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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偶然性之剖析


  有定論的意義便是否認一切所謂偶然性。然而我們應當分析分析這偶然性。日常生活和社會生活之中我們常常遇著偶然湊巧的事。有些學者還專門去研究這「偶然」的作用,研究那歷史裡的「偶然」。我們平常也往往說著偶然:「今天街上偶然汽車碰死了人;屋上掉下來的磚偶然砸傷了人……」此種偶然性與規律性有無關係呢?

  譬如賭博,為什麼我剛剛擲著一個「不同」或者「分相」,是否絕無原因,當然不是的。「不同」、「分相」的發現,近因為我擲之前,骰子在手中是一個形勢,擲下去的時候骰子在空中轉輾的方向,擲下去之後骰子在碗裡相碰而旋轉,其結果六顆骰子向上的一面排成另一個形勢;此中亦有種種原因。亦許,假使我手晃一晃就沒有「不同」了。況且,假設我能把當時的手勢以及其他種種條件照模照樣的重複一次,必定又有一個「不同」發現。這些種種條件我們不容易知道,因果很複雜,而時間很急遽,——於是只好任意擲下。原因確實有的,不過我們沒有留意到,所以我們便叫這「沒有留意」為「偶然」。再則,譬如我在街上偶然遇見一多年沒看見的朋友,這次遇見有沒有原因,當然有的。我因某事在某時出門,走的是大街,我的朋友亦因某事在某時上街,所應當走的路,又正是我所走的;如此種種原因便使我們必然相遇。為什麼我以為是偶然相遇呢?僅僅因為我不知道他亦有事出門而且要到那條街上去。所以「偶然」僅僅是主觀的。

  假使「相交」的兩排原因,或幾排原因之中,我們只知道一排,那末,這「相交」而得的現象對於我們便是偶然的。——其實這種現象本來是有規律性的。我只知道我出門而不知道我朋友出門,——因此以為是偶然相遇。所以嚴格而論,無所謂偶然,就是天下沒有無因之事。一切現象于客觀上必定有原因的。

  斯比諾沙就說:「所謂偶然完全出於我們的無知,……只因那些原因我還沒有知道。」

  彌爾(Mill)[31]說:「平常說某事某事是偶然的,——這句話實在不對。我們只能說:兩個或幾個現象相聯結是偶然的;他們同時存在或者相連而現僅只因偶然性之力。這就是說這些現象之間的關係並無原因的聯繫,他們本來不相關涉並非因果;同時,他們亦並非出於同一的原因,亦非為某一並存公律所聯繫之諸原因的結果,甚至於亦不是這些原因互相接觸之結果。」

  彌爾的話裡有幾處不對的,我特別點出來。我們仍舊引「我與朋友相遇」的例。固然不錯,我出門並非因為我的朋友出門;我的朋友出門也不是因為我出門。可是假使有「原因的接觸」:就是我出門所走的路和所走的速度是如此,我的朋友亦是如此;那麼我們就能相遇。這和日蝕月蝕的理由是一樣的。

  [31]彌爾,今譯穆勒(James Mill,1773—1836),英國功利主義哲學家、經濟學家、歷史學家。著有《人類精神現象之分析》、《政治經濟學要義》、《英屬印度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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