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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墨家思想(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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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唯一之主義曰「兼愛」。孟子曰:「墨子兼愛,摩頂放踵利天下為之。」此語最能道出墨家全部精神。兼愛之理論奈何?墨子曰: 聖人以治天下為事者也,不可不察亂之所自起。當(通嘗)察亂何自起,起不相愛……子自愛不愛父,故虧父而自利;弟自愛不愛兄,故虧兄而自利;臣自愛不愛君,故虧君而自利……雖父之不慈子,兄之不慈弟,君之不慈臣……皆起不相愛。……盜愛其室不愛其異室,故竊異室以利其室;賊愛其身不愛人,故賊人以利其身……大夫各愛其家不愛異家,故亂異家以利其家;諸侯各愛其國,不愛異國,故攻異國以利其國。(《兼愛上》) 此言人類種種罪惡,皆起於自私自利。能改易其自私自利之心,則罪惡自滅。改易之道奈何?墨子曰: 非人者必有以易之,若非人而無以易之……其說將必無可焉。是故子墨子曰:「兼以易別」……吾本原兼之所生,天下之大利者也。吾本原別之所生,天下之大害者也。以兼為正,是以聰耳明目,相與視聽乎?是以股肱畢強,相為動宰乎?而有道肆相教誨。是以老而無妻子者,有所持養以終其壽;幼弱孤童之無父母者,有所放依以長其身……(《兼愛下》) 此種論調,驟視若與儒家無甚異同,其實不然。墨子以「別」與「兼」對,若儒家正彼所斥為「別士」者也。兼與別之異奈何?儒家專主「以己度」,因愛己身,推而愛他人;因愛己家,推而愛他家;因愛己國,推而愛他國;有「己」則必有「他」以相對待,己與他之間,總不能不生差別,故有所謂「親親之殺,尊賢之等」,有所謂「度量分界」。墨家以此種差別觀念為罪惡根原,以為既有己以示「別」於他,一到彼我利害衝突時,則以彼供我犧牲,行將不恤。墨家謂以此言愛,其愛為不徹底,彼宗之言愛也,曰: 愛人,待周愛人然後為愛;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不周愛,因為不愛人矣。(《小取》) 彼所雲愛,以平等周遍為鵠。差別主義,結果必至有愛有不愛,彼宗以為此即「兼相愛」的反面,對於一部分人類成為「別相懸」,故曰:「本原別之所生,天下之大害。」然則彼所理想之兼相愛的社會如何?彼之言曰: 視人之室若其室,誰竊?視人之身若其身,誰賊?視人之家若其家,誰亂?視人之國若其國,誰攻?(《兼愛上》) 兼愛主義之內容大略如此。其陳義不可謂不高,然此遂足以駕儒家而上耶?吾恐不能。彼宗若能將吾身與人身吾室與人室……相對待之事實根本劃除,則彼所持義當然成立。但果爾爾者,又無待彼之陳義矣。事實上既已有其室且有人之室,有其身且有人之身,而猥曰「視若視若」云云,人類觀念之變易,果若是其易易乎?或難墨子曰:「即善矣!雖然,豈可用哉。」墨子毅然答曰:「用而不可。雖我亦將非之,焉有善而不可用者?」(《兼愛下》) 墨家論善惡,向來皆以有用無用為標準。以為善的範圍與有用的範圍,定相吻合。故其答案堅決如此。然則墨子究以何種理論證明此種兼愛社會之決能實現耶?彼答案甚奇,乃以人類利己心為前提,其言曰: 吾不識孝子之為親度者,亦欲人愛利其親與?意欲人之惡賊其親與?以說觀之,即(同則)欲人之愛利其親也。然即(同則)吾惡(同何)先從事即(同乃)得此,若我先從事乎愛利人之親,然後人報我以愛利吾親乎?意我先從事乎惡賊人之親,然後人報我以愛利吾親也。……《大雅》之所道曰:「無言而不仇,無德而不報。投我以桃,報之以李」,此言愛人者必見愛也,而惡人者必見惡也。(《兼愛下》) 此論甚平正。與儒家所言「恕度」殆無異。所異者,儒家專從無所為而為的同情心出發(如孟子言見孺子將入于井一段),墨家專從計較利害心出發耳。此當於次節別論之,今所欲質墨子者,似彼所言之心理狀態,兼耶別耶?假令愛利有實際不能兼施之時——例如凶歲,二老饑欲死,其一吾父,其一人之父也。墨子得飯一盂,不能「兼」救二老之死,以奉其父耶?以奉人之父耶?吾意「為親度」之墨子,亦必先奉其父矣。信如是也,則墨子亦「別士」也。如其不然,而曰吾父與人父等愛耳,無所擇,則吾以為孟子「兼愛無父」之斷案,不為虐矣。是故吾儕終以墨氏兼愛之旨為「雖善而不可用」,不如儒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說之能切理而饜心也。荀子曰:「墨子有見於齊,無見於畸。」(《天論》篇)可謂確評。蓋墨家僅見人類平等的一面,而忘卻其實有差等的一面為事實上所不能抹殺也。雖然,可用與否,別為一問題。而兼愛為人類最高理想,則吾儕固樂與承認也。 墨子以「非攻」為教義之一種,其義從兼愛直接演出。其時軍國主義漸昌,說者或以為國際道德與個人道德不同,為國家利益起見,用任何惡辣手段皆無所不可。墨子根本反對此說,其言曰: 今有一人,入人園圃,竊其桃李。眾聞則非之,上為為政者,得則罰之。此何也?以虧人自利也。至攘人犬豕雞豚,其不義又甚入人園圃竊桃李。是何故也?以虧人愈多,其不義茲(同滋,益也)甚,罪益厚。至入人闌廄取人馬牛者,其不仁義又甚攘人犬豕雞豚。此何故也?以其虧人愈多,苟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罪益厚。至殺不辜人也,拖其衣裘,取戈劍者,其不義又甚入闌廄取人馬牛。此何故也?以其虧人愈多,苟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矣,罪益厚。當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謂之不義。今至大為攻國則弗知非,從而譽之謂之義,此可謂知義與不義之別乎?殺一人者謂之不義,必有一死罪矣。若以此說往,殺十人,十重不義,必有十死罪矣。殺百人,百重不義,必有百死罪矣。……今有人於此,少見黑曰黑,多見黑曰白,則以此人不知白黑之辯矣。……今小為非則知而非之,大為非——攻國,則不知非,從而譽之,此可謂知義與不義之辯乎?(《非攻上》) 此論真足為近代褊狹的愛國主義當頭一棒,其用嚴密論理層層剖釋,益足以證明此種「畸形愛國論」為非理性的產物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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