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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之阻撓及破壞(上)(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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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異十三)《宋史·呂誨傳》又云:辟光之謀,本安石、呂惠卿所導。辟光揚言:朝廷若深罪我,我終不置此二人。據此以談,則王呂實為此案罪魁,且又揚言於外,誨尤必備聞之,不難據情直指。而此疏不言,何也?豈誨猶有所愛于安石耶?然則此必後之惡安石者,困誨言而加厲焉,而史乃采之,致與原疏全然不合,亦厚誣之一端也。 今將當時以爭議新法去官者,臚舉於下: 熙寧二年五月,翰林學士權開封府鄭獬以斷謀殺獄,不依新法,出知杭州。宣徽北院使王拱辰、知制誥錢公輔皆以與安石議新法不合,拱辰出判應天府,公輔出知江寧府。 六月,禦史中丞呂誨劾安石,帝還其章,誨遂求去,出知鄧州。 八月,知諫院範純仁言安石變祖宗法度,掊克財利,民心不寧。帝不聽,純仁力求去,出知河中府。尋徙成都轉運使。以新法不便,戒州縣不得遽行,安石怒其沮格,左遷知和州。 同月,侍禦使劉述、劉琦、錢連章劾安石,出述知江州,琦監處州鹽酒務,顗監衢州鹽稅。 同月,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以與呂惠卿論新法不合,出為河南推官。 十月,同平章事富弼稱疾求退,出判亳州。 三年,正月,判尚書省張方平極言新法之害,力求去,出判應天府。 二月,河北安撫使韓琦以論青苗不見聽,上疏請解安撫使,止領大名府路,從之。 (考異十四)史稱荊公痛詆韓琦、富弼,謂弼像恭滔天,又稱其以附麗韓琦為歐陽修罪,又稱其子雱言梟韓琦、富弼之首於市,則新法可行云云。種種誣罔之辭,不一而足。使荊公而果有此言,雖謂之病狂喪心可也。然考之《臨川集》,乃適與相反,集中有《賜允富弼辭免左僕射詔》云:「卿翊朕祖考,功施于時,德善在躬,終始如一。忠賢體國,義乃可留,邦有大疑,庶幾求助。云云。」(後略)有《賜允韓琦乞州詔》云:「卿以公師之官,將相之位,統臨四路,屏扡一方。寄重任隆,群臣莫比。雖罹疢疾,冀即有瘳。而章書頻頻,來以病告,宗工元老,視遇有加,恩禮之間,然何敢薄?重違懇惻,姑即便安。」又有《賀韓魏公啟》云:(前略)「伏惟我公。受天間氣(謂傑出人才秉五行之氣而生),為世元龜(謀士),誠節表於當時,德望冠乎近代。典司密命,總攬中權,毀譽幾致於萬端,夷險常持於一意。故四海以公之用舍,一時為國之安危。(中略)若夫進退之當於義,出處之適其時,以彼相方,又為特美。某久叨庇賴,實預甄收,職在近臣,欲致盡規之義,世當大有,更懷下比之嫌,用自絕于高閎,非敢忘於舊德。」(後略)由此觀之,則公于韓、富二公,實不勝其嚮往之誠。而韓、富與公,雖論新法不合,而私交始終未渝。其屢次乞休,亦實緣老病,未必專以新法之故。而史所傳公醜詆韓、富之說,其必為誣罔,蓋無疑矣。 同月,以司馬光為樞密副使,固辭不拜。 三月,知審官院孫覺,以論青苗法不便,出知廣德軍。 四月,禦史中丞呂公著,以論青苗法,出知潁州。 同月,參知政事趙抃懇求去位,出知杭州。 同月,監察禦史林旦、薛昌朝、范育劾安石罪狀,不報,三人亦不見罷斥。 同月,監察禦史裡行程顥、張戩、右正言李常、禦史王子韶交章言新法不便,各乞退,出顥為京西路提刑,戩知公安縣,子韶知上元縣,常通判滑州。 七月,樞密使呂公弼以劾安石,出知太原府。 九月,翰林學士司馬光屢求去,留之不可,出知永興軍。 十月,翰林學士范鎮劾安石,以戶部侍郎致仕。 四年,三月,詔察奉行新法不職者,先是知山陰縣陳舜俞不散青苗錢,知長葛縣樂京、知湖陽縣劉蒙不奉募役法,皆奪官。至是有是詔,知陳留縣薑潛到官數月,青苗令下,潛即榜於縣門三日,無人至,遂撤榜付吏曰:民不願矣,即移疾去。 四月,監官告院蘇軾上疏極論新法,不聽,乞外任,出為杭州通判。 五月,知開封府韓維以論保甲法不合,力請外郡,固留不可,出知襄州。 六月,知蔡州歐陽修以老病致仕。 (考異十五)《綱目》云:修以風節自持,既連被污蔑,年六十,即乞謝事。及守青州,上疏請止散青苗錢,帝欲複召執政,王安石力詆之,乃徙蔡州。至是求歸益切,馮京請留之,安石曰:修附麗韓琦,以琦為社稷臣,如此人,在一郡則壞一郡,在朝廷則壞朝延,留之安用?乃以太子少師致仕。蔡氏上翔辨之曰:自宋天聖明道以來,歐陽公以文章風節負天下重望。慶曆四年,曾子固上歐公書曰:王安石雖已得科名,彼誠自重,不願知於人,以為非歐公無足以知我。是時安石年二十四也。至和二年,歐公始見安石,自是書牘往來與見諸章奏者,愛歎稱譽,無有倫比。歐公全書,可考而知也。熙寧三年,公論青苗法非便,而又擅止青苗錢不散,要亦只論國家大事,期有益於公私而止,曷嘗斥為奸邪,狠若仇讎,如呂誨諸人已甚之辭哉!而世乃傳安石既相,嘗痛詆歐公。考公擅止青苗錢在熙甯三年夏,至十二月,安石同平章事,明年春,公有《賀王相公拜相啟》,其言曰:高步儒林,著一朝甚重之望;晚登文陛,受萬乘非常之知。夫以伉直如歐公,使果有大不說于參政之時,而複獻諛於為相之日,是豈歐公之所為哉!逾年歐公薨,而安石為文祭之,于歐公之為人為文,其立朝大節,其坎軻困頓,與夫生平知己之感,死後臨風想望之情,無不畢露。夫以安石之得君如彼其專,行新法如彼其決,曾何所忌于歐公,而必欲擠而去之,乃生則詆其人為天下大惡,而死則譽其為天下不可幾及之人,是又豈安石之所為哉!考歐公于治平三年,以濮議見攻于呂誨、彭思永。四年,以飛語見毀于彭思永、蔣之奇。自是力請外郡,出而知亳州、知青州、知蔡州,以至於薨。則凡熙寧四年間,公未嘗一日立於朝。而累年告病,尤在安石未執政之前,于安石何與哉?在一國則亂一國諸語,出於楊中立之《神宗日錄辨》,其為誣顯而易見。後人執此以為安石罪,而此兩公全集皆不一寓目,何也?今按蔡氏之文,辨證確鑒,無待更贊。歐公之去,不緣荊公,而敘之於此者,凡以辨荊公排斥忠良之誣也。歐公如此,則凡雜史述荊公詆他人之言,又豈可盡信耶?荊公祭歐公文,實中國有數文字,今錄入第二十章,可參觀。 七月,禦史中丞楊繪,監察禦史裡行劉摯上疏論免役法之害,出繪知鄭州,摯監衡州鹽倉。 五年三月,判汝州富弼上書,言新法臣所不曉,不可以治郡,願歸洛養疾,許之。授司空武守節度使致仕。 六年四月,樞密使文彥博求去,授司空河東節度使,判河陽。 七年二月,監安上門鄭俠進《流民圖》,言大旱為新法所致,未幾以擅發馬遞(官府文書由驛站派馬遞送)罪付禦史鞫治(jū zhì 審理處治)。八年正月,竄(貶官)之于英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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