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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亡國史略(1)


  (清光緒三十年)

  章台柳,章台柳,昔日依依今在否?縱使長條似舊時,也應攀折他人手。

  吾以中日戰爭前之朝鮮與中日戰爭後之朝鮮比較,吾更以中日戰爭後之朝鮮與日俄戰爭後之朝鮮比較,而不禁淚涔涔其盈睫也。今者朝鮮已矣,自今以往,世界上不復有朝鮮之歷史,惟有日本藩屬一部分之歷史。《記》曰:「喪禮,哀戚之至也。君子念始之者也。」今以三千年之古國,一旦溘然長往,與彼有親屬之關係者,於其飾終之故實,可以無記乎?嗚呼!以此思哀,哀可知耳。

  第一期 朝鮮為中日兩國之朝鮮

  吾讀李文忠外交函牘,見其二十年前與朝鮮王之交涉,於其詞氣於其稱謂間,穆然想見上國之位置之威信。嗚呼!此如潯陽江頭琵琶婦,向人絮絮,道其鈿頭銀篦、血色羅裙時代之聲價,吾今羞言之,且不復忍言之。吾今惟舉中國始失保護朝鮮之資格托始焉,則光緒十一年中日所訂《天津條約》,其濫觴也。約文云:

  嗣後朝鮮有事,中國當發兵前往,先諮照日本;日本派兵前往,亦必諮照中國。

  此等語句,自國際法理論之,朝鮮既成為中日兩國共同保護之國明甚也。甲午之役,遂以朝鮮之為藩屬為自主一問題,至兩國以干戈相見。今補述其戰前之交涉如下:

  中國公使汪第一次照會日本外部:我朝素宏字小之仁,斷難漠視藩服之難。

  日本外部陸奧第一次照覆:本大臣查貴國雖指朝鮮為藩服,然朝鮮王從未自承為屬￿貴國。

  總理衙門第一次照覆日使小村:查我朝以朝鮮王申請救護,業已派兵前赴該國,此系按照撫綏藩屬之例,不容稍有延緩。

  日使小村第二次照會總署:本國歷來未認朝鮮為貴國之藩屬。此次派兵前往,一系按照日朝兩國在濟物浦所訂之約,一系按照中日兩國在天津所訂之約,妥慎辦理。

  日本外部第二次照會中使汪:亂事既定,所有朝鮮內政,亟應代為修整,兩國擬各簡命數大臣前往朝鮮,同心稽察各弊,其分應整頓俾朝鮮日起有功者,如國庫出納款項,如遴選大小官吏,如募練彈壓內亂陸兵等皆是。

  中國公使汪第二次照覆:但其內治作何整頓之處,應任朝鮮王自為之,即我中國亦不願干預。至貴國既認朝鮮為自主之國,豈能干預其內政?其意不辨自明。

  日本外部第三次照覆中使汪:查朝鮮王常蓄陰謀,致釀禍亂,大為敝國之害,乃其自主之力,又屬太薄,不足以膺重任。其關係于敝國者,不特通商一端而已,地之相去甚近,又有干涉遠方之處,敝國萬難坐視。(中略)且妨敝國之榮名,是以決計代為設法,以保太平之局。

  由此觀之,朝鮮對於中日兩國地位之變更,略可睹耳。中國以不明國際法上對於屬國之權利,許朝鮮以與外國締結條約之權,授日本以口實,且使中日一役,日本大得列強之同情,所謂合九州鐵鑄一大錯也。《天津條約》純使朝鮮立於中日公同保護之地位,開戰前之交涉,全以此問題為爭點。及兩國公同干涉內政之議不諧,日本已悍然露獨佔之勢,觀最後兩次之照會,其肺肝如見也。更述當時兩國宣戰之詔敕。

  《中國宣戰書》:朝鮮為我大清藩屬二百餘年,歲修職貢,為中外所共知。(中略)乃倭人無故派兵突入漢城,嗣又增兵萬餘,迫令朝鮮更改國政,種種要挾,難以理喻。我朝撫綏藩服,其國內政事向令自理,日本與朝鮮立約系屬與國,更無以重兵欺壓強令革政之理。(下略)

  《日本宣戰書》:(前略)緬惟高麗為獨立之邦,而與各國結約通商,實由我日本勸導之也,然而清國恒稱高麗為藩邦,干涉其內政。(中略)茲按高麗獨立之地位,原系日本維持之力,各國條約所公認。清國非但謀損高麗之地位,兼且置條約於不顧。(下略)

  此藩屬與獨立之一問題,以口舌不能解決,而至求解決於干戈。自開戰以後,而朝鮮與中國恩斷義絕矣。甲午七月二十六日,即開戰後未及一月,日本駐韓公使與朝鮮外部大臣,締結所謂《日韓協約》者。

  第一款 本約之設,專為維持朝鮮之獨立。日朝之利益,清兵在朝者,宜逐出境外。

  是朝鮮與中國斷絕關係之始。然其第三款猶云:「中日休兵後,此約作廢。」則其地位猶未確立也。及《馬關條約》第一款云:

  中國確認朝鮮為完全無缺獨立自主之國。凡前此貢獻等典禮,損害其獨立自主之實者,全廢之。

  朝鮮王旋佈告誓廟文,其第一條云:

  割斷依附清國之思想,確建自主獨立之基礎。

  中日和約既定以後,中國遂派徐壽朋為駐紮朝鮮公使,純立于平等國之地位,而韓王亦進而皇帝矣。自茲以往,遂入於第二期。

  第二期 朝鮮為日俄兩國之朝鮮

  中日媾和以後,漢城咫尺之地,遂為日俄外交競爭之燒點。於是韓廷有俄日兩黨,日党擁大院君以清君側而戕閔妃(光緒廿一年,西曆10月8日),俄黨旋奪門挾韓皇及世子幽於俄使館(廿二年,西曆2月11日)。廿二年西曆5月14日,駐韓日使小村與俄使威爾拔,遂為日俄協商之約。

  第二條 日俄兩國代表者,當隨時忠告韓皇,使以寬大待其臣民。

  第三條 日本以保護電線之故,得置二百名以內之憲兵于韓境。

  第四條 有事變之時,日本得在韓京置兵二中隊,在元山置一中隊。俄國亦得置衛兵,保護外交官,惟所置不得過日本之人數。

  因此條約,日俄兩國在朝鮮之地位,恰如《天津條約》時代(光緒十一年)中日兩國在朝鮮之地位。其後日本山縣有朋以賀加冕使俄,與俄外部大臣魯巴諾甫,更申協約。

  第一條 日俄兩國政府以救濟朝鮮困難之目的,當勸告朝鮮政府省一切冗費,且保其歲出入之平衡,若從事改革而須募外債,則兩國政府合意救助之。

  第二 朝鮮若不為財政上及經濟上所困,得以本國人組織軍隊及警察而維持之,使至於不藉外援而能保國內之秩序,則兩國政府皆勿干涉之。

  第三條 日俄兩國,皆得設電線於朝鮮。

  自茲以往,俄人益運陰謀于韓廷,以聘用教習、聘用顧問兩問題,幾舉全韓勢力胥入俄手(此等現象亙一年有奇,其事實頗繁,今避冗不備征)。於是日俄幾決裂,卒以光緒廿四年西曆4月25日,日本外部與俄使羅善為第二次之協商。

  第一條 日俄兩政府,確認韓國之主權及其完全獨立,且相約於其內政不為直接干涉。

  第二條 若韓國將來有向日俄兩國求助之時,凡練兵教官及財務顧問官之任命,苟非經日俄兩政府先行互相商妥,不得以一國擅處置。

  自茲約後,俄國在朝鮮之勢力稍被限制,而日本勢力駸駸益盛,不數年,遂入於第三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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