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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制篇集證》自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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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引盧植說云:「漢孝文皇帝令博士諸生作此《王制》之書。」考《史記·封禪書》云:「文帝召魯人公孫臣,拜為博士,與諸生草改曆服色事。」明年,「使博士諸生刺六經作《王制》,謀議巡守封禪事」。《漢書·郊祀志》同。此《王制》作于漢文時之證。又考趙岐《孟子題詞》言:漢文之時,「《孟子》《爾雅》皆立博士」,而《王制》一篇,多掇《孟子》《爾雅》,說書為漢文博士所輯,碻然可征。況巡狩之事,所言特詳,與《史記》謀議巡狩封禪合。周尺東田,又系漢制,則《禮記》之《王制》即文帝時所作《王制》也。鄭君《三禮目錄》云:「名曰《王制》者,以其記先王班爵、祭祀、養老之法度。」此於《別錄》,屬制度。《鄭志》答臨碩問云:「孟子當赧王之際,《王制》之作,複在其後。」駁《五經異義》云:「《周禮》是周公之制,《王制》是孔子之後大賢所記先王之事。」是《王制》作于漢文時鄭君雖未明言,然一雲出孟子之後,一雲是孔子之後大賢所記,亦未嘗定指為周人作也,不得據鄭說以非盧說。 近儒孫志祖、臧庸均宗鄭難盧。孫之言曰:「文帝《王制》非《禮記·王制》,盧以書名偶同牽合之。」臧之言曰:「劉向《別錄》云:文帝時所造書,有本制、兵制、服制篇,《禮記·王制》無言服制、兵制者,則非漢文書審矣。」不知兵制、服制本別自為篇,特本制存而彼篇亡耳。且盧氏為漢人,奚至誤解漢事?孫、臧所言,非篤論也。蓋《王制》一書,為漢文博士所輯,各出師說,匯為一編,故一篇之中,有古文說,有今文說,不拘於一經之言也。所記之制有虞、夏制,有殷制,有周制,不拘於一代之禮也。不拘於一經之言、故《史記》言其刺六經而成;不拘於一代之禮,故鄭君以為所記乃先王之事。是則《王制》一篇與《白虎通德論》例同,乃雜采眾家之說、歷代之制而成者也。當西漢之初,叔孫通之流皆傳古文以昭荀卿之傳,及伏生、韓嬰、轅固之學盛于燕、齊,而今文之學起。 文帝之時,諸經咸立博士,古文、今文,說靡軒輊。故《王制》一篇,兼采今古文說。如首章言「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以天子非爵,與《公羊》制爵三等,今易天子為爵稱殊。又言:「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與《公羊》上士、下士制殊。若夫分天下為左、右,曰二伯,鄭注以為即周、召分陝事。又言「塚宰製國用」,宰官至周始尊,惟周官以理財屬太宰足征。《王制》兼采周制,惟周制與古並舉,故鄭注《王制》必證某為殷禮,某為虞、夏禮,在當時均有所承。其注周官經,亦兼引《王制》,正以《王制》之中亦有周禮。是則考《王制》者,當首知語本某書為某家之說,繼當知此制屬某代,然後其說可通。若僅以一家之言、一代之制目之,失其旨矣。近人解《王制》者其誤有二:一以《王制》為孔子改制之書,或以為合于《谷梁》,或以為合於《公羊》,不知《王制》所采,不僅今文;所采今文,不僅《公》《穀》謂之偶取《公》《穀》則可,謂之悉符《公》《穀》則不可。一以群經非古籍,均依《王制》而作,不知此乃《王制》依群經而作也。若謂群經依《王制》作,則執流為源。不揣固陋,作《王制集證》,首定某制本某經,以證所采非一家之言;繼定某制屬某代,以證所輯非一代之制。其所不知,則姑從缺。是亦祖述盧氏之義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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