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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其他關於民政財政諸法


  以上青苗、均輸、市易、募役四法,皆當時荊公特創之法之關於民政財政者也(保甲法亦民政之重要者,今以荊公行之之意在整頓軍政,故以入次章)。其他就舊法而整頓改良之者尚多,今略論焉。

  (甲)農田水利

  荊公初執政,即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溝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其後在位之日,始終汲汲盡瘁於此業。史稱自熙寧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所興修水利田,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雲。

  荊公所開水利,不可悉數,其大者曰浚黃河、清汴河。公之言浚黃河也,曰:「北流不塞,占公私田至多,又水散漫,久複澱塞。昨修二股,費至少,而公私田皆出,向之瀉鹵,俱為沃壤」。時司馬、歐陽二公皆沮之,歐陽之言曰:「開河如放火,不開如失火。與其勞人,不如勿開。」荊公曰:「勞人以除害,所謂毒天下而民從之者。」夫即此二說,而一為偷安,一為任勞,其孰賢蓋易見矣。清汴之議,則荊公早倡之。直至乞休後,元豐元年始行之,用功四十五日而成。此兩事者,為利為害,吾未能言之。要之足以證公之盡心民事而已。而當時蘇軾上書詆之,謂天下久平,民物滋息,四方遺利已盡,今欲鑿空訪尋水利,必大煩擾。此皆以一切不事事之主義者,當時之士風然也。夫中國直至今日,遺利猶且遍地。況宋代承大亂之後,而真仁間之凋敝,又如前所述耶!謂曰已無遺利,抑誰欺哉!

  (乙)方田均稅

  方田均稅者,荊公整理田賦之政也。史記其始末如下:

  熙寧五年八月,詔司農以均稅條約並式頒之天下,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墟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舊嘗取蹙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致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之。若瘠鹵不毛及眾所食利山林陂塘路溝墳墓,皆不立稅。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埄(fēng 熙甯方田法立于田角的界標),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產、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令既具,乃以濟州钜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仿焉。

  此蓋當時調查土地整頓賦稅之一政策,雖非荊公所特創,然亦言理財者所首當有事也。方田法蓋如近世所謂土地台帳法,言地稅者稱此法最善焉。但其每年厘定一次,未免太煩數,不能持久耳。先揭以示民,一季無訟,乃著為令,此又至仁之政也。方帳、莊帳、甲帖、戶帖,雖其內容今不可考,然與今世文明國之法度,蓋甚有合矣。嚴禁越額增數,豁免瘠鹵及公利之地,惠民之意尤多,孰謂公之立法損下益上哉!

  (丙)漕運

  累朝建都北部,仰食東南,故漕運實為國家一大政,北宋時尤甚。前此漕運吏卒,上下共為侵盜貿易,甚則托風水沉沒以滅跡,官物陷折,歲不減二十萬斛。熙甯二年,荊公薦薛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始募客舟與官舟分運,互相檢察,舊弊乃去。歲漕常數既足,募商舟運至京師者,又二十六萬余石而未已雲。此在荊公相業中,雖甚為微末,然其知人善任綜核名實之效,蓋可見也。

  以上所列,皆荊公興舉民政財政之大略也。其條目班班可考,其本意無一不出於利民,烏有所謂損下益上如俗吏掊克之所為乎?雖其時奉行不實,致有與立法之本意相迕,而收效不如其所期者,蓋亦有焉。然吾固言之矣,當交通未便之時代,而欲以干涉政策治大國,其事實難,然則是固不足為荊公罪也。況當時所謂廉潔之君子,莫肯為之助,則雖有用人不當,而其咎則所謂君子者當分之矣。吾故詳述當時財政之真相如右,俾後之讀史者省覽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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