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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華工禁約(1)


  ◎附錄一 記華工禁約

  一 其歷史

  華工之往美,實由美人招之使來也。當加罅寬尼省初合併美國之時,急於拓殖,而歐洲及本國東部之移民憚其遼遠,來者不多,資本家苦之。及覓得金礦,盛開鐵路,而勞傭之缺乏更甚,是以渡海而求之於中國。今者加罅寬尼之繁盛,實吾中國人血汗所造出之世界也。何也?無金礦,無鐵路,則無加罅寬尼,而加罅寬尼之金礦、鐵路,皆自中國人之手而開採而築造者也。

  同治七年,即1868年,《中美續訂通商條款》第五條云:

  大清國與大美國切念人民互相來往,或願常住入籍,或願隨時來往,皆須聽其自由,不得禁阻。

  第六條云:

  中國人至美國,或遊歷各處,或常行居住,美國必須按照相待最優之國所得遊歷與常住之利益,俾中國人一體均沾。

  彼條約實最自由最平等之條約也。然其時往者顧不甚眾。吾游舊金山,有七十餘齡之父老,為余述彼初至時美人歡迎之狀,雖神明不如也。其後聞風而往者日盛一日,至光緒初年,而每歲移住之人民殆十余萬。夫以吾東方產業之萎靡,工價之低廉,以與彼寶藏新辟需工若渴之地相較,則吾民趨之若水赴壑,亦固其所。然自茲以來,東部工人聞西方之極樂,爭走集者亦歲增,於是美工與華工之衝突漸起。

  1877年(光緒三年),加罅寬尼之產業界忽入於恐慌時代(生計學家言,凡生計界往往有恐慌時代,或十餘年而一見,或數年而一見。蓋人民醉於投機事業,以牽動全域也。其理長,不具論),一切股票盡皆下落,全省騷然。貿易不振,工事頓乏,所有工價隨而暴跌。美國工人以其所入不敷事畜,而中國以勤儉之性質,且移住者率無家屬,以低廉工價亦足自給,不惜稍貶以相遷就,故資本家益用中國人。而美工得業愈少,於是相妒、相憎、相仇之念益磅礴於彼等之胸中,全省騷然矣。未幾遂有所謂沙地黨者起。

  沙地党之首領曰奇亞尼,實市井一無賴也。薄有積蓄,因投機全歸失沒,乃發憤學演說,欲投身於政治界。其年之末(1877年),適必珠蔔市有同盟罷工之事,全國工人多表同情,奇亞尼乃煽惑加省之工人,設立一工黨。在舊金山港口西方沙際一空地,集眾演說,故當時以沙地黨得名。奇亞尼指天畫地,肆口嫚罵,忽得下等社會大多數之歡心,來者日眾。政府以其妨害治安逮捕之,訟解得免。自是名愈高,党愈盛。馴至選舉之際,「底門奇勒」「利巴別裡根」兩大政黨全失其勢,而沙地黨遂為加罅寬尼省政界之中樞(按:民主政治之弊即在是,此亦其一例也。言政者不可不深察)。於是新被選之議員遂提出改正本省新憲法案,以普通投票質諸全省人民,竟得大多數之贊成,所謂1879年之新憲法是也。

  沙地黨之所最仇視者,則資本家與中國人也。故其新憲法之關於排斥中國人者大略如下:

  一、凡各公司不許用中國人,即有前此經與中國人定合同者,亦作為廢紙。二、凡中國人不許有選舉權,不許受雇於公家職業。三、議院須定條例以罰招致華工之公司。四、中國人在美國者當設種種例規限制之,苟不遵例,即逐出境。

  自此憲法之成立,而舊金山所謂唐人埠者,遂為暴民橫行之地。拋磚擲石,幹唾熱罵,毆辱頻仍,劫掠相續。蓋彼時加罅寬尼省幾陷於無政府之地位,而我華民始不聊生矣。如是者一年有奇,未幾市民飽聽奇亞尼之邪險演說,而覺其所益於己者,不足以償所害也,既漸厭之。至1880年之市會選舉,兩大政黨相提攜,得占全勝,而沙地黨遂亡。雖然,侮辱華人之結習,終不克去。

  當時華盛頓政府固未嘗有所惡于華人也。而已漸為輿論所動,始漸謀限制之法。乃與中國公使商議,令我政府以自願限禁之名義,定一條約,即光緒六年西曆1880年《北京條約》是也。其第一款云:

  大清國與大美國共同商定,如他時大美國查華工前往美國並在境內居住等,倘有妨礙美國之利益,或有騷擾境內居民等情,大清國准大美國議暫止,或定人數,或限年數,並非盡行禁絕,總須酌中定限。此是專指華人續往美國承工者而言,其餘別等華人均不在限制之列。所有定限辦法,凡續往美國承工者,必須按限進口,不得稍有淩虐。

  其第二款云:

  凡中國商民及學業生徒遊歷人等,與及跟隨雇用之人,兼已在美國境內居住之華工,均可任其往來自便,同沾優待各國最厚之利益。

  此約以光緒七年互換,光緒八年實行。實行以後,美國以是年西曆5月6日由議院頒限禁華人例案凡十五款,光緒十年再改正增加,凡十七款(其款繁不備錄,摘其要者為表附於下節),是為設禁之始。

  設禁之始,原訂以十年為期。及光緒二十年,即1894年,美政府要求續限,我政府我公使不與較,禁約遂續。今擇錄其條約第一、第二、第三、第五款如下:

  第一款 茲彼此議定,以此約批准互換之日起計,限十年為限,除以下約款所載外,禁止華工前往美國。

  第二款 寓美華工,或有父母、正妻、兒女,或有產業值銀一千圓,或有經手帳目一千圓未清,而欲自美回華,由華回美者,不入第一款限禁之列。但華工于未離境之前,須先在離境口岸詳細縷列名下眷屬、產業、帳目各情,報明該處稅務司,以備回美之據。該稅務司遵現時之例或嗣後所定之例,發給該華工按此約章應得回美執照。但所立之例,不得與此約相悖。倘查出所報各情屬偽,則該執照所准回寓美國之權利盡失。又例准回美之權利,限以一年為期,以離美之日起計。倘因疾病或別有要事,不能在限期內回美,則可再展一年之期。但該華工須將緣由稟報離境口岸中國領事官,給與憑批,作為妥據,以期取信于該華工登岸處之稅務司。該華工如不在稅關呈驗回美執照,無論其由陸路、水路回美,均不准入境。

  第三款 此約所定限制章程,專為華工而設,不與官員、傳教、學習、貿易、遊歷諸華人等現時享受來寓美國利益有所妨礙。此項華人倘欲自行申明例准來美之利益,可將中國官員或出口處他國官員所給執照,並經出口處美國公使或領事官簽名者呈驗,作為以上所敘例准來美之據。茲又議允華工來往他國,仍准假道美境,惟須遵守美國政府隨時酌定章程,以杜弊端。

  第五款 美國政府為加意保護華工起見,1892年5月5號美國議院定例,1893年11月3號此例又經修改。凡在定例以前,所有美國境內一切例准住美之華工,須照例註冊。中國政府現聽美國辦理,美國政府亦應聽中國政府定立相類條例。凡一切美國粗細工人(商人亦如議院定例不計)寓居中國,無論是否在通商口岸,均令註冊,概不收費。又美國政府允准自此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於十二個月內,將寓居中國無論是否在通商口岸之一切他項,美國人民(包括教士在內)之姓名、年歲、行業、居址,造冊報送中國政府。以後每歲報冊一次。惟美國公使人員或一切奉公官員,在中國駐紮或遊歷及其隨從雇用人等,不入此款。

  自茲以往,續訂禁例,日出不窮,法如牛毛,民無適從。於是華人往美之路遂將斷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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