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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稅收和國家財政(10)


  (乙)方田均稅法

  方田均稅法是王安石制定的整理田賦的稅法。史書上記載了這件事的始末:

  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八月,神宗下詔讓司農寺將均稅條款和丈量土地的辦法向全國頒佈,以東西南北各一千步,當作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這一年的九月,縣令委派官吏,分別土地丈量。隨著山坡、原野、平湖、沼澤來確定土地的面積,根據土地的實際情況辨別它的顏色,丈量結束之後,再按照土地的位置和顏色確定肥沃或貧瘠,並分成五個等級來確定稅收的標準。到了第二年的三月,這項工作結束,張榜向百姓公佈,一個季節沒有人提出異議,隨即登記頒發田產證,和登記莊田的賬簿一同發放,作為徵收田賦的憑證。按照均稅法的規定,各縣以過去規定的數額作為賦稅的基礎。過去官府曾向百姓加征雜稅,例如米不到十合而按一升收,絹不滿十分而按一寸收之類,如今不能用這個數平均分攤,增加擴展,以至於超過了原有的數額。凡是超過原有數額,增加數量的,都要禁止。如果是貧瘠的不毛之地,或眾人共有的山林、水塘、路溝、墳墓等,都不收取賦稅。另外,凡是田地的四個角,都用土壘成田埂,種上田野中適宜的樹木,堆土作為標記。有登記方田的賬簿,有登記莊田的賬簿,有登記保甲的賬簿,還有每戶的田產證,其中有人如果要分家另過,或典當買賣,官府給辦理契約合同,並在縣裡登記註冊,都以如今丈量過的田地作為正式的田產。這項法令既然已經公佈,就以濟州钜野縣尉王曼為指教官,先從京東路開始實施,諸路都仿照他們的辦法。

  這大概就是當時調查土地整頓賦稅的政策之一,雖然不是王安石的獨創,但是談到理財的人都認為這是最好的辦法。不過,每年厘定一次未免太煩瑣了,也很難持久地堅持下去。他在確定之後,先向老百姓張榜公佈,如果一季之內沒有人提出異議,再正式頒佈執行,這又是特別仁義的政策。還有方賬莊賬甲帖戶帖,雖然它的內容如今已經不可考了,但它與當今世界文明國家的法律,大概有很多一致的地方。而嚴禁超過數額增加數量,豁免貧瘠和公用土地的賦稅,惠及百姓的用意也很明顯,誰說王安石的立法是損害下面有益上面呢!

  (丙)漕運

  幾個朝代都建都北方,仰仗東南的糧食,所以,漕運實為國家的一大政治,北宋時尤其明顯。在此之前,負責漕運的官吏和軍卒,上下勾結共同盜賣運送的糧食,甚至藉口遇到風浪,把船鑿沉,來消滅痕跡,官府的物品受到嚴重損失,每年不少於二十萬斛。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王安石舉薦薛向為江淮等路的發運使,開始招募民間的舟船和官船一起分別運送,相互監督,過去的弊端才被克服了。一年的漕運既能保證數量充足,而招募的商船運到京城的,又有不止二十六萬余石。這在王安石的事業中,雖然只是很微小的一部分,但他知人善任,講究實際效果,大概是可以看到的吧。

  以上所列,正是王安石興辦民政、財政的主要事項。這些項目都是非常顯著可以考察的。他的本意沒有一件不是有利於老百姓,沒有所謂損害下面利益、維護上面利益的事情,比如,俗吏和搜刮民財的人做的那些個事。雖然當時也有執行不力,以至於和立法的本意相衝突的地方,收效也不像他設想的那麼好,這樣的事也是有的。然而,我還是要說,在交通並不像現在這樣方便的時代,想以干涉政策治理一個大國,這種事是很難辦的。不過這不能認為是王安石的過錯。何況當時許多所謂廉潔的君子,他們沒有人肯幫助他,即使他犯有用人不當的錯誤,但這個錯誤也應該由那些所謂君子來分擔。我之所以要在這裡非常詳盡地講述當時財政的真相,就是希望後來閱讀歷史的人能夠審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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