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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保甲(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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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兵也,置將也,皆荊公一時權宜之政策,聊救時弊而已。若其根本政策,尚不在是,荊公者蓋持國民皆兵之主義者也,欲達此目的,則必廢募兵以為徵兵,於是乎保甲法興。 保甲之性質有二,其一則為地方自治體之警察,其一則為後備兵及國民兵也。荊公辦保甲之意,本欲以改革兵制,而其下手則先自警察始,請先言警察之保甲。熙寧三年,始頒保甲法,其內容如下(《宋史》原文所載頗繁,今撮而詮釋之): (一)十家為一保,五十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 其同保不及五家者,附于地保。有自外入保者,則收為同保,俟滿十家乃別置焉。 (二)每保置保長一人,每大保置大保長一人,以主戶有幹力者充之。每都置都保正一人,副一人,以眾所服者充之。凡任保正副保正,皆以選舉。 (三)每戶有兩丁以上者,選一人為保丁,附保兩丁以上,有餘丁而壯勇者亦附之。 (四)凡不在禁內之兵器,許保丁習之。 (五)每一大保,夜輪五人儆盜,凡告捕所獲,以賞從事者。 (六)凡同保中有犯強盜、殺人、放火、強姦、略人(掠奪人口)、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等罪,知而不以告者罰之,但非法律所聽糾者,毋得告發。 (七)有窩藏強盜三人以上,經三日以上者,鄰保雖不知情,亦科以失覺之罪。 (八)此法先行諸畿甸,以次推及諸路。 由此觀之,則保甲法最初之性質,與今世所謂警察者正相類,明甚。而其警察權,則委諸地方自治之團體者也。警察權當集諸中央乎?抑當分諸地方乎?當以官吏專任其職乎?抑當以人民兼任其職乎?此兩者各有利害,至今言政者猶未能斷定。而在境宇寥廓之國,中央政府之力,苦難綜核以及於微末,則以官吏謀之,良不如使民自為謀。而荊公之保甲法,則地方警察之性質也。 荊公之行保甲,非徒以為警察而已,實欲改募兵以為徵兵,而借保甲為之造端。當時宋制,有所謂義勇兵者,數頗不少,然其無用亦與禁兵廂兵等。公乃欲用其形式,而變其精神,此立保甲之本意也。草創伊始,廷臣莫或以為然,公與神宗及諸臣反覆辨詰,乃克實行。今據《宋史·兵志》錄其辨詰之詞如下: 帝謂府兵須與租庸法相須。 安石曰:今義勇土軍,上番供役,既有廩給,則無貧富皆可以入衛出戍。雖無租庸調法,亦自可為。第義勇皆良民,當以禮義獎養,今皆倒置者,以涅(刺字塗墨)其手背也,教閱而縻費也,使之運糧也,三者皆人所不樂。若更驅之就敵,尤人所憚也。 馮京曰:義勇亦有以挽強得試推恩者。 安石曰:挑強而力有不足,則絕於進取,是朝廷有推恩之濫,初非勸獎,使人趨武用也。今欲措置義勇,皆當反此,使害在於不為義勇,而利在於為義勇,則俗可變而眾技可成。臣願擇鄉間豪傑以為將校,稍加獎拔,則人自悅服。矧今募兵為宿衛,及有積官至刺史以上者,移此與彼,固無不可,況不至如此費官祿,已足使人樂為哉!陛下誠能審擇近臣,皆有政事之材,則異時可使分將此等軍矣。今募兵出於無賴之人,尚可為軍廂主,則近臣以上,豈不及此輩哉!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長計也。 帝曰:然。 帝又言節財用。 安石曰:減兵最急。 帝曰:比慶歷數已甚減矣,因舉河北、陝西兵數,慮募兵太少,緩急或闕事。 安石曰:精訓練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習兵,則兵可省。臣屢言河北舊為武人割據,內抗朝廷,外敵四鄰,亦有禦奚、契丹者,兵儲不外求而足。今河北戶口蕃息,又舉天下財物奉之,常若不足以當一面之敵,其設施乃不如武人割據時,則三路事有當講畫者,在專用其民而已。 帝又言邊兵不足以守,徒費衣廩,然固邊疆又不可悉減。 安石曰:今更減兵,則誠無以待緩急,不減則費財困國無已時,臣以為倘不能理兵稍復古制,則中國無富強之理。 帝曰:唐都長安,府兵多在關中,則為強本;今都關東而府兵盛,則京師反不足待四方。 安石曰:府兵在處可為,又可令入衛,則不患本不強。 韓絳呂公弼皆以入衛為難。 文彥博曰:如曹濮人專為盜賊,豈宜使入衛? 安石曰:曹濮人豈無應募?皆暴猾無賴之人,尚不足以為慮。義勇皆良民,又以物力戶為將校,豈當複以為可疑也? 陳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 安石曰:陛下若欲去數百年募兵之敝,則宜果斷,詳立法制,令本末備具,不然無補也。 帝曰:制而用之在法,當預立條制,以漸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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