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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南京政府的工會條例


  (一九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國民黨最近半年來,在上海、廣東、湖南、武漢陸續不斷的屠殺工人,壓迫工人,這還不夠,最近南京政府更擬出所謂工會條例[1],以法令來保障資本家的剝削,限止工人的自由。這一工會條例草案的內容,就是:

  (一)剝奪工人組織自己群眾的工會之自由,限定非呈報政府官廳,即不能享法律保障之權利。現在的政府官廳是資本家的,這是我們工人都知道的,要工會呈報官廳,便等於使一切不能得資本家歡心的工會,絕對不准存在。

  (二)剝奪工人同盟罷工的自由。條例草案上載著(第十一條):軍用或公用事業範圍內之爭執,無論何時不得直接行動(罷工),軍用或公用事業範圍以外之爭執,非經仲裁委員會仲裁,亦不得直接行動。

  (三)限制工會及工人改良生活之鬥爭。條例草案上載著(第二十條):工會對於增加工資每年不得有二次之要求,每次要求不得超過原有工資十分之二。

  (四)甚至於定出要工人賠償資本家的損失,還要處以罰金的荒謬絕倫的辦法。條例草案上載著(第二十一條):工會或工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除賠償損失外得處以二百元以下之罰金。這所謂「左列情事」,草案上並未寫明,自然就是指著工人不經仲裁而罷工,要求加資每年過了二次,每次過原有工資十分之二等等。

  (五)絕對禁止工人的怠業;絕對禁止工會有違反所謂法令公益的決議。

  這種條例實施起來,簡直是完全剝奪工人的生命和自由。工人階級的鬥爭,自然是不利於資本家的。中國現在的法令或所謂公益秩序,完全是保護豪紳資本家利益的。工人的鬥爭,每次都不免要與所謂法令秩序相衝突,工人鬥爭的目標,必定是要變革現在的所謂法令與秩序。如果照條例的限制,則所謂工會只能替資本家做走狗。再則,國民黨政府現在的勞資仲裁,完全是政府黨部資本家占多數的仲裁會議,這種仲裁會議必定是幫助資本家。如果因為工人反對這種仲裁便禁止罷工,這豈不是根本禁止罷工?三則國民黨政府對於工人則絕對禁止怠業,對於資本家則放任他們可以任意裁減工人。四則限止工人每年只准要求加資一次,每次不能過原有工資十分之二;如果生活程度日高,物價增加到四五倍(這是中國現時的家常便飯),那麼,工人卻只能加資一次,只能增加十分之二,豈不是只能活活的餓死;何況資本家方面現在有著政府、黨部、警察的大權力,每次要求加資,他們都能遏止鎮壓,可是工人方面一次提出要求之後,在一年之中,便不能再提要求,否則便算犯法!五則,這種條例居然定出要工會和工人賠償損失。工人生活痛苦萬狀,要求加資、罷工等等的鬥爭不能勝利,反而因此要算犯法,要賠償資本家的損失。——這是何等荒謬絕倫的法令,這是何等公開的壓迫公人、代表資本家利益的條例!國民黨的政客,如汪精衛等,還有臉說什麼工農政策呢!

  全中國的工人,應當立刻起來反對這種壓迫工人的條例,反對國民黨的政府,要求組織工會和罷工的絕對自由,只有工人自己的堅決鬥爭,群眾的力量可以抵抗這種國民黨政府的壓迫!

  原載1927年12月5日《布爾塞維克》第7期

  署名:秋白

  注釋

  [1]指《勞資仲裁條例》。是國民黨南京特別市政府為壓制工人運動而提出的所謂法律條例,經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核准,1927年8月16日公佈施行。使國民黨政府鎮壓工人運動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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