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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意志自由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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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有定論與無定論 第一節 意志自由之問題 我們已經說過社會生活之中,與自然界之中一樣,有一定的規律性。然而還可以發生問題。社會現象是人做出來的;社會是人組織成的;人能想,能思索,能感覺,能自己定目的,能自己行動,所謂有所作為。一人這樣做,那人又那樣做,第三人有第三人的做法,——其結果湊成社會現象。沒有人就沒有社會現象。現在我們說社會現象是有客觀的規律的,那麼,他一方面既是各個人行動的結果,——各個人的行動就因此亦必定受某種束縛。照此說來,人的意志不是自由的,而是聯繫於其他現象的,服從某種公律的。設若不然,設若人的意志絕對自由,又何以而有社會現象中的規律性呢?然而別一方面:人的意志卻又是自由的。我要喝水,我就喝,我要讀杜工部[24]的詩或是聽梅蘭芳的戲,我就去讀去聽,——都是我自己要的,自己選擇的。難道人不能自由選擇?難道人的願望志向不是自由的?難道人是木偶要等牽線才能動的?難道人以自己的經驗看來不知道自己是能自由決定、選擇、行動? 這一個問題在哲學上就是所謂「意志自由」的問題。主張人的意志自由不受束縛的學說叫做「無定論」(Indeterminisme)。至於主張意志不自由,受環境束縛的學說便叫做「有定論」(Determinisme)。我們先應當看這兩種學說那一個對。 假使無定論一貫到底,能成就那一種結論呢?人的意志若是絕對自由絕無聯繫,那他就是無原因的。——宇宙間的一切,從臭蟲的滋生到太陽系的運行,都有公律的,獨有人的意志,好象天神似的,站在全宇宙之上,而不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他是一個唯一的例外。意志自由論簡直直達宗教,絲毫無所說明,無所謂智識,而只有盲目的信仰。 事實決不是如此。這些無定論派往往混「無束縛」的感覺與客觀的「無束縛」為一。譬如你看見會議中的演說家,他拿起杯子來喝水。他拿杯子的時候,何所感覺?他自己決定要喝水的,——誰也沒有強迫他,他那時完全感覺自己的自由:他站在臺上自己決定喝水而不跳舞。對於自由之感覺他是有的?然而能說他的行動真正沒有原因,而他的意志真正自由嗎?不能。隨便什麼人,——只要有半點智識——都能知道的。他說「這是因為演說家口渴了」。這就是說演說家因說話太用力而口裡發生一種變化,使他不得不發生喝水的願望。這是原因。有機體內的變化(生理的原因)引起一定的願望。可見決不可以把對於「無束縛」之感覺與無原因混而為一,然而差不多一切無定論派的哲學家都混淆這兩種不同的東西,而他們的學說就以此為根據,拼命的要把人的「精神」抬舉得象高高在上的天神一樣。 大哲學家斯比諾沙[25]說,這一派的哲學家「看著自然中的人像『國家中的國家』一樣。他們以為人破壞自然界的地方多,而服從他時候少。人有無限獉獉的力量,絕不受外物束縛而能完全自主」(uvres de Spoinoza,Ethique)。其實這種謬誤觀念僅僅因為人還不知道自己行動的外來的原因。「譬如小孩子,他也以為自己自由的要奶吃,假使他生氣,他以為自己自由的要哭鬧,假使他嚇著了,他以為自己自由的決定逃避」。(同上)萊百尼茨[26]亦說,人往往不知道自己行動的原因(Causas fugiertes),因此而有意志絕對自由的幻想。萊百尼茨舉一個譬喻說,假使磁鍼能思想,他亦必定非常之高興,以為自己自由的能指向北極呢(G.G. Leibnitii opera omnia,tomusi,Genevae,apud fratres de tournes.)。 俄國的詩人美聯慈誇夫斯基(S.Merejkoseky)[27]說: 假使雨滴亦象你這樣想, 他從碧天高處落下的時候; 他要說:不是無意思的外力管著我, 而是憑我的自由意志, 落到那渴望甘霖的田場上去。 人的日常生活實際上完完全全否定這種意志自由論。因為假使人的意志絕對無所聯繫,那就無從有所行動,無從計較亦無從預料。譬如商人到市場上去,他知道大家將要在那裡做買賣,他亦預先知道賣者必定想多要些錢,而買者必定想少化些錢,他決不預料市場上的人都是去滿地爬的。亦許說這是笨比喻。一些兒亦不笨。人不滿地爬,因為他的機體生來不是爬的。可是「小丑」亦許會滿地爬,誠然不錯,然而小丑的意志卻又有別種條件來規定。那商人到馬戲院裡去,他就能預想那裡的小丑會爬,並且爬得很好。買者要少化錢,因為他處於買者的地位,這種地位規定他的意志和行動。假使他變成賣者,他又想多賣些了。可見意志並不自由,而是為許多原因所規定的,人因此能這樣做,而不能那樣做。 再換一方面來論。譬如醉人往往有許多出乎常情之外的願望及行動。他的行動和常人不一樣。為什麼?因為受了酒精的毒。只要把這種物質放進人的機體到一定分量,那時「神聖」的意志便改了個樣子,——什麼神聖也不見了?原因非常之清楚。假使人吃了太多的鹽,他立刻就想多喝水,比平常多得好幾倍,——他「自由的」要多喝水。等到這人吃鹽不過分,他又「自由的」要少喝水了。意志確是不自由的,就是在這種例外時候,亦必定有原因,必定有聯繫。 總而言之,人的感覺及意志完全聯繫於其機體及其所處環境。意志與其他自然界的現象相同,必定為某幾種原因所規定的,人在自然界之中,並不是什麼例外。不論他是想抓一抓癢,或是想做一樁英雄事業,——一樣的都有原因。固然有時這些原因不容易找得很正確,那卻又是一樁事。難道我們對於死的物質世界裡的現象就已經完全能解釋了嗎?然而現在還不能完全解釋,並不就是絕對不能解釋。 應當注意不但「經常」的事有原因的公律,一切現象都服從原因的公律的。即使是瘋子的行為也有他的原因,在某種狀況之下瘋子是這樣做;換了一種環境,他就那樣做。瘋癡的意志都是服從原因律的。 我們故意引許多不相同的比喻。由此可見,不論是經常的現象,是異常的現象,一個人的意志、感覺、行動都有一定的原因,是有定的,是有所聯繫的,——一因不具,果即不現。無定論實際上不過是「玄妙化」的半宗教式的解釋,絲毫不能說明實際事實,僅僅是精神破產的哲學家之「自欺的安慰」,而且大足以阻滯科學的發展。唯一的正當的觀點,只是有定論。 [24]杜工部,即杜甫(712—770),唐朝詩人。 [25]斯比諾沙,今譯斯賓諾莎。見本卷第370頁注25。 [26]萊百尼茨,今譯萊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1646—1716),德國自然科學家、數學家、唯心主義哲學家。著有《人類理智新論》、《神正論》、《單子論》等。 [27]美聯慈誇夫斯基,今譯美烈什科夫斯基(S.Merejkoseky,1865—1942),俄國詩人、作家、文學批評家。著有《諸神之死》、《諸神復活》、《反基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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