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梁啟超 > 先秦政治思想史 | 上頁 下頁
第七章 法律之起原及觀念


  在氏族及封建的組織之下,所以維繫團體者,全恃情誼及習慣,無取規規焉以法律條章相約束。以法治國的觀念,至戰國而始成立,古無有也。古代所謂法,殆與刑罰同一意義,法本字作灋,《說文》云:

  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

  《易·象傳》云:

  利用刑人,以正法也。(《蒙卦》)

  蓋初民社會之政治,除祭祀、鬥爭以外,最要者便是訟獄。而古代所有權制度未確立,婚姻從其習慣,故所謂民事訴訟者殆甚稀,有訟皆刑事也。對於破壞社會秩序者,用威力加以制裁,即法之所由起也。最初時並無律文以定曲直標準,惟取決於無意識之事物。「廌觸不直」一類之折獄法,至今澳非等洲之蠻人猶用之。我國古代,殆亦如是。

  我國刑法之最初起原不可深考,據《書·呂刑》云:

  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似刑法實苗族所自創,而我族襲用之。我族之用此刑,其初亦專以待異族,所謂「報虐以威」也。(《呂刑》文)刑官最古者推皋陶,而舜命皋陶則云:

  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書·舜典》)

  是刑官全為對蠻夷而設,故春秋時倉葛猶曰:

  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左·僖二十五》)

  然則刑不施之于本國住民矣,其後亦以施諸住民中之特種階級,所謂: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曲禮》)

  以今世思想繩之,凡曾任顯宦者,即不受刑律制裁,寧非異事?殊不知部落時代之刑律,專為所謂「庶人」之一階級而設,而「庶人」大率皆異族也。故刑不上大夫,與刑以威四夷,其義實一貫。(前所舉《舜典》舜命皋陶云云,其上文尚有命契一段云:「百姓不親,五品不遜,汝作司徒,敬敷五教。」百姓即貴族大夫,五教施諸百姓與五刑施諸蠻夷正相對。)

  然則古代對於貴族,更無制裁之法乎?曰:有之,放逐是已。凡認其人為妨害本社會秩序者,則屏諸社會以外,《舜典》稱:「流共工放驩兜……而天下鹹服。」所謂「投諸四裔以禦魑魅」(《左傳》文),「屏諸四夷不與同中國」(《大學》文)也。此與希臘之貝殼投票制頗相類。直至春秋時,此制猶留痕跡,魯臧孫紇得罪,魯人將盟臧氏,季孫召外史掌惡臣而問盟首,曆述盟東門氏盟叔孫氏先例如何如何(《左·襄二十三》),此種「盟」法,即聲其罪而放流之,蓋古代遺影也。

  古代兵刑不分,作士之皋陶,其職在防蠻夷猾夏,蓋含有以武禦暴之意。故後世刑官之掌,猶名曰「司寇」。《國語》記臧文仲之言曰:

  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鋸,薄刑用鞭撲。(《魯語上》)

  以用甲兵為刑罰之一種,即「刑威四夷」之確詁也。《易·爻辭》云:

  師出以律。(《師卦》)

  「律」字含有法律的意義。自此文始,而其物實首用之于師旅。蓋刑也,法也,律也,其初本以對異族或特種階級而已。在團體中之基本團體員(所謂貴族)以情誼相結合者,良無需乎此。及至用兵之際,專恃情誼,不足以帥眾,不能不為律以肅之。《史記·律志》、《漢書·刑法志》其發端皆極言兵事之不可以已。驟讀之若與本題渺不相屬,而不知此兩事之在古代,其觀念本同一也。

  降及後世,一面種族及階級之界限漸混,前此制裁特種人所用之工具,次第適用於一般人;一麵團體內事故日繁,前此偶然一用之手段,寖假而時時用之,此則法律之應用所由日廣也。

  法律條文之制定,自何時始耶?《舜典》雖有五刑之文,不過就施罰方法分類,法文無征也。晉叔向云: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作,皆叔世也。(《左·昭六》)

  據此則夏商周皆有制定刑律之事,《逸周書》云:

  維四年孟夏……王命大正正刑書……大史刑書九篇,以升授大正。(《嘗麥》)

  魯大史克云:

  先君周公作誓命曰:「毀則(訓法)為賊,掩賊為藏,竊賄為盜,竊器為奸。」……有常無赦,在九刑而不忘。(《左·文十八》)

  綜此諸文,似周確有刑書其物者。成于周公時代,其書篇數為九,且原書至春秋猶存,士大夫多能誦習之。後此儒家,盛言文武周公以禮治國,衡諸往故,殆未必然。觀《逸周書·世俘》篇則周初之果於殺戮實可驚,即雲其言難盡信。然《書經》中《康誥》、《酒誥》等篇言刑事綦詳,可見其視之甚重。《酒誥》云:「厥或告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飲酒細故而科死罪,倘所謂「刑亂國用重典」耶?《費誓》為周公子伯禽所作,全篇百七十餘字,而「汝則有常刑」、「有大刑」、「有無餘刑」之文凡五見,是魯開國時刑律抑甚嚴矣。雖然,周公對於刑罰,固以教化主義為其精神。其言曰: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康誥》)

  又曰:

  ……勿庸殺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時同於殺。(《酒誥》)

  釋此諸文,可知當時所謂「義刑義殺」者(《康誥》文),意不在償懲而在感革。故積極的倫理觀念視消極的保安觀念為尤重。故又云:

  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茲。不於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康誥》)

  似此,吾名之曰禮刑一致的觀念。刑罰以助成倫理的義務之實踐為目的。其動機在教化,此實法律觀念之一大進步也。(《周官·司救》云:「掌萬民之邪惡過失而誅讓之。以禮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邪惡者,三讓而三罰……恥諸嘉石,役諸司空。」《大司寇》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于司空。」周官雖非《周公》書,然此所言感化主義的刑罰,其精神恐當傳自周初。)尤當注意者,其所謂倫理,乃對等的而非片面的,父兄之於子弟,其道德責任,一如子弟之於父兄,此又法律平等之見端矣。

  此後刑律之見於經傳者,如周穆王有《呂刑》,其中一部分殆近於條文。齊有軌裡連鄉之法,晉有被廬之法,楚有茅門之法、僕區之法,今皆傳其名。其餘各國類此者當甚多,至春秋末葉,始漸有成文法公佈之舉,而疑議亦蜂起。鄭子產鑄刑書,叔向規之(《左·昭六》),晉趙鞅賦民一鼓鐵以鑄刑鼎,孔子歎焉。(《左·昭二十九》)且亦有以私人而制刑法草案者,故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左·定九》)自茲以往,禮治法治之爭囂然矣。(《周官》稱「懸法象魏」之文甚多,蓋戰國以後理想的制度耳。)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