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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亡國史略(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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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朝鮮為日本之朝鮮 一 預備時代 日本處心積慮以謀朝鮮者,既數十年。其第一著則謀離朝鮮於中國,其策源在《天津條約》,其收果在中日戰爭。其第二著則謀並朝鮮於日本,其策源在日英同盟,其收果在日俄戰爭。吾觀於此,而歎日人外交之略,至遠且大,至敏且鷙也。《日英同盟約文》第一條云: 兩締約國互相承認中國及朝鮮之獨立,當聲明於此兩國,全然不為侵略的趨向所制。然據兩締約國之特別利益,(中略)在日本則以於中國既有之利益以外,又於朝鮮有政治上及商業工業上之特別利益,若此等利益被損害,不得不干涉之時,兩締約國為自衛起見,得執行必要不可缺之處置。 自此同盟成立,日本乃益有後援,以揮手段于韓半島矣。其約文中聲明日本在朝鮮有政治上之特別利益,蓋朝鮮為日本人之朝鮮,既已經英國之默許,所謂維持其獨立者,特表面上一空談耳。自去夏以來,遂因滿洲問題釀成日俄之役,然其爭點,不徒在滿洲,而更在朝鮮也(俄人所最重者在滿洲,日人所尤重者在朝鮮)。當時日本政論家,有倡滿韓交換之議者,雖其目的不免局縮,未見採行,然日人之重視朝鮮,不惜犧牲他種利益以易之,可概見矣。今將日俄戰前交涉往復文書,摘其關於朝鮮者譯要如下: 第一號日本外部致其駐俄公使:使俄國駐據韓國之方面,則韓國之獨立,必為之頻被侵迫,即不然,亦必至使俄國在韓半島占最優之勢矣。夫韓國原為我國防禦線最緊要之前哨,故於其獨立,為我國之康寧及安全計,實最為必要者。且我國在韓國所有政治上及商工業上之利益與勢力,實卓絕於他國,而此利益與勢力,我國為自己安固起見,斷不肯交付於他國,或分與於他國者也。(下略) 日本對韓政略之方針,略具於是。其舉全韓以置於日本勢力範圍下之野心,直揭之不自諱也。於是日本政府提出協商案,尚以滿、韓交換為一手段。今記其原文如下: 第三號日本政府提出協商案:第一條,相約尊重清韓兩帝國之獨立及領土保全。第二條,俄國當承認日本在韓國之優勢利益,日本則承認俄國在滿洲經營鐵道之特殊利益。第三條,日本在韓國、俄國在滿洲之商業的及工業的活動之發達,相約不為阻礙。第四條,日本之于韓國,俄之于滿洲,遇為自衛起見必要之時,可以派遣軍隊。第五條,為韓國改革或行善政,而與以助言及援助(應於必要且得為軍事上之援助)者,屬日本之專權,俄國當承認之。 由此觀之,日本之視朝鮮,更重于其視滿洲也,章章然矣。使其時俄政府能慨諾此協商,則此次戰役,可以潛消於樽俎間也。而乃遷延複遷延,齟齬複齟齬,其後俄國卒欲以滿洲問題,置於日俄協商範圍之外,蓋俄人亦深察夫日之視韓尤重于滿也。顧日人所以不得不始終齗齗爭之者,則以滿不保而強俄鼾睡于韓榻之側,坐是而韓亦遂非日所能有也。故其爭滿問題,凡以為韓問題也。觀其宣戰書,此意甚明。 《日本宣戰書》:(前略)我帝國之以保全韓國為重也,非一日之故矣。此不徒因兩國累世之關係而已,韓國之存亡,實帝國安危所攸關也。然彼俄國者,雖嘗與清國有明約,且對於列國為累次之宣言,然猶佔據滿洲,益鞏固其地步,終欲併吞之。若滿洲歸俄,則韓國之保全無由支持,極東之平和不可複望。(下略) 此日俄開戰之真原因也。其所爭者在滿洲,而所以爭滿洲者,仍在朝鮮也。自日俄戰開,而朝鮮為日本保護國之地位遂定。 日俄以陽曆2月8日始交綏,以10日互宣戰,11日俄國駐韓公使巴布羅福遂下旗出境。俄韓之國交,隨俄日之國交同時斷絕。其與中日戰役時,袁世凱之由韓撤歸,絕相類也。23日,日本駐韓公使林權助,與韓外部訂立所謂《日韓議定書》者,與中日戰役時之《日韓協約》,又絕相類也。今譯其議定書之要點如下: 第一條 日韓兩帝國,因欲保持恒久不易之親交,確立東洋之平和。自後韓國政府,當確信日本政府,凡其關於政治上之改革有所忠告,皆聽從之。 第三條 日本政府于韓國之獨立及其領土保全,為確實之保障。 第四條 韓國若遇第三國之侵害,或遇內亂,日本政府可執行臨機必要之措置。而韓政府對於日政府之行動,許以完全便宜行事之權。(日本政府因欲達此項之目的,凡軍略上必要之地點,皆得臨機收用) 此議定書即發佈,英國倫敦《泰晤士報》從而論之曰:「朝鮮以此條約之故,遂永為日本之附庸,今後朝鮮之在日本,其猶埃及之在我英也。其權能同,其效力同,其性質亦同。質而言之,則朝鮮之獨立,形式上之獨立也。日本所謂忠告權,實蒙一薄紙之命令權也。」可謂知言。光緒十一年以來之朝鮮問題,至是遂揭曉。 開戰之初數月,日本政府全副精力悉注於軍事上,其於干涉朝鮮內政,蓋未逞也。至近兩月,乃始入於實行時代。 【附言】著者之述本論,原為有感於近兩月來日本在朝鮮之舉動,欲詳記之,以為吾國高抬貴手。但非詳敘前此之經歷,則無以見其處心積慮之漸,故不辭陳遝,特補敘之,實則所注重者全在實行時代。 二 實行時代 日俄開戰後數月,日本之在朝鮮,除軍事外,未有特別之舉動,韓人坦然安之。而日本國中輿論,頗有以對韓政略之遲緩,責備政府者。至最近兩月,而霹靂手段遂迭見。 長森案。長森案亦名韓國荒蕪地開墾問題,蓋日人長森藤吉氏,以私人之資格,欲壟斷朝鮮全國荒蕪地以從事開墾也。其契約之要點如下: 一、韓國內府所屬土地及官業民業土地未經開墾者,悉歸長森氏集資本從事開墾。 二、長森氏開墾以上之土地而改良之,以後種植牧畜漁獵等有利事業,悉歸長森氏全權辦理,且有完全使用之權。 三、開辦五年不納租稅,五年以後,若所經營事業既有利,則與現在已開闢之土地,納同率之稅於朝鮮政府(但遇天災地變水旱之類,收穫不足,則其租稅或減或免)。 四、本約由所經營各部分已經完成之後起算,凡五十年為滿期,滿期之後商議再續。 此等契約,吾無以評之,若欲強評者,則如漢武之語田蚡曰:「君何不遂取武庫而已。」而日本政府乃為之代表,將全案提出于韓廷,而韓廷怵於其勢,亦殆將應之,實陽曆□月□日也。是為日本實行《日韓議定書》所得權利之第一著。 韓人之激昂及其運動。此案既提出于韓廷,舉國譁然,於是朴箕陽、李宗說等首倡異議,聯合縉紳士夫抗疏爭之,以宗潢李乾夏首署。其疏略曰: (前略)韓國地形山多野少,環海三千里,山澤居三之二,凡此山澤,皆荒蕪地也。今乃一舉而割國土三分之二予諸外人,天下可駭之事,孰有過此!(中略)且以日本人言之,二十年來號稱扶我國家之獨立,證我領土之保全,今茲憤強俄之侵略,動全國之師團以爭之,其以信義自暴於東洋,非一日也。今以義始而以利終,名實相悖,情偽互眩。臣等以為此殆不過起于一二商民私利之見,在日本政府之老成謀國者,未必弁髦信義至於如是也。今若束手聽從,則割肉飼虎,肉有盡時,而虎無饜期。臣等誠不忍見祖宗之疆土日蹙,不忍與賣國之徒同立于陛下之本朝也云云。 其言慷慨激昂,聲淚俱下,韓廷亦大有所感悟。而諸人者又非徒抗疏而已,一面傳檄四方,激動全國公憤,一面倡立所謂農礦會社者以相抵制。以宮內省大臣朴陽圭、尚禮院卿金相煥、中樞院副議長李道宰等為首領,號稱集資本一千萬元,分為二十萬股,每股五十元,其股東惟朝鮮人乃得充之。其經營事業之第一著,即從事於荒蕪地之開墾,而全國荒地之先占權,皆歸該會社所獨有。此其手段,與吾湘人創礦務總公司以圖挽將失之礦權者,何其相類也!韓人以是為抵禦外力之不二法門也,官紳倡之,政府贊之。雖然,以韓人之能力與其資力,豈能組織此龐大之會社者?當其會社章程之發佈也,日人譁然笑之曰:「是滑稽的政策也,是俳優之舉動也。」果也,倡之月餘,所集資本不能及千分之一,不旋踵而解散。 然自是以往,排日之運動大起。漢城西門外鐘路、天洞一帶,日日集會,處處演說,以培方學堂、漢語學校兩處生徒為中心點。於是有所謂保安會、獨立協會、興國協會、一心會等,所至號召會員,切齒裂眥,喘汗奔走。其他有散在全國之負褓商者,出沒于平安、鹹鏡兩道,或切電線,或毀鐵道,或以日本軍情諜泄於俄國。而種種舉動,實韓廷有力諸大臣陰主之,在日本各報,則目之曰亂暴之徒也,陰險之輩也。以旁觀公平之眼論之,使韓人並此區區之敵愾心而無之也,則禽畜之不如也。雖然,此區區之敵愾心,其終必無救于亡韓,又稍達時局者所能預斷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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