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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併吞朝鮮記(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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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日本並韓記 一進會建言。日本並韓之謀,遠發自豐臣秀吉,近發自西鄉隆盛,彼其君臣上下,四十年來,曷嘗一日以茲事去懷抱。即自統監政治既建以後,徒以名實不相應故,種種卻顧,不得騁其志,彼其厭苦而欲一抉其藩也久矣。其維新元老山縣有朋、伊藤博文、井上馨輩,與時相桂太郎及其閣僚,密勿集議非一度。蓋於兩年以前,早已有所決(茲事甚秘,彼中報紙前此未嘗一言,及合併協約發表後,乃歷歷敘其始末,若數家珍),而特不欲發難於日本人。蓋其前此所以語韓人者,所以語我國人者,所以語俄人者,所以語全世界萬國人者,皆曰扶持朝鮮之獨立,保全其領土而尊重其主權。口血未乾,載書高可隱人,而兩次用兵,曰以義戰,號於眾曰:「吾自始非有利人土地之心,不寧惟是,吾不忍坐視吾友邦之顛沛,吾乃不惜糜吾數百兆之帑藏,擲吾數十萬之民命以匍匐而救之也。吾友邦不治,吾乃不惜使吾垂老元臣曠厥職而佐其理也。」夫如是,故其言甚順,而其所以自處者,常綽綽有餘地。而併合之舉,則終不能,以與此美譽相容,故日本人羞出諸口,今世所謂國際道德,實有然也。而幸也有一進會出而助之張目也。初,一進會首領宋秉畯,列席于李完用內閣,為農商務部大臣。去年七月,秉畯與完用齟齬,翩然辭職,作汗漫遊於日本,而一進會長李容九入京。伊藤遇刺後九日,容九率會員三十萬人連署,呈「日韓合邦請願書」於其政府及統監府,統監曾彌荒助拒不受,而合邦論已風起水湧于全韓。秉畯逍遙日本,不識何作,容九與其會員則日日遊說各郡,稱道合邦之利。其言曰:「合邦得請,我韓民自今遂為一等國民也。」以此相號召,韓民信之者日益眾。自上請願書後八閱月,宋秉畯忽歸自日本,越旬日而合併協約成。或曰:一進會察韓國形勢,知合併與不合併等亡耳,不如合併,猶可得增進人民樂利之一部也。或曰:一進會不慊于李完用內閣,欲取而代之,既不得,則寧並此虛名之政府而破壞之以同歸於盡。或曰:一進會非有見於韓民之利害也,亦非有所偏惡于韓政府也,而知合併成則一進會員將有所獲焉。皆勿具論,要之,一姓代興,法堯禪舜者,則九錫文勸進表,不可不成於先朝耆舊之手;日本賞合邦之功,宋秉畯、李容九宜在伊藤博文上也。 合併與日本輿論。當合併論之極昌于韓也,而日本漠然若不措意。全國報紙,惟節錄一進會之請願書,有時敘其遊說各地之狀,為簡單之記事而已,從不一置論其可否,全國各報皆然。各處集會演說,亦不齒及。如是者殆半年。蓋日人於對外政策,嘗從先覺者之指導,全國同一步武,若軍隊然,其訓練有素也。及時機將熟,然後同時論者蜂起,則大率商榷合併之條件及其善後策,而論合併之得失者蓋甚稀。蓋此為數年前已決之問題,今無取嘵嘵也。(著者按:日本報館之規律的行動,我同業所當鑒之而自省也) 統監之更迭。今年五月,統監曾彌荒助以病乞休,日皇乃命陸軍大臣寺內正毅為統監,以前遞信大臣山縣伊三郎副焉。七月十五日,新統監寺內入漢城,日惟從事于交際,優遊若無事,韓廷大臣亦惟循例酬酢,而絕大問題已暗解決於尊俎之間。八月十六日,韓首相李完用藉慰唁東京洪水之名,訪統監邸,合併協約之內容,遂決於是時。李完用者,當閔妃遇害時,奉韓皇入俄使館以與日本為難者也,及日本置統監,完用乃見賞于伊藤博文,於是相韓者四年。寺內之入也,舉國知大變在即,完用所親勸其避位,毋以身當茲沖。完用曰:「吾府怨於民久矣。今欲避賣國之名,更安可得?托庇日本,猶可苟全,與其失職而坐受臠炙也。」不聽。 《日韓併合條約》。明治四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日韓兩國同時併合條約發佈。其文曰(原文直譯): 日本國皇帝陛下及韓國皇帝陛下欲顧兩國間之特殊親密的關係,增進相互之幸福,永久確保東洋之平和,為達此目的,確信不如舉韓國併合於日本,爰兩國間決議締結併合條約。為此,日本國皇帝陛下命統監子爵寺內正毅,韓國皇帝陛下命總理大臣李完用為全權委員,由全權委員會同協議後,協定下之諸條。 第一條 韓國皇帝陛下將關於韓國全部一切之統治權,完全永久讓與日本國皇帝陛下。 第二條 日本國皇帝陛下受諾前條所揭之讓與,且承諾將韓國全然併合於日本帝國。 第三條 日本國皇帝陛下約令韓國皇帝陛下、太皇帝陛下、皇太子殿下並其後妃及其後裔,各各應於其地位而享有相當之尊稱威嚴及名譽,且供給以充分保持之歲費。 第四條 日本國皇帝陛下約對於前條以外之韓國皇族及其後裔,使各各享有相當之名譽及待遇,且供給以維持之必要之資金。 第五條 日本國皇帝陛下對於有勳功之韓人,認為宜特表彰者,授以榮爵,且給以恩金。 第六條 日本國政府因前記併合之結果,全然擔荷韓國之施政,凡韓人遵守該地所施行之法規者,其身體及財產,充分保護之,且圖增進其福利。 第七條 日本國政府對於韓人之誠意忠實以尊重新制度而有相當之資格者,在事情所得許之界限內,可登庸之,使為在韓國內之帝國官吏。 第八條 本條約經日本國皇帝陛下及韓國皇帝陛下之裁可,自公佈之日施行之。 明治四十三年八月廿二日,統監子爵,寺內正毅。 隆熙四年八月廿二日,內閣總理大臣,李完用。 與此條約同時發佈者,更有日皇詔書四通:其第一通則宣示合併之意;其第二通則李王家優遇之詔書,冊封前韓國皇帝為昌德宮李王,前太皇帝為德壽宮李太王,以特恩許用「殿下」之敬稱也;其第三通則封前韓皇族李堈、李憙二人為公也;其第四通則韓國境內大赦免租也。複有合併宣言通告各國,則凡前此朝鮮與各國所結條約悉無效,領事裁判權即行廢止,而關稅則十年後乃議改也。 朝鮮自此非複國家矣,朝鮮自此無皇室矣,朝鮮自此無政府矣,朝鮮自此無國民矣。朝鮮之主權者,十年以前本王耳,今亡而得王,可無恨也。獨其皇室財產能享有與否,約中無明文,各報所記,或曰讓與日本,或曰聽其自處分,疑莫能明也。惟韓皇室五百年來相傳之私產本至富,蓋全國土地五之一隸少府雲,但蕪而不治。日本設統監後,早盡取為國有矣。自今以後,仰新主所賚,毋恤饑寒已耳。韓皇族不下數十萬人,今受爵者得二人焉,余則與齊民等也。韓人只能在韓地為官吏,且須合於日本政府所謂相當之資格,而又在事情所得許之界限內也。所謂一躍而進為一等國民者果安在?嗚呼!亡國之君主,亡國之皇族,亡國之人民,如是如是也。 或問曰:日韓兩國中,苟今後有一國不履行條約,則將若之何?答曰:凡以兩國主權者之名締結條約,苟後此有一國不履行約中義務者,則對手國應提出抗議。抗議不恤,則可請第三國居間裁判,裁判不服則開戰。一切條約,皆同茲軌。今既名為日韓兩國條約,由兩國主權者,命全權締結而裁可施行,則亦豈能外此原則,而無如緣此條約之結果?而兩締約國中之一國從此消滅,則安從得抗議之主體,安從得受裁判之主體,安從得交戰之主體?質而言之,則條約成立之一刹那頃,即條約消滅於此一刹那頃也。何也?凡契約皆以兩人格者雙方之意思,互規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人格消滅,則意思消滅,而權利義務關係自隨而消滅也。問者曰:然則條約中所許與韓君民之權利,果足恃乎?日本食言奈何?答曰:不足恃固也。然日本為政略上起見,吾信其於最近之將來決不食言也,且日本亦何惜此區區者,問者曰:然則此直命令耳,恩詔耳,非複條約。曷為以條約之形式定之,以條約之名名之?答曰:今世文明國之文明舉動,皆尊形式而尚名。故雖滅人國,猶出之以禮讓,此非自日本作古也。 合併前後雜聞。合併條約於八月十六日經寺內正毅與李完用議定,十七日寺內以其結果電告日本政府,十八日日本政府開臨時內閣會議,二十二日開臨時樞密院會議,既決以二十五日公佈矣。韓政府忽以月之二十八日,為韓皇即位滿四年之期,請開紀念會祝賀後乃發,日人許之。是日大宴群臣,熙熙若平時,而日本統監亦循外臣禮,拜舞於其間。世界各國凡有血氣者,莫不驚韓君臣之達觀也。 合併條約發表後五日,日本冊封使稻葉某至漢城,李王、李太王拜受印綬後,與敕使分庭抗禮,自陳願入觀;其妃嬪皆汲汲學日語,日不暇給雲。大約本年以內,當見東京中有巍巍賜第也。 一進會四年來到處遊說,頻提出政見於政府。合併條約發表後一日,獨上一建白書於統監府,援刑亂國用重典之經義,請日本師子產治鄭、孔明治蜀,識者謂不失為朝鮮對症之藥,但不宜出諸韓人之口,且不勞韓人之教猱升木耳。越三日,而一進會宣告解散,似一進會為亡韓之特設機關,韓既亡,則機關自可廢也。 合併條約發佈之日,日本即下緊急敕令,廢韓國國號,名其地曰朝鮮,置朝鮮總督,以前統監寺內正毅任之,其副統監山縣伊三郎則任總督府民政長官。寺內總督即日布戒嚴令,禁止集會,今舉朝鮮全境,方若束濕也。 列強對於日本並韓之舉,咸視為意計中事,不以為訝,惟汲汲自護其既得權耳。日本輿論於關稅十年從舊之條,大有所不慊。然日本政府方思交歡歐美列強,頗懍專欲難成之戒,其出此非得已也。 朝鮮之亡,郡縣長官、海外學生頗有殉國者,而韓廷達官不聞一人。其地方農氓、僑外商工亦複有毀家獻身謀光復者,今報紙方傳其消息,未審其進行若何,然結果無可見,五尺之童知之矣。甯蹈東海而不帝秦,君子哀其志而悲其遇而已。 外史氏曰:自《菩孜瑪士條約》以後,朝鮮已不復得齒于國家之林。此次合併,所易者僅其名義耳,實則即微合併之舉,亦安得雲朝鮮未亡者。雖然,明知其亡不於今日,而今日之事,有心人聞之,猶且欷歔流涕不能自勝。此如有病人于此,群醫謂其不治,戚黨早知無幸,而及其死期之至,固不得無所動於中也。夫國必自伐然後人伐,朝鮮苟非自亡,則無人能亡之者,理固然也。然四十年來,欲得為日本之所為者非一國,而獲其實者曷為惟在日本?此不能徒曰天幸而已。夫以我之在朝鮮也,積二千年之威,而複臨之以大義名分,事勢之順,日本弗逮吾萬一也。即俄羅斯挾其廣土眾民,奪之以先聲,其能為重於朝鮮,亦倍蓰日本也。而日本處至逆之境,奮至綿之力,以與此二強者爭雄長,而得失之數,乃反於其所憑藉。雖曰乘一戰之威,然戰事以外,其所以致之者,蓋亦有道矣。吾嘗比次論之,得八端焉。日本之謀朝鮮也,數十年間政策一貫,自始即為一定之計畫,率而行之,一絲不亂。例如朝鮮閉關絕使之時,一切諉責於我,俄美諸國亦且移而與我交涉,而日人始終不肯遷就,寧含詬忍辱以求朝鮮之見許,蓋早已灼見乎朝鮮非離我獨立,則彼無所施其技也。此其一也。日本之在朝鮮,失敗亦屢矣,吾厄之,俄人厄之,朝鮮人自厄之,乃至列強屢助其敵以厄之;而彼曾不以此廢其初志,如河流然,或繞嶺以旋,或伏地以行,或挾沙石以下,必至於海然後已。其忍辱負重、百折不回之概,真乃精誠所至,鬼神避之。此其二也。見機至敏,而赴之也至迅疾,苟有絲毫可乘,決不肯縱之使逸。此其三也。冒險邁往,能為他國所不為之事。其甚者如郵政局事件,如閔妃事件,常以霹靂手段,使應之者不知所措,而因以收其後效。此其四也。他國之謀韓者,惟專肆力以操縱其宮廷,即在宮廷中,亦僅視現時勢力所在,圖利用之,而一切潛勢無暇兼及;日本則如水銀瀉地,無孔不入,無論何方面,彼皆用力,又善能察知黨派之同異離合,或鬥之或糅之,抑揚抗墜,變動不居,而一以有利於己國為鵠。此其五也。其人民輿論之勢力,他國莫或厝意,而日人則四十年經營不怠,故能造出一進會等以供彼無形有形之機關。此其六也。他國所汲汲扶植者,惟政治上之勢力,彼則生計上之勢力,與政治上之勢力,同時猛進不休。此其七也。他國之主動者,有若我之袁世凱,有若俄之威爾拔,不過一二人已耳;彼則種種方面,皆有人分途活動,如一軍隊然,上自將校,下至小卒,鹹率其職共趨一切;而遊擊偏師出奇制勝者,更所在而有。此其八也。信乎優勝劣敗之不誣,而成功之有自矣。夫其於朝鮮,則既已奏凱而歸矣,而彼之挾此優勝之技以心營目注者,豈直一朝鮮而已。是故吾睹朝鮮之亡,乃不寒而慄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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