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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社會學存在之根據


  社會學的對象,上一節已經略略規定;的確有一定的範圍,有一種現象是社會學所研究的。——然而研究「一種」現象的,還未必是科學。要看:這種現象是否特殊的,是否用得著特立一科學來研究?——因為研究一種現象亦可以僅僅是一種學說。所以若特立一社會學,亦許違背了學術界的「以最少勞力得最大結果」的原則。假使社會現象,如政治、法律、道德等等各有各的科學公律,研究社會時可以持此等公律分各方面去研究便能了事,那時社會學的存在就沒根據。社會現象的確是宇宙間各種現象中之一,用分類的方法可以承認這也是一類,然而譬如說竹子或禾本科植物亦是一類,何以又沒有禾本科學呢?

  所以又有一個問題了:「有沒有充分的理由,特別設立一科學來研究人類社會及其現象呢?」

  要解決這一問題只要先答覆下列三層疑義:一、這一種現象本身是否有此等重要的程度;二、是否是Sui generis(自成其為一種),有他種現象所無的特徵;三、是否已有別一科學研究?假使此種現象已有別一科學研究,或為別一科學的對象所包含而並無特別的特徵,那社會學就簡直是多餘的。

  一、社會學實用上及理論上之重要

  社會現象就是人與人之間相互關係,及其相互行動,當然是非常之重要。人類當然要想知道此等現象的因果,首先就是實用方面有迫切的需要,近代社會問題式或社會政策式的社會學之發現便是「物證」。科學是生存競爭的工具,而社會學正是適用於人類相互行動方面的工具。因此,社會學的實用上的重要是無可疑的。

  至於理論方面的重要與否,卻與上述第二第三兩疑義大有關係。假使「人類之相互行動」確是自成其為一種的現象,有其他「相互行動」所無的特徵,那麼,社會學之成立已經有充分的理由。若再發見這一種現象是其他科學所不能研究的,那社會學的存在就有確實的根據了。

  二、社會學與理化科學

  「人類的互動」是否是自成其為一種的,有以異於有機界及無機界互動的現象呢?很可以說,將來科學的進步,也許能把宇宙間一切現象納入理化科學和生物科學裡去。然而現代科學界裡還並沒充分的證據能證明這種真理。現時社會學中往往有應用物理化學公律的嘗試,卻僅證明人類的互動與理化的過程不盡相同。

  此等嘗試的成績很有限。況且,就算人類社會現象能完全與理化過程相比,然而人類社會現象還是自成其為一種的,與普通無機界的理化過程相異。

  譬如莎勒維(Solvay)[4]及伏洛諾夫(Voronoff)[5]就有這種嘗試。他們以社會現象比理化的現象,而往往用理化上的術語來稱述。「一切協作是『力之組合』;社會鬥爭是『力之較量』;社會組織是『力之均勢』。」(莎勒維之《「物理心理社會學」的力學初步之公式說明》——Note sur les formules d'introduction à L'énergétigue physio-et-psychosociologie.)

  然而知道了這樣的對比方法,我們在社會現象方面得著多少成績呢?實在沒有什麼。此等公式好呢,本來是「顯然的真理」(Truisme);不好呢,是穿鑿的比喻,反而使概念模糊。

  再則如哈蘭德(Haret)及罷爾謝洛(Antonio Portuendoy Barcelo)[6],他們更以社會現象比機械。譬如哈蘭德說:「個性的總力在他的地盤內,雖經一切形式改換而終是不變的。」(L'énergie total de l'individu dans son champse conserve constante à travers toutes ses modifications.)——這是他以個性為物質點,而以環境為「力之地盤」(Chemp de force)的說法(哈蘭德之《社會機械學》Mecanique Sociale)。他們的總意在於:既然機械學的一切原理及公律能適用於一切「力」,則社會力當然不是例外,此種意思,葛臘謝黎(R.de la Grasserie)[7]亦有的——稍微不同。葛氏想應當有一「宇宙社會學」(Cosmo-Soziologie),而人類社會學(Homo-Soziologie)僅是隸屬於這宇宙社會學的一支。

  這樣去研究社會現象並非研究「人之社會的共同生活」,而僅僅是拿人當做物理學上的「體」來研究」(莎勒經Sarokin[8]之《罪與罰和功與賞》)。人不但是物理學上的「體」,而且還是生物;人不但是生物,而且還有思想心理意識,——而且還能自動的做共同工作,經營共同生活。

  無論此等學派怎樣證明人及其相互關係完全等於電力,他們始終不能證明人是不是人。物體與物體之關係及其「力」之變更趨向等等可以物理學公律來歸納,而人卻除此類公律以外,還有一部分特別的變化及關係,——不是物理公律所包含的。

  社會現象與物理學所研究的現象截然不同。他確應有一特別科學——社會學;社會學是獨立的。所謂「獨立」,當然不是形而上的,不是絕對的;亦和物理、化學、天文、地質、生物等科學一樣。社會學不但不應當和物理學相混,並且也不能和生物學相混。

  三、社會學與生物學

  近年以來,生物科學中有新科學發生,——就是動物學、植物學之研究動植物各個體間之互動的科學:叫做生物社會學(écologie),或者叫動物社會學(Zoo-sociologie)及植物社會學(Phyto-sociologie),雖然有這個新科學的發現,然而社會學的獨立仍舊沒有動搖。為什麼呢?因為:一、「生物社會學」並沒有想把人類的互動當做單純動物機體的互動;二、動物間的互動與植物間的互動兩方面都有如此之大的區別,竟能建立成兩個不同的科學:動物社會學與植物社會學,那麼人類社會學當然更可以存在了;三、社會學中之生物學派的嘗試沒有成功;四、那想把社會學歸入生物學的學派自己,如華克斯威萊(Waxweiler)[9]等,亦不得不將人類間的互動另外分成一類,而創造一特立科學——社會學。(看華克斯威萊之《社會學草案》——Esquisse d'une sociologie。)

  生物社會學,照海凱爾(Haeckel)[10]的定義研究:一、有機體對於無機體環境的關係;二、有機體對於有機體環境的關係(即有機體相互之間的關係)。(見海凱爾之《有機體形態學總論》Generelle Morphologie der Organismen。)如此說來,似乎那兩種生物社會學所研究的對象恰恰與社會學相似。生物社會學及社會學都是研究有機體之互動過程的,——人類本來亦是一種有機體。雖然如此,始終不能說「人等於其他一切生物,毫無異點」。因此社會學的獨立反而更加穩固。

  至於生物學,更不能代替社會學研究人類的互動關係。除非是社會學中之有機體說成功了。有機體說以為「社會是一種有機體」,所以人類社會現象和有機體內部的過程相同。然而這種學說早已不能成立。一八九七年社會學第三次世界大會上就已否認這一學派。塔爾德(Tarde)[11]說:「社會學的成就及進步,事實上得之於較量考察各種人類社會,卻並未受以社會與有機體相比擬的絲毫供獻。」(見《社會之有機體說》——La théorie organique des sociétés.)

  總上所論:可見:一、人類互動的現象還沒有能歸入純粹的生物學的過程;二、即使歸入,亦仍舊是「自成其為一種的」現象,因為無論怎樣分析始終不能證明人等於蟻;三、因此,研究此等現象應當有一特別科學;四、生物學並非這種科學;五、這種科學是社會學,或所謂人類社會學。

  社會學家可以並且應當在自然科學方面建築其基礎於生物學上;然而若要在動植物社會學與人類社會學之間劃一個等號,卻就大錯特錯。

  四、社會學與心理學

  心理學有個人心理學與群眾心理學之分。現在先說個人心理學。因為社會現象——人與人之間的相互行動,表面上看來是心理的居多,所以(一)有人以為社會學應當完全依據於心理學,(二)或者說社會學就是集體的心理學(Psychologie collective)。這兩種意思是否正當?且先論第一種。

  社會學的對象顯然與心理學的不同。心理學不研究「人際的」(Intermental)現象,而只研究個體(人)的心理或意識之過程、結構、組織等。照社會學中之心理學派來論也只能說:心理學對於社會學之關係,恰好與動物生理學、形態學、解剖學對於動物社會學之關係相等。然而這還不對。社會現象並不盡是心理的,甚至於心理的現象還待社會學來幫著研究。

  譬如癡病是一種心理學上及生物學上的現象,心理學家研究癡病,考察他的心理狀態,拿他與常態的人比較。生物學家亦可以研究生物的癡病,他卻已經與心理學家不同,他只管癡病在生物學上的意義——遺傳等等。

  至於社會學家卻認癡病為一種社會現象,又從另一方面來研究:第一、社會認何種征相為癡病的;第二、癡病對於社會的損失怎樣;第三、癡病的社會的原因又怎樣。這末一層尤其重要。癡病的原因,往往除生理或醫理的以外,還有社會的。

  可見一切社會現象不但不盡是心理的;而且以生物學的結論來說,生物心理的「由簡而複」乃由於生存競爭,——切言之,機體愈進步而有複雜的組織,神經系方愈完備,——社會關係愈複雜,社會現象亦愈複雜,那時的社會心理方隨之而起複雜的變化。所以說社會現象是心理的,有這一點倒因為果的弊病。

  可見:一、社會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互動,心理學卻不然;二、社會學所研究的對象不盡是心理學可以說明的;三、社會學反而可以研究社會關係的結果貢獻於心理學,——社會關係足以規定心理,而並非心理足以包括社會現象。

  五、社會學與集體心理學

  至於集體心理學與社會學之關係,則首先說明什麼是集體心理學,——社會心理學或者稱為民眾心理學(Völkerpsychologie)。西祁爾(Sigele)[12]的定義說:「集體心理學研究人類的互動現象,以『非同類的』而少帶有機體式的關係的團體做單位」(街市群眾,劇院聽眾,會議,偶然的集會等)。他以為社會學所研究的是普通「同類」的(即各份子不自覺其為份子的)社會。葛臘謝黎卻又以為研究無組織的偶然的群眾間之現象的,是集體心理學(群眾心理學);而研究有組織的群眾間(如黨會等)之現象的,另外有社會心理學。照黎朋(Le Bon)[13]的意見,集體心理學卻是研究「民族精神」的。意大利的社會學家亦大半於集體心理學及社會學外別立一社會心理學。他們以為:集體心理學研究「偶然的」群眾;社會心理學研究「民族或國民精神」(較穩固的團體);社會學卻是兩者之間總其成的科學,研究社會的互動,先是自動的無意識的互動,再漸進於有意識的。(羅西[14]之《集體心理學》——P.Rossi,Psychologie。)

  若是如此,社會心理學僅僅是社會學之一章,而且是不必要的一章,不過社會學原理講明之後再加以心理學方面的解釋而已。

  塔爾德呢,又以為當立一「人際心理學」或「交互心理學」(Interpsychologie)以代替社會學;他是心理學派,所以亦以為「一切社會生活,——一群人能成一個社會的道理,全靠心理上的元素」(愛華德[15]語)。愛華德呢,比較的讓一步說,「心理學為社會學所由取得解釋原則的主要先行科學(Antecedent science)」(《社會心理學》漢譯本第八頁)。凡是心理學派都喜歡用「授意」、「模依」、「同情」、「同類意識」等為社會生活構成的主要部分(?)。實際上心理作用之成為社會的(同情等)尚且是社會環境變化的結果。難道人群的集合是先由腦子裡長了一「同類意識」的神經,然後再發生的嗎?原始共產社會裡的種種習慣,如共同漁獵,平均分配的道德等,卻是合群的生存競爭(經濟的關係)所養成的人生觀,並非先自覺的信仰了共產主義,——先到十九世紀來聽了社會主義學說,再回到古代去組織共產社會的。心理作用並非社會之主要元素,而是社會關係所能左右的。應當再找社會關係背後的主要動力。

  愛華德自己說:「個體既經團結,群眾生活中取一致之活動力,或因社會合作失敗或破裂,發生爭鬥,亦屬常有之事,蓋環境變而習慣亦隨之變……」這樣講社會心理學,卻又說心理學作用是社會的主要元素。為什麼不能使習慣變更環境呢?又為甚麼單用「或因」兩個字來解釋,而不說社會合作之所以破裂都是由於心理作用,或是心理作用為其主要動力呢?(所引見《社會心理學》漢譯本八十一頁)只覺是一個萬世疑謎了。

  總之:兩種集體心理學都不能奪社會學的地位。集體心理學若是偶然的群眾之心理學,那就只能做社會學的一章。集體心理學若是穩固的團體(民族或國家)之心理學,那更是在社會學中分屬￿家庭、國家、民族、政黨的各章裡的一節。這兩種或者都可以做社會學論文的很有趣味的題目,並且可以值得去單獨研究,長篇巨著的題作「群眾心理」、「革命心理」、「社會心理學」等等;但是不成其為特立的科學,至於以集體心理學代理社會學的學說,根本不能成立,——因為不但社會現象不全屬￿心理的,而且社會心理現象有時是某一社會關係的結果。科學是研究現象的因果律的,當然不能以倒因為果的算科學。所以亦不能照愛華德的說法,認社會心理是社會學的主要先行科學。

  六、社會學與其他社會科學

  社會學與其他社會科學的關係有好幾種學說。第一種以為社會學僅只是一切社會科學的總體(Corpus),是經濟、政治等科學的總數而已。——譬如杜爾該(Durkheim)[16]初年,在所著《社會學及社會科學》(Sociologie et Scences Sociales)的時候,還是如此見解,後來他才改掉的。因為這種見解,無異乎奉社會學的虛名,而實際取消他。第二種是以為社會學是有一種特別的社會現象研究的,其他社會科學不研究這種現象。實際上就是使社會學與政治學等並肩而立,不成其為綜合的科學。譬如齊美爾,他以為社會學是專研究社會形式的,而社會的內容(政治、經濟、法律等)都不是他的職任。然而照此說來社會學只能與生物學中的形態學相比擬,不成其為獨立的科學。第三種意見以為社會學是綜合其他社會科學而研究社會全體總現象的科學。科學愈分工,愈嚴格類別,愈要一綜貫科學連合他們。

  人類社會是非常之複雜的東西;社會現象亦複雜,變化得很利害。社會之中有經濟現象、經濟結構、國家組織、家庭關係、道德、宗教、藝術、科學、哲學等等。自然,要明白瞭解這樣複雜的社會生活,可以從各方面下手研究,可以分社會科學成多少種。

  一種是研究社會中之經濟生活的(如經濟學——L'économie),甚至於有專門研究資本主義的經濟公律的(如政治經濟學——L'économie politique);又一種是研究法律和國家的(法律學),法學之下,又分成民法、刑法、國法學等;第三種是研究宗教的……

  此等科學,每一種都可以分成兩類:——一、研究某地某時所曾有的現象,這是歷史的研究。譬如法學:可以研究國家及法律怎樣發生的,經過怎樣的變遷,這是法律史。二、卻亦可以研究關於法律的總問題:甚麼是法,法在某種條件之下便能發生,在某種條件之下便能消滅,他的各種形式之根據何在:這是法理學,——所謂理論的研究。

  社會科學之中卻有兩種科學,並不是僅僅研究社會現象的某一部分,卻是研究社會總體的一切現象;此種科學不以社會間某一類的現象為目標(或經濟,或法律,或宗教),而以社會生活之全體為目標,而且研究各種現象之關係。這種科學:第一便是歷史,第二便是社會學。據我們上一節所論,已經很可以明白這兩種科學的關係和分別了。歷史的職任是研究並敘述某一時代、某一地域的社會生活怎樣的經過的。

  譬如研究中國三千年前或俄國十八世紀、德國普法之戰後的政治、經濟、法律、道德、科學、藝術等現象,便是某某時期的史。每一種這樣的研究,可以給我們一個關於那時代那地域的社會生活的總概念。

  社會學的職任,卻在於綜合的問題:什麼是社會?社會的發展和崩壞的原因何在?各種社會現象(經濟、法律、科學等)之間的關係如何?社會學是社會科學中最綜合(抽象)的科學。

  俄國學者在十九世紀時往往稱社會學為「歷史哲學」(Philocophya istorii),或者稱為「歷史進程論」(Theorya istoritcheskogo processa)。可見歷史和社會學的密切關係了。

  社會學和歷史的關係是如此。因為社會學能解釋人類發展之公律,所以他可以做研究歷史的方法。假使社會學研究的結果,知道國家的形式和經濟的形式大有關係;那麼,歷史家便應當在每一時期找出這種關係來,並且與以具體的記載。歷史對於社會學卻亦能替他收集材料,以便社會學的綜合歸納,——因為社會學的一切結論不是頭腦裡所空想出來的,而要有歷史的事實證明的。所以總括起來:「歷史便是社會學的材料,社會學是歷史的方法。」

  現在我們已經將社會學對其他一切科學——理化、生物、心理、社會,以及歷史等——的關係和區別說明了。沒有一種科學足以代社會學研究總體的社會現象,亦沒有一種科學足以直接運用自己的原理來解釋社會現象,——因此,可以斷定必須有一種科學來特別研究那解釋社會現象的原理,並且綜合一切分論法的社會科學所研究的對象間之關係,——就是社會學。

  [4]莎勒維,今譯蘇爾維(E.Solvay,1838—1922),比利時社會改革家、社會學家。著有《物理心理社會學》、《社會能量問題》等。

  [5]伏洛諾夫(Serge Voronoff,1866—1951),俄國生理學家,長期在法國從事研究工作。

  [6]罷爾謝洛,今譯巴爾塞洛(Antonio Porluendoy Barcele),法國社會學家。著有《論社會力學》。

  [7]葛臘謝黎(Raoulde La Grasserie,1839—1915),法國社會學家。著有《心理學和社會學研究》。

  [8]莎勒經,今譯索羅金(Pitirim Alexandrovitch Sorokin,1889—1968),美籍俄裔社會學家。著有《社會和文化動力學》、《我們時代的危機》、《災難中的人和社會》、《革命社會學》、《當代社會學學說》等。

  [9]華克斯威萊,今譯瓦克斯韋累(Waxweiler,1867—1916),比利時社會學家。著有《社會學綱要》等。

  [10]海凱爾,今譯海克爾(Haeckel,1834—1919),德國生物學家、哲學家,著名的達爾文主義者。著有《機體形態學總論》、《宇宙自然史》、《人類的進化》、《宇宙之謎》等。

  [11]塔爾德,見本卷第137頁注②。

  [12]西祁爾,今譯西蓋勒(Sigele,1868—1913),意大利社會學家。著有《犯罪的群眾》等。

  [13]黎朋,今譯勒蓬(Gustave Le Bon,1841—1931),法國社會心理學家。著有《人類與社會的起源及其沿革》、《群眾心理學》、《法國革命與革命心理學》、《新時代心理學》、《世界的實際進化》等。

  [14]羅西,今譯羅斯(Edward Alsworth Ross,1866—1951),美國社會學家。著有《社會控制》、《社會學原理》及自傳《七十年來》。

  [15]愛華德,今譯埃耳伍德(1873—1948),美國社會學家。著有《社會心理學》等。

  [16]杜爾該,今譯杜爾克姆(Emile Durkheim,1858—1917),法國社會學家。著有《社會勞動分工》、《社會學方法論》、《論自殺》、《宗教生活的基本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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