秘書處的來往字條大概都可毀去。

  Ⅳ、中央議決案及通告、宣傳大綱(黨員個人致中央的重要政治信件附)。

  以上都須注明日期,每次中央全會做一個段落(每件給他一個題目,切勿單記通告第幾號)。

  二、所有上述四類條目編一總號數(例如Ⅰ.1、Ⅱ.1等),同時在每一件上另行注明小類的號數,小類可分為政治、蘇維埃、組織、宣傳、婦女、軍事、農民(土地)、職工、青年、黨內問題(包括反傾向的議決、通告、指示以及國際處罰黨員問題、個人申明書等)等(例如Ⅰ1,政1.——六大政治議決案。或Ⅳ6,農7——四中後中央的土地法草案)。

  這樣,除總號數鈔下的目錄外,另外依據分類號數,再編鈔一本分類目錄,例如:

  農民問題

  第一號 六大農民議決案(總號數)

  第二號 六大土地議決案(總號數)

  第三號 國際一九二九年六月致中央談農運信(同上)

  第四號 中央第某號通告——接受國際談農運的信(同上)

  第五號 題目(總號數)

  第六號 題目(總號數)

  其他小類可以類推。

  三、各省區材料,中央所接到的,亦照此辦法。先分省、分區,各編總號數,時日以中央收到的時日為標準,按次排編。盡可能注以〔一〕定分類號數。例如廣東省某年、月、日的省委擴大會的政治議決案,一件文件上須注以下幾種號數,則注明:(一)粵第〇號,(二)粵政第〇號,(三)總政第〇號(此號數與中央總的分類號數編,並以此號數排〔入〕中央總的分類目錄之中)。各省區(蘇區)報告,不能分類者,照他的性質而定,例如大半講當地組織狀況者,歸組織類,少〔部〕分不能分類者,都歸入政治類。

  四、凡是事務性質的來往函件,以及絕無內容報告等等,都可以銷毀。

  五、中央及地方及各團體的機關報(如臨時的《滬潮》、《直支生活》等亦須保存),必須盡力保存一全份,並須另置一適當的地方(即亦只有至多兩人知道的地方,同時當然要是不甚費錢的地方)。須交宣傳部的一人把歷年來的機關報上之論文,編一本分類目錄(並在每篇注明寫作的日期)。此項材料,對於反傾向及一般黨員教育有很大的用處。

  六、中央所取得的全總、蘇維埃政府文件、C.Y.中央、互濟會等的文件,按同樣方法,如同另一本目錄,而亦加分類號數之後,分別編到中央總的分類目錄之中。

  七、以後秘書處應注意:事務性質及小信,只須將內容簡要的記入一本流水賬,可隨時毀去,勿使積存。油印、鉛印品只須有一份保存,其餘另設辦法「推銷」出去。

  總注:如可能,當然最理想的是每種二份,一份存閱(備調閱,即歸還),一份入庫,備交將來(我們天下)之黨史委員會。

  (1)這是瞿秋白起草的黨內文件,據中央檔案手稿刊印,上面有周恩來的批示:「試辦下,看可否便當。」寫作時間估計在19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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