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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小史


  (清光緒二十八年)

  發端

  新史氏曰:國無大小,要在其國民所以用之者何如耳。今日言世界史者必嘖嘖道希臘,希臘之地不足以當吾一小省也。言希臘史者必嘖嘖道雅典、斯巴達,雅典、斯巴達之地舉不足以當吾一大縣也。斯巴達當來喀瓦士時代,其有完全公民權者不過九千人;雅典當克裡士典尼時代,其有完全公民權者不過萬六七千人,以視吾一大鄉鎮猶相懸絕也。而令數千年讀史者,無論言政治、言法律、言教育、言軍事、言生計、言學術、言技藝,皆不得不鼻之以為祖,向之以為鵠;而令數千年讀史者,心目中懸一偌大之雅典、偌大之斯巴達,一若其廣土眾民,與今日之英、俄、德、美相等者然。而豈知其版圖不過我古代一侯封,其戶口不過我古代一師團也(萬二千五百人為師)。嗚呼!果持何術而能至此?

  雅典與斯巴達,反對之兩極端也:斯巴達主干涉,雅典主自由;斯巴達重階級,雅典重平等;斯巴達善保守,雅典善改進;斯巴達右武,雅典右文;斯巴達貴刻苦,雅典貴樂利。此其大較也。顧猶有當注意者二事:一曰斯巴達驟強,而雅典漸進也;二曰斯巴達之建國專賴一豪傑之力,而雅典之建國則民族全體運動力使然也。斯、雅二邦優劣得失之林,在是焉矣。

  史家常言古代希臘者,今世歐洲之縮本也;吾以為古代希臘之雅典,又今世歐洲之英國之縮本也。其為海國也相類,其以商務致富強也相類,其思想發達也相類,其民以自由為性命也相類,其由專制政治進為貴族政治,由貴族政治進為完全之人民政治也相類,其進之以漸也相類。雅典之視英國,殆所謂具體而微者也。雅典立國之精神,歷數千年繼續不斷以傳至今日,雖其間或稍消歇,要不過如黃河之有伏流,畜其潛勢力於歷史之紙背,及其一出積石,則千里一曲,沛然莫之能禦也。十九世紀正雅典文明出伏流之時代也,豈惟英國,即今日世界上諸有名譽之國,皆移植雅典之花以自莊嚴者也。作《雅典小史》。

  第一節 雅典立國起原

  希臘四大族,其最強武者為德利安族,其最文明者為埃阿尼安族(參觀《斯巴達小志》第一節),彼則以斯巴達為代表,此則以雅典為代表也。雅典霸于遏狄加(Attica)。遏狄加者,中希臘偏東之一洲,而突出東海之一半島也,有大山脈障其後,與大陸相隔斷。全州濱海,海灣多而水深,適於碇泊,其平原開擴延亙於海面,交通最便。而雅典實為遏狄加之首府,初立國于高丘,其古城下距海平六百英尺,城下市街下距海平三百英尺,丘上平坦,東西袤一千英尺,南北廣五百英尺。爾後戶口日繁,始廣布於丘下之平原。

  太古之事不可深考,據其神話(希臘最尊鬼神,歷史名荷馬以前為「神話時代」),則西曆紀元前1795年,有阿啟基者,始治遏狄加;逮紀元前1550年,有啟克立布者,始為王,畫遏狄加州為十二國,各有酋長;其五代孫西士亞者,始統一十二國,名曰雅典,而諸市邑之貴族,悉為雅典之貴族。西士亞複分民為三階級:一曰貴族,二曰農民,三曰工匠。凡貴族皆埃阿尼亞人也,而其中複分四族。此等族制,至克裡士典尼改革時代,巋然尚存。

  第二節 王政之廢止

  當德利安人移住之際(西曆紀元1100年頃),埃阿尼安人之居皮羅般尼梭半島者,皆被逐而遁入遏狄加。有米蘭沙士者,遂為遏狄加王,其子哥特拉士,即雅典最後之王也。相傳當時斯巴達人入侵雅典,師將出,先祈於神,神托言曰:「若不殺雅典王,則戰必利。」斯軍壓境,國垂破矣。王哥特拉士聞敵人之受此神托也,乃微服夜入敵軍。斯巴達人不知其王也,殺之,翌晨視其鎧中印識,審為雅王,則大駭氣沮,謂拂神意,將遭顯罰,遂班師,而雅典獲安。雅人追念王之為國家流血也,謂此後嗣王亮無能追其盛德者,不足以瀆茲大位,遂廢王號(Kingly Rule),而置所謂「阿康」(Archon)者,以為一國之元首。阿康者,執政官之義也,是為雅典王政廢絕之始。

  【按】哥特拉士之盛德,史家或謂為齊東野語,信否未能確定。要之,希臘各國,當時皆厭君主專制之政,而貴族權力日漸增長,雖微此盛德之王,而雅典王政亦當漸就衰滅矣,但得此則益增其國史之名譽耳。

  第三節 由一人政體進為寡人政體

  雅典王號雖廢,然猶沿家族國體(The Family State)之舊習,未能遽變,故其王權之消滅,則以漸進。哥特拉士殉國後,而阿康之職,乃由子孫世襲,終身在職,其主權所在,未嘗有變也。雖然,其精神固異于昔時矣。疇昔之王不徒握政治權也,實為一國之祭司長,而主宗教之事。蓋地球上無論何國,其原始時代莫不皆然(按:中國亦然。《孟子》曰:「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其餘見於傳記者指不勝屈)。蓋以王為神裔,而其位為天授,此實擁護王政之甲胄也。雅典之廢王不置,非直變更其名號而已,實決破神權專制之護符。故哥特子孫任阿康職者,雖實際與從前君主無異,然已失「神聖不可侵犯」之資格,後此民政基礎實開於是。哥特之子米頓,為第一代阿康官,其後世及者十三代。等是君權也,而昔也無限,今也有限;昔也無責任,今也對於議會(貴族議會)而不得不負責任。貴族之權日昌一日矣。

  紀元前752年,遂改終身在職之制,定阿康之任期,以十年為一任,然猶限米頓之子孫方得就職。如是者複經四任,至紀元前714年,始改定一切貴族皆得有任阿康之權利。同683年,複大變革,改任期十年為一年,改阿康一人為九人,公任庶職同稱阿康。蓋由世襲君主制一變為終身阿康制,由終身制一變為十年制,再變為一年制,遂至為九人合議制。至是而王權之跡始熄,雅典之有正史,實起於此時。今將九阿康之名稱職權略述之。

  第一阿康,稱「阿康伊坡尼瑪」(Archon Eponymos)。蓋用其人之名以為年號,故得此名(希臘各國皆以君主之名為年號),其職權,為阿康會議之議長,代表國家威嚴,判決族制爭訟。

  第二阿康,稱「阿康巴士利亞」(Archon Basileus)。蓋行古代王者之職權,為一國之祭司長,凡關於宗教及殺人罪之爭訟由其判決。

  第三阿康,稱「阿康坡裡瑪加」(Archon Polemarchos)。掌軍政,為一國元帥,凡本國人與外國人之爭訟,由其判決。

  自余六阿康,統名「的士摩的」(Thesmothetai),立法者之義也。雖然,其職權非主制定法律,而實專任司法之事。凡爭訟之案不屬￿前三人者,則由此六人決之。

  第四節 平民與貴族之爭

  前此政權之變遷,由世襲而選舉,由永任而限期,由獨裁而合議,皆貴族之力為之也,至是遂為貴族共和制。所謂「歐巴特列士」(Eupatrids)(即雅典貴族之名,第一章所謂貴族四族,皆以此為總稱)者,握一國主權,其餘人民憔悴更甚於昔。蓋昔者君主雖以無責任之神權臨民,然獨夫之勢力終不敵多數,故其施政尚往往公平,順民所欲。及貴族政治興,全注重一階級之利益,且恃其團體,無所忌憚,行政、司法之權,皆在彼輩;自餘人民學識寡淺,不知法律,一任其所左右。人民多陷於農奴之地位,受地于貴族而代之耕,舉債以自給,債不能償,則自鬻其身及其妻孥以為人役。至是階級之間懸隔益甚,平民之憾貴族深入骨髓,革命之機日急一日。

  【按】貴族舉債于民而壟其利,古代萬國所同也。《戰國策》稱孟嘗君使馮諼持券往薛索逋,皆此類也。

  當時遏狄加之人民,因其土地自然之結果,其職業大別為三種:第一居於山谷者,其地產少、其牧場乏,故其民瘠貧,稱為山谷黨。第二居於海濱者,從事造船、航海、制鹽、漁魚諸業,其生計稍裕,稱為海濱黨。第三居於平原者,遏狄加全州之利益皆在平原,其附近多海灣,諸島橫接於海岸,農業商利皆集於是。而貴族實壟斷其間焉,稱為平原黨。三黨之害苦樂既已懸殊,而古代法律所以保護債主權利者特重,債權者得沒收債務之財產、子女及其本身(債權者,謂有索債之權利者也,即債主也。債務者謂有償債之義務者也,即負債人也。此二語為日本法律上之名詞,今以其確切,故採用之)。平原党利用此法律,益高其息率,務使負債之人民無力負擔,因以籍沒其產,奴隸其人。兼併盛行,中產之家不能自活,束縛日甚,自由殆漸滅亡。

  雖然,埃阿尼亞之人民,最愛自由者也,必非能忍此而終古者也。於是紀元前621年,競爭之潮達於極點:其山谷黨激昂已甚,亟欲行破壞手段以達改革之目的;其海濱党稍持溫和主義,欲以正義要求貴族,使之承諾;至其敵愾之精神則兩者相均。先是,雅典之法律,皆不文之法律也(不文者,謂未嘗著者之竹帛,制為定本者也。如英國之憲法,即所謂不文憲法也)。人民概無所知,一任貴族之上下其手,以故民益無所依賴,無所控訴。至是彼兩黨所以要求于平原黨者,其第一事曰「當先使我輩知法律之為何物」。平原黨財力雖厚,至其人數實不逮彼等遠甚也,故不得不有所憚。於是舉阿康中之一人名德拉康者,使之制定法律,後世所稱《德氏律》是也。德拉康非草制新律,而編纂舊律也,採集前代野蠻殘酷之制而引申發明之。自《德氏律》布,而人民之無告益甚。史家某嘗言德拉康之法律,非以墨書者,而以血書者也,其刻薄寡恩,可想見矣。雖然,法律之公佈與否,實為人民權利之第一關頭。《德氏律》雖不足道,然自有此舉,而人民得有所憑藉,以為競權之的,實開梭倫立法之先河,而雅典政治自茲一進步矣。

  【按】法律公佈,實為保護國民權利之最要著。能得良法律者上也,即不能,猶勝於無法而任暴君汙吏之意也。蓋法律既已公佈,則無論治人者與治於人者,皆不得不同受治於法律之下。《孟子》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即其義也(我國民間俗諺有二語云:「天子犯法庶民同罪。」此語實含至理。惜乎吾國未嘗勒定一君民共守之法律,如何而謂之法,如何而謂之犯,其界說漠然不分明,故此言不過一空言耳)。故泰西國民之爭權利者,必以求得一公佈之法律為起點,希臘、羅馬之前事,莫不皆然矣;(羅馬自立十二銅表,頒行法律後,民政乃立,國日以強)。近世各國之流血以爭憲法,亦推此意而光大之者也。故英國有《大憲章》《權利法典》等,而立憲之基礎以成;匈加利有《金牛憲章》,而自治之根芽不滅。推原其始,皆由治於人者與治人者爭權限,而經千辛萬苦以得之者也。而今日歐美國民所以日進者,實皆賴是矣。吾國《周禮》言「懸法象魏,使民讀之」;《左傳》鄭子產答晉韓起語,亦言國君有與商人立約事。蓋春秋以前,其法律尚時或有與民同之之意焉。洎後世專制政體日益進化,馴至一朝律例,不許民間窺誦,則非直君權無限,並吏權亦無限矣。

  第五節 大哲梭倫之出現

  德拉康之新法既不能宜民,亂機益磅礴,勢將破裂,不可終日。於是有救時之大豪傑出焉,曰梭倫(Solon)。梭倫者,賢王哥特拉士之苗裔,而雅典之名門也。生西曆紀元前638年,正全國党爭萌芽之時也。稍長,家中落,因從事商業,遍歷埃及及亞細亞諸地,覽其文明,大有所心得,好為詩歌,長於哲學。歸國後,以撒拉迷士島之役立戰功(撒拉迷士島者,本雅典屬地,後為米加拉邦所略取。雅典人初屢與爭,不能恢復,敵愾之念漸消失,至設禁令,謂有言用兵此島者,處以死刑。梭倫以此島為遏狄加第一海港,其得失為雅典命脈所關,乃自作詩,佯狂行歌於市中,謂與其為失地蒙詬之雅典人,不如為希臘一僻邑之民。於是人心大感動,解除此禁,卒使梭倫為大將,征撒島而恢復之,紀元前600年頃之事也),名譽益高。梭倫見國中商業日興,中等社會勃起,因知夫前此貴族獨握政權之制之不可以久也。以為非調和階級之爭,不足以致治,慨然有以此事為己任之志,屢遊說貴族間,使漸感悟。至《德氏律》發佈後三十年,即紀元前594年,貧民之情狀實不堪命,貴族若不讓步,則恐有梟雄乘之以行僭主之制,危機迫于一發,於是乃公舉梭倫為第一阿康,畀以全權,使為國家制定改革方案。人民鹹歡迎之,各黨派顒顒屬望,梭倫乃得大行其志,自是雅典開一新天地。

  【按】各國改革之業,其主動力者恒在中等社會。蓋上等社會之人,皆憑藉舊弊以為衣食,其反對於改革,勢使然矣;下等社會之人,其學識乏,其資財乏,其閱歷乏,往往輕躁以取敗,一敗矣即不能複振。故惟中等社會,為一國進步之機鍵焉。梭倫之能成大業,亦由洞悉時勢,而順應此原動力使然也。中等社會者何?則宦而未達者,學而未仕者,商而致小康者,皆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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