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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清代學者整理舊學之總成績(四)(6)


  十一 樂曲學

  昔之言學者,多以律曆並舉。律蓋言樂之律呂也。其所以並舉之故,雖支離不足取,吾為敘述便利起見,姑于述曆算後次論焉。可紀者少,等於附庸而已。

  但吾仍有須鄭重聲明者:吾之無樂曲學常識,一如其於曆算。吾絕無批評諸家得失之能力,且所敘述亦恐不能得其要領。希海內明治斯學者有以教之。

  中國音樂,發達甚早。言「六藝」者兩說,《周官》大司徒之「禮、樂、射、禦、書、數」;《漢書·藝文志》之「詩、書、禮、樂、易、春秋」。樂皆與居一焉。儒家尤以之為教育主要工具,以是招墨氏之非議。惜無樂譜專書,其傳易墜。漢魏以降,古樂寖亡,以至於盡。累代遞興之新樂,亦複閱時輒佚,而俗樂大抵出伶工之惰力的雜奏,漫以投裡耳之好,故樂每況而愈下。樂之研究,漸惹起一部分學者之注意,固宜然矣。

  清儒所治樂學,分兩方面:一曰古樂之研究,二曰近代曲劇之研究。其關於古代者複分兩方面:一曰雅樂之研究,二曰燕樂之研究。關於近代者亦分兩方面:一曰曲調之研究;二曰劇本之研究。

  清儒好古,尤好談經。諸經與樂事有連者極多,故研究古樂成為經生副業,固其所也。清初自詡知樂者首為毛西河,著有《競山樂錄》——一名《古樂復興錄》《聖諭樂本解說》《皇言定聲錄》等書;而李恕谷從之遊,著有《學樂錄》以申其說。此四書者可稱為毛氏一家之學。西河自稱得明甯王權家所藏唐樂笛色譜,因據之以推得古代之七調九聲,謂「自春秋迄明,千年長夜,一旦盡舉而振豁之」,其自負可謂至極。然所謂甯王之《笛色譜》,始終未嘗出以示人,其有無且不知,其是否唐樂更不可知。西河人格不足以見信於世,故全謝山攻其偽妄,蓋有以自取矣。然其對於荒誕支離的舊說掃蕩廓清之功,固不可泯滅。彼力斥前人之以五行附會樂理。略云:「樂之有五聲,亦言其聲有五種耳,其名曰宮曰商,亦就其聲之不同,而強名之作表識耳。自說音推原元本,忘求繇曆,……至有分配五行、五時、五土、五色,……而究與聲律絕不相關。此何為也?……故凡為樂書,多畫一元、兩儀、五行、十二辰、六十四卦、三百六十五度之圖,斐然成文,而又暢為之說,以引證諸黃鐘、太簇、陰陽、生死、上下、順逆、增減,以及時氣、卦位、歷數之學鑿鑿配合者,則其書必可廢。……」彼力斥前人之摹揣古樂器以圖復古。略云:「嘗牽合古尺,考覆舊琯,呼工師截竹,裁設管器,及裁竟而樂殊不然,然後知遷、固以後,京房、鄭玄、張華、荀勖,……及近代之韓尚書、鄭恭王輩,凡言鐘鑄均弦、造器算數,皆欺人之學,不足道也。」此皆一掃塵霾,獨辟畦徑。其所自立論之價值如何,吾不能妄評,淩次仲謂西河全屬武斷。陳蘭甫謂西河論樂最謬,七聲十二律茫然不知。但其革命的精神則甚可師也。清初尚有胡彥升著《樂律表微》,淩次仲謂其只知唱昆山調及推崇朱子。

  初期漢學家之樂學的著作,最有名者為江慎修之《律呂新論》二卷,《律呂闡微》十一卷。慎修長於算,故以算理解樂律,多能匡正宋明人之失。然樂律應否以算理解釋,實為先決問題。慎修雖用力甚勤,然其截斷眾流之識,恐反出西河下也。書中附會河圖、五行、納音、氣節諸陋習亦不免。唯《新論》卷末論聲音流變,論俗樂可求雅樂,論樂器不必泥古諸條,似有卓見。《闡微》言唐宋燕樂之當研究,實為淩次仲示其途徑。戴東原亦有論樂律之篇,大致不出慎修見解。

  清儒最能明樂學條貫者,前有淩次仲,後有陳蘭甫,而介其間者有徐新田養原。次仲之書曰《燕樂考原》六卷。燕樂者,唐代音樂最主要之部分也。唐天寶十三載,分樂為三部:先王之樂為雅樂,前世新聲為清樂,合胡部者為燕樂。沈括《夢溪筆談》語而燕樂最貴,奏技者皆坐堂上。白香山《立部伎》詩自注云:「太常選坐部伎,無性識者退入立部伎;又選立部伎,絕無性識者,退入雅樂部。」立部伎即掌清樂者也,雅樂又在其下。清樂者,梁陳舊樂也;燕樂者,周隋舊樂也。本書卷六語唐承周隋之統,以其舊樂為主,而以西域諸國樂損益之,故其燕樂集樂之大成。次仲以為,「世儒有志古樂而不考之于燕樂,無異扣盤捫籥」自序語,故專為此書研究之。卷一為總論,考燕樂之來歷,說明其選聲制譜之概略,卷二至卷五分論燕樂二十八調宮、商、角、羽各七調,各自為卷;卷六為後論,凡十三章《燕樂二十八調說》上中下,《字譜即五聲二變說》上下,《述琴》《述笛》《宮調之辨不在起調》《畢曲說》《徵調說》《燕樂以夾鐘為律本說》《明人九宮十三調說》《南北曲說》《聲不可配律說》;附加《燕樂表》終焉。其書之要點大略如下:吾之學力實不配作提要,所摘有誤略,望讀者指正。

  一、燕樂之原,出於龜茲蘇祗婆之琵琶。琵琶四弦,為宮、商、角、羽四聲無徵聲,每聲七調,故有二十八調。

  二、燕樂之調,本以字譜即上、工、尺等為主,與《漢書·律曆志》所言律呂之長短分寸,渺不相涉。鄭譯、沈括輩將二者牽合為一,乃欺人之談。

  三、今之字譜,即古之宮商——上字為宮,尺字為商,工字為角,合字為徵,四字為羽,一字為變宮,凡字為變徵。此明朱載堉說,次仲略修改之。古樂用五聲二變而成音,猶今樂用七字譜而成調,即此可以沿而上溯,不必旁求。

  四、《樂志》等向稱唐人八十四調,其實只是二十八調,因琵琶四弦每弦七調故也。然宋乾興以來所用僅十一凋,今則僅用七調而已。

  五、今之南曲,即唐清樂之遺;今之北曲,即唐燕樂之遺。疑燕樂完全失傳者,誤也。

  其自序謂:「廷堪于斯事初亦未解,若涉大水者有年,然後稽之於典籍,證之以器數,一旦始有所悟入。」其與阮伯元書云:「推步學自西人之後,有實測可憑,譬之鳥道羊腸,繩行懸度,苟不憚辛苦,無不可至者。若樂律諸書,雖言之成理,乃深求其故,皆如海上三神山,但望見焉,風引之則又遠矣。何者?一實有其境,一虛構其理也。吾書成,庶東海揚塵,徒步可到矣。」總之,昔之言樂者,皆支離于樂外,次仲則剖析于樂中。其剖析所得成績如何,雖非吾儕門外漢所能妄談,若其研究方法,確為後人開一新路,則吾敢斷言也。次仲之鄉先輩程易疇有《聲律小記》一卷,《琴音記續篇》一卷,似無甚發明。唯其「論中聲」一條,陳蘭甫極稱之。

  次仲複有《晉泰始笛律匡謬》一卷。其自序云:「樂學之不明,由算數之說汨之也。黃鐘之數,《史記》《漢書》皆雲十七萬一千一百四十七。不知此數於何而施用。將以為黃鐘之長耶?恐九寸之管,非針芒刀刃不足以容之,將以為黃鐘之實耶?恐徑九分之中,非野馬塵埃不足以受之。……然則律度乘除之損益,果足以深信耶?畫鬼易,畫人難,言樂者每恃此為藏身之固。……陳之以虛數則爛然,驗之以實事則茫然者,比比皆是矣。……晉泰始末荀勖制笛律,乃以絲聲之律度為竹聲之律度,悉毀前人舊作,而樂學益晦。……今為《匡謬》一卷。嗟乎!所匡者甯獨荀公哉!」荀律果謬與否,所匡果不謬與否,別一問題。然次仲對於舊樂學摧陷廓清之勇猛見可矣。

  年輩稍後於次仲者有徐新田養原,著有《荀勖笛律圖注》《管色考》《律呂臆說》等書。新田似未見次仲書,故無一字之徵引辨難。其《笛律圖注》尊宗荀勖,與次仲正反。其《管色考》,專論字譜,矯正元明人之誤,與次仲全同而加詳。其《律呂臆說》,亦一掃五行卦氣等等糾纏之說,專剖析于樂中。與次仲孰優劣,非吾所能言也。其言五聲變為七音,為樂學一進步,七音乃律而非聲,其變為乃全體改易,非於本音之外漫加二音舊說謂變宮、變徵乃就舊有五聲加上;言雅樂非于俗樂之別外有一聲節,言雅樂之亡由於圖譜失傳,不關律呂;言三代之樂不亡于秦,而亡于魏晉;言當因俗樂管色以推求古樂,皆自有見地者。

  陳蘭甫所著曰《聲律通考》十卷。蘭甫著書動機,蓋因讀次仲書而起,而駁正其說亦最多。蓋他書無駁之價值,而于淩書所未安,則不容不駁也。卷九之末自注云:「此書于《燕樂考原》之說駁難最多,非掎摭前人也。余于淩次仲,實資其先路之導。其精要之說,固已採錄之,至其持論偏宕,則不可不辯。其紛紜舛錯,讀之而不可解者,尤不能不為訂正。九原可作,當以為諍友焉。」今略摘淩、陳異點如下:

  一、淩氏掊擊荀勖笛律,陳氏極推重之。陳似未見淩之《笛律匡謬》,亦未見徐氏之《笛律圖注》。然淩氏《匡謬》之說,已有一部分散見《燕樂考原》中,陳所反駁甚當也。徐著極精密,使陳見之或更有助。說明荀氏十二笛三調之制及其作用。

  二、淩氏不信有八十四調,謂鄭譯創此說以欺人。陳氏考證八十四調為梁隋所有,不始鄭譯據《隋書·萬寶常傳》及《舊五代史·音樂志》等書,並說明其可能。

  三、淩氏以工尺等字譜分隸宮商等,陳氏承認之。但陳謂此唯今樂為然耳,宋人則以工尺配律呂,非以代宮商。

  四、淩氏以蘇祗婆琵琶為標準樂器,陳氏謂有研究古樂器之必要。其言曰:「聲隨器異,由今之器,豈能寄古之聲?試取今日之二弦、梆子以唱昆腔,聞者必為掩耳,而況以今器寄古聲乎?」

  蘭甫《東塾集》中有《複曹葛民書》一篇,最能說明其述作之旨。今節錄如下。間引本書說或他人說,注其難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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