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梁啟超 > 王荊公 | 上頁 下頁
執政前之荊公(下)(2)


  (按)公所言教育之當興官吏之當久任等,稍知治體者蓋不能持異說,無俟發明。獨其論裁之以法,而引加小罪以大刑,則有疑其持申商之術操之過切者,則甚矣其間于政治之原理也。夫國家之對於人民,有命令服從之關係者也,其統治權至尊無上而不可抗者也,非惟專制國有然,即立憲國亦有然。夫苟不可行者則勿著為令已耳,既著為令而可以不行,則是瀆國家之神聖也。後此元祐諸君子,以阻撓新法貶謫遷徙,而積怨發憤于荊公,曾亦思管子之治齊也,曰:「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從令者死。」荊公之所以失敗,正坐姑息,不能踐此書之言而已。

  方今州縣雖有學,取牆壁具而已,非有教導之官長育人才之事也。唯太學有教導之官,而亦未嘗嚴其選,朝廷禮樂刑政之事,未嘗在於學;學者亦漠然自以禮樂刑政為有司之事,而非己所當知也。學者之所教,講說章句而已。講說章句,固非古者教人之道也。近歲乃始教之以課試之文章,夫課試之文章,非博誦強學窮日之力則不能,及其能工也,大則不足以用天下國家,小則不足以為天下國家之用。故雖白首於庠序,窮日之力以帥上之教,乃使之從政,則茫然不知其方者,皆是也。蓋今之教者,非特不能成人之才而已,又從而困苦毀壞之。使不得成材者,何也?夫人之才,成於專而毀於雜,故先王之處民才,處工於官府,處農於畎畝,處商賈於肆,而處士於庠序。使各專其業,而不見異物,懼異物之足以害其業也。所謂士者,又非特使之不得見異物而已,一示之以先王之道,而百家諸子之異學,皆屏之而莫敢習者焉。今士之所宜學者,天下國家之用也,今悉使置之不教,而教之以課試之文章,使其耗精疲神窮日之力以從事於此。及其任之以官也,則又悉使置之,而責之以天下國家之事。夫古之人,以朝夕專其業於天下國家之事,而猶才有能有不能,今乃移其精神奪其日力,以朝夕從事於無補之學,及其任之以事,然後卒然責之以為天下國家之用,宜其才之足以有為者少矣。臣故曰非特不能成人之才,又從而困苦毀壞之使不得成材也。

  (按)後之論者,或以八股取士濫觴荊公,而因以為罪,噫,抑何其誣公之甚耶!夫公以謂養士必於學校,其言明白如此,其初政猶不廢制舉者,則學校未普及時,勢不得不然也。此于下方更論之。

  又有甚害者,先王之時,士之所學者,文武之道也。士之才有可以為公卿大夫,有可以為士,其才之大小宜不宜則有矣。至於武事,則隨其才之大小,未有不學者也。故其大者,居則為六官之卿,出則為六軍之將也。其次則比閭(鄉里)族党之師,亦皆卒兩師旅之帥也。故邊疆宿衛,皆得士大夫為之,而小人不得奸其任。今之學者,以為文武異事,吾知治文事而已,至於邊疆宿衛之任,則推而屬之于卒伍,往往天下奸悍無賴之人,苟其才行足以自托於鄉里者,亦未有肯去親戚而從召募也。邊疆宿衛此乃天下之重任,而人主之所當慎重者也。故古者教士以射禦為急,其他技能,則視其人才之所宜而後教之,其才之所不能則不強也,至於射,則為男子之事,人之生有疾則已,苟無疾,未有去射而不學者也。在庠序之間,固當從事於射也,有賓客之事則以射,有祭祀之事則以射,別士之行同能偶(品行相同、才能相等)則以射,于禮樂之事,未嘗不寓以射,而射亦未嘗不在於禮樂祭禮之間也。《易》曰:「弧矢之利以威天下。」先王豈以射為可以習揖讓之儀而已乎?固以為射者武事之尤大,而威天下守國家之具也。居則以是習禮樂,出則以是從戰伐。士既朝夕從事於此而能者眾,則邊疆宿衛之任,皆可以擇而取也。夫士嘗學先王之道,其行義嘗見推於鄉黨矣,然後因其才而托之以邊疆宿衛之事,此古之人君,所以推干戈以屬之人,而無內外之虞(憂慮)也。今乃以天下之重任,人主所當至慎之選,推而屬之奸悍無賴才行不足自托於鄉里之人,此方今所以諰諰然常抱邊疆之憂,而虞宿衛之不足恃以為安也。今孰不知邊疆宿衛之士不足恃以為安哉?顧以為天下學士,以執兵為恥,而亦未有能騎射行陳之事者,則非召募之卒伍,孰能任其事者乎?夫不嚴其教高其選,則士之以執兵為恥,而未嘗有能騎射行陳之事,固其理也。凡此皆教之非其道故也。

  (按)此公所持國民皆兵之主義,今世東西諸國,罔不由此道以致強。而我中國自秦漢迄今二千年,前夫公者後夫公者,無一人能見及者也。而其導國民以尚武也,必在於學校,與今世學校之特重體育者,又何其相吻合耶!中國之賤兵久矣,而自宋以還,其賤彌甚,在募兵制度之下,而欲兵之不賤,是適燕而南其轅也。夫公所謂以天下重任屬之奸悍無賴才行不足自托於鄉里之人,而天下學士以執兵為恥者,今猶昔也。世無荊公,而一灑此痼在何日哉。

  方今制祿,大抵皆薄,自非朝廷侍從之列,食口稍眾,未有不兼農商之利而能充其養者也。其下州縣之吏,一月所得,多者錢八九千,少者四五千,以守選待除守闕通之,蓋六七年而後得三年之祿,計一月所得,乃實不能四五千,少者乃實不能及三四千而已。雖廝養之給,亦窘於此矣,而其養生喪死婚姻葬送之事,皆當於此。夫出中人之上者,雖窮而不失為君子;出中人之下者,雖泰而不失為小人;唯中人不然,窮則為小人,泰則為君子。計天下之士,出中人之上下者,千百而無十一,窮而為小人泰而為君子者,則天下皆是也。先王以為眾不可以力勝也,故制行不以己,而以中人為制,所以因其欲而利道之,以為中人之所能守,則其志可以行於天下而推之後世。以今之制祿,而欲士之無毀廉恥,蓋中人之所不能也。故今官大者,往往交賂遺營貲產以負貪污之毀;官小者,販鬻乞丐無所不為。夫士已嘗毀廉恥以負累於世矣,則其偷惰取容之意起,而矜奮自強之心息,則職業安得而不弛,治道何從而興乎?又況委法受賂侵牟百姓者,往往而是也,此所謂不能饒之以財也。婚喪奉養服食器用之物,皆無制度以為之節,而天下以奢為榮,以儉為恥,苟其財之可以具,則無所為而不得。有司既不禁,而人又以此為榮,苟其財不足而不能自稱於流俗,則其婚喪之際,往往得罪于族人親姻,而人以為恥矣。故富者貪而不知止,貧者則強勉其不足以追之,此士之所以重困,而廉恥之心毀也,凡此所謂不能約之以禮也。方今陛下躬行儉約以率天下,此左右通貴之臣所親見,然而其閨門之內,奢靡無節,犯上之所惡以傷天下之教者,有已甚者矣,未聞朝廷有所放絀(放逐黜免)以示天下,昔周人之拘群飲而被之以殺刑者,以為酒之末流生害有至於死者眾矣,故重禁其禍之所自生。重禁禍之所自生,故其施刑極省,而人之抵於禍敗者少矣。今朝廷之法,所尤重者獨貪吏耳。重禁貪吏而輕奢靡之法,此所謂禁其末而弛其本。(姚民鼐曰:自「陛下躬行」至「弛其本」,與後段「法嚴令具」至「不能裁之以刑」也,兩段當前後互易。荊公集見一南宋雕本極多舛錯,世亦無佳本正之。蓋「世之議者」一段補饒財之餘意,「陛下躬行」一段補約以禮,裁以刑之餘意,均當在「不能裁之以刑也」結句之後,而為刊本舛誤,遂無覺其文勢之不順者。至「然而世之議者」上仍有脫字)然而世之議者,以為方今官冗,而縣官財用已不足以供之(姚氏曰,下有脫文),其亦蔽於理矣。今之入官(指做官者)誠冗矣,然而前世置員蓋甚少,而賦祿又如此之薄,則財用之所不足,蓋亦有說矣,吏祿豈足計哉。臣於財利固未嘗學,然竊觀前世治財之大略矣,蓋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自古治世,未嘗以不足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財無其道耳,今天下不見兵革之具,而元元安土樂業,人致己力以生天下之財,然而公私常以困窮為患者,殆以理財未得其道,而有司不能度世之宜而通其變耳。誠能理財以其道而通其變,臣雖愚,固知增吏祿不足以傷經費也。

  (按)孔子言重祿所以勸士,後世之論政者,蓋亦無不知此之為急。然有難者焉,其一則增吏祿足以傷經費之說也。公固已辨之矣。公之財政意見,此書未及,但其言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則斯學之原理,具於是矣。凡古今中外之國,無論何國,無論何代,其官俸不過居國家總歲出中百分之三四耳,苟理財得其道,則此百分之三四者,比例而增之,庸足為病?不得其道,則雖並此百分之三四者而裁之,而曾何足以蘇司農之涸也。公所謂增吏祿不足以傷經費,誠知治之言也。尚有一說,則曰祿雖增猶不足以止貪,彼大張苞苴(bāo jū 賄賂)之門以紊官常者,非受薄祿者而受厚祿者也。此說也,證諸今日之軍機大臣督撫而信,證諸優差之局員而信,吾似無以為難也。雖然,使僅優其祿而無法度以督責於其後,則誠如論者所云云矣。故荊公于饒之以財之後,而複言約之以禮,裁之以法也。然使徒有法度以督責於其後,而廩之者不足以為贍,則法度亦虛文而已。夫有一良法美意於此,必有他之良法美意焉,與之相待而相維繫,滅裂而不成體段,雖錦繡亦為天吳而已。夫以我國近數年來增一部分之吏祿,則匪惟足以傷經費,且長奔競而人心士習日趣於敝矣。然豈足以為前賢立言之病哉?

  (又按)侈靡之戒,古有常訓。而近世之人,或見今之歐美,其奢彌甚,而其國與民彌富,則以為奢非惡德者有焉。嘻,甚矣其謬也!凡一國之經濟,必母財富然後其子財得以增殖。而奢也者,所以蝕其財而使不得為母者也。故奢也者,亡國之道也。今之歐美,以富而始奢,非以奢而致富。然既有如杜少陵所謂「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者,其大多數人之窮困,則奢焉者之而已。而社會問題遂為今日歐美之大患,其將來之決裂,未知所屆,今凡稍有識者,未嘗不惴惴也。而猶曰「奢不為病」何也?荊公之說,欲立法以懲奢,其事固不可行,然其意則固有當采者矣。

  方今法嚴令具,所以羅天下之士,可謂密矣。然而亦嘗教之以道藝,而有不帥教之刑以待之乎?亦嘗約之以制度,而有不循理之刑以待之乎?亦嘗任之以職事,而有不任事之刑以待之乎?夫不先教之以道藝,誠不可以誅其不帥教;不先約之以制度,誠不可以誅其不循理;不先任之以職事,誠不可以誅其不任事。此三者,先王之法所尤急也。今皆不可得誅,而薄物細故,非害治之急者,為之法禁,月異而歲不同,為吏者至於不可勝記,又況能一一避之而無犯者乎?此法令所以玩(被輕忽)而不行,小人有幸而免者,君子有不幸而及者焉。此所謂不能裁之以刑也。凡此皆治之非其道也(姚氏曰,按:「治」當作「養」)。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