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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勞工規約》要點略評(1)


  今將評《勞工規約》,先將約文摘譯備考。《國際勞工規約》,本從國際聯盟孳生出來,《聯盟規約》第二十三條云:

  聯盟國願勉力為男女及幼童在其自己國內及其在商工業關係所及之各國內,確取公正人道之勞動狀況而保持之,並為此項目的起見,將設一必要之國際機關而共同維持之。

  《勞工規約》全文,即根據這一條而起。所以《勞工規約》,雖認為《聯盟規約》之一部亦無不可,不過因事體太複雜,竟自「附庸蔚為大國」了。

  《勞工規約》列在《和約》全文第十三章,從第三百八十七條起至四百二十七條止,共四十一條。內分兩段:第一段標題為勞工機關,占了四十條;第二段標題為一般原則,僅得一條。其中最緊要的,為第一段之總冒及第二段之全文。譯錄如下。

  第一段總冒云:

  茲因國際聯盟,原以建設世界和平為目的。而欲求世界和平,必須以社會的公平為基礎。

  又因現行勞工制度,能使多數人民常在不公平且困苦及貧乏狀態之下,致社會不安,危及世界之平和諧協。此種情形,亟應改良。例如工作時間之規定,如每日每星期勞作時刻之最高限,如勞工供給之調節,如失業之防止,如制定工資最低限務求足以維持相當之生活,如對於工人之有疾病者及因工作受傷者加以保護,如對於幼工女工之特別保護,如對於老年及廢疾者之扶養,如國外僑工利益之保障,如結社自由原則之承認,如職業教育、專門教育之組織等。

  又因各國中,如有對於上文所舉合于人道的勞工制度不加採用,則足為他國從事改良之障礙。

  故締約各國為正義人道且確保世界永久和平起見,協定如下。

  第二段規定勞工制度一般原則。其文如下:

  締約各國,因承認勞工身體上、道德上、知識上之幸福,實為國際間之至要事項。……雖各國氣候風俗,及經濟上、機會產業上慣例各有異同,勞工制度之嚴格統一,亦認為難遽實現,但深信不能將勞工視同商品,故應有共通原則以為規定勞工制度之根據,各宜斟酌其特別情形,所能行者勉力行之。茲將緊要不可缺之原則九條列舉如下:

  一、前文業已聲明,不能認勞工為一貨物或一商品。二、雇主與工人,同有法律上之結社自由權。三、工資之最低額,須按照各地情形,以得維持其適當之生活程度為標準。四、工作以一日八小時或一星期四十八小時為限,有尚未實行此制者務懸此為鵠而促成之。五、工人每星期至少須有二十四小時休息。六、禁止幼童工作,其青年勞工須特別制限,使不致妨害教育之賡續與身體之發達。七、男女為同一價值之工作,當給以同一之工資。八、各國對於住在其國內之全般勞工者,應給予經濟上公平之待遇。九、保護勞工條例,宜特設監督制度以促其實施,並當允婦女參加監督。

  以上兩段,為本《規約》概括的精神所寄,實約中之最要點。簡單論之,則第一段總冒,說明為什麼要有這國際勞工同盟,第二段規定加盟國應遵守之公共原則。至於同盟機關之組織,則有第一段底下四十條條文詳細規定,今不便全錄,僅撮其要點如下:

  一、凡加入國際聯盟之國,同時加入國際勞工同盟。二、國際勞工同盟設兩機關:(甲)勞工代表議會,(乙)勞工理事會及國際勞工事務局。三、勞工代表議會,每國派代表四名,內兩名由政府派出,餘兩名由資產階級、勞工階級各選派其一。四、勞工理事會,由二十四名理事組織之,內代表各政府者十二人,代表資產階級者代表、勞工階級者各六人。五、勞工事務局,受理事會之指揮,處理諸務。六、代表議會議決事項,加盟國有履行之義務,但有爭議,得訴諸國際聯盟之公斷法庭。七、對於違犯《規約》之國,施以經濟上之制裁,略如《國際聯盟規約》所定。

  讀者諸君據上文所敘述,諒來對於國際勞工同盟,已經得有明晰的概念了,如今請分段略為批評。

  據第一段總冒所說,設立國際勞工同盟的動機,全在保持世界和平,與國際聯盟之說,同一旨趣。這是怎麼講呢?因為,世界和平破裂,不外兩途:一是縱裂,甲國和乙國的戰爭便是;一種橫裂,各國國內的爭亂便是。國際聯盟是防止縱裂的,國際勞工同盟便是防止橫裂的。但依我看來,《勞工規約》防止橫裂的效力,恐怕比《聯盟規約》防止縱裂的效力還要薄弱些哩。為什麼呢?那約文不是說「世界和平要以社會的公平為基礎」嗎?這句話誠然是一針見血。但社會怎麼樣才算公平?卻是很難解答的一個問題。照約文所舉例,如工作時間之規定等類十幾件事,就資本階級的眼光看過去,總以為是公平的了;我們旁觀的人,看慣了從前大不公平的狀況,也認這個為比較的公平了。就勞工階級的眼光看過去卻怎麼樣呢?所謂「剩餘價值」的一大部分,依然是被資本家掠奪呀,生產機關依然是被少數人壟斷呀,這樣說「公平」,算得是徹底的公平嗎?質而言之,本《規約》的根本精神,不外所謂「勞資調協主義」,這種主義,若是在二三十年前實行,或者可以把風潮平息得下去,今日卻不是那回事了。他們勞工界的人,都抱著一種不受人憐的氣概,都說:「你們把便宜占盡,過後拿出殘湯剩水來救濟我們,我們可不屑哩。」所以大勢滔滔,總是往根本改造那條大路奔去。改造後就能公平嗎?誰也不敢說。但是不改造而說公平,他們是絕對的不承認了。這回的《勞工規約》全是在現行經濟組織之下,圖一個補偏救弊。簡單說一句,不過將各國原有之工場法咧,養老制度咧,保險制度咧,要他改訂得較為完善,而且希望各國都畫一施行。你說這樣子就可以把社會革命的形勢緩和下去嗎?過去現在厲行社會政策的國家也很不少,何嘗能夠解決這個問題。所以我說這回各國為防止過激派侵入起見,產出這《國際勞工規約》,也不過和前清籌備立憲抵制革命同一手段,怕沒有什麼良果。但釜底抽薪,總比揚湯止沸高一籌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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