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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法家思想(其四)


  法家起戰國中葉,逮其末葉而大成,以道家之人生觀為後盾,而參用儒墨兩家正名核實之旨,成為一種有系統的政治學說,秦人用之以成統一之業。漢承秦規,得有四百年秩序的發展。蓋漢代政治家蕭何、曹參,政論家賈誼、晁錯等,皆用其道以規畫天下。及其末流,諸葛亮以偏安艱難之局,猶能使「吏不容奸,人懷自厲」(《三國志·諸葛亮傳》陳壽評語)。其得力亦多出法家。信哉卓然成一家之言!直至今日,其精神之一部分,尚可以適用也。雖然,此果足為政治論之正則乎?則更有說。

  法家最大缺點,在立法權不能正本清源。彼宗固力言君主當「置法以自治立儀以自正」,力言人君「棄法而好行私謂之亂」。然問法何自出?誰實制之?則仍曰君主而已。夫法之立與廢,不過一事實中之兩面。立法權在何人,則廢法權即在其人,此理論上當然之結果也。漢時酷吏杜周,逢迎時主之意,枉法陷人,有規責之者,周答曰:

  三尺安出哉?(案:「三尺」謂法也,孟康注云:以「三尺竹簡書法律也」。)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漢書·杜周傳》)

  此言之不可為訓,固無待言。雖然,法家固言曰:「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襲,何禮之循?」(《商君書·更法》篇述商鞅語)夫前主之立一法,必其對於彼以前之法有所廢也。廢之者誰?即人主也。前主人主,後主亦人主,則曷為其不可以更有廢也?然則杜周正乃宗法家言以為言也。夫人主而可以自由廢法立法,則彼宗所謂「抱法以待,則千世治而一世亂」者,其說固根本不能成立矣,就此點論,欲法治主義言之成理,最少亦須有如現代所謂立憲政體者以盾其後,而惜乎彼宗之未計及此也。彼宗固自言之矣,曰:

  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管子·七法》篇)

  「使法必行之法」,在民本的國家之下,能否有之,且未可定。在君權的國家之下,則斷無術以解決此問題。夫無監督機關,君主可以自由廢法而不肯廢法,則其人必堯舜也。夫待堯舜而法乃存,則仍是人治非法治也。彼宗動以衡量尺寸比法,謂以法量度人,如尺之量度布帛,衡之量度土石,殊不知布帛土石死物也,一成而不變者也。故亦以一成不變之死物如衡尺者以量度焉,斯足矣。人則活物也,自由意志之發動,日新而無朕,欲專恃一客觀的「物准」以窮其態,此必不可得之數也。荀子曰:

  法而不議,則法之所不至者必廢。(《王制》篇)

  一尺可以盡萬物之長短,一衡可以盡萬物之輕重。人心之輕重長短,試問幾許之法而始能以盡之耶?法雖如牛毛,而終必有「法之所不至者」,自然之數也。恃法以為治,則法所不至之部分,或聽人民自由行動,或由官吏上下其手,二者皆所謂「廢」也。而天下事理,恐為法所不至者轉多於為法所至者,則舉者一二而廢者八九也。然則彼宗所謂「萬事皆歸於一,百度皆准於法」者,亦空想之言而已矣。

  「法而不議」,實彼宗一重要信條。故曰:「令出自上而論可與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於民也。」(《管子·重令》篇)儒家孔孟,本不重法,故無聽民議法之明文,然恒言「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則明明以民意為政治標準也。荀子固微帶法治色彩者,則殊不取彼宗「不議」之說。其言曰:

  法而議……百事無過。……其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王制》篇)

  又曰:

  隆禮至法則國有常……纂論(王先謙曰《爾雅釋詁》:「纂繼也」,謂使人相繼議論之),公察則民不疑。(《君道》篇)

  荀子之意,以為欲法之能行,必須人民瞭解立法之意無所疑惑,則非使人民對於所應守之禮與法繼續討論公開審察焉不可。如是則可以「無過」,雖法所不至之處,亦可以「類舉」而得標準。曷為能以類舉耶?如吾前文所引荀子之言(看第三章)曰:

  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類度類。(《非相》篇)

  孟子亦言:

  權然後知輕重,度然後知長短,物皆然,心為甚。王請度之。(《梁惠王下》)

  天下事理,宜有標準以量度之,吾儕所承認也。然量物與量人,決不能混為一談。「物准」可以量物,量人則不能以物准而惟當以「心准」。儒家絜矩之道,所謂「所惡於上無以使下……」云云者,全以如心之恕為標準,其矩則「心矩」也。物矩固可以一措定焉而不容異議,心矩則非「纂論公察」焉不可也。

  彼宗最大目的,在「不隨適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此誤用自然界之理法以解人事也。「必然」雲者,謂有一成不變之因果律以為之支配吾儕可以預料其將來,持左券以責後效。如一加一必為二,輕養二合必為水也。夫有「必然」則無自由,有自由則無「必然」。兩者不並立也。物理為「必然法則」之領土,人生為自由意志之領土,求「必然」于人生,蓋不可得,得之則戕人生亦甚矣。此義固非唯物觀之法家所能夢見也。

  法家之論治也,頗有似今日軍閥官僚反對民治主義者之所雲,今語軍閥官僚以民治,彼輩輒曰「國民程度不足」,蓋法家之言亦曰:

  民智之不可用也,猶嬰兒之心也。夫嬰兒不剔首則腹痛……剔首……必一人抱之,慈母治之,猶啼呼不止。嬰兒子不知犯其所小苦致其所大利也。(《韓非子·顯學》篇)

  此其言曷嘗不含一面真理。雖然,民果皆嬰兒乎?果常嬰兒乎?使民果皆嬰兒也,須知人類不甚相遠,同時代同環境之人尤不能相遠。民既嬰兒,則為民立法之人亦嬰兒,何以見彼嬰兒之智必有以愈于此嬰兒,彼立法而此不容議也。使民果常嬰兒也,則政治之用,可謂全虛。彼宗立喻,謂嬰兒「不知犯苦以致利」,故有賴其母,母之所以「利」此子者,豈不曰致之于成人乎哉。使永為嬰兒,亦奚貴乎有母,彼宗抑曾思械嬰兒之足勿使學步者,此兒雖成人亦將不能行;鉗嬰兒之口勿使出話者,此兒雖成人亦將不能語也。要而論之,彼宗以治者與被治者為畫然不同類之兩階級,謂治者具有高等人格,被治者具有劣等人格。(從性惡立論而並不貫徹。)殊不知良政治之實現,乃在全人類各個人格之交感共動互發而駢進。故治者同時即被治者,被治者同時即治者。而慈母嬰兒,實非確喻也。此中消息,惟儒家能窺見,而法家則失之遠矣。

  法家之以權衡尺寸喻法而以被量度之物喻被治之人也,彼忘卻被量度之物不能自動而被治之人能自動也。使吾儕方以尺量布,而其布忽能自伸自縮,則吾尺將無所施,夫人正猶是也。故儒家難之曰:

  合符節別契券者,所以為信也……誕詐之人,乘是而後欺。探籌投鉤者,所以為公也……乘是而後偏。衡石稱縣(同懸)者,所以為平也……乘是而後險……故械數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官人守數,君子養原,原清則流清,原濁則流濁……(《荀子·君道》篇)

  又曰:

  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濁之源也。(《漢書·董仲舒傳》)

  此將彼宗之「機械主義」辭而辟之,可謂一語破的。法家等人于機械,故謂以「械數」的法馭之,則如物之無遁形,曾不思人固與物異其情也。束縛而馳驟之,則驅之於「免而無恥」而已。故荀子又曰:

  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君道》篇)

  又曰:

  有良法而亂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亂者,自古及今,未嘗聞也。(《王制》篇)

  此正以人治之矛,陷法治之盾也。而吾儕則以其說為至當而不可易也。如曰不然,試看有約法之中華民國,其政象何如?藉曰約法不良。則試揣度制定最良之憲法後,其政象又何如?政治習慣不養成,政治道德不確立,雖有冠冕世界之良憲法,猶廢紙也。此非所謂「法不能獨立」、「有良法而亂」者耶。故吾儕若作極端究竟談,仍歸結于荀子所謂:

  有治人無治法。

  勉為中庸之說,則亦不過如孟子所謂: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而彼宗所謂「以法治國則舉而措之而已」者,稍有常識,當知其不然矣。

  不特此也,就令人人不作弊於法之中,人人能奉法為神聖以相檢制,而其去治道也猶遠。蓋法治最高成績,不外「齊一其民」,不外「壹同天下之義」。其結果則如陶之治埴,千器萬器,同肖一型,個人之個性,為國家吞滅淨盡。如謂國家為死物也,則更何說。若承認國家為一生機體,而謂組成機體之分子可以剝奪其個性而無損于機體生存之活力,吾未之前聞。法家言最大之流毒,實在此一點,儒家惟有見於此,故其政治目的,在

  能盡人之性。(《中庸》)

  在使

  人人有士君子之行。(《春秋繁露·俞序》篇)

  在使

  經正則庶民興,庶民興,斯無邪慝矣。(《孟子》)

  吾願更取儒家最精深博大之語反復樂道曰:「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若以應用於政治,則吾亦曰:「人能制法,非法制人」而已矣。

  要而論之,儒家以活的動的生機的唯心的人生觀為立腳點,其政治論當然歸宿於仁治主義——即人治主義。法家以道家之死的靜的機械的唯物的人生觀為立腳點,其政治論當然歸宿於法治主義——即物治主義。兩家孰優孰劣,以吾儕觀之,蓋不煩言而決也。

  以上述四家學說竟,更有數問題宜合諸家比較以觀其通者,改章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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