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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大統領之權力及職掌 大統領平時權力小戰時權力大 大統領與立法部之關係 三權鼎立之實行 歷任大統領何故多庸才乎 其理由 一第一流人不入政界 二大統領可以用庸才 三異才為國民所忌 四異才不利於候補 五省界之競爭與其得良大統領毋寧 得良候補者六高才之士多有不願 為大統領者 大統領者黨派之傀儡也 共和政體之流弊 今後之變遷

  美國大統領,其權力職掌與他國之首長有所異。今據其憲法所定者論次之:

  一、大統領有總督聯邦海陸軍及各省民兵之權。二、大統領有締結條約之權,惟須得上議院議員三分有二之協贊。三、大統領有任用外交官、司法官及聯邦政府各官吏(其憲法中特別規定之官吏不在此限)之權,惟亦須得上議院之協贊。四、有赦減刑罰之權(惟議院所彈劾之案不在此數)。五、遇大事故,有臨時召集議院之權。六、國會決議之法律案,大統領有權拒之,或飭令再議(惟再議之後,若兩院皆以三分二之多數通過前案,則大統領不得不畫諾)。七、大統領有將美國國情稟告於國會,以政策呈薦於國會之義務。八、有效忠於法律之義務。九、有監督聯邦官吏之義務。

  美國大統領之性質,其最與他國首長相徑庭者有一焉,則在平時其權力甚小,在戰時其權力甚大是也。蓋在平時,國內行政大部分之權在各省政府,即聯邦之諸政務(論美國政治者,當於各省政府與聯邦政府畫清界限,本書末章已略論之)亦大率由立法部(即上下議院)之法律所規定,故行政部(即大統領所屬)無自由行動之餘地。若一旦與外國宣戰,或國中內亂起,則大統領據其總督海陸軍之權,且實行其效忠法律之義務,可以將一切權力悉入掌握中。如南北戰爭時之林肯,是其例也。彼於1862年宣告放奴之檄於全國,未嘗問各省立法部之許可與否,而毅然舉行,且一切普通法律,皆得以便宜行事停止之。故西人常言在盎格魯-撒遜人種之中,其個人之權力最大者,前有一克林威爾,後有一林肯耳。大統領戰時之大權,可見一斑。

  美國大統領與立法部之關係,以視英王與立法部之關係,大有所異。彼英王者,以形式上言之,則立法部之一員也。何以故?彼英國憲法本以國會為王所召集,以王為會議長,以聽人民之疾苦,而制定匡救之法律者也(今事實上實非爾爾,但其由來則如是耳)。故現今英國重要之法律,大率皆由政府大臣奉王之名提出於國會,以求其協贊。美國則不然,彼大統領非立法部之一員也,故其憲法不許大統領及其閣臣提出法律案於議會。何以故?彼等無列議於國會之權利故。此亦政法上一有趣味之問題也。蓋美國者,實行孟德斯鳩三權鼎立之義,而界限極分明者也。美國何以能如此?則以英國之憲法由天然發達,而美國則全加以人力也。

  美國大統領多庸材,而非常之人物居此位者甚稀焉。此實我輩異邦人所最不可解之問題也。試歷數建國以來二十四名之大統領中,除華盛頓、遮化臣、林肯、格蘭德、麥堅尼五人,此外碌碌餘子,其不藉大統領之地位而能傳其名於歷史上,殆無一人也。嗚呼!距今不過數十年耳,試問全地球中誰複知博克(1845至1849年之大統領)、皮阿士(1853至1857年之大統領)之為何如人者,亦誰複欲知其為何如人者。故以百餘年來英國大宰相與美國大統領比較,英則有維廉鱉特、小鱉特、惠靈頓、羅拔、比兒巴、馬斯頓、格蘭斯頓、的士黎裡、沙土勃雷,皆可稱世界歷史上第一流人物,求諸美國,足與頡頏者惟彼五人(遮化臣、格蘭德尚稍有慚色)。嘻!咄咄怪事,孰有過此?

  若此者,其理由何在乎?英人占士·布利斯所著《美國政治論》,書中言之特詳,且深中癥結。茲節譯之:

  第一,美國第一流人物多不肯投身於政治界也(此事之原因,布利斯別有詳論)

  第二,美國之國勢及其憲法所規定,非必須非常之才,始足以當此任也。如彼英國之大宰相,總攬立法、行政兩大權,故必須有左右群眾之雄辯,有案畫大政策、創制大法律之能力,始克堪此。若美國大統領,則不能參列於國會,不能妄演說於公眾之前,不能提出議案於兩院,不能以別種手段擴張其勢力于立法部。故大統領之在平時,不過一奉行成法之長吏而已,與尋常一公司之總辦,其職務正相等。故勤慎敏直之人即可當此職而有餘,而遠慮博識雄才大略,非所必需也。

  第三,美國自建國以來,於專制武斷政體深惡痛絕,此等腦識,傳數百年,入人最深。其所最懼者,若克林威爾、拿破崙等人物濫用其權力,馴變為僭主專制政體也。故以華盛頓初次就任時,猶且謗議沸騰,謂其妄自尊大,欲擬英王。故第二次滿任時,華盛頓決避嫌引退。其後格蘭德在任時,輿論亦以其功名太盛,部卒愛戴,謗妒之言,橫生疊見。故美國之大統領,非特不必要第一流人物而已,抑且不欲要第一流人物,此美人之僻性使然也。

  第四,英傑之士,多友亦多敵,此常理也。今當兩政黨競爭選舉之時,各指定一人為候補者,彼通例不肯用其黨中第一等人,而惟用第二、三等以下之人。何以故?彼第一等人久已著名,為萬眾所俱瞻,而任事愈多者,其授人以可攻之隙亦必愈多。當其競爭劇烈之時,甲黨對於乙黨之候補者,攻擊每不遺餘力,往往將其平生行誼,毛舉以相指摘。楓秀于林,風則摧之。故英傑之士,不利於候補,毋寧舉無咎無譽之輩之較有成算也,是則黨派之私見為之也。

  第五,且美國人有兩重愛國心,一曰愛合眾之國,二曰愛本省之國。彼等各以大統領出於其省,為一省之名譽;又以為本省人為大統領,其所以謀本省之利益者必更周也。故甲省之票,投諸以舉乙省人者甚稀。故各黨指定其候補人之時,常校其籍貫,務取之於大省。若紐約省選舉大統領有三十六票,濱士溫尼亞省(按:即費爾特費所在)有三十一票,伊魯女士省(按:即芝加高所在)有三十票,阿海和省有二十三票,若溫門省、埒埃侖省則僅各四票,的拉華省、柯利根省則僅各三票(按:美國選大統領用間接選舉法,故每省只有此數)。然則其候補人出於紐約與出於柯利根,其得票之數相去必懸絕矣。故陬澨之鄉,雖英俊不能以自達,衝要之邑,雖庸材反得以成名,亦黨派之意見為之也。

  要而論之,大統領自大統領,候補者自候補者;良大統領未必為良候補者,良候補者未必為良大統領。昔一名士求為大統領而自薦于友人曰:「諸君當知以餘為大統領則甚良,以餘為大統領候補者則甚劣。」當時傳誦以為名言。痛乎哉,美國黨人之意見也!與其求得良大統領也,毋寧求得良候補者之為急。蓋為國家百年之大計,事未可知;而為一黨目前之利害,則選舉一失敗,而此四年間本党已蠖屈而不可得伸矣(按:大統領任期四年)。故其所兢兢研究之問題曰:將由何道而使本黨之選舉獲勝利而已。噫!此大統領所以不得人才,而共和政體之所以有流弊也。

  第六,不寧惟是,高才之士亦多有不自願為大統領者。蓋任期只有四年或八年,任滿之後欲再投身於政界,大有所困難也。各部之次等行政官固非所欲,欲入於上下議院,則本省各有常員,不易出缺。且曾居高位,為十手十目所指示,不免授敵黨以可攻之隙。在本黨中,則當其在任時,黨員之請謁,勢不能盡如其意,相憾者亦複不少,故以罷任大統領而望再舉為議員,是殆必不可得之數也。不寧惟是,罷職之後欲營別業,從事於辯護、商務等,非惟損名譽也,又辱國體。故退職之大統領,幾無一業可就,非生計素裕,甚或罹凍餒之憂。故人之不甚樂就此職也,亦宜。(按:國家待退職大統領之法,此亦美國多年一大問題也。昔羅馬共和政時代,其退職之「康士」皆為上議院議員,蓋以其名譽閱歷深有補於政界也。此實良法美意也,奈美國則其勢萬不能行。蓋美國上院議員代表一省,每省之員數相均,各二人。今若以退職大統領加入之,則甲省多一人,而乙省之妒嫉將起。此其所以不能行也)

  【按】布氏所論,可謂窮形盡相矣。准是以談,則大統領者殆不免為黨派中之一傀儡,其廢置一在党中策士之手。既傀儡矣,則其好用庸才也亦宜。難者曰:若英國亦非無黨派,何故其大宰相不用傀儡?曰:其情實不同也。英國黨派之勝敗,于選舉議員時決之;美國黨派之勝敗,於選舉大統領時決之。英國但求黨員在議院中占多數耳,既占多數,則其黨魁自得為大宰相而莫與爭。故所爭者非在宰相其人也。美國反是,勝敗之機,專在一著,夫安得不於此兢兢也?夫美國爭總統之弊,豈直此而已。其他種種黑暗情狀,不可枚舉。吾遊美國,而深歎共和政體,實不如君主立憲者之流弊少而運用靈也。若夫中美、南美諸國,每當選舉時,必殺人流血以相從事者,更自鄶無譏矣。(黨派之以大統領為傀儡者,蓋大統領有任用官吏之權。苟新任者與前任者異党,則一國之官吏將盡行易人。新大統領對於舉主,不能不為特別之酬勞。昔加弗以3月就任大統領,以7月被刺死,有記其事者謂此五月中,加弗除應酬求官者之外,別無他事雲。其奴隸于黨派,可概見矣。自文官任用法改正後,此弊稍減)

  雖然,大統領之好用庸才,此惟在太平時為然耳。彼美國人者固非于國之利害與黨之利害,盡倒置其輕重者也。彼以為在平時則大統領雖庸才,而非有所大害于國。故利用之以為黨謀,其謀私益也,以不侵公益之範圍為界也(於公益非無所損,但以比較的言之,未為甚耳)。一旦有事,則各能詘小群以伸大群,忍小害以防大害。故南北戰爭之前,能用林肯其人者,放奴義舉,其成功不徒在林肯,而國民能任用林肯,實其足以致成之道也。今者萬國比鄰,外競日劇,美國方汲汲然擴張其帝國政略於新大陸以外,勢不能不戴雄才大略者以為一國之元首。故最近兩大統領麥氏、盧氏,皆一世偉人也。吾知自今以往,若博克、若皮阿士之徒,斷無望濫竽斯職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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