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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亡國史略(3)


  日人專制政治之發端。此長森案之交涉,韓廷一面拒絕,韓之人民複一面運動反對。日本則一面使其公使威逼要求,一面使其駐紮軍隊,實行軍事警察,委其司令官原口氏以全權,使處置韓境內回復秩序之事。其手段如下:

  一、捕縛會黨首領。保安會長元世性等三名,又負褓商首領吉泳珠、內官薑錫鎬先後被逮。二、禁止集會自由。以妨害治安名義,一切新立之會皆被解散,不許人在韓京聚集演說。三、束縛出版自由。韓人所發行之《皇城新聞》《帝國新聞》,皆須呈日本警官檢閱後乃得發行。

  以脆薄弱柳之韓人,當此嚴霜烈日之處置,不轉瞬間,而其指天畫地憨跳狂擲之氣象,全歇滅矣。嗚呼!無能力以盾其後,則客氣之不足恃也如此。嗚呼!

  此案之結局。自長森案提出以來,韓國朝野上下皆激烈抵抗,而日本輿論亦大不直其政府。不直之者,非謂其對韓手段失於嚴厲也。一則長森氏之在本國,本非知名士,以此不足輕重之私人,畀以全韓土地之大權,謂其政府之輕重失當也。一則以對韓政策大綱未立,諸事曾未一著手,而以此區區者害韓人之感情,謂其政府之先後失宜也。於是政府幾度商議,乃於實際上撤回長森案,于名義上改為無期限之延期,而別提出所謂韓國內政改革案者,以為此權利之代償。自茲以往,而朝鮮乃真為日本人之朝鮮矣。

  內政改革案。陽曆8月12日,日本駐韓公使林權助謁見韓皇,將改革案提出,未幾遂畫諾。今將原案全文譯出,次乃略評之。

  一、韓國因欲整理財政,特於度支部內設財政監督,聘日本人目賀田種太郎氏充之。二、因整理財政之故,日本許貸與款項于韓國,其第一期貸款三百萬圓。三、略。四、將韓國舊有之典圜局廢去,別為白銅貨幣之處置,以確立幣制。五、結日韓幣制同盟,凡日本政府所鑄造之貨幣及鈔幣,在韓國一律通行。六、特設中央銀行,司理徵收租稅及其他公金各事務。七、略。八、因向來外交事務辦理失宜,故特設外部顧問,永由日本政府推薦,而現薦美國人田尼遜氏充之。九、韓廷將所有一切外交事務,及保護海外韓人之事務,皆托諸日本政府,俟此約實施後,即將前此派出駐紮各國之公使、領事,盡行召還。十、韓國召還各國公使之時,各國派來駐韓公使亦同時撤退,惟留外國領事駐紮境內。十一、因欲整理財政之故,將韓國軍備縮小,以節糜費。前此全國二萬之兵額,當減為一千內外,除守備京城之外,各地方兵丁一切撤退。十二、結日韓兵器同盟,整理現在之軍器。十三、整肅宮禁,除君側之惡,禁巫女卜祝,凡一切雜輩不許出入宮廷。十四至二十三、略。二十四、除現定度支、外交兩顧問官外,不復置總顧問官,前此所聘外國顧問皆黜免。二十五、略。

  上二十五條,則日本公使提出于韓廷改革案之內容也,其後經屢次協議,雖稍有修改,然大體皆經許諾。至22日,先行發佈三條。則其一為原案第一條設財政顧問(原提議名為監督,後經磋磨改稱顧問雲)之事,其二為原案第八條設外交顧問之事,其三乃另加特詳者。文曰:

  韓國政府若欲與外國人締結條約,及其他重要之外交案件,如對於外國人許與特權等事,一切皆須先經日本政府協議。

  同日,又別訂一約云:

  前此各國公使謁見韓皇,例須經外部請于宮內省,待其指定時日,乃許召見。自今以往,因內政改革之故,韓皇之下問于日本公使者,與日使之忠告于韓皇者,皆當甚多,特廢此例,除捧呈國書仍循故事外,其餘不拘何時,得以任意入謁。

  合觀以上諸約,則韓之為韓,從可知矣。國家行政機關最要者三事:曰財政權,曰軍政權,曰外交權,三者亡則國非其國也。今改革案之第一著,即以設財政監督為綱領,厥後雖改稱顧問,猶朝四暮三之長技也。其充此顧問者,曰目賀田氏,其人曾任大藏省主稅局長者十數年,日本第一流財政家也。今遷此職,日本之輿論皆為得人慶也。其中央銀行握全國貨幣之權,約中雖未明言辦理細章,然必在日本人支配之下,豈待論也。今以彼中道路所傳說,或謂將使「日本銀行」開支店以充之,或謂以韓京現有之「第一銀行」支店充之(第一銀行者,日本民立諸大銀行之一也。現有支店在韓京,此次戰事發行軍用鈔幣等皆經其手)。雖或未必然,然即以韓國皇室之名義新創立,其支配權亦豈複韓人所能過問也。至其借款之約,或謂是即英國之所以待埃及,顧吾猶以為不類也。何則?埃及以借款而失財政權,朝鮮則既失財政權而後借款,然則日人今後之借款與韓,其猶前此之借款與臺灣行政廳也(日人得臺灣後極力經營,凡十年間,皆由東京政府特別借款與臺灣政廳。蓋臺灣政廳頗有半獨立的性質,其豫算決算皆不與中央政府混也,至今年而臺灣不必資助矣)。至如貨幣同盟,名則同盟,實則主屬,不俟論也。朝鮮今後之財政權,有如此者。吾儕驟睹其外交顧問之條約,見所聘者為一美國人,吾滋惑焉,謂日人乃肯割其權利之一部分讓諸他國,咄咄怪事也。徐乃知田尼遜其人者,在華盛頓之日本公使館數十年(約如科士達之在中國公使館,而關係之深切尤過之),美人其名,而日人其實也。顧日本本國之外交家固自不乏,而必假美籍之田尼遜為傀儡者,其深意殆別有所存,非吾人之所能測也。抑此外交顧問者,不過在漢城耳。自今以往,朝鮮外交之主動,不復在漢城,而在東京之霞關也(日本外務省所在地)。故區區顧問,非其所最注意者也。夫寧不見公佈協約之第三條,將締結條約之權,盡收攬於日本政府乎?而漢城所余者更何有也。朝鮮與列國不復互派公使,而列國派駐朝鮮者惟余領事也,是國際法上保護國之地位則然。吾昔者齗齗自號曰「朝鮮為大清藩屬二百餘年」,而顧聽其自與外國立約,今請觀他人之所以待其保護者果何若也(此次之西藏,一如前者朝鮮之覆轍矣。噫)?朝鮮今後之外交權有如此者。普之初敗於法也,法人限其常備兵額,今者日本限制朝鮮之兵,由二萬而減至一千,使朝鮮永無死灰復燃之望也。雖然,即使韓人有兵二萬,其亦何能為?日本於此未免過慮也。或曰:彼所重者固不在是,彼誠見夫糜費之無謂,以整理財政之目的故省之,非有他念,吾蓋亦信之也。朝鮮今後之軍政權有如此者,三權既去,然則朝鮮政府所餘者能幾乎?吾以為舍伴食外真無有也。甚乃宮禁之事,君側之惡,而亦干預及之。嗚呼!三十年來箕子之血食,其遂已矣夫?其遂已矣夫!吾今乃知夫扶助雲、保全雲者,其結果乃如是也。

  兩月以來,日本輿論研究對韓政略者,更仆難數。就中柴四郎氏(進步党一名士,著《佳人奇遇》者也)新著一論,名曰《韓國之將來》登諸本月《太陽報》中,綜群說而編評之,其所舉者得九說:

  甲、韓皇半面論(主仍扶持朝鮮之獨立者也),乙、日韓大帝國合併論(略如奧匈之雙立君主國雲),丙、顧問政治論(派一總顧問官,其餘各署及各地方皆派顧問),丁、保護國論,戊、韓國永久中立論(使之如瑞士、如比利時雲),己、總督政治論(謂收之為郡縣,如琉球、臺灣故事),庚、放棄政治獲取實業論,辛、韓皇讓位論,壬、亡命客利用論。

  柴氏原著凡二萬餘言,臚舉此諸說者之論據而疏通證明之,日本之輿論略具於是矣。今避繁不復博引。要之,日之視韓從可知也。而現在所實行者,則丁說也,亦實日本今後對韓政略之不二法門也。

  嗟夫,嗟夫!風景不殊,舉目有河山之異;昔人所歎,今乃見之。吾于三年前曾著《滅國新法論》一篇,於近百年來已墟之社,憑弔陳跡,而追想其馴致之由,未嘗不汗浹背而涕交頤也,今朝鮮又弱一個矣。昔人詩云:「日出狐狸眠塚上,夜歸兒女笑燈前。」吾恐吾之哀朝鮮,其又將見哀於朝鮮耳。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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