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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併吞朝鮮記(1)


  (清宣統二年)

  記例

  一 本文名為《日本併吞朝鮮記》,故記事以日本為主,其朝鮮內治及他國經營朝鮮之事蹟,惟舉其大概,取相發明耳。

  一 本文既名曰記,自不容多下論斷,但事實之原因結果,有不得不略為說明者,將使讀者易於循省,故文體不能謹嚴,方家諒焉。

  一 本文所記事,其由朝鮮發生者,甲午以前,用中國年號,乙未以後,用朝鮮年號,其由日本發生者,用日本年號。

  一 本文或稱朝鮮,或稱韓,從行文之便,別無他義。

  一 朝鮮君主昔稱王,中稱皇帝,今則稱李王,本文所記,各就時代而從其稱。

  外史氏曰:朝鮮今真亡矣。朝鮮之亡,不自今日,特今日則名與實俱亡雲爾。是故記朝鮮之亡,不得不托始於四十年以前。夫亡者朝鮮也,而亡之者日本也。朝鮮之所以由存而即於亡者,其所曆之途徑有四:一曰役屬￿中國之時代,二曰號稱獨立之時代,三曰役屬￿日本之時代,四曰併吞於日本之時代。日本之所以亡朝鮮者,其所曆之途徑亦四:一曰與中國爭朝鮮之時代,二曰與俄國爭朝鮮之時代,三曰以朝鮮為保護國之時代,四曰併吞朝鮮之時代。此兩造之四時代,其界線略同,今畫前兩時代為「前記」,後兩時代為「本記」。於以觀朝鮮自取剿絕之由,與夫日本謀人家國之術,此真當世言政者得失之林也。

  前記

  第一 中日爭韓記

  朝鮮與中日兩國之關係。朝鮮自古服屬￿我,然惟漢代曾收其一部為郡縣,過此以往,羈縻勿絕而已。我國自昔待屬國如此,匪獨一朝鮮也。而其國與日本一葦相望,日人之狡焉思啟,殆非一日。據東史所記,則當我漢獻帝建安中,日本有神功皇后者,曾親征新羅,略其地置戍兵焉。當時朝鮮裂為三國,曰高句驪,曰百濟,曰新羅。蓋高句驪與我交涉最繁,新羅則昵近日本,百濟則常修玉帛於二境者也。自唐以還,三國統一,名曰高麗。常北面於我,與日本之交殆絕。及明神宗萬曆間,日本有豐臣秀吉者,雄略為彼國史中所僅見,嘗大舉伐朝鮮,幾滅之,賴我援僅免。日本之與我爭朝鮮,實自茲始也。未幾,我朝崛興,朝鮮恭順,臣服最早,列聖懷遠以德,舍歲時享覲外,無所誅求,而日本則德川氏柄政,專務文教,不遑外事。朝鮮閉關酣嬉者三百年,俗日以偷,政日以亂,其勢既不足以自存。值歐勢東漸,浸益多事,而日本方于其間就維新之業,磨刃欲試,我亦當中興之後,朝氣未衰,兩國相接,而以朝鮮為之間。朝鮮亡機兆於是矣。

  日韓交通初期。日本明治新政府初建之日,正朝鮮大院君專政之時。大院君李昰應者,朝鮮王李熙之生父(熙即朝鮮前王,甲午以後自稱皇帝,四年前讓位其子,稱太皇帝,今被廢為李太王者也),王方幼而為之攝政。其為人也,好弄術智而不知大體,喜生事而無一定之計畫,性殘酷驕慢而內荏多猜,實朝鮮民族性質之代表,而亂亡之張本人也。大院君之始攝政,實當我同治三年(熙以同治二年即位,時年十三),其時我國五口通商久開,日本亦已辟三互市場,世界大勢所趨,固不容朝鮮長此閉關自守,天主教勢力浸彌漫于其國中,而俄、法、美諸國,次第遣使議修好,而大院君一以諉諸我政府。其諉諸我政府也,非守國際法上屬國之名分也,非懾我上國之威也,圖狡卸不自負責任而已(著者按:對於外交事件,圖狡卸不負責任,此吾中國人相傳心法,朝鮮人亦師我長技者)。大院君攝政之四年,而日本明治天皇即位。初,日本當將軍秉政時,其與朝鮮交際,專委諸對馬守宗氏,幕府不自直接。至是,遣對馬守宗重正使韓,告王政維新,韓人以其璽書中有「皇帝」字樣,拒不受。明治二年(同治八年),更使外務權大錄(大錄,官名,權署理也。下仿此)佐田伯茅、少錄森山茂為交涉使使韓,韓人拒如故。三年,複遣外務少丞吉岡弘毅往使,森山茂、廣津弘信副之,淹留一年有半,不得要領;宗重正再移書喻指,勸韓廷引見吉岡等,不省。五年,宗重正複使其家臣相良重樹往與周旋,凡上書于韓政府二十四次,終不納。其年八月,複遣外務大丞花房義質、少記森山茂乘二軍艦往使焉,韓吏拒如故。六年,廣津複奉命往,森山旋至,亦無所得,怏怏歸。蓋自日本明治維新以還,朝鮮之草梁館(草梁館者,所以待外賓也,如我會同四譯館),無一日無日本使節之足跡,韓廷之虛驕無禮,誠出情理之外,而日人寧含詬忍辱而終不舍去,且終不肯轉而就商於我政府(當時俄、英等國皆轉而與我交涉)。蓋其處心積慮,務置朝鮮於我勢力範圍以外,四十年間,政策一貫,而自始絕不肯誤一著以取自縛有如此也。

  所謂征韓論。征韓論者,日本內政上之一大事也,而其因乃發自外交。先是明治二年,佐田伯茅反自朝鮮,即首倡用兵要盟之議。四年,外務權大丞丸山作樂等,謀組織一秘密隊,出奇襲韓,為政府所覺,逮而錮之。繼此遷延數年,使節十數往返,而受侮于韓者愈甚,日人殆不復能忍。六年六月,森山茂歸,盛言韓罪之當誅,且陳言方略。於是廷議分為兩派,一曰征韓論派,參議西鄉隆盛、副島種臣、板垣退助、江藤新平、後藤象次郎主之,而以太政大臣三條實美為之魁;二曰非征韓論派,參議大久保利通、木戶孝允、大隈重信、大木喬任主之,而以右大臣岩倉具視為之魁。兩派堅持所信,抗爭亙數月,非征韓論派卒勝。日本維新元勳,自茲分裂。西鄉一派聯袂辭職,朝列空其半,遂以導明治十年西南之亂。雖然,非征韓論派,固未嘗謂韓之不可征也,謂今尚非其時雲爾。要之,日本自維新後,本已予韓人以不能安席之勢,而韓人所以因應之者複失宜,我國所以指導之者複無狀,坐使以區區小節,長強鄰敵愾之氣,而授之以問罪之口實。日本之有今日,未始非韓人激之使奮也。

  《江華灣條約》。明治九年(光緒二年),日本與朝鮮始結修好條約,所謂《江華灣條約》是也。先是,征韓論既決裂,日本政府於明治七、八兩年,仍先後派外務大丞宗重正、理事官森山、副官廣津詣韓,卑辭乞結約,韓人深閉固拒猶昔。明治八年九月,日本一軍艦測量朝鮮海岸,其舢板過永宗島,島上炮臺忽轟擊之,軍艦遂應戰,壞其堡壘。翌年正月,日本遂以陸軍中將黑田清隆為全權大臣,議官井上馨為副大臣,率六艦詣江華灣(即永宗島)問罪,且脅使結約。於是朝鮮舉國鼎沸,議和議戰,莫敢執咎,而日本威逼急於星火,遂以其年二月二十六日,締結所謂《日韓修好條規》者十二款。《禮》曰:「為人臣者無外交,不敢貳君也。」朝鮮臣於我,而其有外交,實始此。《條規》第一款云:「朝鮮為自主之邦,與日本國有平等之權。」當時韓人固視此為義所當然,即我國亦從,不識國際法上「自主」二字作何解釋,且素賤視日本,謂不足與大邦齒,方謂彼自願與我屬邦平等,足征恭順。而不知日人所以十年間鍥而不捨,持滿而後發者,其目營心注即在此「自主」「平等」之四字,此約既訂,日人遂不復認我之主權得行於朝鮮矣。

  壬午之變。朝鮮既與日本結約,遣使往報聘,其達官亦漸有游於日本者,睹其政治修明,羨而思效之。乃先從事練兵,聘日本一士官堀本某為教習。而其督練大臣既不曉兵事,且貪黯無藝,克扣軍餉,至食中雜沙土,於是新軍與見汰之舊軍鹹怨,胥謀作亂。光緒八年六月,暴徒數千驟起,殺官吏三百余人,堀本與焉。遂火日本公使館,公使花房義質僅以身免。日本遂遣軍艦三,兵士八百入仁川,因定所謂《濟物浦條約》者,其內容則:一、朝鮮逮治罪犯,二、償日本金五十萬元,三、派謝罪使於日本,四、日本使館置守衛兵也。朝鮮有日本兵自茲始。

  甲申之變。自光緒八年以後,中日之爭韓始劇。壬午變起之際,北洋大臣李鴻章使道員馬建忠俘大院君安置保定,使提督吳長慶率師四千戍漢城,專治兵事,使同知袁世凱總理朝鮮交涉通商事宜,專司對付韓人事,使德人摩靈德夫為外交顧問,其海關亦使總稅務司赫德監督。當時我國勢力之在朝鮮者,視後此日本設統監時,有過之無不及。使吾有人焉,雖百日本,無如我何也。乃吾之當其沖者,既無絲毫政治上之常識,不能為之革秕政以靖亂源,而複暴戾恣睢,以賈其君民之怨,坐使其新進氣盛之輩,群思結日本以撓我。於是朝鮮有中國黨、日本黨之目。雖然,中國黨盤踞要津既久,日本黨後起,勢固不敵,日人不得已假卑劣手段以濟之,遂有光緒十年十一月之變。先是,其年七月,我軍與法戰于馬江,敗績,朝鮮人益輕我,而日本駐韓公使竹添進一郎忽歸國。九月,複返漢城,舉《濟物浦條約》所索償金五十萬元中之四十萬,退還韓人,聲言助其行政改革之用(著者按:與美國之退還我庚子賠款何相類也),韓人深德之。十一月日本在漢城所設之郵政局,行落成禮,韓廷貴顯及各國使臣鹹集,獨日使竹添托故不至。宴方酣,突有放火於比鄰者,座客驚散,號稱中國党之閔台鎬、趙寧夏、李祖淵、尹泰駿、韓圭稷、閔泳穆、柳在賢皆遇刺死。日本党之金玉均、樸泳孝馳入宮門,疾呼清兵作亂,日使竹添旋率兵一中隊,稱入衛,擁王移別殿,謀挾以適仁川。王以失妃及太子所在,涕泣不肯行,翌日我兵至,遂移王于我營。竹添不得逞,怏怏歸國,日本黨悉隨以去,其不及遁者鹹就誅夷。是役也,日本誠心勞日拙,然其機變之巧,與其一往無前之概,使人一驚。

  《天津條約》。甲申之變,戎首實為日本,五尺之童所能知也。而日人有藏身甚巧者一事,當我兵之入韓宮也,竹添禁其軍隊,不許開槍,而袁世凱乃炮擊日本公使館,且焚毀之,予彼以一絕好之口實。果也光緒十一年三月,日政府居此奇貨,遣伊藤博文為全權,詣天津,與我北洋大臣李鴻章交涉,卒議定專條三款:第一,中日兩國皆撤退朝鮮戍兵;第二,兩國皆不得派員為朝鮮軍隊教習;第三,朝鮮若有內亂,兩國中無論何國派兵前往,必預先行互相知照。此約款所以限制兩國者,若甚平等。雖然,日本不過不能驟得其所欲得而已,我則舉既得權而盡喪之也。此如吾世畜一僕,忽與客約曰:吾與客皆不得漫役此僕,客欲管僕,必得請於我,我欲管僕,亦必得請於客。《天津條約》正此類也。蓋《江華灣條約》使朝鮮自認非我屬國,《天津條約》使我認朝鮮非我屬國。蓋《江華灣條約》明朝鮮與日本平等,日本既非他人之屬國,朝鮮自非他人之屬國也。《天津條約》明中國對於朝鮮之權利義務與日本平等,中國既可目朝鮮為我屬國,則日本亦可目朝鮮為彼屬國也。

  甲午戰役。自《天津條約》後七八年間,日本如鷙鷹將擊,先以蟄伏,其與朝鮮交涉,無甚大事可紀。我袁世凱侈然以上國之代表臨之,頤使韓君臣若奴僕,日以賈韓人怨而招列國之嫉,嘗一度謀廢韓王,立其侄李堎鎔,而使大院君再攝政,有告密者,乃中止。而閔妃之族,初以媚世凱得政,至是益橫恣,黷貨虐民,無所不至,民窮財盡,內亂蜂起。光緒二十年三月,有所謂東學黨者,揭竿于全羅道,勢頗猖獗。袁世凱方思假此以立功名,遽勸韓王乞援於我,乃我軍艦揚威平遠、操江,方入仁川,而日本軍艦七艘儼然已在,且以陸戰隊四百大炮二門護其公使大鳥圭介入漢城。世凱驚愕,不知所為。我政府據《天津條約》知照日本,謂依保護屬邦之舊例,從朝鮮之請,派兵戡亂,日人以不認朝鮮為我屬邦,複書相謝。此問題爭辯殆匝月,日本不屈。我國約共同撤兵,不許。中間經英、俄調停無效,更主張干涉朝鮮改革內政,我師方逍遙平壤,遷延待交涉之妥協,而日軍已遍滿漢城。韓廷狼狽無措,乞計于袁世凱。世凱惟告以自稱中國屬邦,理合乞援,日本出兵,甚為無理,令以此當日本而已,而適啟日本以攻瑕之路。日使大鳥即騰書朝鮮政府,詰其為獨立之國乎,抑為中國屬邦乎?限一日覆答。至是世凱口舌之力,不復得施。遷延三日,而朝鮮卒以獨立國答。日使謂既為獨立國,宜速改革內政,乃上政綱五條,促施行。韓廷益洶懼,決諸世凱,世凱謂宜陽許之而促其撤兵,更為後圖。蓋敷衍延宕,實吾國唯一之外交術,為我屬邦者,例宜師之,韓廷與世凱心理同也。而日本固非若是易與,越旬日,且以書逼韓廷曰:朝鮮與中國昔所締約,與獨立國之性質不相容,宜摧棄之。韓廷未決答,而世凱已宵遁。自是朝鮮遂告絕於我,且與日本結攻守同盟條約矣。

  日本干涉朝鮮內政之始。韓人之不自立,而惟人是賴,其天性也。日兵之既入韓京也,韓人之號稱維新黨者,舉欣欣然有喜色,競通款於日軍,乞以兵衛王城,廢王妃,起大院君再攝政。日人從其二,惟廢妃之舉,持而未發,未幾遂盡黜舊官,而設一議政府,八大衙門名稱悉仿日本,以日本黨人充之,大院君為之魁。新政府雖以改革自標異,而大臣日日會議,惟口銜煙管,游談無根,從未一及國事,內之則朋黨傾軋,彼此互欲剚刃於其腹(著者按:中國所謂新黨者何如)。時我軍敗報未至,大院君複貳于我,事發,日人逼使退位。日政府以大鳥圭介干涉韓政之不得要領也,使其維新元勳井上馨代之,井上上政策二十條,謁見韓王,聲色俱厲,韓王震懾,乃率群臣誓於太廟,頒佈所謂《洪範》十四章者。其要端則將王室事務與國家事務分離也,設責任內閣也,統一財政也,租稅以法律定之不得妄征也。改定官制明正權限也,派遊學也,行徵兵也,編纂法典也,用人不拘門地也,條理粲然,與後此我國之立憲《九年籌備案》乃大相類。然上自君主,下逮百執事,其嘗有一日定行此誓廟之《洪範》乎?則不待問而可知矣。雖以日本第一流政治家井上其人者,而無如朝鮮何,日本於是益知朝鮮人之不足與立,而取而代之之心益決矣。

  《馬關條約》。戰役既竣,我與日本結《馬關條約》,其第一條則我國認朝鮮為完全無缺獨立自主之國也。蓋朝鮮之以公文表示脫離上國之意思也,嚆矢于《江華條約》,而大成於攻守同盟條約。我之以公文表示捐棄屬邦之意思也,嚆矢于《天津條約》,而大成於《馬關條約》。自是我在朝鮮,無複發言權。日本謀韓之第一期政策,全然告成,而朝鮮王亦妄竊帝號,聊以自娛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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