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瞿秋白 > 社會科學概論 | 上頁 下頁 |
五、法律 |
|
法律之意義 法律是政治的附庸,沒有政治決不會有法律。資產階級的學者往往說:一部歷史的進程是法律(「正義」)之漸昌。——其實是資產階級式的法律之漸次形成、鞏固及消滅的過程罷了。歷史的進展,幾千年來只是種種奴隸制度及剝削制度的更替。法律是不平等的產物,用以維持這種種奴隸制度的工具。社會裡階級間的經濟關係及政治關係若要鞏固,必要有法律:違背這種經濟關係及統治關係的便受鎮壓(處罰)。法律不過是組織勞動、維繫不平等的經濟之工具而已。 法律之變遷 經濟關係時有變遷,法律當然大有變革,——統治階級更換,法律的根本概念自然更換。 家長及酋長制度之下,不平等的形式有二種:(1)同族的人以年齒輩分為尊卑,所以只有「禮」而沒有「法」——禮是組織社會的一種工具,已經含著法律的種子。(2)異族的俘虜,當生產量不充裕的時候,只知道殺戮或者烹食,還無「法」可以治他們;等到生產充裕的時候,便可以使用他們做工,才以治牛馬的「法」治他們。 交易關係發生,漸漸有商業,債權和產權才成問題;最初只有逐次積集的種種衝突和爭執的經驗,漸成習慣法,經好幾百年才形成法律。商業的發展往往和封建制度的發展相複合,所以封建制度的法律每和原始的民法相錯綜。可是封建法律大半都是土地佔有的確定方法——所以擁護貴族的利益或限制農民,此外便是關於農奴買賣的規定。這時期兩階級的法律若同時發展,社會裡便沒有統一的法律原則。資產階級學者以為民法是正義,封建式的法律是野蠻——其實是他愛他自己的「皮肉」罷了。商業及私產的發展裡,契約借券等的習慣日益積累而成資產階級的法律。社會裡並且因此另成一種職業之審判官、法律家、律師。古代獨立的商品小生產者及商業發達之處,民法也很發達,而且很精細——因為這是商品小生產者的社會所必需的(羅馬法)。 封建制度勢力初定的時候,商業還沒有發現,那時民法便不能有作用,所以雖然歐洲中世紀在羅馬之後,而中世紀初期簡直把羅馬法束之高閣,「忘掉了」。直到商業城市發展,這種法律又出現:封建時代的武力掠奪漸漸代以資產階級市儈式的契約。資產階級的法律實在是商品經濟的社會的秩序維持法。擁護這種法律,決不單靠法律條文、正義觀念,而是以強力制裁的:士兵、城壘、軍隊、監獄。法律觀念既成了一種力量之後,資產階級的發展也就使法律漸漸詳密;本來法律的執行、秩序的整齊是資產階級市場生活的副產物。 資本主義之下,使大部分人喪失私產,或是市場的誘惑力大而工廠的生產量小,當然破壞私產的「法理」的現象層出不窮;既成經常的破壞現象,便要有經常的維持方法——便是法律。所以資產階級的法律有一總原則:「擁護私產。」無產階級革命之後,階級沒有驟然消滅:國家保護勞動,經營生產與國外交易等——資產階級也在日謀破壞,所以仍舊要法律來管轄他們。不過無產階級的法律總原則,便是「消滅剝削」。 以上所說,不過單就民法而論;刑法上的關係何嘗不是如此。經濟的不平等可以生出種種罪惡——都成經常的現象;況且受剝削階級或受治階級無意之中也在處處反抗現存制度——怎麼不要法律來維持。治者階級更迭之後——一切法律的總原則都是隨著變的。 法律之消滅 無產階級國家的法律適應他的經濟改造政策,等階級完全消滅,政權尚且消滅;那時私產既無,各得所需;文化極高,應用科學方法組織經濟,並施教育;群眾受社會生活的薰陶,心理上生理上的病狀尚且日益減少,人人能以自力調節自己的欲望,罪惡決難存在——法律當然消滅。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