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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均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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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輸法者,所以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mào qiān 貿易),亦一種惠民之政也。熙寧二年二月,制置三司條例司上言雲(按:此文為荊公自撰,《宋史·食貨志》所錄多刪去其精要語,今據本集全錄之): 竊觀先王之法,自畿之內,賦入精粗,以百里為之差,而畿外邦國,各以所有為貢。又為經用通財之法以懋遷之,其治市之貨產,則無者使有,害者使除。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則吏為斂之,以待不時而買者,凡此非專利也。蓋聚天下之人,不可以無財;理天下之財,不可以無義。夫以義理天下之財,則轉輸之勞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貨賄之有無,不可以不制;而輕重斂散之權,不可以無術。今天下之財用,窘急無餘,典領之官,拘於弊法,內外不以相知,盈虛不以相補。諸路上供,歲有定額,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或贏,年儉物貴,難於供備,而不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三司轉運使,按簿書促期會而已,無所可否增損於其間。至遇軍國郊祀之大費,則遣使劃刷,殆無餘藏。諸司財用事往往為伏匿不敢實言,以備緩急。又憂年計之不足,則多為支移折變以取之。民納租稅數,至或倍其本數,而朝廷所用之物,多求於不產,責于非時。富商大賈,因時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臣等以謂發運使總六路之賦入,而其職以茶鹽礬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假以錢貨,繼其用之不給,使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凡糶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在京庫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賣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矣。 《宋史·食貨志》記均輸法施行之始末略云: 書既上,詔本司具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准事,賜內藏錢五百萬緡,上供米三百萬石。時議慮其為擾,向既董其事,乃請設置官屬。神宗使自擇之,向於是辟是劉恍、衛琪、孫冕、張穆之、陳倩為屬,又請有司具六路歲當上供數,中都歲用,及見儲度可支歲月,凡當計置幾何,皆預降有司,從之。其後侍御史劉琦、侍御史裡行錢顗、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知諫院範純仁、諫官李常等屢疏言其不便,且劾向,帝皆不聽,且下詔獎薛向。然均輸後迄不能成。 均輸之法,始于漢桑宏羊(即「桑弘羊」),至唐劉晏而益完密。荊公實師其制,非創作也。古代貨幣之用未周,民以實物為市,其國家之征租稅,亦以實物。故緣道裡之遠近,而輸送之勞佚有所不均。緣年歲之豐歉,而供求之相劑有所不調。下既大受其害,而上亦不蒙其利,誠有如條例司原奏所雲者。故桑劉行均輸法,不加賦而國用足,史家美之,良非無由。今世交通之利大開,貨幣之用益溥(pǔ廣大)。吾輩讀史,見其不憚煩為此,幾苦索解,而不知當時治事者之苦心孤詣,敻(xiòng 遠)乎其不可及也。(觀近世之漕運,則可以知均輸之妙用。如能用商運供京師之米而盡折南漕,則國庫與人民交受春利者,歲不以千萬計乎?均輸之意亦猶是也。夫漕米則亦以實物充租稅,而古代拙制至今蛻化未盡者也)。而當時議者囂然攻之,何也?史稱其卒不能成,其所以不成之故未言之,豈以攻者多而中止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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