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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之工人及協作社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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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十次全俄共產黨大會之後(三月十九日),正值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期會」開會(三月十九日),緊接著共產黨大會所議決各案立刻就移交政府機關執行了。如租借地問題、課稅法問題,均已實行公佈正式的命令。所以這第十次共產黨大會在俄蘇維埃共和國的政治上關係很重要,記者前次通信《共產主義之人間化》一篇已經詳述。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這次期會,既根據共產黨大會決議案,公佈了課稅法法令,允許農人自由貿易,廢止食糧均配法,不再盡取農民的餘糧,——這是所謂「改善農民生活狀況」。然而因此政府食糧的收入減少,所供給城市工人的物料不免難於分配,何況工人生活狀況本來不大好,所吃所用的東西,又壞又少,如今再經這次變更,政府對於工人生活狀況更不能不亟亟設法補救——因此在這次期會裡設一「改善工人生活狀況」委員會,會長史略浦尼誇夫[1]。本來俄國中央集權的經濟組織,到這次課稅法法令公佈之時,已是放鬆了一步。政府方面食糧收入既少,分配問題的解決,就不得不賴協作社。農工私人互相交易,固然已是政府所不禁,然而不免生出下列兩種弊病出來:(一)私人互相交易,容易發生投機事業,政府不容易監督。(二)工人組織的能力容易因此渙散,不能練習集產的生活。於是改善工人生活狀況委員會對此問題詳加討論,到四月七日遂由人民委員蘇維埃公佈了三個命令,都是有關於協作社的。——這是實行課稅法,恢復自由商業後之第二步辦法。勞農俄國現時的經濟狀況,亦可於此略見一斑。 第一命令是關於工人報酬問題的,大意說:「工人報酬除貨幣之外(俄國工錢制度本還沒有能廢),從本令公佈後,當加發貨物(出產品)。(一)給付工錢之外,每一工廠都另籌備其本工廠出產品之一部分,作為報酬工人的材料,「出產報酬品」的數量,當除出各該工廠所應交納於政府者計算。(二)「出產報酬品」當於一定時期分期交付,「工人的協作社」每一工人所得報酬,依其個人的生產力而定。(三)每一工人所得之出產報酬品,得聽其自由向協作社領取使用,或向協作社領取交易得來之農產品。(四)如有某種工廠所出物品,不能以之交易農產物的,則聽工人在法定時間以外另做別種工作,做可以交易農產品的東西,或在該工廠中分出若干人來,另做別種工作。但此項辦法,以不使該工廠本身工業之生產力降低為限。(五)凡出產報酬品之數量及領發之手續等,均由全俄中央職工聯合會蘇維埃會同最高國民經濟蘇維埃協議後,交人民委員蘇維埃核定。」 第二命令,亦是關於工人報酬問題的。工人工作的多寡本有法律限定的,現在因為實行出產報酬品的命令,而中央集權的分配法既不能絕對的行使,只能由工人自由以自己的生產力取得報酬改善生活。這一命令就是廢止以前工力使用限度條例的命令。規定從五月一日起廢止工力使用限度法。工人得自由加多工作,多得工資,以獎勵生產力的增長。所得工資剩餘之數,可以交付工人團體。一切由職工聯合會辦理。這是工人生活的問題。勞動運動、勞動問題在蘇維埃俄羅斯的意義,似乎不能和各國一樣,「工人努力工作,才得生活」,在俄蘇維埃共和國本是不應當再有的現象。然而農民是小資產階級,不能拋棄私有觀念,因此工人不得不暫受委屈。這是一層。這一命令一方面還有增加生產的意思。工人的工作應加限制,固然是保護工人的辦法,而在這過渡時期,工人的私有觀念亦沒有去掉,所以工錢的等級不能不恢復,就是多做工的人多得錢物,因而生產力,仍不能不用報酬的獎勵法去提高它。這又是一層。勞動問題在勞農國家裡的意義是如此。讀者諸君!勞動問題的解決真不容易呵! 第三命令是關於消費協社的。勞農政府經濟政策的改變,記者于《共產主義之人間化》中已經說過,這是目前經濟狀況的自然的結果。以上兩命令,就是他實行的方法。——自由商業開放後當然的辦法。而因經濟窘迫以致於不得不讓步,固然有可原諒的地方,然而如何防止自由商業所發生的弊病呢?只有利用消費協社,這本來是他們黨綱中所規定的。 一九一九年三月,人民委員蘇維埃就規定一切日用必需品的分配權完全屬之於消費協社。而同時因實行「農產品均配法」,食糧的分配權集中於國家,於是消費協社的分配權不得不受限制。如今(一九二一年三月)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公佈課稅法之後,協作社當仍取得各種農業的分配權。所以這第三命令規定廢止一九一九年三月的消費協社暫時放棄食糧分配權的辦法。大意說: (一)R.S.F.S.R.[2]的國民完全組織入消費協社。每一區域都組織消費協社,該區域的人民都應當加入。 (二)每一區域(城市鄉鎮)最多只設一消費協社。一消費協社可以兼轄兩區域以上。 (三)在一消費協社所轄地域以內,可由人民依職業自組較小的單位或團體加入。——謂之「聯合」。加入與退出消費聯合可以自由。同時一人不得加入兩消費聯合。 (四)「消費聯合」得依所納貨幣或物產之多寡,經由當地之「消費協社」取得各種需品。再由消費聯合發給各本「聯合」的會員。 (五)消費協社有購買及交易農業品及手工業品之權。各消費協社機關得與手工業工人、農民、城市及鄉村的生產者之個人或團體以至於其他協作社訂契約,以定購、裝置、改制、儲蓄及聚集各種生產品,——唯當不違背蘇維埃法律,並雙方對於所訂契約當負責任。 (六)消費協社得組織企業,如採取製造物品以及設立園圃磨坊之類,以應各消費聯合及其會員之需要。 (七)消費協社對於國家應負有下列之義務: (a)受國家食糧機關之委託,以工廠出產品及手工業品換取農業品。 (b)分配國家的貨物、食糧、國有工廠之出產品,租借地及國外購入之各種物品於全國。 (八)國家所規定分配於人民的需要品及食糧,完全由消費協社分配。如有例外當由人民委員蘇維埃及勞動國防蘇維埃另訂專條。 (九)消費協社有向會員收取入會費及貨價之權(或以貨幣或以貨物)。貧困人民無力交納會費者,當另訂辦法,以保證其加入消費協社。 (十)消費協社之管理權由全體大會選出之革命監察機關三人以上之團體掌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全體國民均享有之,唯B.S.F.R.[3]憲法上所規定剝奪公權者不在此例。 (十一)各區消費協社聯合於「消費協社省聯合會」。消費協社省聯合會之管理權,由各消費協社全權代表會選舉之機關掌之。全俄消費協社之聯合為「中央聯合會」。中央聯合會之管理權,由各聯合委員全權代表選舉之機關掌之。 (十二)選舉期及改選期,由中央聯合會規定之,唯須得地方機關(省聯合會之執行委員會)之同意。其餘各種手續及辦法,另以章程訂定之。 (十三)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總務處,得加入消費協社之管理處,與消費協社之當選代表有同一之權限。 (十四)食糧委員會有監督消費協社之權。 (十五)自本令公佈後,根據一九一九年三月命令之協作社職權即行停止。 (十六)本令之實行,由消費協社中央聯合會規定公佈詳細辦法。 由這三命令看來,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的經濟組織——雖於社會主義的理論上是讓步的,中央集權制已稍減其嚴厲的程度——然而事實上卻是經濟改造的第一步。四年的戰爭生涯過去了,這才入實際生活的改造。不過組織一時還不能完備,即使完備,有機關而無物資,消費協社的功能也不易見出。且看外交政策——通商租借地——的成敗如何,才能定經濟上的困難能否漸減呵! 莫斯科,四月二十二日 原載一九二一年七月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日《晨報》 署名:瞿秋白 注釋 [1]史略浦尼誇夫,見本書第227頁注67。 [2]R.S.F.S.R.是英語Russian Soviet Federative Socialist Republic的縮寫,即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 [3]B.S.F.R.是英語Belorussian Socialist Federative Republic的縮寫,即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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