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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節 論生利分利(2)


  分利者之種類,大別有二:一曰不勞力而分利者,二曰勞力而仍分利者。

  第一,不勞力而分利者。

  一、乞丐。其人非老非幼非廢疾,以堂堂七尺之軀,乃至不能自養,而行乞於途。是蕩與惰二者必居一也。人即憐而活之,而為虱于一群莫大焉,故此輩非可憫而可憎也。若君上失政,天災流行,干戈劫後,不以此論。

  二、盜竊。盜者未嘗不用體力,竊者未嘗不用心力,然此不得以勞力論也。蓋其所用力,不敢以與人共見也。此其為分利最易明,不待贅論。

  三、棍騙。棍騙者亦盜竊之一種也,然其操術稍精,其破裂稍難。故其毒害亦較深,而所分之利往往更巨。棍騙之種類繁多,非可悉舉,如聚賭者,如巫覡,如堪輿、星相、蔔筮之流,皆歸此類。不能醫而冒醫為衣食者,亦歸此類。

  四、僧、道。歐洲教會之牧師、神父,識者以為國之大蠧。前所引斯密·亞丹之言,半為彼輩而發也。至近世革命屢起,奪其特權以儕齊民,然後歐治乃平。雖然,歐之教會雖無實,然猶以覺民為名也。中國之僧、道,則名實兩無取矣。

  五、紈袴子弟。西人之養子也,育之使長成,教之以學業,令其足以自營自活。父母之責任,如是而已。及其既能自營矣,自活矣,則析而居之。他日父母遺產之能屬￿己與否,非所知也。故其故家子弟,皆絕依賴根性,無敢托庇前人餘蔭以自暇逸。中國不然,家有數畝薄田,其子弟輒驕奢淫佚,一無生業,而豪宦豪商之裔,更不待論。又以同居不析產為盛德,矯偽相效,往往有一家丁口至百數十人者。假使其家有萬金之產,則其百數十人之婦女子弟,皆囂囂然曰:吾之家乃萬金之素封家也。曾亦思此萬金者,析之為數百十焉。各人所占,能有幾何?而此百數十人,皆以萬金之奉自奉,而于家中生計絲毫不負其責任。吾見所謂故家名門,若此者比比然矣。又不必故家名門也,即以尋常論之,大率一家之中,其生利者不過一二人,而分利者動十數人。夫以一人之資本勞力而自養焉,雖中下之材,而猶不至於不結,以一人之資本勞力而養十數人,雖賢智未有能善其後者也。故不得不歲耗其母財以為消費,而遂以陷於困窮。我國國民之總歲殖,所以不能多斥以為母財之用者,其大原因未始不由家族制度之不適宜使然也。故俗語曰:「富不過三代。」夫使能善用富,則雖十代百代可也,而吾中國率不能過三代者何也?生之者一人,而食之者百人,生之者一日,而食之者百日。雖有巨母,其何足以再世也。西國法律所以重保護富民者,為其為一國積母財,積之愈久,則其數愈巨,斥母興業,人已交利,而國殖歲進,喬木世臣所以為貴也。中國則貧有世襲,而富無世襲,此亦母財消耗之明效大驗矣。而其咎實紈袴子弟屍之。紈袴子弟者,真一國之大蝥賊也。雖然,追本窮原,則咎又不專在其子弟,而兼在其父兄。為父兄者既以自累(己所生之利為子弟所分,故曰自累),而複以累其子弟(令子弟不能為生利之人,故曰累子弟),是誠愚不可及矣。

  六、浪子。浪子者,紈袴子弟居其強半,亦有非紈袴而亦浪子者。此類之人,尚未至為乞丐,尚未至為盜騙,其生涯也,飲酒看花,鬥雞走狗,馳馬角戲,六博蹋踘,吸鴉片,狎遊妓,舍此之外,毫無所事,而衣必選色,食必選味。此類之人,其結局也,盜騙、乞丐二者,必居一於是。

  七、兵勇及應武試者。生計家之論軍人,有以為生利者,有以為分利者。吾謂今世文明國之軍人,決不可謂之分利。何也?若無國防,則國難屢起,民將不得安其業。故軍人者,實生利之民之保險也。藉曰分利矣,然亦當屬￿勞力而分利之一類。中國則不然,中國之兵勇,實不勞力而分利者也。中國之兵勇,實兼浪子、盜騙、乞丐三者之長而有之者也。兵勇既皆分利,其應武試者,若武童、武生、武舉、武進士之流,更不待論。

  八、官吏之一大半。中國之官吏,皆分利者也,然其勞力而分利者居小半,不勞力而分利者居大半。不勞力而分利者,其在京官中,則除軍機大臣、章京及各部主稿、司員外,自余各官皆是也;其在外官中,則凡候補需次人員及道班、同通班、佐雜班實缺者之大半皆是也。此類人之性質位置,與下篇第三類略相似,至其勞力而分利者,及其分利之理由,下篇乃論之。

  九、緣附於官以為養者。此等人所包甚廣,官親也,幕客也,胥吏也,僕役也,皂隸也,訟棍也。其性質大略相等,吾不暇遍論,但約括以此名。此類人,大率強而黠者則豺虎也,弱而笨者則蝗蝻也,其害群一也,一州縣衙署而豢養此輩動數百人,他可知矣。通計全國衣食於此間者,殆常數百余萬人,此階級亦幾蔚成大國矣。

  十、土豪鄉紳。土豪鄉紳,大率皆紈袴子弟,讀書人、官吏、及緣附於官者,之四類人所變相也。雖然,亦有不屬￿此四類人,而不得不謂之土豪鄉紳者。即本屬￿四類,而既已變相,則亦自別成為一孽種,故不得不另立一門以總括之。而此等實分利中之最強有力者也。

  十一、婦女之一大半。論者或以婦女為全屬分利者,斯不通之論也。婦人之生育子女,為對於人群第一義務,無論矣。即其主持家計,司閫以內之事,亦與生計學上分勞之理相合。蓋無婦女,則為男子者不得不兼營室內之事,業不專而生利之效減矣。故加普通婦女以分利之名不可也。雖然,中國婦女,則分利者十六七,而不分利者僅十三四。何以言之?凡人當盡其才,婦人之能力,雖有劣於男子之點,亦有優於男子之點。誠使能發揮而利用之,則其于人群生計,增益實巨。觀西國之學校教師、商店會計,用婦女者強半,可以知其故矣。大抵總一國婦女,其當從事於室內生利事業者十而六(育兒女治家計,即室內生利事業也),其當從事於室外生利事業者十而四(泰西成年未婚之女子,率皆有所執業以自養,即從事於室外生利事業者也)。而中國婦女,但有前者而無後者焉。是分利者已居其四矣,而所謂室內生利事業者,又複不能盡其用。不讀書、不識字、不知會計之方、不識教子之法,蓮步夭嬈,不能操作。凡此皆其不適於生利之原因也。故通一國總率而計,則分利者十六七,而不分利者僅十三四也。

  十二、廢疾。廢疾者之為分利,不辨而明。雖然,苟在文明國,有訓盲訓啞等學校,雖有廢疾,而往往使之操作工藝,足以自養,故其分利不多。中國苟遇此等無告,則皆有分而無生者也。是非好自為之,而天然之缺憾及政府之失職,使之不得不然也。

  十三、罪人。人至犯公罪而系縲刑,必其對於一群之利益,有所侵害明矣。故罪人之本屬分利者,殆十而八九也(但今日文明未至、法律未完,則犯罪者或未必真罪,未必皆害一群公益也)。雖然,及其既犯罪之後,以一群治安所系,不得不置諸囹圄以示懲。既入囹圄,惟受淩虐,一無所事,是使之重分利地。監之十年,則其分利者十年,監者百人,則其分利者百人,日損公家之母財以畜之,其蠹群抑更甚矣。故各文明國之懲累囚也,不以虐刑而以苦役(古者輸司空、輸城旦、輸鬼薪即是此意),誠得其道也。中國則獄囚充塞,而此輩既自苦,複無以自給,而不得不仰食于縣官或所親。是亦分利之一大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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