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梁啟超 > 王安石傳 | 上頁 下頁
軍隊和國防(3)


  第二,置將法

  王安石裁減軍隊的做法,不是一種退縮的政策,而是一種進取的政策。大宋的軍隊數量雖然很大,但卻不能用於作戰,其中有很多原因,而最重要的原因,是將領與士兵互相不瞭解,不熟悉。宋太祖吸取了晚唐、五代時的教訓,擔心將領把軍隊當作自己的私家軍隊,於是開創了更戍法。所謂更戍法,又稱出戍法。北宋初年,根據宰相趙普的建議,以禁軍分駐京師與外郡,內外輪換,定期回駐京師,所以稱為更戍法。更戍軍冠以駐泊、屯駐、就糧等名目。通常出戍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江南、淮南、兩浙、荊湖、川峽、廣東等地,以三年為期進行輪換。出戍條件惡劣的邊遠地區的軍兵,以半年為期輪換。這種辦法的弊端,不僅是代人服役的人摻雜在其中,浪費了國家的錢財,也傷害了老百姓,而且,朝廷臨時任命出戍軍的統兵將官,造成兵不知將,將不識兵的局面,這樣一來,有兵也就等於沒有兵,雖然有利於防止將領專權,卻削弱了軍隊的戰鬥力。王安石執政以後,開始在全國各地分置將領,訓練士卒,總的隸屬於禁軍,目的是讓士兵瞭解他的將領,將領也要訓練自己的士兵,平時嚴格訓練,沒有了輪流出戍的辛勞,有了戰事則派遣他們出征。這的確是北宋兵制的一大改革。考察當時軍隊的數量和配置的情況,列表如下:

  王安石傳

  天下總共設置了九十二將,還有馬軍十三指揮,忠果十指揮,土軍兩指揮,共有二十五指揮,與將並行。這是王安石所制定的關於常備軍的編制。其中一將一指揮手下有多少兵?歷史沒有明確記載,如今已經很難考察。但知道忠果十指揮的名額是各五百人,而東南路諸將所管轄的士兵有三千人以下的。大約各自按照駐屯地區的情況有多有少,名額並不一樣。

  這裡所說的將,並非將帥的稱呼,而是一個團體的名稱。大概類似於今日新軍編制的所謂鎮,或類似於日本軍隊編制的所謂師團。它以第一將、第二將作為這些軍隊的編號,也與今天的制度契合,但它能選擇全國險要的地區,分派軍隊駐防,使他們都能滿意,這又是今天治理軍隊的人不能望其項背的。其中第一項的三十七將,是用來守衛京城,防止契丹入侵的。韓琦曾經請求撤去這些軍隊,以此來消除契丹的疑慮。其中第二項的四十二將,是要圖謀西夏。王安石對於這兩個外族政權,一直處心積慮地要征服他們,所以,他在這兩個地區集中了特別雄厚的兵力。其中第三項的十三將,則以守護境內地方上的治安為主,所以安排也很靠後,他的兵力也只有全國的五分之一而已。這種新的軍隊編制辦法,與晚唐、五代的制度不一樣的地方,主要在於這些軍隊都是禁軍,皇帝自任大元帥來統帥他們,將官都由中央派遣,不能把軍隊視為私有,所以,不會有軍權旁落的禍患。它與宋太祖以來的制度的區別則在於,將官與士兵相互熟悉,又能進行切實的訓練,而沒有了更戍的煩惱。和當今之世的各國制度相比較,只有德國、日本的陸軍編制法與他的辦法最接近,而中國現今的制度,仍然要向王安石學習,還未能達到他的境界呢。荊公遠遠地超越了他的時代啊。

  自從元祐(宋哲宗年號,元年為公元1086年)以來,王安石的新政被推翻了,新的將兵之制雖然沒有被完全廢除,但是,卻給予州縣官員統轄軍隊的權力,與軍隊將領分權,使得軍令不能由一個地方發出,士兵的懶惰也就日甚一日。逐漸地女真人長驅直入,沒有人可以防禦,而宋朝也就從此南渡了,多麼可悲啊!

  第三,保甲法

  裁軍,重新編制軍隊,都是王安石一時的權宜之計,聊救時弊罷了。如果說到他的根本政策,還不在這裡。王安石大概是一個主張全民皆兵的人,要想達到這個目的,必須廢除募兵制,改為徵兵制,於是,保甲法應時而出。

  保甲的性質有兩點:其一是作為地方自治體的警察;其二就是作為後備兵員的民兵制度。王安石創辦保甲的用意,本來是想改革兵制,但他卻從建立警察制度開始下手,所以先要談談關於警察的保甲。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開始頒佈了保甲法,其內容如下:

  (一)十家為一保,五十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

  其中同一保之內不夠五家的,可以參加別的保。有從外面加入本保的,也可以收為同一保內,等到滿十家後則設置一保。

  (二)每保設置保長一人,每大保設置大保長一人,由主戶中有能力的人充任。每個都保設置都保正一人,副保正一人,由眾人所折服的人擔任。凡是都保正和副保正,都由選舉產生。

  (三)每戶有兩丁以上的,選擇其中一人擔任保丁。單丁、老幼、病患、女戶等不論多少,都要求就近依附一保。家有兩丁以上,並有強壯余丁的戶,也依附保內。

  (四)凡是不被禁止的兵器,都允許保丁練習。

  (五)每個大保,夜間輪流安排五個人防守戒備強盜,凡是有所捕獲的時候,都要對當事人有所獎賞。

  (六)凡是同保中有人犯有強盜、殺人、放火、強姦、掠人(劫掠人口)、傳播學習邪教、下毒傷害人畜等罪行,而同保之內知情不報的,要加以懲罰,但如果不是法律所要進行糾正的,就不要告發。

  (七)有人窩藏強盜三人以上超過三天的,鄰保即使不知情,也要以失查治罪。

  (八)這個法先在京城周圍各縣實行,以後陸續推廣到諸路。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