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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法家思想(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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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所謂法家者流中,尚有兩派與法治主義極易相混而實大不同者。一曰「術治主義」,二曰「勢治主義」。 「法」與「術」在當時蓋為相反之兩名詞。故《韓非子·定法》篇云:「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然則法與術之別奈何?《韓非子》曰: 術也者,主之所以執也;法也者,官之所以師也。(《說疑》篇) 尹文子謂「法不足以治則用術」。其下「術」之定義,謂: 術者,人君之所密用,群下不可妄窺。 然則術治主義者,其作用全在秘密,與「編著諸圖籍布之于百姓」之公開而畫一的「法」,其性質極不相容。《定法》篇語其概曰:「申不害,韓昭侯之佐也;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雖用術於上,法不勤飾於官。……」由此觀之,申子一派,殆如歐洲中世米奇維裡輩,主張用陰謀以為操縱,戰國時縱橫家所最樂道,亦時主所最樂聞也。(米奇維裡Michiavlli,1469生,1527死,意大利人。著有《君主政治論》一書。歐洲人以為近世初期一名著也。其書言內治外交皆須用權術,十八九世紀之政治家多視為枕中鴻秘。)而其說實為法家正面之敵,法家所主張者,在: 奉公法,廢私術。(《韓非子·有度》篇) 任法而不任智。(《管子·任法》篇) 故曰: 有道之君,善明設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無道之君,既已設法,則舍法而行其私者也。……為人君者棄法而好行私,謂之亂。(《管子·君臣》篇) 由是觀之,術蓋為法家所最惡,而法家所倡道者,實于好作聰明之君主最不便。此所以商鞅、吳起,雖能致國于盛強而身終為僇也。 術治主義者,亦人治主義之一種也。勢治主義,其反對人治之點與法治派同,而所以易之者有異。慎子蓋兼主勢治之人也。其言曰: 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韓非子·難勢》篇引) 韓非子駁之曰: 夫勢者,非能必使賢者用己,而不肖者不用己也。賢者用之則天下治,不肖者用之則天下亂。人之情性,賢者寡而不肖者眾,而以威勢濟亂世之不肖人,則是以勢亂天下者多矣,以勢治天下者寡矣。……夫勢者,名一而變無數者也。勢必于自然,則無為言於勢矣。……今曰堯舜得勢而治,桀紂得勢而亂,吾非以堯舜為不然也。雖然,非一人之所得設也,夫堯舜生而在上位,雖有十桀紂不能亂者,則勢治也。桀紂亦生而在上位,雖有十堯舜而亦不能治者,則勢亂也。……此自然之勢也,非人之所得設也。若吾之言,謂人之所得設也。(《難勢》篇) 淺見者流,見法治者之以干涉為職志也。謂所憑藉者政府權威耳,則以與勢治混為一談。韓非此論,辨析最為謹嚴,蓋勢治者正專制行為,而法治則專制之反面也。勢治者自然的惰性之產物,法治則人為的努力所創造。故彼非人所得設,而此則人所得設也,是法與勢之異也。 法家非徒反對暴主之用術恃勢而已,即明主之勤民任智,亦反對之。彼宗蓋根本不取人治主義,初不問其人之為何等也。尹文子曰: 田子(田駢)讀《書》,曰:堯時太平。宋子(宋鈃)曰:聖人之治以致此乎?彭蒙在側,越次而答曰:聖法之治以致此,非聖人之治也。宋子曰:聖人與聖法何以異?彭蒙曰:子之亂名甚矣。聖人者,自己出也;聖法者,自理出也;理出於己,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故聖人之治,獨治者也,聖法之治,則無不治矣。 此以嚴密論理法剖析人治、法治兩觀念根本不同之處,可謂犀利無倫。然則曷言乎「聖法之治則無不治」耶?彼宗之言曰: 若使遭賢而治,遭愚則亂,則治亂續於賢愚,不系于禮樂,是聖人之術,與聖主而俱沒。治世之法,逮易世而莫用,則亂多而治寡。……(《尹文子》) 又曰: 且夫堯舜桀紂,千世而一出。……中者上不及堯舜,而下者亦不為桀紂。抱法則治,背法則亂。背法而待堯舜,堯舜至乃治,是千世亂而一治也。抱法而待桀紂,桀紂至乃亂,是千世治而一亂也。(《韓非子·難勢》篇) 此皆對於賢人政治徹底的攻擊,以為「人存政舉人亡政息」,決不是長治久安之計。其言可謂博深切明,他宗難之曰: 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猶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後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矣。(《荀子·君道》篇) 蓋謂雖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屬無效也。彼宗釋之曰: 夫曰「良馬固車,臧獲禦之,則為人笑;王良禦之,則日取乎千里」。吾不以為然。夫待越人之善海遊者以救中國之溺人,越人善遊矣,而溺者不濟矣。夫待古之王良以馭今之馬,亦猶越人救溺之說也,不可亦明矣。夫良馬固車,五十裡而一置,使中手禦之,追速致遠,可以及也。而千里可日致也,何必待古之王良乎?且禦非使王良也,則必使臧獲敗之。治非使堯舜也,則必使桀紂亂之。……此則積辯累辭,離理失實,兩未之議也。(《韓非子·難勢》篇) 此論大意,蓋謂人無必得之券,則國無必治之符。政權無論何時,總有人把持,希望賢人政治者,不遇賢人,政權便落不肖者之手,天下事去矣。法治,則中材可守,能使「頑嚚聾瞽與察慧聰智者同其治」,所以可貴。 法家之難「人治」,猶不止此。彼又以效程之多寡及可恃不可恃為論據。其言曰: 言行者,以功用為之的彀者也。夫砥礪殺矢而以妄發,其端未嘗不中秋毫也,然而不可謂善射者,無常儀也。設五寸之的,引十步之遠,非羿、逢蒙不能必中者,有常也。故有常,則羿、逢蒙以五寸的為功,無常,則以妄發之中秋毫為拙。(《韓非子·問勢》篇) 又曰: 先王懸權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釋權衡而斷輕重,廢尺寸而斷長短。雖察,商賈不用,為其不必也……不以法論智能賢不肖者唯堯,而世不盡為堯,是故先王知自議譽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賞之,毀公者誅之。(《商君書·修權》篇) 其意謂人治主義,不得人固然根本破壞,即得人亦難遽認為成立。因為「聖主當陽」,全屬天幸,偶然的事實,不能作為學理標準,學理標準,是要含必然性的。(法家標準是否有必然性又另一問題,次章更論之。) 法家之難「人治」,猶不止此,彼直謂雖天幸遇有賢人,仍不足以為治。其言曰: 釋法術而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守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韓非子·用人》篇) 又曰: 雖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規矩之正方圓也。故巧者能生規矩,不能廢規矩而正方圓。雖聖人能生法,不能廢法而治國。(《管子·法法》篇) 法家書中此類語,不可枚舉。讀此可知彼宗與儒家立腳點不同之處。儒家言「規矩,方圓之至也。聖人,人倫之至也」(《孟子·離婁》)。儒家尊人的標準,故以聖人喻規矩;法家尊物的標準,故以法喻規矩。其意謂非無賢人之為患,即有賢亦不足貴也。彼宗又言曰: 君之智未必最賢於眾也。以未最賢而欲善盡被下,則下不贍矣。若君之智最賢,以一君而盡贍下則勞,勞則有倦,倦則衰,衰則複返於人。不贍之道也。(《慎子》佚文) 此言君主不宜任智之理,最為透明。現代法治國元首不負責任,理論亦半同於此。 法家之難「人治」猶不止此,彼宗猶有最極端之一派,根本反對「尚賢」。其言曰: 今上論材能智慧而任之,則智慧之人,希主好惡,使官制物以適主心。是以官無常,國亂而不壹。(《商君書·農戰》篇) 此言以尚賢為治,則將獎厲人之飾偽以徼幸,其故何耶?彼宗以為: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慎子》佚文) 從君心出,則人將揣摩君心以售其私。此其為道甚危,然則所以救之者如何?彼宗之言曰: 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管子·明法》篇) 故如法家所主張,其極非至於如後世之糊名考試抽籤補官不可,蓋必如此然後可免於「誅賞予奪由君心出」也。 難者曰:法之權威如此其大,萬一所立法不善,則將如何?彼宗釋之曰: 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鉤以分財,投策以分馬,非鉤策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惡者不知所以惡,所以塞願望也。(《慎子》佚文) 質言之,則將一切主觀的標準舍去,專恃客觀的標準以「一人心」,其標準之良不良,在彼宗乃視為第二問題,故其言曰: 因也者,舍己而以物為法也。(《管子·心術上》篇) 「以物為法」,乃可以「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是故法治主義者,其實則物治主義也。老子曰:「善者因之。」彼宗以此為「因」之極則,謂必如此乃可以「無為」。故曰: 名定則物不競,分明則私不行;物不競非無心,由名定故無所措其心;私不行非無欲,由分明故無所措其欲。然則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于無心無欲者,制之有道也。(《尹文子》) 彼宗以為欲使道家無私無欲之理論現於實際,舍任法末由。故法家實即以道家之人生觀為其人生觀。太史公以老莊申韓合傳,殆有見乎此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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