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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節 論生利分利(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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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不勞力也,何以不為分利?曰:彼未及生利之年,宜儲備其力以為他日生利之用也。兒童者,實一國將來之真母財也(生計學家言:以人身之德、慧、術、智為生產力之一種,亦謂之無形之資本。故凡兒童皆可謂為一國之無形資本也)。老人不勞力也,何以不為分利?曰:彼已過生利之年,其前此所生利,既有所儲備,而今之所享,非分之於他人者也。《記》曰:「十六以下,上所長也。六十以上,上所養也。」誠以其在一群之地位當如是也。若夫少年時代荒嬉學業,不思預備將來所以報效國民之道,致使長成百無一能。若此者,則雖未成年,已不得不謂之分利。又如壯年時代無業游手,曾未嘗致絲毫之力,有所貢獻於其群,及老而廢焉,徒待養於公產。若是者,則雖及耄期,仍不得不謂之分利。我中國之兒童、老人,若此者蓋十而六七焉。故我國兒童、老人之分利者,亦十而六七也。 地主往往不自勞力,而生計家不謂之分利(亦有謂為分利者)。何也?彼其前此之所以得此土地者,未有不從勞力而來。今之所享,即其前此勞力之所儲備,而用之未盡者也(與老人不為分利者同例)。若夫藉父兄之業,其所以得此土地「所有權」者,既非經本身之勞力而複一無所事,惟衣租食稅以自豪者,斯不得不謂之分利。故我中國之地主,其分利者亦十而六七也(萬國皆同)。然此等皆可謂之紈袴子弟,故不為另立一門。 以上說「不勞力之分利者」竟。 第二,勞力而仍分利者。 一、奴婢。女婢之勞力,有視尋常人加數倍者。雖然,其所勞之力,只以伺主人之顰笑,供主人之使令。其力用之而無所複,故謂之分利。此分利種族之最易見者。 二、優妓。優妓固有所甚勞甚苦者存,然其勞力皆無所複,且能牽動他人,而使之並為分利者,故其分利之毒亦頗甚。 以上兩者,其分利未必為本人之所欲,而有迫之使不得不然者。故分利之罪不在本人,而在迫之之人。凡有迫而分利者,皆屬此類(衙署之皂隸與奴婢同類者,彼好自為之,非有迫之者也。故彼輩不可不自負其分利之責任,故謂之不勞力而分利者)。 三、讀書人。士、農、工、商,號稱國之四民,而讀書人褒然居首焉。據斯密之論,則雖泰西之讀書人,彼且以為分利矣。顧吾平心論之,則西國之讀書人,其分利者雖或十之一二,其生利者猶十之七八。何也?彼其學成之後,非醫生,則法官也,則律師也,否則傳教也,學校教師也。若其學工商業,直接以生利者,更無論矣。故斯密之說,施諸彼,吾不敢袒焉,若在我國,則至當無以易矣。吾國讀書界之現象,最奇者有二:一曰無所謂卒業不卒業也。二曰藉令卒業矣,而不知其所學作何用也?其潦倒者,則八股八韻,風簷矮屋,磨至頭童齒豁之年;其騰達者,則誇耀妻妾,武斷鄉曲,以為維桑與梓之蠹。謂其導民以知識耶,吾見讀書人多而國日愚也;謂其誨民以道德耶,吾見讀書人多而俗日偷也。四體不勤,五穀不分,偷懦憚事,無廉恥而嗜飲食,讀書人實一種寄生蟲也。在民為蠹,在國為虱也(若考據家、若詞章家及近今輕薄之時勢家,皆分利之尤者也。彼等或以為吾雖無益於群,亦無害於群,而不知其提倡此謬種以消耗後進之腦力,腐敗國民之道德,害已重矣。藉雲無益亦無害,而坐蝕一國之母財,寧得謂非害耶?若講明道學匡翼民德以培國家元氣者不在此論,而惜乎我國讀書界,能若此者萬億人中不得一二也)。 四、教師。讀書人中為教師者,宜若非分利然。雖然,所教成者為一群之公益,則謂之生利;所教成者為一群之公蠹,則謂之分利。彼今日之讀書人,實前此之教師所產也。他日之讀書人,又今此之教師所產也。日產公蠹,謂之不分利得乎? 五、官吏之一小半。斯密·亞丹以官吏為分利,後人糾之詳矣。雖然,若中國之官吏,則無論為勞力者、不勞力者,而皆不得不謂之分利。官吏之勞力者,若京官之軍機大臣,軍機章京,各部署之掌印主稿司員,外官之督撫,乃至實缺之提鎮、司道、府廳、州縣、各要局之委員,以及出使大臣、領事等皆是矣。其數度不過官吏中十之一二。此輩固自謂盡瘁于王事,鞅掌于賢勞也。至問其勞力所用者在何處,在腳靴、手版耳,簿書、期會耳。問其于國民公益有絲毫關係乎?無有也。英人邊沁嘗言:「政府者,有害之物也,然所以設之者,以小害物制大害物而已。」日人西村茂樹申其義曰:「政府害民之事少,而能制止他之大害者,謂之良政府;害民之事多,而不能制止他之大害者,謂之惡政府。」若是乎官吏之分利賊民,固已鐵案如山,不容為諱矣,特視其所賊之率多少何如耳。然苟能奉其職以為民捍禦他種大災害,則其間接所生之利,足以償其直接所分者而有餘,故文明國之官吏,不得謂之分利。夫國民之所謂大災害者何也?則水旱、癘疫之流行也,豪強之欺淩也,爭鬩之枉屈也,盜賊之橫恣也,其尤甚者,則外侮之攘奪,喪我主權,失我公產也。若此者,皆不能不仰匡救於政府。政府而能捍衛是者,則民雖獻其血汗所得之權利之一二以贍養之,亦不過如營業者之有保險,而非可吝、非可避者也。若中國則何有焉?民有災而不能恤,民有枉而不能伸也,餓殍遍道而不能救也,群盜滿山而不能監也,浸假而弄兵召戎,一遇挫敗,則割胸肋、剝脂膏以為償也;浸假而畏敵如虎,承伺顰笑,則壓同胞、媚仇讎以自固也。由前之說,則有官吏如無官吏,由後之說,則有官吏反不如其無官吏。夫官吏而不能捍民之患,則固已害矣。況以官吏之故,而民患益深且劇焉。是他種之分利分其一,而此輩之分利分其二也(勞力而分利之官吏,其罪倍於不勞力而分利者)。故中國之官吏,實分利之罪魁,而他種之分利者,大率由彼輩而生者也。 六、商業中之分利者。既執業斯不可謂之分利。雖然,亦有辨焉:吾以為今日中國人所執之商業,其不分利者不過十六七,而其分利者尚十二三。如彼投機射利,俗所稱買空賣空者,其操術類於賭博,其用心等於棍騙,斯為分利無論矣。至如劇園、酒樓之類,導人於分利之途者,雖主者極勤勞,而不得不謂之分利;又如售賣分利之事物,如鴉片、淡巴菰、酒及一切有害衛生之物,脂粉、首飾及一切婦女冶容之物,香燭、楮爆及一切神祇供享之物,古董、書畫及一切名士玩耍之物,印刷八股、小說、考據、詞章等無用書籍,乃至文人墨客一切特別精緻之物(吾八年前曾與一友行京師琉璃廠,數其商店不屬分利者十不得一)。諸凡業此者,皆分利者也。雖然,其罪不在執此業者,而在用此物者。何以故?苟無人焉從而流通之,則其業不禁自絕故。故此等實分利之果,而非分利之因也。 七、農工業之分利者。農工業亦有分利者乎?曰:有。如農之種罌粟,種煙葉,工之製造各種無益有害之物者,皆分利也。然科其罪,則亦與前所論之商業同,不可謂直接之分利(如種罌粟之分利,人人知之矣。然以塞入口之漏卮,則又反似生利而非分利。雖然,種者愈多吸者亦愈多,是此業又轉為分利之因矣)。又如分功不細,成物遲鈍,則工雖勞而亦分利(如業針者,以一人始終其事,窮日之力不能成一針,若分其功而各專一事焉,凡為針之事十七八,以十八人分任之則日可得八萬六千針,是人日四千八百也,一人任之日成其一,是所廢者四千六百七十九矣。此等力皆委之無用,故曰分利);器械不具,趨事拙久,則工雖勞而亦分利(若有鐵路三日可達之路,無之則需二十日,是使人廢其十七日於旅行中,其力委之無用,故曰分利。又如有鐵路則十噸之貨物,不需人馬之力,不數日而可以致千里,苟無之而恃車輛焉以十車載之走半月,馬力人力皆委之無用,斯分利矣。若並車輛而無焉,以數十人負載之,走一月始達,其力之委於無用者更多,斯益分利矣。又如開礦,無機器而百人乃任此役,有機器則數人任之而有餘。推之凡百工作,莫不皆然。夫人只有此數也,人之力只有此數也。用之於此則不能同時複用之於彼,以一人一日可成之物,而今乃需百人百日,則此九十九人、九十九日皆委之無用也,故曰分利)。此等若充類至盡,則雖以今日極文明國之工藝,庸詎知後人視之,不有以為分利之尤者乎?故以分利之罪罪我工傭,不可也。雖然,以今日我國之工,與歐美諸國之工比較,固不可不謂之分利。若此者,非民之罪,有司之罪也;非一人之罪,團體之罪也。 以上說「勞力而仍分利者」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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