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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華工禁約(2)


  二 禁例

  光緒二十年條約第二款有「遵現時之例及嗣後所定之例」一語,第三款有「遵守美國政府隨時酌定章程」一語,此皆外交家猾黠之手段,明欺我中國,為推翻兩國公權實行自立私例之地步也。我國外交家不知其用意之所存,漫然許之。自茲以往,雖有千百苛例,而莫得與之爭,此所謂合九州鐵鑄一大錯也。今將美國政府所頒禁例之年月及款目,略列一表如下:

  新大陸遊記

  美國禁例,非特內地人瞠乎未聞也,即旅居彼中數十年者,尚或茫然不能窮其形。因定例既已煩苛,而例之外複有案,一案之行,而後此複援以為例。其稅關及司法之人,任意上下其手,而我莫能與校。故案之多益不可思議,欲盡紀之,常累數萬言。今為悉心排比,分類列之,以清眉目。關心民瘼者,庶一省覽焉。

  甲、華人之有入美權利者。

  一、官吏(及其隨僕),二、傳教(學校教師亦歸此項),三、遊學,四、商人,五、遊歷(以上五項皆光緒二十年條約所訂明者)。六、商人之妻及子女,七、工人,有當1882年以前已至美國,經在稅關註冊,且有合例之憑據者,則可以複來美。其合例憑據如下:(一)有父母、妻、子女現在美國者,(二)有實業值銀一千元在美國者,(三)有債券值銀一千元以上在美國者(以上二項乃1884年禁例所許者)

  乙、華人之許暫入美境者。

  一、假道(如往加拿大、墨西哥、西印度群島及中美洲、南美洲等處,必須由美國假道者),二、賽會(來觀博覽會,或辦貨物來賽會者)

  丙、合例華人入境之限制。

  一、護照。甲款所列七項合例之華人,必須持有合式之護照,乃得來美。其所謂合式者如下:(一)須由出口之港埠領有該地方官認可之護照。其有權發給此護照之人如下:1.中國各海關道,2.香港華民政務司,3.英屬加拿大稅務司,4.在外國經商之華商能向該國政府求得護照認可者,亦作合例 [附注:其禁例注明不得發給護照之人如下:(1)中國駐美領事不得發給,(2)中國駐各國領事不得發給,(3)墨西哥政府不得發給]。(二)領得護照後,須經由該港埠之美國領事簽名蓋印認可。(三)其護照中必須有本人照相。(四)其護照中所列各款目務須一一注明,不得少有欠缺。

  二、入境口岸。甲款所列七項人,除官吏外,不許由下列各口岸以外之地方入美境(下所列諸地皆有專理華人入境委員駐紮):(一)舊金山,(二)砵侖,(三)波士頓,(四)紐約,(五)紐柯連,(六)砵黨順,(七)律注潤,(八)聖亞路便士,(九)摩鸞,(十)博芙爐,(十一)森亞士,(十二)參巴,(十三)山姐故,(十四)檀香山。

  【按】1902年(即去年)戶部所頒之例,尚有廿二口岸准入境者,今年新例,裁餘十四耳。

  丁、例中之挑剔苛禁。

  一、普通之苛禁。

  (一)雖攜有合式之護照,但於護照所列各款,有漏注一條者,即不准入境。【按】上海、天津各處所發給之護照,多有因此致梗者。余所聞有某大吏之子遊學者,緣此阻延數月不得入境。(二)雖攜有合式之護照,至入境時,仍由該稅關委員查詰口供。若口供有一語不合,則作為冒認,不許入境。【按】華人以此被撥回者,不計其數。(三)雖攜有合式之護照,若經醫生考察,認為有傳染病者,即不許入境。【按】此乃今年美國所新頒之《海外移民法案》特著者,其例本不專為華人而設,惟行諸華人者特加嚴酷。今年五六月間,有北洋大學堂學生某君到美,醫生謂其有眼疾可以傳染,遂遞解回籍。

  二、對於遊學者之苛禁。

  (一)執遊學之護照入境,既入境後,查有作工等弊,即驅逐回籍。【按】此例其阻礙於我學界前途者最甚。美國寒士,其且工且學者,殆十而六七。日本在美之私費學生,大率皆半歲作工,半歲讀書,以供學費。此例行,使我國苦學界永不能擴充於美國也。(二)非習高等學問者,不許入境。今年七月新發之禁例雲。所謂學生者,專指欲來美習高等學問,或專門學,因在故國無從學習者。【按】此例最苛,此後非持有本國中學卒業文憑者,當不准入美。(三)必預備學至卒業時所需之費用。其費用或以現銀,或以匯票,或由某店號擔保,經稅關委員驗明屬實,乃得入境。【按】此例亦今年七月新立。要之,總不許我國寒士得求學于美國耳。

  三、對於商人之苛禁:其法律嚴密,不可思議。今更類分之。

  (一)商人之資格。1.惟鋪店之股東乃謂之商,其餘店中所雇用之人,若總辦人、若管銀人、若買手、若賣手、若書記、若管數人、若代理人、若學生意者,一概不得有商人之資格。【按】此等例所謂無理取鬧者也。安有以一鋪之大,而僅一東家能兼諸役者?然則名為禁工,其實並禁商也。彼謂以工人庸廉爭利之故。然則華人店鋪中所用夥伴,亦豈爭美工之利耶?要之,欲絕吾人往美之路而已。2.凡開酒樓、餐館、開呂宋煙紙煙工廠、開制靴制帽廠、開裁縫店者,皆不得有商人資格。【按】彼立此例之口實,以此等業需用工人也。然業此者其每年與美人貿易,消美貨最多。此而禁之,孰謂平情。

  (二)在美華商之返國複來者:1.華商欲回國者,須于出口時覓得華人以外之證人二名,矢誓證明其人曾在美國經商一年以外者(華人不得作證)。2.其證書必須誓明從前並未作過工業,除經商外並無別業。3.其護照限一年可以複來,一年以外,則所持之證券作為廢紙(或有疾病及本人不能趨避之事故者,可以展限一年。惟須求得前由美國出口處之中國領事發給憑紙證明)

  四、對於註冊華工之苛禁。

  中美所訂禁約,本有並非將華工盡行禁絕一語。故美政府於1882年令現在已到美境之華工,報名註冊,其攜有冊籍者,許住美國,並可以歸國複來。然其額外之苛禁,亦有種種:

  (一)必須在美國有未斷之關係者(如甲款第七項所列);(二)所謂有妻在美國者,須為合例結婚,並已娶一年之久者;(三)所謂債權,必須屬￿未妥之數目,非複到美不能索取者,並非債務者同到裁判所證明認欠(以上兩條參觀甲款第七項);(四)註冊之華工欲返國再來者,可以求所在地之稅關發給護照。其法如下:1.繕寫切實口供,注明或眷屬、或欠項、或產業若干,失誓無虛。2.將身材高矮,面目顏色,肥瘦輕重,四肢長短,及面龐上有何特別之痣認,一一注明護照中。3.須照相兩片,一正面,一側面,帖於護照中。4.5.護照限用一年,過期不復來,作為廢紙。

  五、對於外籍華人之苛禁。

  (一)美籍者:光緒二十年之條約,聲明中國人不得入美籍,此事半由美國政府之意,半由中國政府之意。至華童產於美國者,照例不以華人論。但亦立種種苛例,其欲回國而複來美者,大約亦與回國之華商無異。(二)他國籍者:禁例中聲明凡入加拿大英籍、入墨西哥籍者,皆以華人論,如欲入美,一須遵從禁例。

  戊、堵截來路。

  華人欲入美者,必有所自來之路,從此處堵之,正本清源,簡易直接,其手段為最辣。今列其方法如下:

  一、堵截船車:(一)1884年改正禁例第二款云:「凡船隻由外國港口來美,其船主若有意接載華工來美,或令、或幫、或准華工登岸,議監禁罰款。每帶一人,罰款五百元,或監禁一年(惟或因避風駛入美港,或順經美港以入他國之船隻,不在此例)。」(二)1902年戶部所頒禁例第十九款云:「火車若載有不合例之華人入美境,其罰例與船隻同。」(三) 1884年禁例第八第十款云:「凡船隻由外國港埠來美,其船未抵埔之先,船主要將所載華客名數,及其護照所填履歷,繳交稅務司。若船主有意抗犯此例,即將其船充公,歸為美國管業。」

  二、堵截偷關:1884年禁例第十一款云:「凡人或有意、或幫助、或引帶不合例入美之華人由岸而入或由船而登美境者,議監禁罰款。每帶一人,罰款一千元,或監禁一年。」

  己、過關虐詰。

  美政府定例,雖持有合式護照之華人到境,仍須盤問口供屬實,乃能過關。故種種苛待情狀,半由此而生。今舉其例(此等例非明著於公佈之法律者,惟親至其地能見之。求諸法文無有也):

  一、木屋監禁。丙款第二項所列之十四口岸,皆各設有木屋。其湫隘狼藉,甚於狴犴。凡華人到關者,無論合例不合例,一概先撥入此木屋候審(大抵搭一二等客艙,且經埠上有名望人保證者,僅可免木屋之辱)

  二、審問延遲。已入木屋者,常或延遲至二三十日始行開審。

  三、審問違法。(一)審問者非由司法官,不過任憑稅關委員之意,上下其手。(二)審問時無陪審人,亦不許旁聽,大反于文明國讞獄之通例。(三)未審問以前,雖本人之父母親友亦不許探問,待之虐於重囚。(四)審問之口供,不許抄錄宣佈。【按】此其立心何在耶?故稅關員之若何搗鬼,雖通美國之法律家,無從知之,無從非難之。(五)經關員批斷謂不合例者,本人若不服,欲翻案上控,必須仍經該關員之手,呈於工商部。惟上控只許一次,又批斷後經三日不上控者,以後即無複上控之權利。

  四、用罪囚法量身。此法所用名巴太連量身機器,乃法國人名巴太連者所創,現歐美各國獄中所通用以量囚徒者。蓋囚徒屢有逃獄之弊,故用此法。先照其相,全身、半身、正面、背面,左側面、右側面,複以機器量其頭骨若干闊,眼耳鼻口之距離各若干,身長若干,手足長若干,肩與肘、肘與腕、腕與膝、膝與脛距離各若干,伸臂而量之,複屈臂而量之,雙立而量之,複亍立而量之(其量時皆裸體),又指節、趾節長若干,無一不纖悉而登錄。所以使罪囚逃獄者,雖在千裡外,猶無從漏網也。今華工來美者未嘗有罪,而辱之若囚徒。非徒蔑視我國家之尊榮,抑亦蹂躪人類之權利。美之野蠻舉動,至是而極。聞是而不髮指眥裂、泣數行下者,尚得為有人心耶(此例乃今年七月新例所定,現僅用之註冊華工及假道華工。其甲款前六項所列之人等,尚未受此虐待)

  五、防疫苛禁。若遇香港等處有疫症時,則所有華人須到港外之痘房,裸體用硫磺水薰浴。然每年防疫之月,殆及半數,行旅大苦之。

  加拿大各屬,亦同此例。前張蔭桓賀英皇加冕時,一切參贊、隨員同受此辱。

  庚、暫入美境者之苛待。

  一、賽會人員。從前芝加高賽會時,華人因緣以入境者不少。今值明年聖路易博覽會將開,故今年七月,特頒禁例如下:

  (一)凡欲入美國賽會者,要將合例可信之憑據遞交入口關員,內要表明得有賽會值理批准利權憑據,或表明乃系得批准者雇用在會場宜用之工人。(二)要將本人影相三紙呈關員,且遵從該員量度,以為證認(此殆亦用巴太連機器)。(三)准入境後,要直往會場,不得中途停止。在會場中,要做入境時所認做之工藝。(四)賽會畢,限三十日內,要從直路即回日前入口之關,搭最先開行之船期,速離美境。(五)每人必具保單銀五百元(美金),或由有責任之人,或由保單公司,具備交該入口處關員。【按】余初至華盛頓時,適值中國政府所派往聖路易預備賽會做工之人將到,該關員照例索每人五百元保單,我公使與外部交涉數次,請由公使作保。該關員仍多方駁詰,僅乃得許。嘻,公使之言,竟不如五百金之重耶!可歎,可憤!(六)由關員派出差役若干,到賽會場監守此等華人,以防逃走。

  二、假道人員。華工假道美境往別國,本由光緒二十年和約所訂明,而美政府亦設防禁諸例如下:

  (一)凡假道者,須將所買得直過美國所到之地或船紙或車紙,遞呈關員。(二)凡假道者,或由本人,或由有責任之人,或由給彼船紙、車紙之公司,具保單銀五百元。(三)凡假道者,必須用巴太連機器量度身材(非工人者不在此例)

  辛、雜例。

  一、冊紙。凡現在居美國之華工,如未攜有1882年政府所給之冊紙,即作為偷關入境,查得者即驅逐回籍。【按】此例近一兩年內到處嚴行,派偵員查冊,備極騷擾。餘在美數月,所見坐此撥出境者,無慮數百人。

  二、雜工。凡非假道之華人,如船上所用水手、廚役諸工,皆不得以保單登岸。

  以上所列,雖或未能具備,然掛漏亦罕矣。此篇乃搜輯美國前後例案十數通,由中西文比較參考,分類列出者。排比校勘頗費日力,讀者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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