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瞿秋白 > 瞿秋白文集② | 上頁 下頁
國法學與勞農政府


  國法學與勞農政府(1)(一九二三年八月七日)

  一

  國法學的第一個職務便是說明「國家」之意義。然而舊科學界裡竟不容易找到比較通行的國家之定義。原來法國大革命以後直到如今,自然科學界裡勉強還有些進步,能有較客觀的成績;而社會科學界卻大不同,一般學者雖然多少已脫離「神賦王權」的觀念,始終還是解放不了「國家崇拜」的拜物教,大都不免於主觀的自欺的妄念。

  我們要求得一正確的科學的國家定義,可以翻遍國法學的一切書籍,其結果乃是:「政治書籍裡有無量數不同的國家定義,而沒有一個是共同承認的。」(俄國郭爾苦諾夫Korkunoff[1]之《比較的外國法學》)德國法學教授吉爾克(Gierke)[2]說:「關於國家的爭論,不但對於國家之內容及其根本最後的目的,大家意見不能一致,甚至於對於國家定義之外表的文字上的解釋及規定,都沒有共同的可能。」何以故呢?因為真正社會科學的邏輯之最後結論,正是否定一切所謂「民主的法律的代議制的國家」。因此,一般學者不得不以主觀的空泛的敘述代替客觀的科學的研究,——俗語說得好:「假使是人的利益所需要,就是幾何學上的三角形也可以幻化成四角形的。」——這樣說來,也難怪一般對於國家的解釋,不外乎用些政治、民主、法律等等名詞來轉輾訓釋,結果不知道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既只有空泛的敘述,當然各人可以有自己的敘述方面,而大家決不能得一共同承認的概念。既只能用轉輾訓釋的循環論證,當然不成其為真正科學的定義。

  國法學者往往也很想求得一抽象的綜合的概念,然而始終不過歷數國家的幾種特徵,至多也只有絕無內容的空定義。譬如列翁圖祺(Laon Duguit)[3]說:「最共同的意義……就是:國家是一切人類社會之有治者與受治者間的政治分化者,換言之,即有政治的權力者」。什麼是政治的權力?各國字典中「政治的」一字,大都解作「與國家有關的」,或徑作「即國家的」。如此,則列翁圖祺的定義就等於:「國家者,人類社會之有國家的權力者也。」其結果是——國家者國家也。

  其次,最普通的就是歷數國家要素以當定義。譬如張慰慈的《政治學大綱》,他說:土地、人民、組織和主權是國家的要素。此種純粹敘述式的公法學或國法學僅僅限於歷數和考察此等各個的要素,而後結合之成一簡短的定義;此中各要素都是平等的,——同等重要的。可以說:「國家是住在一定的土地範圍內的而且共同服從一最高主權的人民之結合。」這種意義,總算是國家論中大家所公認的。然而此種「人民之結合」是否屬￿社會學,其中是否有機體作用或機械作用?那就一人有一個意見,——有幾個國法學者,便可以分幾個學派。這就是因為各要素中之「主權」的根本意義,向來是一般學者所不肯說出的;這一最重要的問題不解決,如何能說得清國家的意義呢?(張慰慈的書上對於主權也是存疑的。)

  此種主權,打開天窗說亮話,便是階級的權力。所謂「社會階級」,乃是指佔有同一的經濟地位,對於生產工具有同一的關係的人。人類共同生活的組織形式決不能沒有經濟的內容。國家僅僅是共同生活的形式之一種,——其時經濟的內容正是有階級的社會;此種社會中,因經濟發展之結果,人民之間發生享有生產工具者與不享有生產工具者等等的區別,——階級顯然存在。這些階級間的鬥爭,令一階級不得不假強制力以保存那利於他的經濟組織,且保證此等組織之發展,並即假此強制力以遏服其他階級。此種強制力就是所謂「主權」。由此可見,國家是人類社會之一種階級的組織。沒有階地方,便沒有國家。依歷史的研究,我們可以知道:人類社會之原始的古代的共產主義組織或宗族公社,其時並無階級,更無階級間的對抗性,所以沒有國家;將來的共產主義的社會也是如此;獨有國家時期正是階級的組織。

  雖然,我們說國家是組織,卻亦有人可以反對:——國家的歷史恰好是社會之「無組織化」的歷史(L'histoire la déso-rganisation de société);「國家尚未成為法律式的正當力量時,他卻先就是破壞法律的力量」(俄國郭德略聯夫斯基Kotliar evsky[4]之《政權與法律》)。誠然不錯,國家的發展正破毀了古代的共產主義,衝動了個性,消滅了原始人類的一切相互關係及組織,——秦國的發展不容不開阡陌,俄國的發展不容不毀「密爾」[5],——其結果必引到「經濟的無政府」之制度,所謂資本主義的或資產階級的「秩序」。這卻是對的,然而僅只是一方面。人類歷史之中,社會之改組及社會分子之改編等等進化現象,卻亦是國家的功績。沒有這種改組工夫,人類社會決不能得最後的解放。何以呢?社會中之經濟的發展,當然要求其組織形式之變遷以相適應。而此種經濟力的發展,一方面固然破毀舊制度下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別方面亦就是改進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有此永進不息的趨勢,人類社會確在日日破毀舊制,即以創造新制。國家破毀舊組織,而實在就是創造新組織;不過此種「新」組織,從造成之日起,就已經又在破毀的過程中。此種過程的原動力就是生產關係。生產關係之發展,自社會中發生階級後再進於消滅階級的一長時期中,還有屢變的不同形式,階級關係也隨之不同,所以國家的組織及其定義自然亦大有歷史的變遷。

  譬如希臘,當時的國家形式還大部保存原始人類的遺跡,所以亞裡士多德[6]之國家的定義說:國家是「自給公社」(antarkie)。二千年後方才有比較圓滑的國家有機體說的對比論。此種對比,甚至於有伯倫知理(Bluntsclili)[7]之「國家為夫,教會為婦」的論調。封建時代的國家論,亦往往以地主騎士為國王與農民之間的連系機官。其實所謂「自給公社」完全建築在奴隸的膏血上。伯倫知理的「夫婦」竟一個兒女都沒生出來;而地主騎士當國王與農民間的連系,又剛剛象獵犬當獵人與兔子間的連系。直到最近,有機體說上又加以心理說的國家論,——雖然張慰慈說是「政治哲學上一大革命」,——始終不過是較純粹的資產階級國家之實質的反映,更切言之,就是資產階級獨裁制的股分公司戴上一個「純粹」民主主義的假面具。張慰慈說,「社會是人類精神的結合」,「國家是為人類達到目的的工具……這是心理學方法的用處。」(《政治學大綱》第二十二頁及第三十頁)好極了!所謂精神結合,就是股東想分紅利的那種「精神」的結合;所謂人類目的,就是資產階級宰製人類的目的。至於工人,是否在此精神結合之中,是否與此結合有共同的目的,是否能享用這一「工具」,那還是一個疑問。工人勞動者是人類的大多數,然而他們在歐戰場上被各「國家」驅殺屠宰,歐戰後沒有得絲毫紅利,卻只受著英、法、意、美等「國家」——尤其是美國——的非刑敲打,枉法裁判,剝奪自由。(美國一十七歲的女工,因發一帶有社會革命性質的傳單,而受二十年監禁的判決;現時美國「輿論界」之「工場公開」(open shop)的呼聲,就是資本家想根本否認工會介紹工人之權,根本否認工人結社之權)。此種國家內之大多數人民,不知道能和治者階級有什麼樣的精神結合!

  既如此,國家確是人類社會之一種階級的組織,或者說,國家是治者階級的組織,以保證此一階級之統治為根本目的,——即就是因經濟發展而此一階級取得強制其他階級的權力之後的組織。假使加以現代國法學中普通所稱之要素,則可以說:「國家是社會之一種階級的組織,含有一定的土地及居住於此土地之人民總體,且為一最高主權所結合者」。(第一定義)

  此處所謂「社會」,乃是社會關係之總體,而並非簡單的許多人加起來的和數。吉爾克說:「人的集合(Personengesamtheit)形成國家機體(Staatskörper)並不是像相等的許多原子之結合,而僅僅在一定的國家的法律的『肢體關係』中」;樸萊斯[8]亦稱國家是「集合人格」(Gesamtpersönlichkeit)其實「社會」的概念,既然應當根據於人與人之生產關係所結合的總體,那便所謂「機體」,所謂「人格」都可不必細究,此處不過借德國資產階級學者的解釋,以明所謂「總體」之公認的意義。這一意義既明,便可說明國家之更深一層的性質,便是所謂法律關係。法律乃是「社會關係之系統或秩序,與治者階級的利益相符合者,且為此一階級之組織力(即國家)所保守。」(俄國斯都池嘉P.Stutchka[9]之《法學通論》,一九二一年莫斯科)國家實為製造法律(立法)之獨佔者,以法律達到治者階級所願有的秩序,就是造成一種社會關係之組織,恰恰與治者階級的利益相適應。若依此,以能造法律與否為國家的特徵而論,則即使土地、人民、主權之穩固性已動搖,甚至於完全失去的地方,只要那社會是一種有階級的組織,國家還是有的。——譬如印度,他的主權不完全,人民及土地可以隨時為英國所變動,而一切維持「秩序」的法律卻盡在施行而有效;也許他的法律效力不能及英帝國之其他地方,而英帝國之法律效力卻有時能及到他;他似乎成一個範圍,在我們的定義上,可以稱他是國家。若說此等殖民地對外無主權,那麼,英國殖民地戰時及和會時何以又有獨自派出的軍隊和代表。所以帝國主義時代之「主權」及「國家」(許多假獨立的國家),又有變更意義的傾向。由上說來,假使欲求更廣的更概括的定義,而且能更明切的指出國家之「強制」的意義,那就我們可以說:「國家是社會之一種階級的組織,在治者階級所節制管理的社會關係的系統之範圍內者。」(第二定義)

  這兩個定義都可以確切指明國家的性質。國家僅是為一階級的而非為全社會的;國家乃是一階級控制他階級的工具。我們因通俗的應用,暫時且只說第一定義;至於第二定義,將來我或者要論帝國主義,那時再說。況且第一定義也很可以總概國家的意義。不過我們應當聲明:所謂土地、人民、主權的意義,只是實際上具體的界限,而不是什麼法律條文上的死範疇。現在我們且再進而分析這所謂「土地、人民、主權」。

  1.土地

  近代的國家,確有「土地」這一要素。什麼叫做「土地」呢?「土地」就是一個地方(Land),那地方有「國家的聯合」表顯出來;或者,以法律的觀點而論,「土地」就是一個空間,其中國家的權力得以行施其特別職務,——就是統治。此一要素,近代已經算是國家所必須有的了;而以前並非如此,僅僅因為近代的社會關係而已。不但如此,所謂「近代」,我們僅指封建制度後之資本主義時代。若是談到最近的現代——帝國主義的時代,那就這一要素的必要程度已經又不十分完全了。列強的統治遠出於其「土地」疆域之外,而及於所謂「勢力範圍」。古代的國家意義,僅僅是「公民之總體」;而不必問他所居住的地方。從古代直到十六世紀至十九世紀之間,沒有一個國家定義說起「土地」是國家的要素。埃黎納克[10]才發見,凱爾倍[11]於一八一七年[12]方有「國家是一定的土地範圍內的公民社會」之規定。

  這一個事實,確與國家之發生大有密切關係。由此可見,國家乃是對於「落寨的」(非遊牧的)人民之統治制度。(見埃黎納克之Allgemeine Staatslehre,II Auflage,1905)當國家初發展於遊牧民族之間,或者還在籠罩絕大疆域之內許多相關連的村社之時,——如羅馬之世界國家,如中國之「天下」,——那時若必欲以「土地」限制實際國家之意義,卻實在的不可能。所以「土地」之概念,必待地球之某一部分已經確受「瓜分」,方著實際;至於現在,大概全地球已經「瓜分」過了。然而等到帝國主義已將三分之二的地球變成殖民地,——更有如中國式的國際殖民地,其時其地的統治權力常常動搖於列強與殖民地之間或于此一強國與彼一強國之間,其時其地的社會關係所受之強制制度(法律)的範圍亦是如此,——因此「土地」之概念又逐漸模糊起來。請問:中國是不是國家?或者是的。而英、日、美等之實際的國家範圍裡,又同時各有各的中國;那麼,他們之間的界限在那裡?

  然而現在的社會科學界裡,尤其是外交界國際法上,偏偏裝著假癡假聾的態度,說領土是國家要素之一,說「保全中國領土」。實際上經濟政治各方面中國已分屬￿許多帝國主義國家,或同時屬￿列強(所謂共管)。中國有領土而其國家之意義反不完全。列強在中國無領土,而他們卻有超越國界的超越主權。

  2.人民

  「凡屬￿一國家的人總稱為人民,或『國民』(德文Staatsvolk)」。「人民」有雙重的意義,——人民是國家政權之主體,亦是國家政權之客體(所謂「臣屬」)。這種所謂「人民」之意義亦僅僅是近代的。古代各國之中有所謂自由人及奴隸之分,國家政治上的參與,只有自由市民有分。——「自由市民」(Cives)之集合名詞便是「市民階級」(Civitas)。奴隸不算是人民,而只是那些市民的附屬品。至於古時所謂「臣屬」,不過是收租稅或征力役的對象。中國古時(直到清朝)的臣民便是這一種「東西」。歐洲中世紀時的農奴也是如此,他們的多寡便是測量諸侯財富的標準。(附注:「階級」有兩義,——一為普通集合名詞,如智識階級;一為社會學上的範疇,如無產階級、資產階級。)

  由此可以得一當然的結論:——近代的所謂「人民」必定要在已經消滅了「身分」、「閥閱」、「界限」的地方,方才能有。(梁啟超等往往喜歡說中國向來沒有「階級」,其實是沒有印度之四「界」(Cast)[13],至於現代社會學中所謂「階級」,本無「身分」之分;假使此種階級在中國古代沒有十分清楚,也不過因為中國資本主義沒能發展,所以各種人對於生產工具之關係,沒有現代社會這般懸殊;並非中國民族性裡有什麼特別的平民主義或「社會主義」。何況中國人民之間雖無嚴格的「界限」,而門第(閥閱)之分,則在秦兼併後固然破除貴族之名號,而實際上至今——民國十二年——還有些痕跡呢。)歐洲古代社會裡,「人民」有兩個意義:一、僅限於自由市民(希臘);二、以「人民」與「官界」或「統治閥閱」相對待(中古)。至於近代資產階級的社會裡,明明分著階級,而「人民」兩字卻是各階級之總和的意思,甚至於有否認階級的意思。這亦是資本主義科學的幻想之一——自欺欺人的手段。

  3.主權

  「主權」或「最高權」的意義,就是一種權力,一方面在一定的土地範圍之內一切人都對於他服從,而別一方面,他對於其他權力「在法律上」(「de jure」)絕不服從。此處所謂「在法律上」,其實就與「在事實上」(「de facto」)相對待而言。「古代向來就沒有以國家權力與其他權力相對待;現代國家的存在是由於極困重的鬥爭得來的……什麼是主權?不是學者發見他的,不是!——而是劇激的各種權力之鬥爭,延長了幾世紀,方才爭出這個主權的意義來」。「主權這個意義是帶有辯論性的:先是防禦的主權,後來便進而成為攻取的主權。」(埃黎納克)

  埃黎納克在資產階級的國法學者中算一個很有貢獻的;他說到主權是「鬥爭」之結果,這是很對的。然而他沒有看見這鬥爭的實質是階級鬥爭,而僅僅以為是國家政權反對過去時代之其他權力如教會、羅馬帝國、大田主、基爾特等等的鬥爭。

  國家反對教會的鬥爭早就開始了。最原始的「世間」權力其實還是教會(羅馬)。很慢的國家從教會權力之下解放出來,所謂國家的「世間化」(secularization)。然而基督教興起之後,這一政權又變成教會的,又經過了很長的時期,國家才完全的解放出來。我們可以看見這種發展的三個階段:一、國家政權服從教會;二、國家與教會並行;三、教會服從國家政權,變成剝削之工具。對於教會,國家也就不必再爭什麼主權了。

  第二個鬥爭就是爭「獨立」,如反對羅馬帝國而爭「民族自決」等等。同時也就行一種爭取消「自決」的鬥爭,就是取消「諸侯自決」。——其實這都是貴族與貴族及貴族與「平民」之間的鬥爭罷了。

  結果乃得一最高的絕對的國家權力,那時已經是資產階級的革命時期了。從資產階級革命以來,主權的性質又漸漸的變相。雖然我們對內說「人民」的主權,而實際上是資產階級的獨裁制。雖然我們對外也說國際間的國家之主權,而實際上許多小國弱國各方面都受束縛,即使國際聯盟一萬次的宣言承認,也是無用,弄來弄去還不過是一個「de jure」的拉丁文謎子!

  資本主義社會最初一期的發展,就已經暴露其傾向於統一國家的趨勢,初則一民族的集中,成就所謂「民族國家」;更進而徑傾向于帝國主義的集中,要想造成新的世界帝國。此種傾向實際上是要消滅一切弱小國的主權。

  二

  法律上分析國家之結果,我們看見:一、土地與人民僅只是事實上的材料,而並沒有確切不移的意義,亦沒有很穩固的性質。二、主權則僅僅屬￿治者階級,而且僅僅屬￿強國。現在我們再來分析國家之經濟上的政治上的作用。

  「國家是全社會的正式代表,全社會集中於一『體』的中心;然而他能如此,也只靠他是當時正能代表全社會的一階級之國家:古代是市民奴隸主的國家,中世紀是封建貴族的國家,而現代是資產階級的國家。」(昂格士之《反對圖陵》。)[14]

  國家之階級性質變更,自然跟著就變更國家之目的、職務及結構,整個兒的國家制度。古代社會裡是城市國家,是各「奴隸經濟」之聯合——「Sinoikie」。封建制度之下是閥閱的國家,最高者便是第一名的貴族,超等諸侯——王。資產階級的社會裡是所謂民族的國家,民主主義、股分公司式的國家,最高者便是「集合的資本家」(Gesamtkapitalist)——以至於財政資本。人照著自己的樣子想出個上帝來;治者階級也就照著自己的樣子想出個國家政權的形式來。國家固然是管理並佔有「人」的機關,然而他並不能不是管理和佔有「物」的機關,他既有政治的職務,又有經濟的職務。凡一社會階級,實質上自然有他在「生產」中的作用;他若得到政權,必定先創造那征取、鞏固、發展、保存「他在生產中的作用」之機關(國家)。所以馬克思要說,一切階級鬥爭都是政治的。每一次政權之「階級的」移轉亦就使經濟學理上及實際的經濟政策上發生新的觀點,對於國家在經濟方面的作用,也就有新的解釋。

  我們從封建時代說起:

  1.封建地主的政權

  貴族——封建的地主執政的時期,國家的形式當然亦適合那閥閱制的社會組織。這種國家,實際上說來,僅只是諸侯式的聯邦,而且在最初一期,這種聯邦之關係是很不固定的。一切的權力都屬￿地主的貴族。貴族階級的經濟利益,便是佔有田地,徵收當地的賦稅,使用當地的丁役,——尤其是田賦的享用。那時的聯邦組織,就是許多等第的諸侯系統:——小諸侯服從大諸侯(宗主),小諸侯之下有附庸,有家臣、僕隸;大諸侯之上還有國王。這是一種層層壓榨「貢賦」的機器。

  農奴制度隨封建形式之確定而普遍各地,——農民等於諸侯地主的牲口。因此,從諸侯以至於家臣都是地主,各有各的經濟機關,宗主的諸侯及國王的經濟機關便是宮廷。他們享用積蓄起來的貢賦,經營自己的田地,更辦理自己的衛隊儀仗。此種機關可以算得是「國家經濟」或「國有企業」之濫觴,——國家管理「物的世界」之開始。

  貴族階級,——確言之,貴族閥的目的在於佔有田地及農民。他們的「閥閱國家」便應當保證他們這種利益。然而在貴族階級之間,內部的利益自相衝突,——高級貴族與低級貴族之間的利益往往互相對抗。高級貴族竭力想擴張他的經濟範圍:掠奪別人已經掠奪來的東西。因此,「中央政府」的國王亦漸漸的想壟斷全國。

  2.封建政府與資本家政府之間的過渡

  封建時代除貴族經濟的發展外,同時就有城市興起。城市的資本主義漸漸生長發達,就搖動了農業經濟,——搖動了地主和農民的經濟基礎。城市的經濟組織漸成偉大的勢力,他的新式生產之中,早就築下資本主義及資產階級社會的基礎。因此,在國家之中漸見兩階級間的均勢暫時確立,(不一定各國都是如此)。然而既有貴族階級與「第三階級」(小商、小工等,包含工匠師傅及藝徒)之間的均勢,往往便能造成比較的更集權的中央政府,暫時有「超階級」的君主政體成就。「L'etat c'est moi」——「朕即國家」,便是當時的政治和國家的概念。

  此種君主政體,確是自成其為一種的國家制度。國家機關仍舊是貴族閥的等第系統之組織,然而已經不是諸侯自封,群相推舉,以成就國王政權的舊制;而是貴族受國王之任命,服侍國王,像中國「世家」所用的家人,所謂「奴才」的一樣,已經成了「官僚」,而不成其為純粹的貴族了。至於經濟方面,一切政策設施恰和當時「城市」裡工商組織相仿佛。這是新舊交替時代。經濟制度的傾向大致偏于所謂「儲金主義」(mercantilisme);——閉關自守,儲蓄金錢,節制輸出等等。此期國家的經濟政策的特徵,便是干涉主義;加以國家放債借款以及租稅政策都是對待城市的手段,然而往往因此而干涉主義更加厲害。

  此種形式,可以算是第一種的國家資本主義。然而他是以宮廷做主體的,——做生意時髦了,皇帝和政府也不得不做做生意——可是往往盤剝得非常之重,甚至於一部分貴族也很不能滿意。再則貴族日益敗落,變成普通的司員胥吏式的智識階級,他們和資產階級都漸漸想反抗君主及宮廷。此等分子或者竟敢行「小革命」,尤其反抗君主或宮廷的財政政策。然而受壓最甚的農民工人,不期然而然要參加此種「總反抗運動」,依他們的要求,決不能僅僅限於財政改革(如中國今日之所謂「理財」「裁厘」),竟激而暴動,成就偉大的革命,——於是封建制度及君主制度才徹底推翻。然而政權卻還不能歸農工平民,竟入資產階級之手。

  3.資產階級的政權

  資產階級自然的傾向于消滅貴族階級及其經濟。譬如英國「人」的反對食糧條例,爭著廢止封建制度的特權;廢止丁役農奴,以及沒收地主田地等等。然而在歷史上英國資產階級畢竟妥協了,地租的利益仍舊保留在一部分地主的手裡,僅僅廢止了丁役制度。

  資產階級的自由主義(放任主義),實際上是繼續君主制度時的經濟政策。表面上看來,自由主義僅僅破壞了舊的,並沒創造。然而他既毀了封建制度及中世紀城市的行會經濟,就已經盡了清道的職任,成就了所謂「國民經濟」的新形式。這種新制度最確切的說明,就是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保證私人財產,反抗封建制度。農奴時代是強制的「人剝削人」的制度;資本時代卻容不了這種「強制」,應當要「自由」。農奴是附屬于田地的「會說話的牲口」,他做工耕田固然有利於人,然而做工做得不好,卻仍舊要養著他,未免虧本。因此,必須一種制度:今天要二十個工人,明天要十個工人,都得「自由」雇用;後天只要五個工人,多了五個,也得「自由」辭退。如此方能適宜於資本制度的工業的生產,所以必須創造新的自由的「人剝削人」的制度。於是剝削制度變成各人的「私事」了(Privatsache,privat)。這樣的經濟組織,是一種榨取「利潤」的機器。

  資產階級方說起「國民經濟」——「The wealth of nations」(《國民財富——原富》),斯密亞丹[15]第一部古典派經濟學的書就出現於一七五一年。而政治方面也是資產階級開始說「民族國家」。經濟與政治互相為用的經濟政策,就是「laisser faire,laisser passer」這種新形式的社會——資產階級的社會。在最初一期,實在是「經濟的無政府」,其中只有「自由的競爭」,客觀上表顯些「規律性」,一如自然界的現象。然而照一七九三年的《人權宣言》所說「各人有自由處置使用其私產之權」,亦就必須有一強有力的國家政權,以保存此種無政府狀態,並保證此種「剝削自由」。

  此種國家的形式又怎樣呢?斯賓塞爾[16]說得好:「國家實在開始成立於工業時代,各個人以互利為目的而結合成國家,成一極大的工商企業的股分公司。」——誠然不錯!不但國家與公司可以比擬,而有時公司就是國家。譬如許多殖民地上,荷屬印度、英屬印度、加拿大,最近的將來之中國,確有私人公司或財團,如東印度公司之類,如新銀行團[17]之類,曾經或將要直接的行使政府的職權。此種工業時代的國家,剛好叫做民族國家,整個兒的民族公司。「民族」固然形式上成就於封建時代,然而那時只是閉關自守的一個自給的政治經濟單位。只有到了資產階級的「民治」時代,方才把他代表各階級聯合的總體,立足於國際之間;最早即運動成立那所謂民族的文學,民族的文化,言語的統一。在那一期,這些民族運動確是革命的、進步的、適應新社會組織的原動力。資產階級的國家的開始,便建築於這公司式的民族上面。——政府便是公司的經理,而各個人(各階級)便是股東,自由的各自進行「公共的」事業。然而小股東始終吃虧,大股東漸漸收買獨佔;於是這個公司便漸漸的不是「民族的」了,漸漸的代表不得全民族了,所謂「民族」漸漸的變成勉強遮蓋階級矛盾的空名詞,模糊階級意識的空概念。

  於經濟政策上,此種國家也漸成直接管理經濟的機關,如關稅、租稅、內外債等。實在是一個為著要有計劃的剝削下層階級而設的組織。資本主義發展,各國國內資本集中,大資本家都想借國家政權作「自由競爭」的後盾,於是發生侵略殖民地,爭奪勢力範圍,爭造軍港,籌備大戰等等帝國主義的政策。直到歐洲大戰,居然顯現最大限度的集權政府,一切生產力暫時收歸國有,專為軍用;——於是這「軍事的資本主義」,資產階級獨裁制的國家之發展乃登峰造極,而所謂「民族國家」之資產階級性亦就顯露得絲毫無隱了。

  4.資本家政府與無產者政府之間的過渡

  資產階級革命的民治主義,本來就非賴農工平民的實力參與不能成功。然而資產階級得到自己的利益之後,立刻背叛民治,反對革命——一七九三年後的法國革命,一八四八年的歐洲革命,一八七一年的巴黎公社革命,一九〇五年的俄國革命,沒有一次不是如此。雖然如此,資產階級的革命,資本主義的生產制度,民族國家的政治制度,確在掃除封建制度,掃除了那妨礙群眾集中團結的物質條件(自給經濟、小生產制);其勢不得不順流直進於無產階級的革命。

  資產階級的國家成立之後,一直到無產階級的政權,其間是否有過渡期的政治制度呢?這一問題卻比較的複雜了。要令過渡期的政治制度成就,必須資產與無產階級之間能維持相當的均勢,而這種均勢,卻不比封建與資產階級之間,卻是不可能的。

  資產階級經濟上並非受貴族剝削的階級,僅只政治上受他的壓迫;他的經濟在封建制度之下就能獨立生長,造就自己階級的管理人才;他與貴族曾經是並立的兩個經濟單位。所以他們之間,可以有均勢。無產階級,卻就生長於資產階級經濟之中;他並不能在資本制度之下造就自己階級的管理生產之人才,決不能在革命之前便佔有生產工具,指揮生產組織;他和資產階級同在一經濟單位之內,受資產階級直接的經濟剝削。誠然不錯,工人發達的過程裡,有政黨,有工會,但是政黨是政治鬥爭的機關,工會是經濟鬥爭的機關;決非如資產階級的城市能和舊階級的經濟相並立。工會若能成一經濟單位(economic-unit),那便已經沒有資本主義了。(蒲哈陵Burharin[18]《論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革命》,《馬克思主義旗幟》雜誌第七、八期,一九二二年八月,莫斯科)既然如此,可見勞資之間決不能存在相當的均勢,而形成過渡期的國家制度。

  至於施行社會改良政策,甚至於實行普選的資產階級政府,實際上亦非此等過渡,——並不能引舊制度向新制度,在經濟方面尤其不能引資本主義進於社會主義。——這和君主制度時之經濟政策:客觀上發展資本主義而消滅封建制度的形勢,大大相同。社會改良政策,乃是想在資本主義基礎之上稍微緩和緩和階級矛盾的辦法,——實際上是維持資本制度,遏抑社會主義的革命。再則,此種社會改良政策,即使能算是勞資均勢的表現,也只在資產階級政權之下,而並非「非資產階級的」,自成其為一種的國家制度或政體。此種「均勢」僅只是兩階級政治能力的衡比,而不是兩階級經濟範圍的消長(如中世紀之城市經濟與地主經濟)。原來無產階級在資產階級生產之中的「作用」,比資產階級在封建階級時代所有的生產中之「作用」大得多,而且不同。他這種生產作用,正因為就生在資產階級生產之中,所以在經濟上只能以推翻資產階級的勢力為手段,來生長他的勢力,而且要是政治上的勢力(非如商人和諸侯可以行經濟的競爭)。——所以在政治上無產階級勢力長一分,資產階級勢力便弱一分,在經濟上絕對不能有暫時的平行生長各不相妨的形勢。這是因為勞資勢力在資產階級革命前,同在一「生產」中增長發達,以與封建階級及王權相對抗;那時資產階級的勢力往往要依賴無產階級而造成;等到資產階級利用之而成功革命,就不得不趕緊遏抑,否則無產階級既已養成政治勢力,便將長驅直下,達他自己階級的目的——社會主義。而社會主義之成熟於資本主義的內心,只在物質方面,只在於生產方法之物質的條件,而決不能如資本主義之完全成熟於封建時代;況且社會主義與資產階級的根本(私有財產制度)絕不相容。所以資產階級革命之後,兩方面的勢力,因社會的突變關係,其勢不能互相容忍,遂不得不立刻開始絕對的矛盾現象。況且此處所言「勢力」,實際上僅是政治的勢力,因為在資產階級統治之下,無產階級的鬥爭只能是政治的,英國的純粹工會主義尚且不期然而然造成所謂勞動黨。無產階級在此種鬥爭之中所能得到的,僅只是部分的生活狀況改善,政治意識的磨礪及政治能力的鍛煉,而決不是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

  總之,在資本主義之下,無產階級得以其經濟的及政治的鬥爭增長自己的政治勢力,做社會革命積極的預備;決不能因此而與資產階級維繫各方面的均勢,使第三者得以乘機造成過渡期的國家制度。至於經濟政策方面,無論如何千變萬化,既在資本制度之下,便不能跳出以保存私有生產資料為原則的圈套;自資本主義至社會主義,若不經一次革命,無論何等和平的過渡,決不可能。

  既如此,可見資產階級政權與無產階級政權之間的過渡,只能是最劇烈的階級鬥爭——革命及國內戰爭的時期。即使在此一時期中,因某種外緣,而能暫時成立過渡式的政府(僅僅是政府,而不是國家制度),——造成「非社會主義的」社會黨或勞動黨之類的政府,為時亦決不能久。那直心直肚腸的瀟湘妃子說得好:「不是東風壓倒了西風,便是西風壓倒了東風。」——這種過渡政府既不撲滅反革命勢力,便容易右傾而回到純粹的資本主義(如德國革命的社會民主黨政府之結果:石丁納[19]等大資本家不但要求軍事時代暫時沒收的工廠發還私人,而且要求久已國有的鐵路發賣與私人);或者此等政府受真正無產群眾之自下而上的壓迫而「左」傾,以至於顛覆,造成純粹的無產階級政權(如俄國一九一七年二月革命至十月革命)。

  5.無產階級的政權

  無產階級在生產中之作用,乃是被剝削的階級。他的階級鬥爭之內容便是力求消滅一切社會階級。既得政權之後,他便向此進行。第一步,他就沒收土地,消滅地主階級;這是他完成偉大的資產階級革命的事業。然而掌握政權的既是無產階級,國有土地便成勞動者總體的財產。第二步,他更進而行普遍的「社會化」——沒收一切資本主義式的企業、運輸機關,並獨佔對外商業。即此與大資產階級以致命的打擊——社會革命的勝利的第一步驟。

  社會革命的勝利,成就了無產階級的政權;無產階級憑藉此政權,方能向社會主義進行,方能有自己的經濟。要保證這種經濟的安全,就是行向共產主義的可能,必須有無產階級的獨裁制——就是剝奪資產階級的一切政權,實現真正的民眾政治,使選舉及行政一概不受資產階級的輿論及賄賂等等的影響。無產階級國家的形式依其階級內部自然的民治性,必定是最平權最自由而且最集中的組織——他以全體勞動者代表大會做一國家的最高機關,所謂「主權在於大多數平民」乃真正實現;凡是勞動者,不剝削他人勞動的人,不論民族、宗教及男女性別,一概有參政權;此種勞農國家的國境絕不能固定,因為社會主義的國家必須是世界的。其次,勞農國家——蘇維埃制度的勞動法典是節制那經濟上未能驟滅的資產階級的規律,與刑法有同等的效力。有如此的國家制度,方能達到無產階級的目的。

  於是勞農國家,享有一切大生產的資料及機關,而且運輸、財政、通商等等亦都歸他獨佔,再加以政權的運用,則雖有舊社會遺留的小資產經濟,如小農、小商業等,也就必能得最後的勝利,——就是完全消滅階級的開始。因為已經集中的大生產歸全國勞動者公有,尚未集中的生產也因無產階級的經濟政策而漸集中,——所謂集中便是農工業之純粹機器化,——所以能漸漸解放其他階級(小農、小商),使他們脫離私產之束縛,其結果要使全體民眾都成無產階級,共同享有生產資料。因此,勞農國家建立之後,經濟才成真正的民眾經濟;而生產力之增高才能是大多數勞動者的利益。同時,亦只有這樣的國家經營實業,方才是真正以生產的勞動者為主體。——一切經濟事業的管理以及行政、司法等,都是勞動平民遴選的人才擔任,又可以用國家的經費廣泛的舉辦職業教育,造就專門人才。不但如此,蘇維埃制的國家更有統一的國家經濟計劃委員會,凡是與經濟事業有關係的國務委員會(各部),都應當遵守這統一的計劃進行。這又是漸求跳出那「經濟的無政府」之第一步。全社會的「有規劃的經濟」,依生產制度之漸集中,而能日益擴充其範圍;同時,全社會的各階級,亦依生產制度之漸集中,而能日益混一;於是國家管理「人的世界」者日少,而管理「物的世界」者日多;——漸漸不成其為治人的機關而是治事的機關。於是國家不但是解放勞工階級的組織,而且是解放人類的組織。

  勞農國家之意義乃在於:(一)國家之國際化,因為經濟是世界的,而勞農國家的職任乃在於改造社會的經濟;(二)政治之真正民治化,因為有獨裁制,可以消滅那少數人利用其超越的經濟能力以操縱政治之假民治主義的現象;(三)經濟政策之社會主義化,因為無產階級,大機器生產中之工人,並無私有生產工具及資料之可能,他要解放自己,只有共同協作以治理生產而增高生產力之一法,決不能像小手工業者及小農——只知道窮極造反,均分一下子別人的財產,——而且他還要解放其他一切勞動平民,否則他的解放仍不穩固。

  無產獨裁制存在之時,——無產者為治者階級,節制並管理一切社會關係,使成一系統,以便達到他的目的,——當然還是一種「國家」,「國家」本來是「強制」的機關。然而無產階級在生產中之「作用」,不容他不以消滅階級為目的;他的經濟利益又不容他的經濟政策不行向社會主義,所以勞農國家發現之時,便是「社會之非階級化」開始的第一天。既然如此,等到社會階級消滅,國家之中僅餘無產階級,於是也不用獨裁,更不用政府,純粹變成治事機關,——那時國家當然消滅,因為對於「人」已無所用其強制,一切法律、監獄、刑罰等等都無所用,——即有所謂主權,也是大家都是主權者,究竟誰服從誰,誰是最高主權者?那時全體人類是最高主權者,自然界是受治者。

  總上所述,可見所謂「國家」——為歷史上各時期所共同的意義,乃是:每一新階級的實力發展而取得政權(以革命的手段顛覆舊階級,即使是立憲運動也非有群眾的革命行為,如英國之憲章黨Chartists來證實此新階級的力量不可)。既得政權之後,他方能開始整頓社會秩序,支配社會中一切政治經濟關係,使成一系統;此種系統(或制度)便是新階級的國家。但是所謂「秩序」,乃是合於這一新階級的利益的秩序。所以合於資產階級利益的,便是:民族國家,經濟競爭,要國界(土地),要用國籍束縛其他階級,使為之用(人民),要利用政權為經濟競爭的後盾(主權)。至於合於無產階級利益的,卻是:世界的國家,有規劃的經濟協作,要民族的解放和互助(聯邦);要世界勞動平民的大聯合(普遍的參政權);要利用政權以消滅階級,實行社會主義(無產階級獨裁制)。因此可以說:「資產階級社會之發展,成就現代之國家;無產階級國家之成立,開始將來之無國家」。

  原載1923年9月25日《東方雜誌》第20卷第18期

  署名:瞿秋白

  注釋

  [1]郭爾苦諾夫,今譯科爾庫諾夫(Н.М.Коркунов,1853—1904),俄國法學家,著有《法律概論》、《外國比較憲法》、《法律的社會意義》、《俄國國家法》等。

  [2]吉爾克(O.Gierke,1844—1921),德國法學家。著有《德國公社法》、《德國私法》等。

  [3]列翁圖祺,今譯L.狄驥(Laon Duguit,1859—1928),法國法學家、政治理論家。著有《憲法論》等。

  [4]郭德略聯夫斯基,今譯科特爾列夫斯基(Kotianersky),俄國法學家。著有《政權與法律》等。

  [5]密爾,見本卷第62頁注10。

  [6]亞裡士多德(Aristoteles,前384—前322),古希臘哲學家、著名學者。著有《工具論》(邏輯學)、《動物學》、《氣象學》、《論天》、《物理學》、《形而上學》(第一哲學)、《倫理學》、《政治學》等數百種。

  [7]伯倫知理,今譯布倫奇裡(J.K.Bluntsclili,1808—1881),瑞士—德國法學家、政治理論家,是法學有機學派的代表人物。著有《普通國家法》、《現代國際公法》等。

  [8]樸萊斯,今譯布賴斯(J.Bryce,1838—1922),英國法學家、歷史學家、政治家。著有《神聖羅馬帝國》、《美利堅共和國》、《現代民主國家》等。

  [9]斯都池嘉,今譯斯圖奇卡(Пётр Иванович Стучка,1865—1932),蘇聯法學家,曾任俄羅斯社會主義共和國司法人民委員、外交人民委員,拉脫維亞蘇維埃政府主席、最高法院院長等職。著有《法學通論》等。

  [10]埃黎納克,今譯耶列內克(Georg Jellinek,1851—1911),德國法學家。著有《國家通論》等。

  [11]凱爾倍,今譯格爾柏(K.F.W.Gerber,1823—1891),德國法學家。著有《德國普通私法的科學原理》、《德國國法制度綱要》等。

  [12]1817,應為1871。

  [13]印度之四「界」,指印度的種姓制度。四「界」即婆羅門、刹帝利、吠舍、首陀羅,具有嚴格的等級性和排他性,世襲職業,固定不變,實行集團內婚,並有其內部管理機構和共同遵守的規則。

  [14]昂格士,今譯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1820—1895),世界無產階級的導師和領袖,馬克思主義創始人之一。《反對圖陵》,今譯《反杜林論》。

  [15]斯密亞丹,今譯亞當·斯密(Adam Smith,1723—1790),英國古典經濟學派創始人,著有《國民財富——原富》(今譯《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簡稱《國富論》)、《道德情操論》等。

  [16]斯賓塞爾,今譯斯賓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英國哲學家、社會學家,不可知論者。著有《綜合哲學體系》、《社會學原理》(漢譯舊名為《群學肆言》)、《教育論》等。

  [17]新銀行團,見本卷第67頁注①。

  [18]蒲哈陵,今譯布哈林,見本卷第138頁注⑥。

  [19]石丁納,今譯斯廷納斯(Hugo Stinnes),德國壟斷資本家。第一次世界大戰時,通過軍事生產大發戰爭財。20年代起積極資助希特勒的納粹黨發動世界大戰,實行對外擴張。

  (1)本文收入作者自編論文集時略有刪改。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