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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市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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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法者,本漢平准,將以制物之低昂而均通之,實一種之專賣法也。今記其緣起及其內容如下: 《宋史·食貨志》 熙甯三年保平軍節度推官王韶,倡為緣邊市易之說,丐假官錢為本,詔秦鳳路經略司以川交子易貨物給之,因命韶領其事。韶欲移司于古渭城,李若愚以為多聚貨以啟戎心,文彥博、曾公亮、馮京、韓絳、陳升之皆以為疑。王安石乃言:今蕃戶富者,往往蓄緡錢二三十萬。彼尚不畏劫,豈朝廷威靈乃至衰弱如此?今欲連生羌,則形勢欲張,應接欲近。古渭邊砦,便於應接,商旅並集,居者愈多,因建為軍,增兵馬,擇人守之,則形勢張矣。且蕃部得與官市,邊民無複逋負(拖欠賦稅),足以懷來其心,因收其贏,更辟荒土,異日可以聚兵。 由此觀之,市易之起,本出於荊公之殖民政策。蓋邊徼未開之地,而欲以人力助長之,使趨於繁盛,其下手必在商務。然地既未開,商賈裹足,非以國力行之,莫為功也,此荊公之所以排群議而行之也。後此既有成效,乃推以及腹地。 熙寧五年,遂詔出內帑錢帛,置市易務于京師。先是有魏繼宗者,上言:京師百貨無常價,富人大姓,乘民之亟,牟利數倍。財既偏聚,國用亦屈,請假榷貨務錢置常平市易司,擇通財之官任其責,求良賈為之轉易,使審知市物之價,賤則增價市之,貴則損價鬻之,因收餘息以給公上。於是中書奏在京置市易務官,凡貨之可市,及滯於民而不得售者,平其價市之。願以易官物者聽,欲市於官,則度其抵而貸之錢,責期使償,半歲輸息十一,及歲倍之,凡諸司配率,並仰給焉。……其後諸州皆設市易務。 * 竊嘗疑當時均輸法,何以暫行之而遽廢?彼神宗與荊公決非搖於人言者,始因市易行而均輸遂罷也。市易與均輸,其立法之意略同,惟均輸所及者,僅在定額之租稅;而市易所及者,則在一般之商務,故其範圍有廣狹之異。而既有市易,則均輸之效,已可並寓於其中也。考荊公所以行市易法者,其用意蓋有二:一則專注重於經濟學上所謂分配之一方面,用以裁抑豪富,保護貧民。蓋小農小工,有所獲殖製造,鬻之於市,往往為豪富聯行抑勒不予善價,則貧民之生產者病;豪商既以賤價得之,及其轉鬻也,又聯行而昂其值,則貧民之消費者又病。荊公思有以救濟之,故其法,遇有客人物貨,出賣不行願賣入官者,許至務中投賣,勾行人、牙人(居於買賣雙方間的中介人)與客人平其價而買之。其賣出亦隨時估價,不得過取,凡以求分配之均也。一則更注重於經濟學上所謂生產之一方面,使金融機關得以流通,而母財之用愈廣。蓋小農小工之從事生產者,其資本大率有限,必待所生產之貨物賣訖,然後能回復其資本以再從事於生產。則中間往往隔斷不相屬,而生產力緣此而萎微。荊公思有以救濟之,故其法。凡人民能得五人以上為之保證者,或以產業金銀抵當者,官可以貸以錢(當時以銅錢及絹布等為貨幣,而金銀非貨幣,故得以充抵當品)。而以所借期限之長短,而取其息十之一或十之二,凡以廣生產之資也。 市易法立法之本意如此,荊公之盡心於民事,亦可謂至矣。然則其法果可行乎?曰:以吾論之,荊公諸法之不可行者,莫此若也。請言其故。由後之說,則市易務實一銀行也(青苗與市易二法,皆與今世銀行所營之業相近。青苗則農業銀行之性質也,市易則商業銀行之性質也)。 夫以荊公生八百年前,乃能知銀行為國民經濟最要之機關,其識固卓絕千古。雖然,銀行之為物,其性質宜於民辦而不宜於官辦。雖以今世各國之中央銀行,猶且以集股而成,不過政府施嚴重之監督而已,而其他之大小銀行,無一不委諸民辦,更無論也。今一一由政府躬親之,而董之以官吏,靡論其瑣碎而非治體也,而又斷不足以善其事,此歐洲各國皆嘗試之而不勝其敝者也。由前之說,則為一種專賣制度,夫其立法之本意,不過曰之貨之不售者,而官乃為收之耳。而及其末流,則必至籠天下之貨,而悉由官司其買賣。即不然,亦須由官估其價值,蓋非是而其所謂平物價之目的不得達也。 夫籠天下之貨而司以官吏,此近世社會主義派所主張條理之一種,顧彼有與之相輔者焉。蓋從其說則以國家為唯一之資本家,為唯一之企業家,更無第二者以與之競爭,夫是以可行,然其果可行與否,猶未敢斷言也。若在現今社會制度之下,欲行此制,雲胡而可?現今之經濟社會,惟有聽其供求相劑,而自至於平,所謂自由競爭者,實其不可動之原則也。今乃欲取營運之職,而悉歸諸國家,靡論其必不能致也,苟能致焉,而其危險,乃將愈甚。蓋其初意本欲以裁抑兼併者,而其結果,勢必以國家而自為兼併者也。 夫兼併者之病民誠烈矣。然有一兼併者起,不能禁他之兼併者不起,而與之相競,相競則可以漸底予平矣。若國家為唯一之兼併者而莫與抗焉,則民之憔悴,更安得蘇也?凡此皆市易不可行之理由也。且尤有一說焉,荊公欲以一市易法而兼達前此所舉之兩目的,而不知此兩目的非能以一手段而並達之也。銀行之性質,最不宜於兼營其他商務,而普通商業又最忌以抵當而貸出其資本。今市易法乃兼此兩種矛盾之營業,有兩敗俱傷耳。故當時諸法中,惟此最為厲民,而國庫之食其利也亦甚薄,則荊公之意雖善,而行之未得其道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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