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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併吞朝鮮記(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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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朝鮮對於我國關係之變遷 清宣統三年 明崇禎十年,即清崇德二年(1637年),滿洲軍佔領漢城及江華島,與朝鮮結城下盟,使朝鮮與明斷絕國交,自認為清之屬國,每歲貢米、粟、紙、布、鼠皮、豹皮、鹿皮、水獺皮等,盟成而還。及滿洲入主中國,朝鮮隨複為中國之屬國,凡二百餘年。 及今王即位之初,大院君柄政以排外為政策,同治五年(1866年)大殺戮基督教徒,法國之主教監督殲焉,法人將問罪于朝鮮,而以其為我屬國也,乃先質諸我政府。我政府憚於代朝鮮受過也,夷然謝法使曰:「我與朝鮮絕無關係。」於是有法提督羅士氏率軍艦以入江華之事。實為我國政策失敗之第一著。 同年,美國一商船觸礁于大同江口,朝鮮政府下令焚其船戮其人。同治九年(1870年)美人將問罪焉,亦先質於我政府。我政府亦以所以答法人者答之,於是有美提督羅渣士氏率軍艦以入漢城之事(見第□章)。實為我國政策失敗之第二著。 光緒元年(1875年)日本商船有至朝鮮領海者,江華島人炮擊之。日本政府以日本與朝鮮之關係始終不可不定也,而欲定日本與朝鮮之關係,則又當先定中國與朝鮮之關係以為之前提也。乃一面遣森有禮使於北京,一面遣黑田清隆率二軍艦以赴漢城。森有禮之至也,我政府襲前此對付法美之慣技以對付之,公然為證言曰:「朝鮮之事,我國不任其責也。」於是其年十二月,日本有與朝鮮結《江華條約》之事(見第□章)。夫保護國不能與他國締結條約,此國際法上之通義也。我以此特權與朝鮮,實明示朝鮮以不認保護國之位置也。實為我國政策失敗之第三著。 於是光緒三年朝鮮與美國條約成,四年與英、德、俄、法、意諸國條約成。當朝鮮之與美訂約也,李鴻章命朝鮮於條約中特著一條,聲明為中國屬國,而美使梭弗力氏大反對之。李氏之志遂不得達,乃更出他策,命朝鮮一面與諸國定約,一面別以正式公文通告諸締約國,自認為中國附庸。雖然,此通告實無效之通告也。何以故?以既為附庸國,則必不能與獨立國結對等條約,既與獨立國結對等條約,則必非附庸國。以論理學公例證之,不容兩立。故實為我國政策失敗之第四著。 光緒十年,以金玉之亂,中日兩國駐韓兵隊幾生大衝突。翌年,日本派伊藤博文至天津與李鴻章訂結所謂《天津條約》者,其第□條云:「嗣後朝鮮有事,中國當發兵前往,先諮照日本。日本派兵前往,亦必諮照中國。」 此約文實使朝鮮位置生一絕大變動之先兆也。何以故?以此約文,以國際法理解之,明認朝鮮為中日共同保護國。故夫朝鮮自光緒元年以前,純為中國保護國,自光緒三十一年以後,純為日本保護國,而於其間有一過度時代焉。此時代之關目,則《天津條約》是也。夫我既不能確保上國權利,則竟一刀兩斷,全然放棄,猶不至惹葛藤以牽全域也。乃既無實力複戀虛名,既不肯自認無干涉之權,又不能拒他人有干涉之權,乃首鼠兩端,演此醜態。實為我國政策失敗之第五著。 迨甲午之役,遂以朝鮮為藩屬為自主之一問題,致兩國以干戈相見。今述其戰前之交涉如下: 中國公使汪第一次照會日本外部:我朝素宏字小之仁,斷難漠視藩屬之難。 日本外部陸奧第一次照覆:查貴國雖指朝鮮為藩服,然朝鮮王從未自承為屬貴國。 總理衙門第一次照複日使小村:我朝以朝鮮王申請救護,業已派兵前赴該國。此系按照撫綏藩屬之例。 日使小村第二次照會總署:本國歷來未認朝鮮為貴國之藩屬。此次派兵前往,一系按照日朝兩國在濟物浦所訂之約,一系照中日兩國在天津所訂之約,妥慎辦理。 日本外部第二次照會中使汪:亂事既定,所有朝鮮內政,亟應代為修整,兩國擬各簡命數大臣前往朝鮮,同心稽察各弊,其分應整頓俾朝鮮日起有功者,如國庫出納款項,如遴選大小官吏,如募練彈壓內亂陸兵等皆是。 中國公使汪第二次照覆:但其內治作何整頓之處,應任朝鮮王好自為之,即我中國亦不願干預,至貴國既認朝鮮為自主之國,豈能干預其內政?其意不辨自明。 日本外部第三次照複中使汪:查朝鮮王常蓄陰謀,致釀禍亂,大為敝國之害,乃其自主之力,又屬太薄,不足以膺重任,其關係于敝國者,不特通商一端而已,地之相去甚近,又有干涉遠方之處,敝國萬難坐視。(中略)是以決計代為設法,以保太平之局。 由此觀之,《天津條約》純使朝鮮立於中日公同保護之地位,開戰前之交涉,全以此問題為爭點,致日本得提出兩國公同干涉內政之議。夫日本之言公同干涉也,既明知中國之不肯干涉,且不能干涉,特以此語稍還《天津條約》之體面而已。故此議不諧,日本已悍然露獨佔之勢,觀最後兩次之照會,其肺肝如見也。更述當時兩國宣戰之詔敕: 《中國宣戰書》:朝鮮為我大清藩屬二百餘年,歲修職貢,為中外所共知。(中略)乃倭人無故派兵突入漢城,嗣又增兵萬餘,迫令朝鮮更改國政,種種要挾,難以理喻。我朝撫綏藩服,其國內政事向令自理,日本與朝鮮立約系屬與國,更無以重兵欺壓強令革政之理。(下略) 《日本宣戰書》:(前略)緬惟高麗為獨立之邦,而與各國結約通商,實由我日本勸導之也。然而清國恒稱高麗為藩邦,干涉其內政。(中略)茲按高麗獨立之地位,原系日本維持之力,各國條約所公認。清國非但謀損高麗之地位,且置條約於不顧。(下略) 此藩屬與獨立之一問題,以口舌不能解決,而至求解決於干戈。自開戰以後,而朝鮮與中國恩斷義絕矣。先是開戰前一月(陽曆6月28日),日本駐韓公使大鳥圭介照會韓廷,詢其果自承為中國藩屬與否,要正式之確答。韓廷照覆,謂誠為獨立國,與日本有同等之權利,日本迫令以公文宣佈之。開戰前十日(陽曆7月25日),日使複迫韓廷廢棄光緒九年所訂之《清韓水陸交通條約》,以彼約中實明定兩國主屬之關係也。韓廷尚未確答,而戰端已開。已開後五日,遂締結所謂《日韓協約》者,其第一款云: 本約之設,專為維持朝鮮之獨立與日朝之利益。凡清兵在朝者,宜遂出境外。 是朝鮮與中國斷絕關係之始。開戰後半月(陽曆8月15日),朝鮮外務大臣金允植通牒各國,謂朝鮮與中國前此所締條約,一切破棄。翌日,複下上諭撤去中國人之治外法權。蓋自是而朝鮮隨日本之後,與中國為敵國矣。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馬關條約》成,其第一款云: 中國確認朝鮮為完全無缺獨立自主之國。凡前此貢獻等典禮損害其獨立自主之實者,全廢之。 朝鮮王旋佈告誓廟文,其第一條云: 割斷依附清國之思想,確建自主獨立之基礎。 中日和約既成,以後中國遂派徐壽朋為駐紮朝鮮公使,純立于平等國之地位,而韓王亦進而皇帝矣。嗚呼!十年一覺揚州夢,贏得青樓薄幸名。朝鮮負中國耶?中國負朝鮮耶?縱觀法韓構難以後,中日媾和以前之交涉史,而不禁熱淚之承睫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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