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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經濟狀況之部分的推想


  自虞夏至春秋,閱時千六七百年。其間社會物質上之嬗變,不知凡幾。三代各異其都,至春秋而文物分化發展,所被幅員,比今十省。各地民俗物宜不齊,欲將千餘年時間萬餘裡空間之一切經濟狀況概括敘述,談何容易。本論所雲,不敢雲遍,一部分而已;不敢雲真,推想而已。

  吾儕所最欲知者,古代田制——或關於應用土地之習慣——變遷之跡何如?凡社會在獵牧時代,其土地必為全部落人所公有,如現在蒙古青海皆以「某盟某旗牧地」為區域名稱,即其遺影也。蓋獵牧非廣場不可,故地只能公用而無所謂私有,及初進為農耕時,則亦因其舊,以可耕之地為全族共同產業。《詩·周頌》云:

  貽我來牟,帝命率育,無此疆爾界。(《思文》)

  此詩歌頌後稷功德,言上帝所賜之麥種,普遍播殖,無彼我疆界之分。最古之土地制度蓋如是。其後部落漸進為國家,則將此觀念擴大,認土地為國有。故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詩·北山》)此種國有土地,人民以何種形式使用之耶?(《詩》云:「無此疆爾界」。是則作詩時必已有彼我疆界,故追念古跡而重言其特色也。此詩假定為周成康時作,則其時土地私有權當已成立。)據孟子云:

  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滕文公上》)

  孟子所說,是否為歷史上之事實,雖未敢盡信,但吾儕所能以情理揣度者。一、農耕既興以後,農民對於土地所下之勞力,恒希望其繼續報酬,故不能如獵牧時代土地之純屬公用,必須劃出某處面積屬￿某人或某家之使用權。二、當時地廣人稀,有能耕之人,則必有可耕之田,故每人或每家有專用之田五七十畝乃至百畝,其事為可能。三、古代部落,各因其俗宜以自然發展,制度斷不能劃一。夏、殷、週三國,各千年世長其土,自應有其各異之田制。以此三事,故吾認孟子之說為比較的可信,即根據之以研究此三種田制之內容何如。

  一、貢。貢者,人民使用此土地,而將土地所產之利益,輸納其一部分於公家也。據孟子所說,則其特色在「校數歲之中以為常」而立一定額焉。據《禹貢》所記,則其所納農產品之種類,亦因地而殊,所謂「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銍,三百里納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是也。《禹貢》又將「田」與「賦」各分為九等,而規定其稅率高下。孟子所謂「貢制」殆兼指此。但此種課稅法,似須土地所有權確立以後始能發生,是否為夏禹時代所曾行,吾不敢言。所敢言者,孟子以前,必已有某時代、某國家曾用此制耳。

  二、助。孟子釋助字之義云:「助者藉也。」其述助制云:「方裡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此或是孟子理想的制度,古代未必能如此整齊畫一。且其制度是否確為殷代所曾行,是否確為殷代所專有,皆不可知。要之古代各種複雜紛歧之土地習慣中,必曾有一種焉,在各區耕地面積內,劃出一部分為「公田」,而藉借人民之力以耕之。此種組織,名之為助,有公田則助之特色也。公田對私田而言。(《夏小正》云:「初服于公田。」《夏小正》所記天體現象,經學者考定為西紀前一千年中國北方所見者,故其書當為商周之際之著作。)《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大田》)據此則公田之制,為商周間人所習見而共曉矣。土地一部分充公家使用,一部分充私家使用,私人即以助耕公田之勞力代租稅,則助之義也。

  三、徹。《詩》:「徹田為糧。」(《公劉》)所詠為公劉時事,似周人當夏商時已行徹制。徹法如何,孟子無說。但彼又言:「文王治岐,耕者九一。」意謂耕者之所入九分而取其一,殆即所謂徹也。孟子此言,當非杜撰,蓋征諸《論語》所記:「哀公問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公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可見徹確為九分或十分而取其一。魯哀公時已倍取之,故曰「二吾猶不足」,二對一言也。觀哀公有若問答之直捷,可知徹制之內容,在春秋時尚人人能了,今則書闕有間,其與貢助不同之點安在,竟無從知之。《國語》記:「季康子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仲尼不對,私于冉有曰:『……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遠近。……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魯語》)藉田以力則似助,砥其遠近則似貢,此所說若即徹法,則似貢助混合之制也。此法周人在邠岐時,蓋習行之,其克商有天下之後,是否繼續,吾未敢言。

  據此種極貧乏且蒙混之史料以從事推論,大抵三代之時,原則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而使用權則耕者享之。國家對於耕者,征輸其地力所產什之一或九之一。此所征者,純屬公法上之義務,而非私法上之酬償。除國家外,無論何人,對於土地,只能使用,不能「所有」也。然而使用權享之既久,則其性質亦漸與所有權逼近矣。故謂古代凡能耕之民,即能「所有」其土地使用權,亦無不可。換言之,則謂土地私有制在事實上已成立,亦無不可。惟使用權是否可以買賣,史籍中無明文可考。(《曲禮》言:「田裡不鬻」,似土地不能買賣。然又言:「獻田宅者操書致」,則是有地契矣。要之《戴記》所述多秦漢時之事實或其時學者之理想,未可遽據以論定古制。)在此事未得確證以前,未可遽認私有制為完全存在也。

  其後土地私有制又換一方向以發展焉。夫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者,本屬公權的意味。質言之,則土地國有而已。雖然,事實上既以君主代表國家,君與國易混為一談,寖假而公權私權之觀念亦混。於是發生一種畸形的思想,認土地為天子所有。天子既「所有」此土地,即可以自由賜予與人,故用封建的形式「錫土姓」(《書·禹貢》文)。「錫之山川,土田附庸」(《詩·閟宮》文),是即天子將其土地所有權移轉于諸侯也。諸侯既「所有」此土地,又得自由以轉賜其所親昵,故卿大夫有「埰地」有「食邑」。——此種事實,《左傳》、《國語》及其他古籍中記載極詳,今不枚舉。——是即土地所有權移轉于諸國之臣下也,於此有極當注意者一事焉。(漢後儒者,喜談封建井田,輒謂此兩制同時並行。不知井田為土地國有制,而此制與封建制下之食邑埰地實不相容也。)即此所謂移轉者,實為所有權而非使用權。蓋所有此土地之人,並非耕用此土地之人也。以吾所推度,土地私有制蓋與封建制駢進,最遲到西週末春秋初,蓋已承認私有為原則。《詩》曰:「人有土田,女反有之。」(《瞻卬》)「人有」者,謂吾本有此土田之使用權也。「女反有之」者,謂奪吾之使用權變為汝之所有權也。至是既無複「王土」之可言矣。

  在此種狀態之下,吾儕所亟欲研究者,則前此享有「土地使用權」之農民,其地位今複何如?前此所耕為「王土」,以公法上之義務輸地力所產之一部分以供國用,於情理為甚平。今所耕者,什九皆貴族埰地也。彼貴族者皆不耕而仰食于農,故詩人譏之曰:「不稼不穡,胡取禾三百廛兮。」(《伐檀》)農民使用此土地,除國家正供外,尚須出其一大部分以奉田主。於是民殆不堪命,晏嬰述當時齊國人之生活狀況曰:「民參其力,二入於公,而衣食其一。」(《左·昭三》)他國如何?雖史無明文,度亦不相遠。夫農業國家唯一之生產機關在土地,土地利益之分配,偏宕至於此極。此則貴族政治所以不能不崩壞,而社會問題,所以日縈于當時學者之腦,而汲汲謀解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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