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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法家思想(其三)


  法家論國家起原,與儒家之家族起原說墨家之民約起原說皆有別。彼宗蓋主張「權力起原說」也。其言曰: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獸處群居,以力相征。於是智者詐愚,強者淩弱,老幼孤弱,不得其所。故智者假眾力以禁強虐而暴人止。(《管子·君臣》篇)

  法家主義,純以人類性惡為前提,彼之言曰:「人故相憎也,人之心悍,故為之法。」(《管子·樞言》篇)然則以同情心相結合之組織,殆為彼宗所否認。雖然,其否認亦非絕對,不過視為未有國家以前之狀態。換言之,則彼宗謂不能恃同情心以組織國家雲爾。故其言曰:

  天地設而民生之。當此之時,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親親而愛私,親親則別,愛私則險,民生眾而以別險為務,則有亂。當此之時,民務勝而力征,務勝則爭,力征則訟,訟而無正則莫得其性也。故賢者立中,設無私,而民日仁。當此時也,親親廢,上賢立矣。凡仁者以愛利為道,而賢者以相出為務。(案:相出者謂才智臨駕別人。)民眾而無制,久而相出為道,則有亂。故聖人承之,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分定而無制,不可,故立禁。禁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設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其君,則上賢廢而貴貴立矣。(《商君書·開塞》篇)

  據近世社會學者所考證,凡國家成立,大率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以血統相系屬。社會組織力,則恃親親也。在此種社會中,純由族中長老為政,其子弟不過附屬品而已。然群中事變日賾,或對內或對外有重大問題發生,非年富力強且有特別技能之人不勝其任,則眾共以諉之。於是社會組織力,漸移於上賢。社會益廓,事變益滋,以賢(包智力在內)相競者日眾,而無一定衡量之標準,則惟有將權力變為權利,立一尊以統飭之。於是社會組織力,漸移於貴貴。《商君書》此段所論,似最得其真相矣。

  彼宗以為社會情狀既有變遷,則所以應之者自不得不異其術。儒家所主張「行仁政」,所謂「民之父母」。彼宗謂是以第一階段之理論適用於第三階段也,謂國家性質與家族全異,君主性質與父母全異,故反對之。其言曰:

  今上下之接,無父子之澤,而欲以行義禁下,則交必有郤矣。且父母之于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猶用計算之心以相待也,而況無父子之澤乎。(《韓非子·六反》篇)

  彼所言「父子猶以計算之心相待」,以此為推論之出發點,其偏宕自不待言,但其將人性黑暗方面,盡情揭破,固不得不謂為徹底沉痛之論也。彼宗此種推論之結果,故對於儒家——如孟子之流者以仁義說時主,明加攻擊。其言曰:

  今學者之說人主也,皆去求利之心,出相愛之道,是求人生之過於父母之親也。此不熟於論恩,詐而誣也。(同上)

  彼宗不徒謂仁政之迂而難行也,且根本斥其不可。其言曰:

  明主之治國也,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母之愛子也倍父,父令之行於子者十母。吏之於民無愛,令之行于民也萬父母。父母積愛而令窮,吏用威嚴而民聽從。(同上)

  然則令行民從者,將以快人主之意耶?是又不然。彼續言曰:

  今家人之治產也,相忍以饑寒,相強以勞苦,雖犯軍旅之難饑饉之患,溫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憐以衣食,相惠以佚樂,天饑歲荒,嫁妻賣子者,必是家也。故法之為道,前苦而後樂,仁之為道,偷樂而後窮。聖人權其輕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棄仁之相憐也。(同上)

  又云:

  慈母之于弱子也,愛不可為前,然而弱子有僻行使之隨師,有惡病使之事醫,不隨師則陷於刑,不事醫則疑於死。慈母雖愛,無益于振刑救死,則存子者非愛也。母不能以愛存家,君安能以愛持國。(《韓非子·八說》篇)

  此種議論,確含有一部分真理,此理在春秋時已多能言之者。《國語》記公父文伯之母言曰:「夫民勞則思,思則善心生;逸則淫,淫則忘善,忘善則噁心生。沃土之民不材,淫也。瘠土之民莫不向義,勞也。」(《魯語》下)《左傳》記子產臨終戒子太叔之言曰:「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則多死焉。」(《昭二十一》)此類語,確能深察人性之微,抉其缺點而對治之。孔子答子路問政,曰:「勞之」,又曰:「愛之能勿勞乎?」即是此意。法家專從此點發揮以張其軍,對於孟子一派之「保姆政策」根本反對。(孟子言無可議,已見第七章。茲不更論。)其意蓋欲矯正人民倚賴政府之根性,使之受磨煉以求自立,不可謂非救時良藥也。

  彼宗大都持性惡之說,又注意物質的關係,其所以重法,凡以弭爭也。其言爭之所由起,立論最克實。曰: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故饑歲之春,幼弟不餉,穰歲之秋,疏客必食。非疏骨肉愛過客也,多少之心異也。是以古之易財,非仁也,財多也;今之爭奪,非鄙也,財寡也。(《韓非子·五蠹》篇)

  此可謂最平恕且最徹底之論。彼宗既認爭奪為人類所不能免,認多數人為環境所迫,實際上已生活於罪惡之中。謂政治之目的,在對治多數陷溺之人使免於罪戾,並非為少數良善者而設。故其言曰:

  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夫必恃自直之木,百世無矢;恃自圜之木,千世無輪矣。……然而世皆乘車射禽者,隱栝之道用也。雖有……自直之箭自圜之木,良工弗貴也。何則?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發也。不恃賞罰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貴也。何則?國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故有術之君,不隨適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韓非子·顯學》篇)

  後儒動訶法家為刻薄寡恩,其實不然。彼宗常言:

  不為愛民虧其法,法愛於民。(《管子·法法》篇)

  以形式論,彼輩常保持嚴冷的面目,誠若純為秋霜肅殺之氣。以精神論,彼輩固懷抱一腔熱血,如子產鑄刑書時所謂「吾以救世」者。(看前論第七章)故孔子稱管仲曰:「如其仁,如其仁」,稱子產曰:「古之遺愛」。而後世宗尚法家言之諸葛亮亦謂「示之以法,法行則知恩」也。

  法治與術治勢治之異,前既言之矣。故法家根本精神,在認法律為絕對的神聖,不許政府動軼法律範圍以外。故曰:

  明君置法以自治,立儀以自正也……禁勝於身,則令行於民。(《管子·法法》篇)

  又曰:

  不為君欲變其令,令尊於君。(同上)

  就此點論,可謂與近代所謂君主立憲政體者精神一致。然則彼宗有何保障,能使法律不為「君欲」所搖動耶?最可惜者,彼宗不能有滿意之答覆以餉吾儕,雖然,彼宗固已苦心擘畫,求出一較有力的保障焉,曰:使人民法律智識普及。其辦法如下:

  公(秦孝公)問公孫鞅(商君)曰:法令以當時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無私,奈何?公孫鞅曰: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謂者(「法令之謂」猶言「法令講的是什麼」),以為天下正……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於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政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謂也(案此句當有訛脫),皆以吏民之所問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此所生於法明白易知而必行。(《商君書·定分》篇)

  歐洲之法律公開,率皆經人民幾許流血僅乃得之。我國法家對於此一點,其主張如此誠懇而堅決,且用種種手段以求法律智識普及於一般人民,真可謂能正其本,能貫徹主義之精神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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