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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法家思想(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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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成為一有系統之學派,為時甚晚。蓋自慎到、尹文、韓非以後。然法治主義,則起原甚早。管仲、子產時確已萌芽。其學理上之根據,則儒道墨三家皆各有一部分為之先導。今欲知其概要,當先述「法」字之意義,《說文》云: 灋,㓝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 㓝即型字,謂模型也。(㓝與刑為兩字。《說文》云:「刑,剄也。」以刎頸為訓。與法字殊義。)故於「型」字下云:「鑄器之法也。」「式」字、「範」字、「模」字下皆云:「法也。」型為鑄器模範,法為行為模範,灋含有平直兩意,即其模範之標準也。儒家之言曰: 是以明於天之道而察於民之故,遂興神物以前民用。一闔一辟謂之變,往來不窮謂之通。見,乃謂之象;形,乃謂之器;制而用之謂之法。(《易·繫辭傳》) 所謂法者,純屬「自然法則」的意義。法之本源,在「天之道與民之故」。此道與故表見出來者謂之象。象成為具體的則謂之器。模仿此象此器制出一種應用法則來謂之法,實即「有物有則」之義也。道家之言曰: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 亦謂以自然為人之模範也。墨家之言曰: 法,所若而然也。(《墨子·經上》) 若,如也,順也。所若而然。以俗語釋之,則「順著如此做便對」也。彼宗又云: 效也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墨子·小取》) 此即釋「所若而然」之義。凡此所述,皆為廣義的法。質言之,即以自然法為標準以示人行為之模範也。法家所謂法,當然以此為根本觀念,自不待言。故曰: 根天地之氣,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鳥獸草木之生,物雖不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嘗變也,謂之則。義也,名也,時也,似也,類也,比也,狀也,謂之象。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漸也,順也,靡也,久也,服也,習也,謂之化。(《管子·七法》篇) 亦有從「法」之一觀念而更析其類者。如尹文子云: 法有四呈: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權衡是也。 法家所謂法,以此文之第一二四種為體,而以其第三種為用,是為狹義的法。彼宗下其定義曰: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韓非子·定法》篇)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篇) 由此觀之,此種狹義的法,須用成文的公佈出來,而以國家制裁力盾乎其後。法家所謂法之概念蓋如此。 法家者,儒道墨三家之末流嬗變匯合而成者也。其所受于儒家者何耶?儒家言正名定分,欲使名分為具體的表現,勢必以禮數區別之。故荀子曰: 禮,法之大分也。(《不苟》篇) 又曰: 禮者人主之所以為群臣寸尺尋丈檢式也。(《儒效》篇) 以此言禮,實幾與狹義之法無甚差別。彼又言:「法後王者法其法。」夫彼固以法後王為教者也。故荀子之學,可謂與法家言極相接近,韓非以荀子弟子而為法家大師,其淵源所導,蓋較然矣。 法家所受于道家者何耶?道家言:「我無為而民自正。」民何以能正?彼蓋謂自有「自然法」能使之正也。自然法希夷而不可見聞,故進一步必要求以「人為法」為之體現,此當然之理也。及其末流,即以法治證成無為之義。慎子曰: 大君任法而不弗躬,則事斷於法。 《淮南子》曰: 今乎權衡規矩,一定而不易,不為秦楚變節,不為胡越改容,常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刑(同型)之,萬世傳之,而以無為為之。 法治者純以客觀的物准馭事變,其性質恰如權衡規矩。慎子所謂「無建已之患無用知之累」也。夫是以能「無為而無不為」,彭蒙、慎到之流皆邃於道家言,而治術則貴任法,蓋以此也。 法家所受于墨家者何耶?墨家以尚同為教,務「壹同天下之義」,其最後目的,乃在舉人類同鑄一型。夫欲同鑄焉,固非先有型不可,則「所若而然」之「法」其最必要矣。彼欲取所謂「一人一義十人十義」者而「壹同」之,吾試為之譬。有一社會於此,其市中無公定之尺,勢必「一人一尺,十人十尺,其人茲眾,其所謂尺者亦茲眾」。然則欲「壹同天下之尺」,其道奚由?亦曰以政府之力頒定所謂「工部營造尺」者而已。尹文子曰: 萬事皆歸於一,百度皆准於法。歸一者簡之至,准法者易之極。 尹文與宋鈃同學風,據《莊子·天下》篇所說,則其人殆一「墨者」也。而其論治術亦歸本于任法,蓋尚同論之結果,必至如是也。 《漢書·藝文志》別名家于法家,而以尹文列焉。實則名與法蓋不可離,故李悝法經,蕭何漢律,皆著名篇。而後世言法者亦號「刑名」。尹文子論名與法之關係,最為深至,其言曰: 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者也。……萬物具存,不以名正之則亂;萬名具列,不以形應之則乖……善名命善,惡名命惡……聖賢仁智,命善者也。頑嚚凶愚,命惡者也。……使善惡畫然有分,雖未能盡物之實,猶不患其差也。……名稱者何?彼此而檢虛實者也。自古及今,莫不用此而得用彼而失,失者由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今親賢而疏不肖,賞善而罰惡,賢不肖善惡之名宜在彼,親疏賞罰之稱宜屬我。……名宜屬彼,分宜屬我,我愛白而憎黑,韻商而舍徵,好膻而惡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愛憎韻舍好惡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故人以度審長短,以量受少多,以衡平輕重,以律均清濁,以名稽虛實,以法定治亂,以簡治煩惑,以易禦險難,萬事皆歸於一,百度皆准於法。歸一者簡之至,准法者易之極。如此,頑嚚聾瞽可與察慧聰智同其治也。 此蓋合儒家所謂「名正則言順,言順則事成」,墨家所謂「中效則是,不中效則非」之義,而歸宿於以與律度量衡同性質之「法」整齊之而使歸簡易,則聾瞽可以與聰察同治,而道家「無為」之理想乃實現。此即法家應用儒道墨之哲理以成其學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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