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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2月4日致李秉中〔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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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中兄: 頃見致舍弟書,借知滬上之謠,已達日本。致勞殷念,便欲首途,感愴交並,非言可喻! 我自旅滬以來,謹慎備至,幾于謝絕人世,結舌無言。然以昔曾弄筆,志在革新。故根源未竭,仍為左翼作家聯盟之一員。而上海文壇小丑,遂欲乘機陷之以自快慰。造作蜚語,力施中傷,由來久矣。哀其無聊,付之一笑。上月中旬,此間捕青年數十人,其中之一,是我之學生〔2〕。(或雲有一人自言姓魯)飛短流長之徒,因盛傳我已被捕。通訊社員發電全國,小報記者盛造讕言,或載我之罪狀,或敘我之住址,意在諷喻當局,加以搜捕。其實我之伏處牖下,一無所圖,彼輩亦非不知。而滬上人心,往往幸災樂禍。冀人之危,以為談助。大談陸王[黃]戀愛〔3〕於前,繼以馬振華投水〔4〕,又繼以蕭女士被強姦案〔5〕,今則輪到我之被捕矣。文人一搖筆,用力甚微,而於我之害則甚大。老母飲泣,摯友驚心。十日以來,幾於日以發緘更正為事,亦可悲矣。今幸無事,可釋遠念。然而三告投杼,賢母生疑〔6〕。千夫所指,無疾而死〔7〕。生丁今世,正不知來日如何耳。東望扶桑〔8〕,感愴交集。此布,即頌曼福不盡。 迅啟上 二月四日 令夫人均此致候。 注釋: 〔1〕此信據一九三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天津《大公報。文學副刊》第一六三期所載編入。 〔2〕我之學生指柔石。 〔3〕陸黃戀愛指一九二八、一九二九年間上海報紙大肆渲染的黃慧如和陸根榮的主僕戀愛一事。 〔4〕馬振華投水指一九二八年春夏間馬振華因受汪世昌誘騙投水自殺的事,當時上海報紙對此多有報道。 〔5〕蕭女士被強姦案指一九三〇年八月,南京女教師蕭信庵受聘赴南洋華僑學校任教途中,在荷蘭輪船上遭二荷籍船員強姦一案。 〔6〕三告投杼,賢母生疑見《戰國策。秦策二》:「昔者曾子處費,費人有與曾子同名族者而殺人,人告曾子母曰:『曾參殺人。』曾之母曰:『君子不殺人。』織自若。有頃焉,人又曰:『曾參殺人。』其母尚自若也。頃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參殺人。』其母懼,投杼踰牆而走。」 〔7〕千夫所指,無疾而死語出《漢書。王嘉傳》:「裡諺曰:『千人所指,無病而死』。」 〔8〕扶桑這裡指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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