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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省兵


  荊公之政術(三)軍政

  第一 省兵

  宋以養兵敝其國,擁百余萬之兵,所費居歲入三之二,而不能以一戰,稍有識者未嘗不盡焉憂之。然而卒莫之能革者。積重之勢,非豪傑不足以返之。而當時士大夫習于偷惰,其心力未有足任此者也。今請先述當時諸賢所論養兵之弊,次乃及荊公省兵之策(下所錄者雖頗冗長,然讀此方能知當時法之極敝,不得不變。又以見荊公保甲法與省兵相輔,而攻之者為無理取鬧也)。仁宗嘉祐間知諫院範鎮上書云:

  今田甚曠,民甚稀,賦斂甚重,國用甚不足者,正由兵多故也。議者必曰以為契丹備也,且契丹五十年不敢南入為寇者,金繒之利厚也。就使棄利為害,則大河以北,婦人女子,皆是乘城之人,其城市無賴隴畝力田者,又將焉用而預蓄養之以困民?夫取兵於民則民稀,民稀則田曠,田曠則賦役重,賦役重則民心離。寓兵於民則民稠,民稠則田辟,田辟則賦役輕,賦役輕則民心固。與其離民之心以備契丹,契丹未至而民力先已匱,孰若固民之心以備契丹,雖至而民力有餘,國用有備?其利害若視白黑若數一二,而今以為難者,臣所以深惑也。昔漢武以兵困天下者,用兵以征匈奴空漠北得所欲也。陛下以兵困天下者,不用兵養兵以至是也。非以快所欲也,何苦而為是乎!

  歐陽修亦論之云:

  國家自景德罷兵,三十三歲矣。兵嘗經用者,老死幾盡,而後來者未嘗聞金鼓識戰陣也。生於無事而飽於衣食也,其勢不得不驕惰。今衛士入宿,不自持被,而使人持之。禁兵給糧,不自荷而雇人荷之。其驕如此,況肯冒辛苦以戰鬥乎?前日西邊之吏,如高化軍齊宗舉,兩用兵而輒敗,此其效也。夫就使兵耐辛苦而能鬥戰,雖耗農民為之可也;奈何有為兵之虛名,而其實驕惰無用之人也。古之凡民長大壯健者,皆在南畝,農隙則教之以戰。今乃大異。一遇凶歲,則州郡吏以尺度量民之長大而試其壯健者,招之去為禁兵;其次不及尺度而稍怯弱者,籍之以為廂兵。吏招人多者有賞,而民方窮時爭投之,故一經凶荒,則所留在南畝者,惟老弱也。而吏方曰不收為兵則恐為盜。噫,苟知一時之不為盜,而不知終身驕惰而竊食也!古之長大壯健者任耕,而老弱者遊惰;今之長大壯健者遊惰,而老弱者留耕也。何相反之甚邪!然民盡力乎南畝者,或不免乎狗彘之食;而一去為增兵,則終身安佚而享豐腴,則南畝之民,不得不日減也。故曰:有誘民之弊者,謂此也。

  又云:

  古之善用兵者,可使之赴水火;今廂禁之軍,有司不敢役,必不得已而暫用之,則謂之借倩。彼兵相謂,亦曰官倩我,而官之文符亦曰倩。夫賞者所以酬勞也,今以大禮之故,不勞之賞,三年而一遍,所費八九十萬,有司不敢緩月日之期。兵之得賞,不以無功知愧,乃稱多量少,比好嫌惡,小不如意,則持梃而呼,群聚欲擊天子之命吏。無事之時猶若此,以此知兵驕也。兵之敢驕者,以用之不得其術,而法制不立也。前日五代之亂,可謂極矣。五十三年之間,易五姓十二君,而亡國被殺者八,長者不過十余歲,甚者三四歲而亡。其主豈皆愚邪?其心豈樂禍亂而不欲為久安之計乎?顧其力不能者時也。當時東有汾晉,西有岐蜀,北有強胡,南有江淮閩廣吳越荊潭,天下分為十三四,四面環之以至。加之中國又有叛將強臣割而據之,其君天下者,類皆為國日淺,威德未洽。強君武主,力而為之,僅以自守,不幸孱子弱孫,不過一再傳而複亂敗。是以養兵如兒子之啖虎狼,猶恐不為用,尚何敢制天下之勢。方若敝廬,補其奧(室內西南角)則隅壞,整其桷(jué 方形椽子)則棟傾,支撐扶持,苟存而已,尚何暇法象規矩而為制度。今宋之為宋,八十年矣。外平僭亂,無抗敵之國;內削方鎮,無強叛之臣;天下為一,海內晏然。為國不為不久,天下不為不廣也。然而兵不足以威於外而敢驕於內,制度不可為萬世法,而日益叢雜,一切苟且,不異五代之時,此甚可歎也!

  蘇軾亦論之云:

  夫兵無事而食,則不可使聚,聚則不可使無事而食,此二者相勝而不可並行,其勢然也。今夫有百頃之閒田則足以牧馬千駟,而不知費,聚千駟之馬而輸百頃之芻,則其費百倍,此易曉也。昔漢之制,有踐更(受錢代人服役)之卒,而無營田之兵,雖皆出於農夫,而方其為兵也,不知農夫之事。是故郡縣無常屯之兵,而京師亦不過有南北軍期門羽林而已。邊境有事,諸侯有變,皆以虎符調發郡國之兵,至於事已而兵休,則渙然各複其故。是以其兵雖不離農,而天下不至於弊者,未嘗聚也。唐有天下置十六衛府兵,天下之府八百餘所,而屯於關中者至有五百,然皆無事則力耕而積穀,不惟以自贍養,而又足以廣縣官之儲,是以兵雖聚于京師,而天下亦不至於弊者,未嘗無事而食也。今天下之兵,不耕而聚於畿輔者以數十萬計,皆仰給于縣官。有漢唐之患,而無漢唐之利,擇其偏而兼用之,是以兼受其弊而莫之分也。天下之財,近自淮甸,而遠至於吳楚,凡舟車所至,人力所及,莫不盡取以歸於京師。晏然無事,而賦斂之厚,至於不可複加,而三司之用,猶苦其不給,其弊皆起於不耕之兵聚於內而食四方之貢賦。非特如此而已,又有循環往來屯戍於郡縣者。昔建國之初,所在分裂,擁兵而不服。太祖太宗,躬擐甲胄,力戰而取之,既降其君而籍其疆土矣。然其故基餘孽,猶有存者。上之人見天下之難舍而恐其復發也,於是出禁兵以戍之,大自藩府而小至於縣鎮,往往皆有京師之兵。由此觀之,則是天下之地,一尺一寸,皆天子自為守也,而可以長久而不變乎?費莫大于養兵之費,養兵之費,莫大於征行。

  今出禁兵而戍郡縣,遠者或數千里,其月廩歲給之外,又日供其芻糧,三歲而一遷,往者紛紛,來者累累,雖不過數百為輩,而要其歸,無以異於數十萬之兵。三歲而一出征也,農夫之力,安得不竭?饋運之卒,安得不疲?且今天下未嘗有戰鬥之事,武夫悍卒,非有勞伐可以邀其上之人,然皆不得為休息閒居無用之兵者,其意以為為天子出戍也。是故美衣豐食,開府庫輦金帛,若有所負,一逆其意,則欲群起而噪呼,此何為者也!天下一家,且數千百年矣。民之戴君,至於海隅,無以異於畿甸(jī diàn 都城、都城附近及其郊外一帶地區),亦不必舉疑四方之兵而專信禁兵也。曩者蜀之有均賊,近歲貝州之亂,未必非禁兵致之。臣愚以為郡縣之士兵,可以漸訓而陰奪其權,則禁兵可以漸省而無用。天下武健,豈有常所哉?山川之所習,風氣之所咻,四方之民一也。昔者戰國常用之矣。蜀人之怯懦,吳人之短小,皆嘗以抗衡于上國,夫安得禁兵而用之?今之士兵,所以鈍弊劣弱而不振者,彼見郡縣皆有禁兵,而待之異等,是以自棄於賤隸役夫之間,而將吏亦莫訓也。苟禁兵漸省,而以其資糧益優郡縣之士兵,則彼固以歡欣踴躍,出於意外,戴上之恩,而願效其力,又何遽不如禁兵邪?夫士兵日以多,禁兵日以少,天子扈從捍城之外,無所複用。如此則內無屯聚仰給之費,而外無遷徙供億之勞,費之省者,又過半矣。

  又云:

  三代之兵,不待擇而精,其故何也?出兵于農,有常數而無常人,國有事要,以一家而備一正卒,如斯而已矣。是故老者得以養,疾病者得以為閑。民而役於官者,莫不皆其壯子弟,故其無事而田獵,則未嘗發老弱之民;師行而饋糧,則未嘗食無用之卒。使之足輕險阻,而手易器械,聰明足以赴旗鼓之節,強銳足以犯死傷之地,干城之眾,而人人足以自捍,故殺人少而成功多,費用省而兵卒強。及至後世,兵民既分,兵不得複而為民,於是始有老弱之卒。夫既已募民而為兵,其妻子屋廬,既已托于營伍之中,其姓名既已書於官府之籍,行不得為商,居不得為農,而仰食於官至於衰老而無歸,則其道誠不可以棄去,是故無用之卒,雖薄其資糧,而皆廩之終身。

  凡民之生自二十以上至於衰老,不過四十餘年之間;勇銳強力之氣,足以犯堅冒刃者,不過二十餘年。今廩之終身,則是一卒凡二十年無用而食於官也。自此而推之:養兵十萬,則是五萬人可去也;屯兵十年,則是五年為無益之費也。今天下募兵至多,往者陝西之役,舉籍平民以為兵,加以明道、寶元之間,天下旱蝗,次及近歲,青齊之饑與河朔之水災,民急而為兵者日益眾。舉籍而按之,近世以來,募兵之多,無如今日者。然皆老弱不教,不能當古之十五,而衣食之費,百倍于古,此甚非所以長久而不變者也。凡民之為兵者,其類多非良民。方其少壯之時,博弈飲酒,不安於家,而後能捐其身,至其少衰而氣沮,蓋亦有悔而不復者矣。臣以謂五十以上,願複而為民者,宜聽。自今以往,民之願為兵者,皆三十以下則收,限以十年,而除其籍。民三十而為兵,十年而複其歸,其精力思慮,猶可以養生送死,為終身之計。其應募之日,心知其不出十年,而為十年之計,則除其籍而不怨。以無用之兵終身坐食之費而為重募,則應者必眾,如此縣官常無老弱之兵,而民之不任戰者,不至於無罪而死。彼皆知其不過十年而複為平民,則自愛其身而重犯法,不至於叫呼無賴以自棄於凶人。今夫天下之患,在於民不知兵,故兵常驕悍而民常怯,盜賊攻之而不能禦,戎狄掠之而不能抗。今使民得更代而為兵,兵得複還而為民,則天下之知兵者眾,而盜賊戎狄將有所忌。

  讀此則當時養兵之積弊,其萬不能以不革也明矣。則范歐蘇諸公所建議者,乃即荊公後此所實行者也。而其必有待于荊公者,何也?則甚矣言之易而行之難,天下大業,終非坐論者之所能了也。夫仁宗固優柔之主,不可以語於大計矣。若夫神宗則英斷天縱,宜若可輔之以行其言。然帝一議及實行,則群臣相率動色,莫敢負此責任矣。其首沮撓者則司馬光也,其言曰:

  沙汰(揀選、淘汰)既多,人情皇惑,大致愁怨,雖國家承平,紀綱素張,此屬恟恟(xiōng xiōng 嘈雜紛亂),亦無能為。然詔書一下,萬一有道路流言,驚動百姓,朝廷欲務省事,複為收還,則頓失威重,向後不復可號令驕兵。若遂推行,則眾怨難犯,梁室分魏博之兵,致張彥之亂,此事可鑒者也。

  溫公此論,殆可為當時反對黨之代表矣。問其理由,則不過慮驕兵之不可制,一省之遂激而為變,而務為姑息以養癰而已。使非有荊公,則此舉亦以築室道謀而廢耳。當帝與公議省兵也,帝曰:密院以為必有唐建中之變。公對曰:陛下躬行德義,憂勤政事,上下不蔽,必無此理。建中所以致變,以德宗用盧杞之徒而疏陸贄,其不亡者幸也。今但當斷自聖心,詳立條制,以漸推行。帝意遂決。於是熙甯元年,詔諸路監司察州兵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軍者降廂軍,不任廂軍者免為民。尋又詔揀諸路半分年四十五以下勝甲者,升為大分,五十以上願為民者聽之。舊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猶不即許也,至是免為民者甚眾,冗兵由是大省。二年,遂詔廢並諸軍營,陝西馬步軍營三百二十七,並為二百七十。馬軍額以三百人,步軍以四百人。其後總兵之撥並者,馬步軍五百四十五營,並為三百五十五,而京師之兵,類皆撥並畿甸諸路及廂軍,皆總會畸零,各定以常額。自熙甯至元豐,歲有廢並甚眾,而增置武衛軍,嚴其訓練之法,不數年皆為精兵雲。

  夫冗兵之當省,當時夫既盡人而知之,然而不敢發難者,謂懼兵之為變也。然以荊公毅然行之,匕鬯不驚(bǐ chàng bù jīng 匕、鬯是宗廟祭祀用物,宗廟祭祀不受驚擾。形容法紀嚴明),則其所謂可懼者安在?毋亦諸賢憚於興作,不肯負責任,不肯賈(招惹)勞怨,寧坐視國家之凋敝,而終不以己之爵位名譽嘗試于成敗不可知之數也。夫自為計則得矣,但不知國家果何取乎有此大臣也。治平間之兵,凡一百十六萬二千,至熙寧,省為五十六萬八千六百八十八。元豐稍有增置,亦僅為六十一萬二千二百四十三,蓋視前省其半矣。夫以荊公初執政,而能省宮廷費及其他冗費十之四,執政十年,而能次第省冗兵十之五,此其魄力之雄偉果毅,豈複可以測度耶!而其任事之艱貞勞瘁,亦可以想見矣。夫此二者,皆當時言論家所日日鼓舌以談之者也。談之而不能行,荊公行焉,則又從而詆之,其可謂無人心者也。而後之論史者,於此偉績,熟視若無睹焉,其可謂無目者也。荊公所省之兵,《宋史·兵志》詳臚其廢並之跡,以建隆以來之制與熙寧以後之制兩兩比較,學者欲知其細,可以覆視,今弗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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