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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置將


  荊公之省兵,非退嬰政策,而進取政策也。宋之兵所以雖多而不可用者,其原因不一,而其最病者,則將與兵不相知,兵與將不相習也。藝祖鑒晚唐五季之敝,懼將之能私有其兵也,於是創為更戍之法,分遣禁旅,戍守邊城,其以弭悍將驕卒之跋扈,計良得矣。然其敝也,非徒踐更旁午(紛繁),蝕財病民而已。而以將不知兵兵不知將之故,而有兵等於無兵。及荊公執政,始部分諸路將兵,總隸禁旅,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士,平居知有訓厲,而無番戍之勞,有事而後遺焉,此實宋兵制一大改革也。今考當時將兵之數及其配置之地。

  總天下都為九十二將,而尚有馬軍十三指揮,忠果十指揮,土軍兩指揮,都為二十五指揮,與將並行,此荊公所定常備兵之編制也。其一將一指揮之下所屬之兵數幾何,史無明文,今不可考。但知其忠果十指揮額各五百人,而東南路諸將所屬兵有三千人以下者耳。大約各隨屯地之險易以為多寡,其額非一定也。

  其所謂將者,非將帥之謂,而一團體之名稱也。殆有類於今日新軍制之所謂鎮,有類於日本軍制所謂師團。其以第一將第二將等為之記號,亦與今制暗合,而其擇全國險要扼塞之地,而分配之各得其宜,則又今之治兵者所未能望其項背也。其第一項之三十七將,所以擁衛京師,且防契丹也。韓琦請撤之以免契丹之疑者即此也(顏習齋嘗斥韓說,即《御批通鑒輯覽》亦不直之)。其第二項之四十二將,所以圖西夏也。公之於二虜,處心積慮以圖之,故其兵力之集於此者特厚焉。其第三項之十三將,則以保境內之治安而已,故置之遠在後,而其兵力亦僅全國五之一也。將兵之制,所以與晚唐五代之制異者,以其悉為禁旅,天子自為大元帥以統之,將官不得私有其兵,故兵權無旁落之患也。其所以與建隆以來之制異者,則將與士相習,有訓練之實,而無更戍之煩也。求諸今世,惟德國日本之陸軍編制法最近之,若中國現今之制,則猶學焉而未能至者也。嗚呼,荊公倜(超然)乎遠矣!

  自元祐推翻新政,將兵之制,雖未盡廢,然兼令州縣官得統轄兵隊,與將官分權,軍令不出於一,而兵之偷惰乃日甚。馴至女真長驅,莫之能禦,而宋遂以此南渡矣,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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