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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社會科學中之目的論


  論目的論及其適用於自然界和生物界,暫時不說到人,我們可以斷定目的論的觀點是不對的。既然沒有目的,當然沒有目的性的規律性。然而講到社會和人,卻大不同了。石頭沒有目的,人卻能立目的。「蜘蛛結網,好象織布;蜜蜂做窠,亦可以使建築家的人害臊。然而先就有一件事,即使極壞的建築家也不能和蜘蛛相同,——這就是:建築家在未動手以前已經有一個預想的建築物在頭腦裡面。勞動過程的結果,早已理想上存在在建築之初,——工作者自己的概念。這種工作者不但使自然界的形式改變(Formveränderung des Naturlichen),他同時在自然界裡實行了他自己的目的,這種目的是他明明知道的。而且能夠規定他實踐的方式及方法,他自己的意志亦應當服從這一目的,——這是公律。這種服從並非單獨的行動。于工作的全過程裡,除必須使用自己的機官外,還要有一種適當於目的的嚮往的意志,——其表現就是『注意』。」(《資本論》卷一,德文本一百四十頁)這就是人與其他生物之間的界限。對不對?當然,誰也不能否認,——人的確自己能立目的。現在看一看,社會科學中這種「目的的方法」派所得的結論是怎麼樣的。

  我們且引反對客觀派最利害的德國學者史塔摩勒爾[23],他有一部著作:《唯物史觀之於經濟與法律》(Rudolf Stammler, Wirtschaft und Recht nach der materialistichen Geschichtauffassung.2 Auflage)。

  史塔摩勒爾問:——社會科學的對象是甚麼?——社會科學是研究社會現象的科學。社會現象有種特性,是其他現象所沒有的。所以應當有特別的科學。社會現象的特徵就在於他是受外力節制的,受法律的規範的(法典,命令等)。假使沒有這種節制,沒有法律,便沒有社會。假使說有社會,就是說社會生活納入一定的範圍,安置於其中,仿佛模子裡鑄洋錢。

  社會現象的特徵既在於受節制,則社會現象的規律性當然是目的的規律性。然而究竟誰在那裡調節,究竟甚麼是調節呢?——人創制一定的規範以求達一定的目的,這種目的亦仍舊是人定的。所以依著史塔摩勒爾:社會現象與自然現象,社會發展與自然發展之間有非常之大的區別。——所以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之間,亦是如此;社會科學是「目的的科學」(Zweckwissenschaft),自然科學卻是以因果律為觀點的。

  這種觀點對不對呢?暫時我們承認人的社會與自然之間的區別,在於人能有意識的以法律調節自己之間的關係。然而因此就不能問:為甚麼人在這一時代這一地域便這樣去調節社會關係,在那一時代那一地域便那樣去調節社會關係呢?舉一個例:一九二〇年至一九二一年的德意志資產階級共和國,以槍斃工人做調節的方法的;蘇維埃俄國的調節方法,卻是槍斃反革命的資本家;資產階級國家立法的目的在於鞏固擴大穩定資本之統治;無產階級政府的命令卻是破壞資本之統治而保證勞動之統治。現在我們要求科學的解釋此等現象,單說兩方面的不同夠不夠?當然不夠。人家還要問:為甚麼,為什麼目的不同呢?這就引出來許多答案:因為一邊是資產階級執政,那邊是無產階級執政;資產階級的目的如此,又因為他的生活條件使他發生這樣的願望;無產階級的目的如彼,亦因為無產階級他的生活條件使他發生那樣的願望;……我們若是要真真的明白社會現象,必定要問「為什麼」?——就是問他的原因,不論其中是否有人定的目的。可以說:即使人已經能夠完全有意識的去調節社會現象及一切,而一切現象亦確能如所願;——那時尚且不要目的論而要追究現象的原因,就是尋出原因的規律性,可見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在這一方面絕無異點。

  再細細考察一下,便可以知道這是毫無疑義的。難道人的社會不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不是生物界的一部分?假使是一部分,那麼,要說這一部分與其他的部分絕對的相反,豈非大奇事。可見隱約之中目的論始終還是承認人為萬物之「靈」。於是更可以明瞭目的論的無用了;——這還是假設我們承認社會現象純受外來的調節而論的。實際上一切舊社會(資本主義的社會尤甚),都是無調節的在無政府的狀態之中的。——這正是舊社會的特徵。

  一切社會現象之中,所謂「調節機關」(法律),真能調節得盡如立法者之意的,非常之少,而且對於社會發展並無此等重要作用。至於將來社會之中呢?那時卻已經絕不用外力的(法律的)調節。因為有覺悟的,受勞動互助的教育的,新社會裡的「人」,已可絕不用外力的干涉。

  可見史塔摩勒爾的學說根本錯誤;而社會現象的研究法,還是應當用原因論的觀點。

  史塔摩勒爾的思想裡,顯然暴露資本主義國家的官僚心理,他把暫時定做永久的。其實,國家法律是階級的社會之產兒,此種社會的一部分往往陷於不斷的極暴烈的鬥爭旋渦裡。當然此種社會存在的條件之一,便是法律的規範及治者階級之國家組織。至於無階級的社會裡,景象就大不相同了。可見決不能拿歷史上變遷不居的當做凡是一切社會都承認目的。

  別一方面,史塔摩勒爾卻反忘了一件極緊要的事。法律和規範,治者階級願意借之而得的是這樣的結果,他們卻因社會的無政府的自生的發展力量與之對抗,竟得著那樣的結果,與原定目的大不相同,——這是常有的事。譬如一九一四——一九一八年的歐戰便是最明顯的例:不錯的!各資產階級的國家以法律命令調兵遣將,造潛艇飛機,那時是有一定的目的的。結果卻引起了無產階級反對資產階級的革命。目的論的觀點怎麼能解釋,即使解釋了又有什麼用處?可見史塔摩勒爾過分看重人力的調節,而看輕自生的發展了。

  [23]史塔摩勒爾,今譯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德國哲學家,著有《唯物史觀之於經濟與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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