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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俄羅斯之經濟問題(3)


  三大會之經濟政策決議案

  前一函關於「食糧課稅法」,「小工業之非集權制」,「自由商業」等,已就理論及事實略加說明。俄勞農政府的新經濟政策從第十次共產黨大會之後,原是零星片斷逐漸以法令公佈實行的,現在(一)則因政策的進行漸趨於明顯,範圍亦漸擴充,應當有一總括的規定,以為行政的標準,——所以召集第四次全俄國民經濟蘇維埃大會及全俄職工聯合會大會;(二)則因新經濟政策的進行太驟,而內容太曲折,很引起黨內黨外一般人的疑慮,應當有一鄭重的聲明,解釋新政策的意義及其與共產黨黨綱的關係,——所以提前召集全俄共產黨會議。現在這三大會的經濟政策議決案都已公佈了。記者前幾次通信所述,可以借此作一結束。至於新政策的成績如何,且待三四月後,俄國實際生活上的經濟狀況到如何地步,那時自然可以知道。

  (一)全俄國民經濟蘇維埃大會及全俄職工聯合會大會聯席議決案(並有「勞動國防蘇維埃」的代表列席表決):

  「最高國民經濟蘇維埃之新經濟政策」

  這一議決案,內容大約如下:「以『食糧課稅法』代『食糧均配法』之令,就是蘇維埃政府所應當采的發展農業及保證大工業的新經濟政策之表示。食糧、原料、燃料來源之缺乏,使蘇維埃政府不得不特別注意於提高農業的生產力,以達到增加需要品的生產,發展大小工業的目的。因此不得不先定處理食糧、供給、交易、勞動力之具體辦法。……」這是總敘,下分五節:

  (1)國有工業

  一,國有工業仍為國民經濟之基礎。

  二,國有工業發展當賴企業之改良,勞動生產力之增加,供給及統計方法之改革。燃料、五金、礦產等原料之準備,運轉之改良,機器及一切工具之製造,乃為國民經濟之必要條件。然欲實行上述各計劃,必先使工人之供給條件有如此之可能性;工力之改良乃現今最要之職務。工人職員之數,當即速裁減,同時即可改良所余工人之供給品。所有國家的資本,當全用於發展國有工業。

  (2)小工業及手工業

  三,國家專利及於一切最必要之原料,禁止自由市場,大足妨礙小工業及手工業之發展。現時小工業及手工業之發展,頗足以助農業之發展,如農具製造、修理等,尚非國有大工業能力之所及。故當另行設法,使小工業及手工業得充分發展。

  四,小工業及手工業之自由籌備原料以應其生產需要之權,由最高國民經濟蘇維埃及其他經濟機關協定之。

  五,小工業及手工業得自由出賣其製品及承受定購。

  六,國家定購小工業者及手工業者之貨物時,完全依契約的形式行之,若在特別狀況中,小工業及手工業者有承受國家定貨之義務。國家定貨之義務的承辦均由各地國民經濟蘇維埃辦理。

  七,各地方國民經濟蘇維埃當整頓手工業者而組織之,並發展其團體,此不妨礙政府之生產計劃,可利用大工業或中工業,以助其組織。

  八,小企業、手工企業、職業協作社之登錄辦法,當集中於國民經濟蘇維埃,且當特別注意於發展職業協作社。

  (3)需要品之生產

  九,軍事狀況中,中央政府一方面注全力於軍需品之製造,一方面占運輸機關及主要工業為軍用。因此人民之日常需要品,僅居生產計劃中之第二地位。現今則當以農民工人之需要品為前提。必需籌備國家的「貨物基金」,以備與農民交易納稅所餘之食糧。故除燃料之採取及籌備,及主要工業之提倡外,凡普通的需要品如食鹽、紡織工業、皮革工業等,蘇維埃政府當竭力保護之。

  (4)物產的貨物交易

  十,自由買賣之權既實行,工業原料之籌備制度當完全改訂;籌備原料之法令當以貨物交易行之,或向生產者購買。

  十一,前行食糧均配法時之「法定價格制度」今當廢止。每一區域均當有貨物的平價,國家亦根據此平價籌辦食糧及原料,付農民以相當之交易品或生產品。貨幣的價值由國家機關規定之,于發給農民貨物及向市場或生產者購買原料時同等通用之。……

  十二,原料之籌備當取「非集權制」之辦法。食糧委員會為籌備原料之庫藏機關,交易用之原料之籌備,當集於協作社機關,直接由最高國民經濟蘇維埃監督之。

  十三,工廠得向農民私人或協作社以契約定購食糧,但不當因此減少國家的生產。

  (5)企業之出租

  十四,最高國民經濟蘇維埃及其地方機關,准以企業出租於私人、協作社、共同勞動社。其條件由最高國民經濟蘇維埃指令規定,人民委員蘇維埃批准之。

  (二)全俄共產黨會議議決案:

  「新經濟政策」

  共產黨會議本以解新經濟政策的疑點及規定經濟行政的原則為目的。共產黨中有一部分人以為新經濟政策廢「食糧均配法」不過是暫時的辦法,因為農民反抗,所以借此暫時緩和他們的感情罷了,有一部分以為自由商業及小工業出租制不是社會主義國家中所應當行的。此次會議,列寧詳加解釋:「俄國現在並非已經成功的社會主義國家,而是正要努力用適當于俄國現時的經濟組織之辦法,以達過渡於社會主義之目的,所以新經濟政策是在此特定時代(現時)中經常的辦法。」這是新經濟政策決議中最注重的一點。其次,以發現現行經濟政策有因太集中而發生的弊病(官僚主義),辦事太遲緩,故政策中注重于改革全國集中的計劃為地方的計劃——即以按各地方的經濟狀況立適當於一地方的全體計劃為標準。這是新經濟政策的行政原則。現在議決案既已為黨員完全承認,以後經濟政策的進行,就要按照這原則去辦。議決案共十二條,茲特譯如下(可與前函參觀):

  一,新經濟政策,為黨員及政府職員所當認真辦理之根本政策。此一政策為現在時代中經常的辦法。

  二,新經濟之要點為貨物交易。農民工人間之正當的相互關係,於此由資本主義至社會主義之過渡時代時,兩階級經濟聯合之鞏固的形式,除「農工業間有制度的貨物交易或生產品交易」外,無由建立。實行貨物交易,一部分亦以獎勵農業之故。……

  三,以協作社為貨物交易之根本機關,承認食糧委員會與協作社訂立契約,並付以第一次之貨物交易基金,令其執行國家機關所委辦事宜而受其監督,——為正當之政策,務使協作社得充分發展小工業。保持協作社之信用。貨物交易事宜集中於協作社之手,以防止貨物交易中之無政府狀態(各回避國家之監督等)。從此可不侵犯正當的自由商業。研究市場。

  四,維持私人的協作社的企業,此等小企業本可暫不求國家供給其食糧燃料及原料。國家企業可出租於私人、協作社、共同勞動社、公司等。地方經濟機關有自由訂立契約、出租企業之權,不必預得高級機關之允許。但必呈報勞動國防蘇維埃[4]。

  五,審查工業之生產計劃,有必要時,當以日用需要品及農民家用品之製造為標準。擴充各大企業之獨立建議,管理財政的或物質的富源,均由國民經濟蘇維埃批准之條例規定之。

  六,發展物產報酬法之制度,實行集產供給法之試驗。試行更正當之食糧分配法,以達提高勞動生產力之目的。徵集發明節省工力機器、原料燃料、房屋等方法之提議。嚴禁浪費等弊。

  七,徵收食糧稅以速而無遺為原則,當整頓徵收機關。欲達此目的,必以共產黨之特權保證食糧機關。(食糧機關之重要職務,全由共產黨人任之),食糧機關仍保存其集權制。

  八,今年度預定計劃之大綱常如下:以食糧課稅法及貨物交易法所收食糧,不當少於四萬萬鋪德[5],以為振興大工業及實行電氣化計劃之基礎。

  九,(略)

  十,中央機關對於地方機關之建議,當切實注意維持,而負特別之責任。由本會議(共產黨會議)中之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職員提出于最近之行政期會,擬定關於此項之法令公佈之。

  十一,本會議委託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及其他黨務機關努力宣傳解釋新政策之意義於人民。

  十二,全體黨員當極力注意於研究解釋中央地方之各種經濟建設上之實際經驗。——於報紙上,會議席上,不論其為蘇維埃機關、為黨務機關、為職工聯合會機關,此後均當特別注意於此。[6]

  一九二一,六,七,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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