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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稅收和國家財政(7)


  第五,募役法

  募役法是對當時實行的差役制度的改革。改變當時對百姓傷害最大的差役制,實行募役法,讓百姓交一些請人服役的錢作為招募差役的資金,其實接近於一種人身稅,這種辦法同當今文明國家的所得稅非常相近,是王安石挽救時艱、施恩惠于百姓的最好政策。我們生活在今天,本朝(清朝)自康熙、雍正實行一條鞭法以後,政府從來沒有役使百姓之事,說到役法,往往沒有人瞭解它是個什麼東西。真沒想到,數千年來,老百姓輾轉死于差役的不知有多少,自從大政治家王安石出來以後,才為他們開啟了一條生路,直到今天我們仍然在享受他的好處。

  考察實行差役制度的歷史,它的淵源是很古老的,經傳中都曾講到過去有力役之征,即官府或君主徵用民間的勞力,其中講到先王的制度,也是說,徵用民間的勞力,每人每年不能超過三天。按照這種說法,就是說力役之征,即使在三代以前,也是免不了的。古代的租稅制度尚不完備,國家財政非常微弱,如果要興辦一些事情,則不得不徵用民力。就是從人民對於國家應盡的義務來說,這樣做也不能說是過分的。然而,君主往往濫用民力而沒有節制,所以孟子說,官府徵用民間勞力,如果是在耕種收穫的時節,就會耽誤農時,農民不得不放下地裡的農活,去服勞役,結果就造成了凍餓離散的嚴重後果,他們陷入水深火熱的情狀是可以想見的。秦漢以來,一直沿用這種辦法,沒有進行過改革,到了宋朝,它的弊病就暴露得更明顯了。下面摘錄一些當時士大夫所記事實和他們的建議,可以看到,王安石的改革是順應了時勢要求的,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而他所制定的法令完善而又周密,也可以比較此前有人對這個問題的論述,是很清楚的。

  宋仁宗皇祐年間(公元1049—1054年),並州知州,山西太原的市長韓琦上疏,他這樣寫道:「州縣的百姓是很苦,但沒有比在裡正衙門服差役更苦的了。一旦戰爭興起,對他們的殘剝就更厲害了。甚至有守寡的母親要求改嫁,親兄弟要求分家,或者把田地送給別人只求免去上等戶,或者用不正常的死亡使自己成為單丁戶。用了很多辦法,就是想保全性命,擺脫死於溝壑的命運。每個鄉分派的差役有多有少,他們的錢財能力也有高下之分,假設一個縣裡有甲乙二鄉,甲鄉第一等戶十五戶,計算錢財是三百萬貫;乙鄉第一等戶五戶,計算錢財是五十萬貫,輪番休息,次第服役,即甲鄉十五年輪一周,乙鄉五年就輪一周,富裕的鄉休息時間比較長,窮困的鄉休息時間就比較短,破產的農戶一戶接著一戶,對朝廷來說,這難道是為民父母的願望嗎?英宗時,諫官司馬光說過:『規定農戶到衙前服役以來,百姓更加困苦,不敢生產或經商,富裕的人家還不如貧窮的人家,貧窮的人家也不敢成為富裕人家。我曾在村中行走,見農民生產工具都很少,問他們什麼原因,都說不敢置辦。如今想要多種一棵桑樹,多置一頭牛,家裡儲存了可以吃兩年的糧食,或積攢了十匹絹帛,鄰居已經看你是個富戶,指名挑選要你去衙前服役了,哪敢蓋房子買地呢?我聽了這樣的事,十分生氣而且傷心,哪有聖明的君王高高在上,四方無事,而制定的法律卻使得百姓不敢為長久的生計進行規劃呢?』」

  等到宋神宗即位,知諫院的吳充也上疏言道:「衙前徵用差役這天,官吏來到門前,他們將懷裡抱的舂米的木棒和吃飯用的餐具都記錄在冊,計算為財產,定為分數,以此來應付官府的需求。以至於有的人家財產已經枯竭,拖欠的賦稅和債務卻還沒有了結,子孫都已經沒有了,而擔保的鄰居仍然要抓起來。這樣一來,民間為了躲避繁重的差役,有土地卻不敢多耕種,骨肉也不敢團聚,都是害怕成為人丁較多的上等戶,實際上,他們已經沒有辦法生活下去了,請求朝廷早日制定鄉里衙前差役的標準,以便施行。」

  三司使韓絳也說過:「危害農民的弊端,沒有能超過差役的。最沉重的負擔是衙前,常常使人破產;其次是州役,也需要花費很多錢。我聽說過京城的東邊有父子二人,將要到衙前服役去了,父親對兒子說,我準備去死,這樣才能使你免除勞役之苦。結果父親上吊自殺了。又聽說江南有人嫁其祖母,並與母親分居以逃避差役的。這種事完全違背人情事理,幾乎不忍心再聽下去。還有賣田產給富戶,田地歸了不必服役之家,而差役還歸於本等戶,還有一些戕害農民的情況,這裡就不一一列舉了。希望朝廷內外的官員,都能上疏講明實際情況,並委託朝廷上的官員一起討論,參考古代的制度,作出決定,使得差役不致產生這麼嚴重的禍患,讓農民都知道為了生活去賺錢,並擁有一份樂於工作的心情。」

  所有這些上面談到的情況,恐怕還不到真實情況的十分之一,儘管如此,千年之後讀到這些文字,仍然使人渾身戰慄、痛哭流涕,止也止不住。當時遭遇這種厄運的那些人,他們還有人生的樂趣嗎?這裡所說的衙前服役,不過是所有差役中最苦最累的,還有很多自己設置的名目,多得難以計數。大約衙前服役主要是為官府出力,裡正、戶長、鄉書手負責督催賦稅,耆長、弓手、壯丁負責抓捕盜賊,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供州縣衙門隨時驅使,縣裡的曹司至押錄、州裡的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侯、揀稻等,多得不能完全記錄下來。各地都根據鄉里農戶的等級制定服差役的天數,特別規定官員、軍隊將領、政府中的職員,以及和尚、道士都可以免除勞役。聰明的人投靠這些人家,做他們的用人奴僕,也可以隨之免除差役。百姓把得到官府承認出家當和尚視為脫離苦難,和尚身份證的價值,比地契的價值還要高。而普通百姓和地位低賤的農戶服役的次數越來越多,生活也越來越困窘,我們看前面摘錄的那些奏議就知道,當時的國民經濟已陷入困頓之中,情況非常危險,一天都過不下去了。但史書仍然稱讚仁宗的時代家家豐衣足食,這就是孟子要發出「盡信書不如無書」的感歎的原因。造成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沒有比差役制度更嚴重的了。在這之前,范仲淹認為,全國設置的縣過多了,所以造成了差役氾濫,百姓貧困,於是第一次廢除了河南府的一些縣,準備陸續推廣到其他的州府,後來,這個辦法受到了舊黨的攻擊,很快就廢除了,那些縣也就恢復了。韓琦曾經提出丈量核准每一鄉土地的闊狹,以此為依據規定差役的多少,但這些辦法只能彌補這個制度的一些缺陷,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司馬光說,衙前差役可以實行招募制,其餘的差役還是要徵用農民,這只是五十步和百步的區別。招募就要有報酬,這筆開支從哪裡出?司馬光想都沒想。等到神宗繼位,王安石做了宰相,才排除一切干擾,進行改革,開始推行募役法。《文獻通考》卷十二記載了大致的情況:

  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神宗下詔讓制置三司條例司宣講新的役法。條例司講道:考察綜合大家的意見,役法還是以百姓出錢,官府招募服役的人,最為便利,這就是先王曾經實行過的,用百姓的錢,養官府的官員差吏。下面就把具體的執行標準發給將要分赴各地的官員,請他們提出意見,都說可以。於是,又與諸路逐條討論:衙前已有的費用,重新計算查點是很難的,凡是以前由官府承包給承包商(買撲人)的酒稅徵收權,他們所繳納的保證金仍有各地官府支配,和免役錢一起計算用於官府雇人充役。其中,城鎮的鹽鐵專賣稅收機構,過去是專門用於獎賞衙前的費用,不能讓民間插手,就按照過去制定的數額,仍然作為衙前服役之人的獎賞。還有運送官府物資以及主管倉庫、公使庫、場驛、稅收等工作,過去都曾煩勞當地官府,為之籌劃,今後這筆費用就可以省了。承符、散從等過去從事最苦最繁重差役的人,要補償他們的虧欠,並改革役法,革除弊端,使他們不再被差役困擾。凡是有產業,有能力,過去不用服役的人,今後要出錢助役。這些都是其中的條目。過了很久,司農寺的人說:如今設立的役法條文,寬厚優待的都是鄉村裡不能自己表達其願望的貧苦農民,裁度取用的都是官宦或豪強富戶,他們都有控制輿論的能力。如果制度定了下來,那麼,地方的官吏也就沒有了營私舞弊、巧取豪奪的機會,所以,新法的實行,一定會遇到許多的阻力。如果做事沒有主見,缺乏計劃,一會兒聽這個,一會兒聽那個,最終將一事無成。希望根據司農寺鄭重說明的這些情況,先從一兩個州府開始,等到它做出了成績,證明新法很有效果,再讓其他州府仿效實行。如果這個役法真能有益於百姓,應當特別獎勵制定這個法令的人。神宗同意了這個意見,於是,提點府界公事趙子幾就把他這個府界所要實行的條例報了上去。神宗又下詔給司農寺,並且讓鄧綰、曾布再詳加討論。鄧綰和曾布上奏說:本地的農戶根據財產多寡貧富不同,分為上下五等,坊郭戶分為十等,每年夏秋兩季,按照等級交錢,其中農戶自四等、坊郭戶自六等以下不交免役錢。兩縣中有產業的,上等,各隨所在縣分開計算交錢;中等則合在一處計算繳納。分家另立門戶的,按分開的產業計算等級,降低戶等。官戶、女戶、寺觀和未成丁戶等,一律減半繳納。這些免役錢和助役錢就用來雇用三等以上稅戶代役,根據役事輕重不同,付給不同的薪俸。開封縣有兩萬兩千六百多戶,每年的免役錢和助役錢約有一萬兩千九百貫,代役的薪俸用去一萬零兩百貫,還能結餘兩千七百貫,以備荒年災年歉收。其他縣大致相同。既然免役錢或助役錢是按照等級收取,有多有少,那麼,過去的戶等劃分,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有許多是不合乎實際情況的,按照這種等級劃分收取免役錢或助役錢,顯然是不公平的。為防止戶等劃分的偏差,宋神宗於是詔令各個郡縣,用三到五年的時間——坊郭三年,鄉村五年,在農閒的時候,集中眾人,考察他們的貧富情況,清理其中造假作偽的行為,將所有戶等重新劃分一遍,該升的升,該降的降。有故意不按實際情況劃分的,一律以違法論處。被招募的人,要有三個人作保,衙前服役還要有物產作為抵押,受到損失時好索賠;弓手要測試武藝,典吏等要考試書法計算,防止有人濫竽充數。被雇用的人,每三年或兩年一換。新法已經完成,張榜公佈一個月,老百姓沒有疑義的,就定為法令,頒佈於天下,正式實施。全國各地風俗不同,差役輕重也不一樣,百姓的貧富情況,也有差異,允許各地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變通法令。凡是應該服役的人家按照等級交的錢,叫做免役錢。那些坊郭戶,以及女戶、單丁、未成丁戶,還有寺觀和官品之家,按照舊的役法,他們是不服役的,他們交的錢,就被稱為助役錢。所有這些要收取的錢,先看本州本縣招募代役之人需要多少費用,並分配到各戶。用於招募代役之人的費用充足了,再在這個基礎上增加二分,作為水旱荒年的備用。雖然可以增加,但是不能超過二分,叫做免役寬剩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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