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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新政受到的阻撓和破壞(上)(3)


  (考異十三)

  《宋史·呂誨傳》還記載:章辟光的這個奏章,是受到王安石、呂惠卿誘導的結果。章辟光揚言,朝廷如果給我很重的罪名,我一定不會放過他們二人。就此來說,王安石、呂惠卿其實是這個案子的罪魁禍首,而且章辟光又對外說了出來,呂誨肯定已經聽說了,他要根據情況指出實情並不難,為什麼他在彈劾的時候沒有說呢?難道呂誨對王安石還有所保留嗎?其實,這肯定是後來恨王安石的那些人,看到呂誨的那些話,在這裡變本加厲,編造出來,又被後來寫史的人採用了,結果與呂誨彈劾的原文完全對不上號,這又是他們誣衊王安石的一個例子。

  下面將當時因為爭論新法而辭去官職的人,列舉在下面:

  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五月,翰林學士權開封府鄭獬因為在審判一個謀殺的案子時不依據新法,離開開封府知杭州。宣徽北院使王拱臣、知制誥錢公輔都因為在與王安石討論新法時意見不合,王拱臣離開開封,判應天府,錢公輔出知江寧府。

  六月,禦史中丞呂誨彈劾王安石,皇帝將他的奏章發還給他,呂誨於是要求離開這裡,他出知鄭州。

  八月,知諫院範純仁說,王安石改變祖宗法度,搜刮民間財富,老百姓心裡很不踏實。皇帝不聽他這一套。範純仁要求離開,出知河中府。不久又轉任成都轉運使,因為新法施行起來不方便,他就告誡州縣不要馬上施行新法,王安石對他的阻撓感到非常憤怒,就把他貶到知和州。

  同月,侍御史劉述、劉琦、錢顗連續上表章彈劾王安石,結果,貶劉述知江州,劉琦監處州鹽酒務,錢顗監衢州鹽稅。

  同月,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因為和呂惠卿討論新法,意見不合,貶為河南推官。

  十月,同平章事富弼自稱有病,要求引退,出判亳州。

  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正月,判尚書省張方平極言新法的危害,要求離開京城,出判應天府。

  二月,河北安撫使韓琦因為給青苗法提了很多意見,不被接受,上疏請求辭去安撫使的職務,只領大名府路,皇上同意了。

  (考異十四)

  史書上記載,王安石大肆詆毀韓琦和富弼,說富弼貌似恭敬,實際上很高傲;又說他把依附韓琦視為歐陽修的錯誤,還說他的兒子曾說,如果將韓琦、富弼斬首於市,新法就可以施行了等等。種種誣陷誹謗之詞,不一而足。假使王安石果然說過這樣的話,就是說他喪心病狂也不過分。但是,我們看《臨川集》,恰恰與此相反。書中有《賜允富弼辭免左僕射詔》,其中講道:「您輔佐我的祖父,在當時功勞卓著,鞠躬盡瘁,始終如一。忠心耿耿地為國家著想,大義可以長存。如果國家有了疑難,還是要求助於你。」還有《賜允韓琦乞州詔》也說:「您以公師之官的身份,將相的地位,統管四路,守衛一方,在您身上,寄託著十分重大的責任,群臣沒有能夠和您相比的,雖然身患疾病,但希望早日痊癒。您頻頻發來奏章,以病相告,朝中尊貴的大臣元老,對您都有特殊的感情,無論從恩情上說,還是從禮義上說,都是很重視您的,怎麼敢對您薄情呢?只好違背您的意願,姑且這樣安排吧。」又有《賀韓魏公啟》,其中寫道:「(前略)尊敬韓魏公,您秉承天地間的正氣,就像我們這個時代可以蔔知吉凶的大龜。忠誠不渝的節操被當時所推重,德行和聲望也是我們的表率。您負責起草皇帝的詔令,掌管著中樞機構的大權,對您的毀譽幾乎多得數不勝數,而國運的順利與艱險卻常在您的一念之間。所以,天下的百姓都把您是否被重用視為國家安危的徵兆。(中略)像您這樣,進退都想到國家的大義,出去還是留下則選擇適當的時機,從您的所作所為來看,真是太完美了。我一直受到您的庇護和信賴,實在想得到您的幫助和支持。我現在身為近臣,想要盡一點為皇上竭力謀劃的義務,又趕上當世這個大好的時機,更懷有對於『下比』的嫌惡,雖然我任用的人沒有來自顯貴門第的,卻並不敢忘記您們舊日的德行。(後略)」由此看來,王安石對於韓琦、富弼二人,實在是非常真誠地嚮往與他們合作的,而韓琦、富弼與王安石,雖然對新法的看法不同,但他們的私交卻始終沒有改變。他們屢次請求休息,的確是因為年老生病,未必是新法的緣故。而史書上的傳聞,說王安石詆毀韓琦、富弼,一定是誣陷,這是毫無疑義的。

  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二月,任命司馬光為樞密副使,他沒有接受。

  三月,知審官院孫覺,因為議論青苗法,被貶出京城,知廣德軍。

  四月,禦史中丞呂公著,因為議論青苗法,被貶出京城,知潁州。

  同月,參知政事趙抃懇求辭去這個職位,被貶出京城,知杭州。

  同月,監察禦史林旦、薛昌朝、範育上疏彈劾王安石有罪,沒有上報,他們三人也沒見被罷官。

  同月,監察禦史裡行程顥、張戩,右正言李常,禦史王子韶,都上交奏章,指出新法的問題,各自請求辭職。程顥被貶為京西路提刑,張戩知公安縣,王子韶知上元縣,李常做了滑州通判。

  七月,樞密使呂公弼彈劾王安石,被貶出知太原府。

  九月,翰林學士司馬光屢次要求辭職,留也留不住,貶為知永興軍。

  十月,翰林學士范鎮彈劾王安石,在戶部侍郎位置上辭去官職。

  四年(公元1071年)三月,皇帝下詔檢查那些執行新法不能盡職負責的人,最初是知山陰縣的陳舜俞不發放青苗錢,知長葛縣的樂京、知湖陽縣的劉蒙不施行募役法,都罷了他們的官。因為有了這個詔書,知陳留縣的薑潛來此做官剛幾個月,青苗法的詔令就下來了,薑潛把這個詔令貼在縣衙門口,三天沒有人來,又把它揭了下來,交給小吏,說:「老百姓不願意呀。」他很快就稱病辭官回家了。

  四月,監官告院蘇軾上疏談論新法的問題,皇上不接受他的意見,他請求外任,貶他為杭州通判。

  五月,知開封府韓維因為談論保甲法的不合理,極力請求外任,留也留不住,貶為知襄州。

  六月,知蔡州的歐陽修因為年老有病,請求辭官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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